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簡介 中華民國99年0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總統明令公布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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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簡介 中華民國99年0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總統明令公布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99年7月30日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修正支領月退休年齡 任職滿25年以上。 修正支領月退休年齡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年齡未達起支年齡者,得先行辦理自 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月退 休金: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於辦理退休時,即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未達起支年齡配套選擇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訂定緩衝過渡期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 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訂定緩衝過渡期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自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年齡 +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 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適用期間 (民國100年1月1日實施) 指標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 增列3款彈性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 適用對象: 僅限於配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辦理退休人員。 加發慰助金 最高 7個月之俸給總額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新制畸零年資之計算 舊制畸零年資之計算 現行: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或1.5個基數),不滿半年者,計發1%或1個基數。 修正: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或 8分之1給與;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舊制畸零年資之計算 現行: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回歸依舊制標準 計算退休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 刪除55加發規定;但另有過渡保障規定 101年1月1日之前任職滿25年以上年滿55歲者,自其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仍得適用加發規定。 例如:民國45年次於100年滿55歲,於滿56歲前 仍得繼續適用,民國46年次,則不適用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年者,提高其退休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年者,提高其退休給與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 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超過35年;自第36年起,一次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個基數,以增至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法定費率上限12%。 修正後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5%。 撥繳滿40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未再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額度為1/2 其餘遺族再平均領受其餘1/2,依下列遺族順序: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 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 與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優惠存款辦法修正重點 計算方式 現行方案 修正方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修正方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年終慰問金1/12 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 修正方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修正方案: 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每增1年加2%(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75%-95%) 優惠存款辦法修正重點 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75%-95%) 退休等級 改革前之 退休所得 現行改革措施扣減金額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 61,032 11,214 7,538 4,269 -6,945 -3,269 七功六 69,177 11,515 6,463 4,722 -6,793 -1,741 九功七 83,127 14,636 6,090 5,497 -9,139 -593 十一功五 92,433 12,156 6,014 -6,142 十二功四 93,594 9,307 6,078 -3,229 備註: 1.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14年、新制年資16年,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改革前之退休所得」指依95年2月15日以前之規定計算退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之合計金額。 3.「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