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倫理學
一、前言 (一)康德的道德哲學建立在一般的 道德意識之上,他認為道德沒 有專家,每一個人都知道自己 的道德責任或義務是什麼。一 般人缺乏是對道德清楚的理解, 所以不能保持對道德真理的信 仰。類似王陽明的「知之未至, 行之不力」。 (二)道德哲學家的工作就是清楚、 精確地指出,已經內存於每一 個人的最高道德原則,而此最 高道德原則的根源則是我們的 理性。 Immanuel Kant (1724-1804)
二、善意志的特殊價值 (一)善意志(good will)的簡單定義:面對道德 相關情境時,依照道德原則的要求而去選 擇行為的一種承諾或態度。所以善意志是 指行為者在從事行為時的動機。
二、善意志的特殊價值 (二)善意志的性質 1.善意志的善是無條件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而其它的善則是有條件 的。 2.兩種有條件的善 (1)自然稟賦(gifts of nature) (2)後天機緣(gifts of fortune) 3.無條件的善:不因結果的好壞而影響其善; 有條件的善:它是實現其它善的手段或它 本身可以為惡之用。
二、善意志的特殊價值 (三)有條件和無條件善的區別,不同於內在價值 (intrinsic value)和外在價值(extrinsic value)的區別。 1.內在價值:本身就有價值,譬如快樂;外在 價值:其價值是可以得到其它有價值之物, 譬如金錢。 2.某人獲得快樂必須他值得獲得此快樂,否則 這並不是一件好事,譬如:作弊不被發現, 因此而得到很高的分數,作弊者心裡有快樂 的感覺,但這種快樂不是他應得的,所以得 到快樂不是一件好事。
二、善意志的特殊價值 3.有些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和道德無關, 譬如有人喜歡冒險,追求冒險的刺激對 他而言本身就有價值,但這不是善意志。 4.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可能是不道德所產 生的,也可能無關道德,所以並不是無 條件的善。 5.善意志的「善」是道德價值,而快樂的 「善」是非道德價值。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一)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 1.區別「價值」(好壞)與「義務」(對錯) 2.區別「合乎義務的行為」與「因義務而行 的行為」:思考四種可能 (1)違反義務的行為; (2)和義務一致,但行為者對該行為無直接喜好; (3)和義務一致,且行為者對讓行為有直接喜好; (4)和義務一致,但違反行為者的直接喜好。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3.對康德可能的誤解: (1)康德好像建議我們盡可能增強做錯事的誘惑, 這樣才能彰顯克服誘惑的情境,使行為更具 有道德價值。 (2)善意志不是欲望嗎?當代美國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 1921-2002)認為,這裡需要區 別目標取向(object-dependent)和原則取 向(principle-dependent)的欲望。根據康 德的想法,只要人們充分意識到道德的最高 原則根源於我們的理性,就會產生一個強烈 的欲望,願意依據道德原則而行動,這個欲 望是合理人所具有的欲望,但是這不是目標 取向的欲望,而是原則取向。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二)一個因義務而行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 在於由此行為所達成之目的,而在於決 定此行為的準則(maxim)。 1.準則:意志的主觀原則(行為的策略), 也可以是行為策略的一個統稱。 2.區別意志的主觀原則和客觀原則。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三、善意志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三個道德命題 (三)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1.第三命題是從第一和第二命題推導出來的, 論證形式如下: 一個行為因義務而為,若且唯若它具有道德價值。 一個行為具有道德價值,若且唯若它是因法則而為。 ∴一個行為因義務而為,若且唯若它因法則而為。 2.爭議的問題:「尊敬」是一種情感,為何可 以存在康德的道德法則中?
四、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一)道德法則 1.道德法則的特性:普遍性、必然性 2.道德法則和定言令式的關係:道德法則 對人而言變成一種命令的形式,因為人 不是完全理性的存在者。
四、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二)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 和定言令式 1.假言令式:主觀目的所決定的客觀原則; 2.定言令式:不是建立在任何主觀目的所 決定的客觀原則,所以道德原則適用於 所有的人,道德要求不會因為個人的主 觀意願而改變。
五、定言令式的形式 (一)普遍法則形式(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 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1.一般稱之為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le)的 條件,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所依據的準則必 須經過可普遍化的測試,該行為才合乎道 德。
五、定言令式的形式 2.定言令式程序:測試一個準則是否合乎道 德,羅爾斯用下列四個步驟表達測試的方 法: (1)在情境C我將做X,以便達成Y 2.定言令式程序:測試一個準則是否合乎道 德,羅爾斯用下列四個步驟表達測試的方 法: (1)在情境C我將做X,以便達成Y (2)在情境C每一個人將做X,以便達成Y (3)在情境C每一個人總是做X,以便達成Y, 好像是一個自然法則使然 (4)將前述的自然法則加入既存的自然法則之中
五、定言令式的形式 3.X如果是我們可以被允許去從事的行為, 它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如果我們是該相關準則變成自然法則 調整以後的世界的一員,我們願意在該 世界內行動,而且遵從相關的條件。 (2)我們必須願意接受這個調整後的世界, 而且肯定它。
五、定言令式的形式 4.康德的實例:康德舉出四種義務 (1)自殺違反義務; (2)用假的承諾借錢違反義務; (3)人有開發自己才能的義務; (4)人有幫助別人的義務。 前兩例是絕對義務(perfect duties);後兩例 為非絕對義務(imperfect duties)
五、定言令式的形式 (二)目的自身形式(the formula of the end in itself):行動時對待人性的方式是,不論 是自己或任何一個他人,絕對不能當成只 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當成是目的。 (三)自律形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每 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為制訂普遍法 則的意志。也就是說,道德法則的強制性, 源於我們自己的理性意志(善意志),所 以我們所遵守的道德原則是自己制訂的, 道德限制是我們自己限制自己。
六、定言令式如何可能? (一)人的自由是虛幻的嗎? (二)兩重世界觀: 1.表象(appearance)和真實(reality)的區別。 經驗世界只能認知表象,而無法認知「物 自身」(things in themselves) 2.由表象和物自身的區別可以導出另一個區 別:理智界(intelligible world)與感官界 (sensible world)的區別,前者只能是理智 的對象。
六、定言令式如何可能? 3.人具有理性能力,使人可以超越感官世界, 而屬於理智界的成員。 4.人作為理性存在者,一方面屬於感官界, 受制於因果法則的決定和影響;但另一方 面又屬於理智界,有能力超越自然因果, 主動促成事件的發生。也就是說理性使人 具有自由的力量,成為事件產生的主因。 5.自由不是虛幻,所以定言令式是可能的。
七、康德學說可能的挑戰 (一)可普遍化是行為合乎道德的充分或必要條件 嗎? 1.不是充分條件:可普遍化的行為不一定和道 德相關。 2.不是必要條件:有些道德行為不可以普遍化。 (二)絕對不能把人當成只是工具嗎? (三)道德也是一種假言令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