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與決策—淺談校務會議 報告人:高雄市中山國中 姜正明
一、設置校務會議的法源與基本架構。 〈一〉法源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二〉校務會議的架構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以高雄市為例: 四、校務會議置代表十七至五十一人,其成員及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代表總 額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及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 (四)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總額未超過第一項校務會議代表最高限時,教職員工得全體參加校務會議。
二、校務會議是落實學校本位經營的最重要途徑。 教育改革是強調「學校本位經營」與「合議經營」兩大主軸。除了要把四千所學校由四千個教育部派出所,改成四千個經營體,更要讓家長、老師、學校行政構成學校教育的合伙人。 而學校本位經營的主軸就在人事、課程、經費與決策四個面向。 而其中以校務會議最為核心。
三、校務會議該討論甚麼議題?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何謂學校章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何謂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高雄市 導護 校務評鑑結果 校服或運動服採購 學校場地借用 是否進行課後輔導 學生獎懲要點 校長出缺時提出學校需求 中央 輔導管教辦法 擔任導師辦法 課發會組織要點 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四、積極出席開會是校務會議成功的重要因素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五、瞭解法令規章與校務運作模式是校務會議成敗的關鍵 七、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之提案經委員會通過、教師會之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八、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九、校務會議之提案及臨時動議需經出席人數多數同意始可決議通過。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校務會議運作時,曾經發生過的問題 (一) 未能依法公告會議程序或會議紀錄未送達與會人員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不在此限。 十、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全體代表並公告之。
六、校務會議運作時,曾經發生過的問題 (二) 家長未能得到充分的學校資訊,以致「每事問」,造成其他與會者的不耐。 對於校務的興趣高於提案,臨時動議的時間太長,問題容易顯得枝節,不符合會議目的。
六、校務會議運作時,曾經發生過的問題 (三) 學校方面(包含行政方面、教師)認為某些議題不需給家長參與,而在其他會議上討論確認,校務會議只是追認,引起其他與會者的反彈 如教師授課時數、超額教師介聘要點…..
六、校務會議運作時,曾經發生過的問題 (四) 校務會議決議與校長的行政裁量權產生歧見 國教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國教法第9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報告完畢 謝謝您的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