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週 Lecture Ⅷ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 §10-12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 第17週 Lecture Ⅷ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 §10-12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一)基本自由的自我限制(self-limiting): 各種基本自由不僅彼此限制,也是自我限制的。 基本自由必須對所有人都一樣=唯有當其他人也 被賦予相同的較大自由,自己才能獲得較大自由。 例如,為了最有意義的政治言論自由,憲法會議 代表會接受有關時間地點和公共設施接近機會的 合理規範。 良心自由同樣是自我限制的:為了確保它的主要 範圍的完整性,會接受合理規範。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二)對政治言論自由的具體說明: 政治言論自由的主要應用範圍有三個固定重點: (1)沒有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的罪行。 (2)沒有對出版自由的預先限制(特殊情況除外)。 (3)革命性和顛覆性學說的倡議受到充分保障。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1.沒有煽動性誹謗的罪行: Harry Kalven:這是檢驗言論自由的實用方法。把 這類言論視為犯罪的社會不是自由的社會。 政治言論自由對基本自由的充分適當體系具重大 意義:只要存在煽動性誹謗罪,出版和自由討論 就不能發揮作用,且將破壞自我統治及保障它所 需要的幾種自由。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在紐約時報訴蘇立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1964)中,最高法院否決煽動性誹謗罪,並宣告 「煽動叛亂法案」(the Sedition Act)違憲。 否決煽動性誹謗罪跟另兩個固定重點之關連:如 果存在這種罪名,就可作為對出版自由的預先限 制,且對象也可包含顛覆性倡議(subversive advocacy)。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2.顛覆性倡議應受充分保障: 顛覆性倡議:提倡一種政治學說,該學說的基本 部分是革命或使用不合法暴力的必要性,且以煽 動作為尋求政治改變的手段。 在什麼情況下,政治言論可適當受到限制? 倡議使用暴力來推翻政府,該言論是否應受保障?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1)對基本自由的保障: 在吉特羅訴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 1925)中, 最高法院判決,當顛覆性倡議涉及實質的惡的危 險,就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但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1969)否決上述判決。除非顛覆性倡議指向煽動或 產生迫近的違法行為,且很可能產生該結果,否 則不得禁止或剝奪這類自由。 羅爾斯:布蘭登堡案讓人們認知到顛覆性倡議在 憲政民主體制裡的正當性。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提倡革命的政治言論不同於煽動縱火、攻擊或在 擁擠戲院裡大喊失火的犯罪行為。 法律可能是不正義的,「抗爭和革命什麼時候是 可證成的?」向來是最深刻的政治問題之一。 顛覆性倡議指出一即將發生的危機,有一定比例 的團體感覺社會基本結構是不正義和壓迫的,他 們準備要採取激烈的糾正方法。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顛覆性倡議常屬於一種較全面性政治觀點(例如 社會主義)的一部份。 壓制顛覆性倡議就是壓制對革命理由的討論,這 限制了人們在判斷基本結構及其社會政策的正義 時,自由且知情地公開使用理性,於是違反思想 自由。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2)民主制度的穩定性: 民主社會的正義觀預設了一套民主制度如何能運 作,和這些制度可能很脆弱、不穩定的人性理論。 在吉特羅訴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 1925)的 判決中,最高法院認為革命言論包含對公共和平 和國家安全的危險,可能引爆破壞性的社會力量。
§10. Free Political Speech [回應]: 如果保證自由的政治言論,嚴重的不滿就不會突 然變成高度危險的。 洛克(John Locke):除非人們在基本結構裡的社會 地位嚴重不正義,且無法藉其他方法去除,否則 不會從事抗爭和革命。 因此,一個良好民主社會的基本制度,不會僅憑 顛覆性倡議就被推翻。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在盛克訴美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中, 大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明 顯且立即的危險規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假設這個規則意圖應用在政治言論(特別是顛覆 性倡議)上,且它關切言論的內容。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一)霍爾姆斯論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規則: 在每個案例中的問題是,這些字詞被用在這樣的 環境以及它本身的性質是否會產生一種明顯且立 即的危險,而這樣的危險將會帶來國會有權利去 制止的實質的惡(substantive evils)。這是一個接近 性(proximity)和程度的問題。 優點:這種觀點可容忍無害的言論,且不會證成 對單純思想的懲罰。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缺點:對政治言論的憲法保障而言,它是讓人不 滿意的基礎,因為它使得焦點被放在言論的危險 性上。 霍爾姆斯的規則忽略了政治言論在民主政體裡發 揮的作用,以及這類言論的意義。 在德伯斯訴美國案(Debs v. United States, 1919)的 判決裡,社會黨的總統候選人德伯斯(Eugene Debs)的演講被視為明顯且立即的危險。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二)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對明顯且立即的 危險規則之詮釋: 布蘭迪斯:自由言論、教育和集會的權利是受第 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不是絕對的權利。 如果為了保護國家免於政治、經濟或道德上的破 壞或嚴重傷害,那麼這些權利的行使得受限制。 政治言論導致實質惡的危險必須是迫近的 (imminent),顛覆性倡議必須有嚴重傷害國家的可 能性,才能證成對這類言論的壓制。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可能問題]: 在丹尼斯訴美國案(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裡,最高法院對明顯且立即危險規則的詮釋訴諸 「極大化社會利益淨值或社會價值的淨平衡」。 在許多情況裡,布蘭迪斯對自由言論的說明是不 理性的。 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規則需要更明確地說明,在什 麼情況下可證成對政治言論的限制。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三)區分憲政危機和緊急狀況: 必要種類的憲政危機(constitutional crisis of the requisite kind):自由的政治制度無法有效運作, 或無法採取必要措施來保護各種基本自由。 緊急狀況(emergency):有發生政治、經濟和道德 上的嚴重傷害或對國家的破壞之立即或可預見的 威脅。 羅爾斯:唯有存在憲政危機,才能證成對政治言 論的限制或壓制。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良好設計的憲法包含處理緊急狀況的民主程序。 作為憲法學說的問題,自由的優先性意味著,除 非可合理主張現前情況存在憲政危機,否則不能 限制政治言論。 不存在政治言論是否危險的問題,因為這類言論 通常就是危險的。例如,民主國家的人民決定在 軍備競賽裡放棄使用核子武器。 正是因為做這類決定涉及高度危險,所以才必須 進行自由討論。
§11.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 羅爾斯:把焦點放在政治言論的危險性,使得明 顯且立即的危險規則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 限制政治言論,為的是保護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其 他基本自由。 在擁有良好民主制度的國家,除非遭受外部征服, 否則不會產生憲政危機。 美國歷史裡未曾出現必要種類的憲政危機,不應 限制或壓制政治言論(特別是顛覆性倡議)。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具優先性的是各基本自由構成的家族(family),而 不是任何單一自由本身。 羅爾斯將探討,為了保存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 可能規範政治言論的幾種方式。 假設有關政治競選和選舉支出的公共資助,對捐 獻的限制和其他規範,是維持政治自由的公平價 值所必須的。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一)規範選舉的措施須滿足三個條件: 1.對言論內容沒有任何限制,所以相關措施是不偏 袒任何政治學說的規範。 2.這些措施不能對各政治團體賦予不適當的負擔 (undue burdens),且須以公正方式影響這些團體。 以「達成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這個目的來判斷 什麼是不適當的負擔。 3.對政治言論的規範須理性設計,以達成政治自由 的公平價值。尋求限制較少且同樣有效的規範。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各種基本自由要構成一個家族,那麼就必須彼此 調整,以保證它們在兩種基本情況中的主要範圍。 因此,即使政治言論屬於思想自由,它仍須受到 規範,以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二)對選舉經費和選區劃分的限制: 在巴克利訴瓦萊奧案(Buckley v. Valeo, 1976)中, 最高法院裁定「選舉法修正案」(Election Act Amendment)對選舉支出的限制違憲。 最高法院的考量: (1)首要政府利益:防止選舉過程的腐敗和這類腐敗 的出現。 (2)從屬利益:a.限制選舉漸增的成本;b.拉平公民 影響選舉結果的相關能力。(羅爾斯關注b)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羅爾斯:最高法院未能認知到正義的政治程序要 求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而要確保這樣的價值, 須防止擁有較多資產、財富和較高組織能力者控 制選舉過程。 在雷諾茲訴西姆斯案(Reynolds v Sims, 1964)裡, 最高法院認知到投票權不只是一人一票、票票等 值,還包含每位公民都能充分且平等有效的發聲。
§12. Maintaining the 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 達成公平代表體系的目標可證成對選舉中的政治 言論做的限制和規範。 當基本自由相互衝突時,必須根據其他憲法要求 (例如,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來進行調整。 唯有當實現背景正義的必要條件時,選舉過程和 經濟競爭自由運作的結果才是可接受的。且這些 條件的實現需獲得公共認知。
期末考試說明 成績比例:佔學期成績35%。 範圍:第10-17週教學內容。 方式:申論題,可選題。 考試時間:10:20-12:10。 務必仔細閱讀《政治自由主義》文本,做充分準 備,融會貫通。
課程總結 這門課程教了什麼? Part One Political Liberalism: Basic Elements Lecture I Fundamental Ideas 基本概念 LectureⅡ The Powers of Citizens and Their Representation 公民的能力以及他們的代表 LectureⅢ 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政治建構主義
課程總結 Part Two Political Liberalism: Three Main Ideas LectureⅣ 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 重疊共識的概念 LectureⅤ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對的優先性和好的概念 LectureⅥ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公共理性的概念
課程總結 Part Thre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LectureⅦ 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 作為主題的基本結構 LectureⅧ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 基本自由及其優先性 想一想,你學到什麼?學這些有什麼「用」? 願這學期的課程讓各位帶回了些許收穫。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340-363. 延伸閱讀:Colin Macleod,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 Cambridge, United King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3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