第三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汽車保險概述 二、汽車保險之特性--- (1)高度屬人性 (2)地區差別性 (3)專業知識性 (4)保險技術性 第三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汽車保險概述 一、汽車保險始於1896年(英)。 二、汽車保險之特性--- (1)高度屬人性 (2)地區差別性 (3)專業知識性 (4)保險技術性 (5)人力密集性 (6)重大影響性 (7)損害防阻誘導性
三、汽車之社會成本--- (1)意外事故所致損失 (2)道路維修成本 (3)無形成本(警力耗費、犯罪工具、廢氣污染、 塞車耗時等) 四、汽車保險之需求遽增原因--- 1.汽車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不可能為避免損害 而棄之不用。 2.汽車安全設施改善與駕駛技術進步無法使危險 完全消失。 3.車禍所造成之車損及損害賠償責任為當事人所 不能或不願承擔。
五、汽車保險經營之特色所在--- 1.不論有車與否,自己或親友均可能因交通意外而產 生汽車保險訴求。 2.出險頻率高,理賠糾紛頻繁,均造成各方面困擾, 甚而社會問題。 3.具綜合保險性質,除車損險外並包括對第三人之 損害賠償責任。 4.汽車保險中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依法必須投保, 具強制性質。 5.保費收入佔總產險市場之百分比最高,已躍居首 要地位。 6.實務上,汽車險已從意外保險獨立出,各保險 公司皆有車險部加以處理。 上述特色1、2乃就社會之角度觀之,特色3、4乃就保單 性質而言,特色5、6乃就保險經營論之。
六、車保險單之主要內容包括:(1)被保險人 (2)保險標的(3)保險事故(承保範圍) (4)不保事項(5)費率決定(6)附加險等。 七、被保險人 (1)指名或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 乃保單上載明之被保險人,在產險可為個人或 法人,在壽險為個人,亦稱保單持有人 (Policy-holder)。 (2)額外或附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 係指在保險契約上非指名被保險人,但亦 受保險契約保障之人,通常以批單方式附加 承保或在保險契約中對「被保險人」之定義中 予以規範。
八、保險標的:包括汽車本身及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責任,被保險汽車係指車身及引擎合成之車輛或包 括其拖車整體而言,固定裝配於車上之零件及配件。 九、汽車種類有三--- (1)自用汽車。 (2)營業汽車。 (3)特種汽車。 十、同一被保險人,所有汽車在十輛(或五輛)以上者 可以集體投保,稱為隊車保險(Fleet Coverage), 享受多輛優待;我國汽車保險,要保車輛在 100~200者,優待5%,要保車輛在201以上者, 優待10%;旅客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及各種 特約保險,一律不給予多輛優待。
十一、汽車損失保險之保險事故屬綜合性質,茲列舉 如下: (1)碰撞或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外來爆炸,其他運輸中危 險事故所致。 (3)竊盜。 (4)抛擲物、墜落物、惡意行為或其他意外事故所 致。 (5)暴風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其他自然 災變、以及罷工、民眾騷擾等,通常以附加險 方式加保。 (6)修理費用,包括被保險人緊急處理自行支出費 用。 (7)醫藥費用,指被保險人或同車之乘客,直接受 有體傷,其必須支出者,附有此種條件保單, 通常酌加保費。
十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即指因汽車所有人、 非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過失行為,所致第三人之 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汽車保險除外責任(Exclusions)之規定--- (1)道德危險因素引起者。 (2)非常危險事故所致者。 (3)承保危險變動所致損失。 (4)本質或天然因素所致者。 (5)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電機 及機械故障。 (6)附帶損失(Loss of Use)。 (7)損失非發生於保險標的上者。
十四、自用汽車損失險費率計算主要因素有四: (1)駕駛人年齡、性別。 (2)汽車用途。 (3)汽車出廠之年份及式樣。 (4)經常行駛之地區。 十五、自用汽車責任險費率決定因素包括: (1)汽車經常行駛之地區。 (3)所有人之職業。 (4)駕駛人年齡、性別。
十六、汽車損失險附加險主要如下: (一)汽車損失險之附加險: 1.風暴、地震、海嘯、冰雹、洪水險。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3.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4.教練車輛損失險。 5.塗貼反射物料車輛損失險。 (二)汽車責任險之附加險: 1.自用汽車乘客責任險。 2.營業用汽車乘客責任險。 3.汽車雇主責任險。 4.酗酒駕車責任險。 5.汽車經銷商第三人責任險。 6.汽車製造業責任險。
十七、『醫藥費用保險』 (Medical Expense Coverage) -乃承保被保險人或任何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 人,因意外事故發生所致直接並即時之體傷,其 必需支出之醫藥費用。 十八、『未保險駕駛人肇事保險』 (Uninsured Motorist Endorsement) -乃承保被保險人、其同居家屬、其他乘坐被保險 汽車及依法可獲賠償之人,因未保險駕駛人或肇 事後逃逸(Hit & Run)所致之損害。
十九、汽車保險於美國使用最廣的有企業汽車保險單 (Business Auto Policy;BAP)及個人保險單 (Personal Auto Policy;PAP),其業務種類除上述 外尚有「汽車間保險」(Garage Insurance),包括: (1)汽車間責任保險(Garage Liability Insurance) -乃承保汽車間所有人或僱用人,因停放或 修理業務必要,開動非已有之汽車,所致他人 之體傷或財損責任。 (2)汽車間管理人法律責任保險(Garage Keepers’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乃承保汽車間管理 人所保管他人之汽車,因火災、爆炸或竊盜 所致之直接損失。 二十、我國之汽車保險單,原係參考美國之汽車保險條款, 加以簡化濃縮而成,美國汽車保險基本用語於網路 均可查知,本文不另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