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結清 暨 勞資業務 報告 勞資處 107 . 7 . 17
大 綱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二、舊制年資結清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四、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大 綱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二、舊制年資結清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四、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七、Q & A 貳 2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何謂勞退「舊制」? 何謂勞退「新制」? 貳 勞工退休金制度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 勞基法)之勞工退休時,雇主應給予之退休金,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者,稱之為舊制。 何謂勞退「新制」? 勞工退休金制度依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 退休金條例」辦理者,稱之為新制。 貳 3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退新、舊制度銜接及選擇 貳 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條例 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 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舊制)規定。(條例 §8-1) 選擇轉入新制者,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 予保留。(條例§11-1) 於勞動契約符合相關法令所定之退休或資遣規 定時,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 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條例§11-2) 貳 4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何謂「結清」? 貳 結清年資是法定名詞,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1條。 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工作年資,勞資雙方於勞動 契約存續期間,雙方合意並約定以不低於勞基 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計給) 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貳 5
一、勞工退休金制度 結清之「必備」條件 貳 勞工須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繼續服務於同 一事業單位。 於99年6月30日前轉入新制。 經勞資(政府)雙方同意。 貳 6
二、舊制年資結清 貳 7
二、舊制年資結清 貳 8
二、舊制年資結清 整合四大工會(油電糖水)共識,以108年結清為努力目標。 爭取二個(7/1、1/1)期日(結清基 準日)供選擇。 選擇結清同仁之加班控管,建議循正 常機制管理。 貳 9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 有,應由勞工個人處分。 結清金是否移入勞保局之勞退新制個 人退休金專戶,應由勞工個人意願決 定,非強制性規定。若要申請移入, 亦無需經雇主同意。 貳 10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請領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非屬結清之退休金者,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勞委會99.7.5勞動4字第0990076076號函) 貳 11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移入專戶應注意事項 勞工得申請將結清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 專戶。(條例§11-3、§13-2及施行細則§12-1) 移入之結清金,未滿60歲前不得領回。 符合條例第24條之2第1項規定者(喪失工作能 力),得提前請領。 貳 12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辦理手續 填寫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申請書,郵寄或親送至10013台北市 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收,填寫時如有疑義,請電洽:(02) 23961266轉5088。 貳 13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辦理手續 貳 應備書件:臺灣銀行信託部寄發予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核准撥付退休金函及撥付 清單或支票影本。 勞保局受理審查後,函復申請人同意受理結清 退休金移入個人專戶,申請人應於90日內將結 清退休金匯入勞保局指定帳戶;若逾90日未匯 款,原申請案予以註銷。 貳 14
三、個人退休金專戶 新、舊制年資併計規定 貳 勞工將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始得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併計工作年資。如 非全額移入,則舊制年資不得併計為勞退新制 工作年資。 貳 15
四、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貳 16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工資 平均工資 貳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2.3) 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 §2.4) 貳 17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年度終結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貳 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當予列計; 又該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 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有多 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 勞雇雙方議定之。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貳 18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契約終止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貳 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 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屬終止契約後 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貳 19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貳 ? 109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08年 108年 1/1 11/1 108年考勤年度 7/1 12/31 108年 ? 11/1 10/31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9年考勤年度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貳 20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不列計平均工資: 貳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留職停薪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 貳 21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公司現行採計方式: 貳 108年 107年 108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8年考勤年度 7/1 108年 公司現行採計方式: 7/1 107年 6/30 108年 106年 11/1 107年 10/31 108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1/3 107年考勤年度 2/3 108年考勤年度 貳 例:107年考勤年度月薪60,000元,年度終結未休日數25天 108年考勤年度月薪61,000元,結清日之未休日數26天,保留舊制年資30個基數 25*(60,000/30)*(1/3)=16,667 26*(61,000/30)*(2/3)=35,244 16,667+35,244=51,911 51,911/12=4,326 61,000+4,326=65,326 65,326*30(基數)=1,959,780 22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公司現行採計方式: 貳 109年 108年 108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08年考勤年度 1/1 109年 公司現行採計方式: 1/1 108年 12/31 108年 107年 11/1 108年 10/31 109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9年考勤年度 5/6 108年考勤年度 1/6 109年 考勤年度 貳 例:108年考勤年度月薪61,000元,年度終結未休日數26天 109年考勤年度月薪62,000元,結清日之未休日數27天,保留舊制年資30個基數 26*(61,000/30)*(5/6)=44,056 27*(61,000/30)*(1/6)=9,150 44,056+9,150=53,206 53,206/12=4,434 61,000+4,434=65,434 65,434*30(基數)=1,963,020 23
X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貳 108年 108年 108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8年考勤年度 7/1 108年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1/1 108年 6/30 108年 X 106年 11/1 107年 10/31 108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貳 24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貳 ? 109年 108年 108年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107年 108年 109年 1/1 109年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7/1 108年 12/31 108年 107年 11/1 108年 10/31 109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9年考勤年度 ? 108年考勤年度 貳 25
X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貳 108年 107年 108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8年考勤年度 5/1 108年 11/1 107年 4/30 108年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X 106年 11/1 107年 10/31 108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貳 26
五、平均工資(特別休假) 法令函釋採計方式: 貳 ? 108年 107年 平均工資 計算期間 106年 107年 108年 108年考勤年度 11/1 108年 平均工資 計算期間 5/1 107年 106年 11/1 107年 10/31 108年 10/31 108年考勤年度 107年考勤年度 108年考勤年度 ? 貳 27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勞工於天然災害出勤之相關法令規定 貳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 外時間工作。(勞 §32-4)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勞§36至勞§38所 定勞工之假期。(勞 §40) 行政院63.7.8 台(63)人政參字第16624號函頒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 點」。 貳 28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勞工於天然災害出勤之相關法令規定 貳 勞委會80.7.12台(80)勞動2字第17564號函示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 工資給付處理原則」。 勞委會98.6.19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示,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 資給付要點」。 貳 29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貳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 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 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 事前約定 ;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 ,無 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貳 30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工作義務免除要件 貳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 立即危險之虞者。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宣布停班者。 勞工居住地經轄區首長宣布停班者。 勞工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宣布停班者。 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致無法到班者。 貳 31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工資給付原則 貳 工作義務免除(停班)者,雇主宜不扣發工 資。 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 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 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貳 32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停班期間之出勤工資給付疑義 貳 停班之工作義務免除,係指正常工時而言 (7/10四點鐘之亂)。巡修、服務所值班人 員赴現場從事搶修工作(突發待遇)。 正常工時以外(含休息日),應依「勞 §32- 4」、「本公司對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認定原 則及處理措施」及「本公司從業人員加班管 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貳 33
六、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權益 停班期間之出勤工資給付疑義 貳 7/11北北基停班之亂;天然災害發生時,未 停止辦公地區員工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 之單位支援搶修或搶救時,自支援人員報到 後即隸屬被支援單位管理、調派,其待遇比 照該單位標準辦理。 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則按「勞§40」、 「本公司對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認定原則及 處理措施」及「本公司從業人員加班管理要 點」等規定辦理。 貳 34
七、Q & A 補休屆期未休,強制結發工資,影響 屆退人員積假。 貳 由於補休之權利事項已明定入法(勞§32之 1),補休期限依其施行細則§22之2規定,最 長以勞資雙方約定之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為 限。 鼓勵臨退人員於屆退前一年,多參與公司舉 辦之各類活動、訓練及擔任福利會活動之工 作人員等方式取得補假,以預做休假之規劃。 貳 35
七、Q & A 補休屆期未休,結發之工資是否併計 平均工資? 貳 參照勞動部107.6.21勞動條2字第 1070130882號函釋,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 原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 前6個月內而定。 貳 36
七、Q & A 同仁欲遞延年度終結未休日數之特別休假時,如何辦理? 貳 本會已於107.6.12函轉各分會,有關同仁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得遞 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台電公司107.6.8電人 字第1078056242號函) 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僅限遞延一次,並優先實 施。 貳 37
七、Q & A 同仁欲遞延年度終結未休日數之特別休假時,如何辦理? 貳 作業方式:於本公司差假管理系統增設功能, 供同仁依需要於線上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 施之時數(配合現行特休請休單位,特休遞 延最小單位為「半小時」)。 申請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5日(考勤年度 終結之前),逾時未申請者,於考勤年度終 結時,其未休之日數逕依規定發給工資。 貳 38
七、Q & A 遞延之特別休假屆期未休日數,結發之工資是否列計平均工資? 貳 參照勞動部107.4.11勞動條2字第 1070130350號函釋,應視「原特別休假年度 終結」之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 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而定。 貳 39
Taiwan Power Labor Union 台灣電力工會 Taiwan Power Labor Union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貳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