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 講言詞辯論 壹、意義: 一、廣義:凡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 係人於期日以言詞所為之一切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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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 講言詞辯論 壹、意義: 一、廣義:凡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 係人於期日以言詞所為之一切訴訟行為 一、廣義:凡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 係人於期日以言詞所為之一切訴訟行為 二、狹義:專指當事人兩造於期日以言詞所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而言(§221)

貳、言詞辯論之分類 一、依辯論對象分: 1.本案之言詞辯論:針對訴訟標的 2.本案外之言詞辯論:針對訴訟標的以外(例如:就 以自由提出主義為原則,輔以適時提出主義之限制 2.本案外之言詞辯論:針對訴訟標的以外(例如:就 當事人不適格提出抗辯) 3.區別實益(§25、255、262I但、427IV、436-26)

言詞辯論之分類之二 依是否為裁判之必要基礎可分為下列兩種言詞辯論: 1.必要的言詞辯論:判決程序採之(§221I)

參、言詞辯論之內容 一、言詞辯論之開始-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192) 二、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93I) 三、聲明證據(§194) 四、當事人之陳述-真實及完全 對他造提出之事證應為陳述 五、合意不公開審判(§195-1)(程序主體權、選擇權之落實) 六、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 搭配審理集中化(§196、276、447) 七、行使責問權(§197) 八、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200)

實例練習 原告起訴時,未具起訴繕本,經法院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仍不補正,法院可否認其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思考方向: 1.訴狀繕本之送達是否為訴之成立要件? 2.被告有無行使197之責問權?

肆、審判長之職權 一、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198) 二、注意令當事人得為適當完全之辯論(§199) 三、行使闡明權 1.立法理由:補救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缺點 2.闡明權之性質:是權利,更是義務(43台上12例) 3.闡明之範圍 4.89年修法擴大闡明權之行使範圍(§199、§199-1) 5.違反之效果:可作為第三審上訴之事由(43台上12判例)

四、受當事人聲請而發問(§200I) 五、指定受命法官 六、法院之囑託 七、令朗讀筆錄 八、宣示法院之裁判

伍、法院為利訴訟之進行得為下列處置 1.分別辯論 2.合併辯論 3.限制辯論 4.禁止陳述 5.再開辯論

陸、法院為闡明或確定法律關係得為下列處置 1.命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2.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文譯本或其   他文書(違反者:222) 3.留置當事人提出之文書 4.命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

柒、言詞辯論筆錄 一、意義 二、製作 三、應記載事項 四、朗讀及閱覽 五、更正及補充 六、簽名 七、增刪 八、效力 1.形式上(§212) 2.實質上(§213) 3.得記載事項 四、朗讀及閱覽 五、更正及補充 六、簽名 七、增刪 八、效力

捌、更新辯論 一、意義(§211) 二、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不生更新辯論之問題(23年上字2473號判例) 三、獨任法官一人變更固然,在合議審判縱僅一人變更,亦生法官變更之效果

案例練習 下列案例,審判長於審理時,有無闡明之義務?若有,則應就何種事項為闡明?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積欠借款屆期未清 償,故以乙及普通保證人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乙、丙連帶返還借款,丙於言詞辯論期日雖到場,但未主張先訴抗辯權。

案例練習 下列案例,審判長於審理時,有無闡明之義務?若有,則應就何種事項為闡明? 甲主張乙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與甲後,拒不履行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且又將該地出賣並移轉登記與丙。甲遂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乙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

第二十七講 裁判 壹、意義: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特定訴訟事件,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也

貳、判決之種類: 一、依性質分 二、依能否終結一審之訴訟程序分 三、依能否終結本案訴訟之全部分 四、依有無兩造參與言詞辯論分 五、依內容分 六、依其是否附有假執行之宣告分 七、依是否定有履行期間分 八、依是否附有原告同時履行之條件分 九、依法院裁判之結果分 十、依上訴法院裁判之結果分

參、判決之要件 一、形式要件 1.須法院之組織合法 2.須在訴訟繫屬中 3.須經言詞辯論 4.須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 二、實質要件 1.須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2.須就當事人之聲明而為判決 3.須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三、直接審理原則-言詞辯論主義(§211)

實例練習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是否須踐行言詞辯論程序?

肆、判決之製作 一、主體 二、時間 三、應記載事項(§226) 四、法官之簽名

伍、判決之宣示或公告 一、意義 二、時期 三、方式 四、效力-羈束力VS確定力

陸、判決正本之交付與送達 一、方法 二、時期 三、效力 四、原本、正本、繕本與節本之不同

柒、判決之更正 一、意義(§232) 二、要件 三、程序 四、效力 1.判決之錯誤須為顯然錯誤 2.錯誤須不影響判決之結果 判決之更正是否屬原法院專屬權? 1.專屬權說 2.非專屬權說(實務、通說) 四、效力

捌、補充判決 一、意義(§233)『判決脫漏』? 二、當事人之聲請 三、法院之裁判 四、效力 五、補充判決與判決更正不同

玖、裁定 一、意義 二、辯論 三、裁定書之製作 四、宣示或公告 五、送達 六、關於判決規定之準用(§239) 七、效力

拾、判決與裁定之區別 一、做成主體 二、是否須做成裁判書 三、言詞辯論與書面審理 四、做成對象是否包含其他訴訟關係人 五、應否宣示 六、是否必定須向兩造送達 七、做成之範圍是否限於當事人之聲明 八、做成者是否受其拘束 九、係對於實體事項或程序事項之判斷 十、救濟方式 十一、救濟期間

拾壹、司法事務官 一、處理之事件(§240-1、非訟§50) 二、作成文書之必要記載事項(§240-2) 三、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非訟(非訟§51、§53) 四、處分之效力(§240-3) 五、終局處分之救濟(§240-4)

拾貳、法院書記官 一、所為之意思表示,稱為處分 二、對於書記官之處分不服,以異議方式   救濟 三、對於所屬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   為抗告

拾參、訴訟卷宗 一、編定卷宗之意義 二、閱覽、抄錄或攝影 三、訴訟卷宗之滅失

案例練習 試附理由簡答下列請求閱讀民事訴訟卷宗之問題: 一、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應否經法官許可? 二、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未受允許,應依如何程序請求救濟? 三、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得否請求閱覽卷宗?

案例練習(送達) 原告甲乙在新竹地院對丙提出民事訴訟,第一審時甲委任張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並指定張律師為送達代收人,另乙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僅指定李四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全部敗訴, 甲另委任陳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第二審之上訴,乙則自己提出上訴,但在第二審未另指定送達代收人,請問: 1.如高等法院將開庭通知向張律師及李四送達是否合法? 2.如高等法院將開庭通知直接向甲和乙送達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