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一週 自殺: 你憑什麼理由反對或贊成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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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一週 自殺: 你憑什麼理由反對或贊成自殺?

一、前 言 在臺灣,自民國86年至98年,自殺連續十三年居 十大死因之列。民國99年有3889人(每十萬人口 16.8人),102年則有3565人死於自殺。 每年全世界約有一百萬人死於自殺,一到二千萬 人嘗試自殺,五千萬到一億二千萬人深受自殺或 有一近親或同事企圖自殺的影響。亞洲占全世界 自殺率的60%。 國內研究發現,癌症患者的自殺死亡率每10萬人 約90人,是一般人的七倍。但在國外,癌症患者 自殺死亡率只有一般人的兩倍左右。

一、前 言 卡謬(Albert Camus):「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判斷人生究竟是否值得活下去,就等於答覆了哲學的根本問題」。(出處:《薛西弗斯的神話》)。 思考:我們有理由反對人們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本文作者張忠宏教授將分別從宗教、道德、理性 等層面,檢視贊成與反對自殺的論點。 他將證成以下立場:某些情況下的自殺抉擇應被 接受與尊重。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如何定義「自殺」? 2.有什麼樣的「宗教理由」可以反對自殺?它們合 理嗎?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如何定義「自殺」? 2.有什麼樣的「宗教理由」可以反對自殺?它們合 理嗎? 3.有什麼樣的「道德理由」可以反對自殺?它們合 理嗎? 4.「理性」和「自主性」的觀點是反對自殺的合理 理由嗎? 5.哪些情況下的自殺抉擇在道德上應被接受?

二、自殺的定義 林義雄反核四禁食行動: 請問:這樣的禁食行動是自殺嗎?為什麼? 2014年4月22日,林義雄為了「停建核四」的訴求,在臺灣長老教會義光教會展開無限期禁食。 在各方壓力下,政府於4月27日做成「核四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二號機全部停工」、「行政院承諾儘速承諾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以確保未來供電無虞」兩點共識。 4月30日,林義雄發表公開信,表示「核四既已決定停工,只要不再復工,那麼『停建核四』已不是議題」,宣佈停止禁食。 請問:這樣的禁食行動是自殺嗎?為什麼?

二、自殺的定義 (一)自殺=自己殺害自己? 問題: 1.採取這個定義將被迫主張,從事高空彈跳等高危險性休閒活動者是在嘗試自殺。 2.有些自殺行為(例如由醫師協助的積極安樂死) 不符合這個定義。

二、自殺的定義 (二)自殺的初步界定: 一位行為者S的行動A是自殺的行為,當且僅當: (1) S相信從事A將直接或間接導致自己喪失生命 問題:有些人(例如文天祥、蘇格拉底)的行為 滿足上述界定,但並非自殺。

二、自殺的定義 修正:把(2)改成(2*) (2*) S想要從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即使當他相信 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時,仍是如此。 問題:(2*)過於鬆散,無法精確區分「自殺」與「 殉道」的不同。如果接受(2*),那麼多數結束自己 生命的選擇會被排除在自殺案例之外。

二、自殺的定義 (三)自殺的修正定義:把(2)改寫為(2¶) (2¶) S基於錯誤的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想要從 事A以終結自己的生命。 可避免文天祥或蘇格拉底的行為被歸類為自殺(因為其不是基於錯誤信念)。 若依(2¶)來理解自殺,那麼就可得出結論:自殺必 然是錯的,我們有充分理由反對自殺。

二、自殺的定義 問題: 1「自殺殉道」在概念上成為不可能,也無法區別自殺殉道和他殺殉道。 2.並非所有自殺行為都缺乏證成的充分根據。 [作者 要證成的論點] 如果可以證明2,那麼(2¶)就應該被摒棄。 放棄嚴謹的概念界定,依直覺區分自殺和殉道。 問:有什麼理由判斷自殺者缺乏充分的根據(其 欲望、信念、目標或想法是錯誤的)?

反思與討論 鄭南榕自焚事件: 鄭南榕(1947-1989)是臺灣黨外運動時期的政治異議人士,創辦《自由時代週刊》,倡議言論自由與政治民主。他因為公開主張臺灣獨立,遭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叛亂」罪名偵辦。鄭南榕堅信此事涉及言論自由,卻遭執政當局打壓,所以決定採取抗爭手段。 他在收到法院傳票後,宣布「國民黨捉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而後在雜誌社展開71天的自囚行動。1989年4月7日,憲兵和警察攻堅衝入雜誌社,準備拘捕鄭南榕,他投擲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彈,自焚身亡。 一般認為,鄭南榕自焚事件對臺灣早年的黨外運動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反思與討論 請問: (1)你認為鄭南榕選擇以自焚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是道德上可證成的嗎?有哪些論點可以用來支持你的立場? (2)假設你是鄭南榕的妻子(葉菊蘭女士),事先知 道他欲自焚,會支持他的決定嗎?有哪些論點可 以用來支持你的立場?

三、宗教理由 判斷行為或行為抉擇是否具充分根據之標準: 反對自殺的外在標準—宗教信仰: 1.儒家:上天有好生之德,故自殺不被許可。 1.內在標準:來自行為者自己的信念或價值體系。 2.外在標準:來自獨立於行為者的信念或價值體系。 反對自殺的外在標準—宗教信仰: 1.儒家:上天有好生之德,故自殺不被許可。 2.佛教:殺生是造惡業,必受輪迴之苦;自殺是殺 生,將下十八層地獄受火煎油炸之苦。 3.基督教:人無權任意剝奪上帝賦予的生命。

三、宗教理由 困難: 1.挑戰作為前提的信仰: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接受這些宗教信仰。 2.從「上天有好生之德」不能推論出「自殺不得見 容」的結論:若提早終結生命是乖違、造作之屬 ,那麼疾病治療、養生保健等行為亦同。 3.質疑「殺生所造之業為惡業」:反例—身患絕症 的虔誠佛教徒老林出於對自己、妻女的慈愛與悲 憫而自殺,所造之業為善業。

三、宗教理由 4.質疑「人無權擅自剝奪上帝賦予的生命」:從人與上帝的關係駁斥基督教的理由。 (1)第一種關係:人是上帝的奴僕(財產),自殺是破壞上帝的財產。 批判: a.全知、全能、無匱乏的上帝應不在意一些財物上的損失。 b.如果上帝把人當財產對待,便稱不上愛護世人。

三、宗教理由 (2)第二種關係:生命是上帝贈與的禮物,自殺是損壞禮物,意謂不知感恩。 批判: a.禮品一旦送出,就由收受者全權處置,送禮者不必也不應該關注禮品之流向或處置。 b.再珍貴的禮物,都有不合時宜的可能;拋棄上帝 的贈與和不敬或羞辱上帝的權威無關。

四、道德理由 (一)反對理由: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生命的存在與延續有其內在價值,應被珍視與愛惜,不容任意侵犯。故不允許自殺。 回應:人很難在所有情況下都堅守這樣的立場。 例如,自衛殺人通常不會被苛責。 有些自殺不會產生否定生命價值與尊嚴的質疑。 「超人克拉克」的例子可駁斥康德反對自殺的論 點:康德的主張太強,未能替某些在道德上站得 住腳的自殺保留理論空間。

四、道德理由 道德所許可的自殺之舉乃基於兩個因素: 1.無論自殺與否,生命即將消逝,且在所餘不多的生命中,無法找到挽救生命的方法。 2.生命的延續只會對他人的人性帶來危害,而沒有 任何助益。 若此說成立,則可類推在具備這兩個因素的所有 案例中,自殺是道德上可被許可的。 不能自由設定目標、自主立定規範的人,其人性 缺乏應有的尊嚴與價值。此時自殺是一解脫之道 ,不應為道德所禁止。

反思與討論 作者以「超人克拉克」的例子來反駁康德的論點。你認為這個反駁成功嗎?為什麼? 假設超人克拉克被邪惡的末日魔注射了無解的藥物,將在 三十個小時後發作,使原本正直、扶弱濟傾的超人變成嗜 血、暴虐濫殺的怪物。經過二十幾個小時徒勞無功的解毒 嘗試後,克拉克面臨兩個選擇:繼續尋找,期望在僅剩的 一小時內找到解藥;或利用這段時間取得所藏克里普頓石 ,讓自己的身體失去刀槍不入的超能力,然後自爆身亡, 確保自己不會危害他摯愛的地球人。請問:若克拉克決意 自殺,他是否違反道德義務之要求,應當受到譴責與干預 ?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 …我們仍然看到了高貴情操的 彰顯,一個殺身成仁、捨生取義的典型範例。

四、道德理由 (二)反對理由:不輕言放棄生命者將遭巨大壓力 久病床前難有孝子,深受苦難但不輕言放棄的人將被迫“自願”提早結束生命。 回應: 1.為了避免大開方便之門而禁止自殺,等於強迫身受苦難、缺乏尊嚴的人繼續活在苦難與羞辱中,不符合正義與道德的要求。 2.任何立意良善的制度或設計都有遭誤用或濫用的 可能。須設法改善制度與設計,而非因噎廢食。

四、道德理由 (三)反對理由:對至親好友的傷害 對不幸者的親人朋友來說,摯愛之人自殺亡故,除了造成悲傷心痛,也將感受到指責、嘲弄與羞辱,以及蝕骨的悔恨與懷疑。 自殺蘊涵著對至親好友的傷害,因為至親好友不 應受到這種傷害,所以應禁止自殺。

四、道德理由 回應:從自殺會傷害親朋好友,無法推論出所有自殺都應被禁止。 1.若意圖自殺者在事前充分溝通,讓親朋好友免去情感、歉疚與懷疑的折磨,此一反對意見便無用武之地。 2.為了不讓受苦者的親友遭受情感、歉疚與懷疑的折磨 ,就剝奪他們選擇最終解脫之道的權利,並非真正關 心受苦者,不符合公平正義。 3.一旦自殺不再是道德禁忌,自殺權利受到尊重,親朋 好友感受到指責、嘲弄與羞辱的機會與程度都會大幅 減少。

反思與討論 作者認為,從「自殺會傷害親朋好友」推不出「所有自殺都應當被禁止」。 請問:你認為一個人對於其親人與朋友有沒有特 殊的義務,讓他無論身處何種艱困處境,都應該 活下去?為什麼?

四、道德理由 (四)反對理由:自殺是軟弱與屈從的表現,不值得肯定與尊重。 一旦同意自殺在道德上可被允許,就失去要求人們對抗生命無常的基礎,而讓軟弱、屈從與逃避成為人生的選項。 回應:不宜過度膨脹這種生命態度,將之視為放 諸四海皆準、所有人都應遵守的道德準則。 如果對無常展現出的強韌堅毅是美德,那麼知其 不可奈何而提早結束無可留戀的人生未必就是軟 弱、逃避。

四、道德理由 (五)反對理由:浪費社會與國家的資源 自殺者罔顧社會與國家的栽培,平白浪費投注在他們身上的資源,故應受道德譴責。 回應: 1.極端嚴苛:依照相同邏輯,那麼誤入歧途的浪子 、相夫(妻)教子(女)的家庭主婦(夫)、遠 離塵囂的隱逸之士等也在譴責之列。 2.本末倒置:國家社會培養人們的目的是讓每個人都可以過幸福美滿生活,而非禁止受苦者訴諸最後手段解其痛苦。

四、道德理由 澄清: 作者並未主張,任何情境下的自殺在道德上都可被許可。他也非主張只要不幸者自認生命沒有價值或意義,他的自殺抉擇就可被許可。 作者主張的是:在某些不幸的情境下,若不幸 者基於充分的資訊與正確的認知,仔細、自主 的做出「自殺是最好的解脫之道」之判斷,那 麼其提早結束生命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

五、理性與自主性 (一)所有自殺都是非理性行為? 有精神醫學研究指出,95%的自殺者有精神疾病史。其中80%是憂鬱症病患,10%罹患精神分裂症,失智及瞻妄(delirium)則佔5%。 反對自殺者主張,自殺者的抉擇總是帶有認知偏 差。精神疾病使他們喪失理性思考能力,連帶失 去真正的自主性。 因此,即便他們做出「自殺是最好的解脫之道」 的判斷,我們也不應放任不管,任由悲劇發生。

五、理性與自主性 回應:主張所有自殺都是非理性行為、都帶有認知偏差,言過其實。 1.即使前述精神醫學的統計正確,仍有5%自殺者不是精神疾病患者,這些人的自殺抉擇未必非理性或帶有認知偏差。 2.精神疾病的診斷不乏爭議:至少有某些精神疾病的診斷涉及「理性vs.非理性」與「正常vs.不正常」的價值判斷,其受歷史與文化影響,未必能與時俱進,適用當代社會。合理推測因精神疾病而自殺的比例應少於95%。

五、理性與自主性 (二)艱困處境不應列入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 反對作者觀點者認為,生命是否有意義、是否值 得活下去,取決於生命擁有者是否願意承擔生命 之存在,繼續以某種方式生活下去。這純粹是關 乎主觀認知與判斷的問題,外人無從置喙。 因此,是否身處艱困處境是不相干、無足輕重的 問題,將之列入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是以不相 干因素過度嚴苛地限制自殺權利。

五、理性與自主性 回應:這是一個極端重視自主性的反對意見,其立論基礎為以下兩個命題。 命題一:一個人的生命是否有意義、是否有繼續活下去的價值,完全取決於生命擁有者的主觀認知與判斷。 命題二:「生命是否有意義」與「生命是否有繼續 活下去的價值」密切相關。生命有意義就值得繼續 活下去,沒意義就不值得繼續活下去。

五、理性與自主性 1.對命題二的批判: 例子:窮極無聊的富二代自覺生命沒有意義,進而推論他的生命沒有繼續活下去的價值。這個推論有無問題? 主張生命具內在價值者不會同意這個推論:因為 生命具內在價值是先驗真理,無法被有限的生命 經驗推翻。 不認為生命具內在價值者也不會同意這個推論: 因為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不全然取決於既成事實, 還取決於未來的可能性。

五、理性與自主性 2.對命題一的批判:「一個人的未來是否擁有選擇的可能性」是構成生命意義與價值的一項客觀事實,不被生命擁有者的主觀認知所壟斷。 將「身處艱困處境」視為自殺可被許可的條件之一,並未過度嚴苛限制自殺權利。

五、理性與自主性 何謂「艱困處境」:難以忍受惡劣現狀、又被剝 奪了未來可能性的處境:在其中,我們 (1)除了死亡與忍受現狀之外,沒有其他選項。 (2)無法透過任何方法(包括個人努力、社會協助 或可預期的科技發展等)改變或改善這處境。 (3)這處境帶給我們極大的心理或生理痛苦。 (4)我們沒有任何意願承受這些痛苦。

五、理性與自主性 自殺不理性的指控若要成立,至少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未來的可能性仍保持開放。 (2)除死亡之外的唯一選項,要比死亡更有意義與 價值。 在老林、克拉克以及諸多身處艱困處境的不幸者 身上,不存在這兩個條件,所以沒有人可以指責 他們得出「自殺乃最佳選擇」的結論不理性。

六、結 語 自殺可被許可的五個充分必要條件: 1.身處艱困處境 2.充分資訊 3.正確認知 4.仔細思考 5.自主判斷

六、結 語 根據本文的分析,沒有任何宗教、道德或理性上的理由可以反對自殺。我們應將符合五個條件的自殺視為理性、應受尊重的抉擇。 六、結 語 根據本文的分析,沒有任何宗教、道德或理性上的理由可以反對自殺。我們應將符合五個條件的自殺視為理性、應受尊重的抉擇。 這個結論並不意謂任何自殺都可被許可。 有些自殺是道德上可議的:因為其目的在於報復與傷害。 更多自殺是不理性的:那些未來可能性仍開放、未經審慎思考、缺乏真正自主性的自殺,是莽撞、冒失、自以為是、以偏概全的行為。

小組討論 大埔阿嬤自殺事件: 栗縣政府自2008年起區段徵收竹南鎮大埔里和頂埔里的住宅與農業用地,但有多戶人家不願被徵收,其中包括人稱「大埔阿嬤」的七十二歲婦人朱馮敏,她家中約有三千多坪農田被強制徵收。 2010年6月,縣府派出怪手毀壞農田,朱阿嬤於8月3日凌晨於家中喝農藥自殺身亡。 她的媳婦表示,婆婆雖然有心臟病和高血壓,但身體仍硬朗,農地未被徵收前,幾乎天天下田,即使四月因肺腫瘤開刀,術後返家第一件事就是巡視菜園,生活重心和唯一樂趣就是種菜,沒想到卻被縣府剝奪。朱阿嬤的小姑說,縣府以怪手毀田後,大嫂鬱鬱寡歡,經常哀怨地說:「我的田都看不到了,人生沒希望了。」

小組討論 請問: (1)朱阿嬤自殺的行為符合本文作者所說的五個條件嗎?依此可以做出何種道德評價? (2)你們認為朱阿嬤自殺的行為是道德上可證成的嗎 ?為什麼?請詳細說明有哪些論點可以用來支持 你們的立場。

參考書籍 張忠宏,〈你憑什麼理由誓死反對自殺?你又憑什麼理由容許或贊成自殺?〉,《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