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扣繳實務 報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陳香伶 1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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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扣繳實務 報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陳香伶 100.10.12

課程大綱 基本觀念 扣繳作業重要名詞之定義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違章處罰之規定 相關條文及解釋函令 範例

基本觀念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給付(實際給付、轉帳、匯 撥)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扣繳率 給付(實際給付、轉帳、匯 撥) 所細82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所89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扣繳率 所7、89、92、薪資扣繳辦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之所得(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所8、所88 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 所89、92

基本觀念 現金基礎收付實現制所8.14、例外 應稅所得所8、14 免稅所得所4 屬扣繳範圍所得所88、89-1、所細83、89-1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照第76條之1第1項之意旨 ,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 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大法官會議840331釋第377號) 例外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應稅所得所8、14 免稅所得所4 屬扣繳範圍所得所88、89-1、所細83、89-1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法人(總機構在境內)之股利或盈餘、一時貿易、緩課股票等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非屬扣繳範圍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所88: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 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營利所得-分配予非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法人營利所得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 國外影片事業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法人(總機構在境內)之股利或盈餘、一時貿易、緩課股票等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非屬扣繳範圍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納稅義務人所7 :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類別: 自然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7 a.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b.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7 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法人 扣繳義務人所7 :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扣繳義務人所7 :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 -執行業務者本人 -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信託契約的受託人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視同給付等4種形式。 給付時:專指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給付:是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人之一種法律行為。 「給付」之形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分為實 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視同給付等4種形式。 給付時:專指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 人之法律行為發生時而言。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施行細則第83條〈例外〉 依本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4條免稅所得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 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 本法第73條第1項所稱「如有非屬本法第88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指有本法第8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及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分別就源扣繳應納稅額,但未列入扣繳範圍;或雖已列入扣繳所得範圍,但因未達起扣額或本法未規定扣繳義務人者。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所得類別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非為境內居住者 ● 應扣繳稅額=應課稅所得額×扣繳率 所得類別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非為境內居住者 薪資所得 按全月給付總額之5% 6%或18% 或 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 得扣繳辦法規定 查表 執行業務所得 10% 20% 租賃所得 10% 20% 退職所得 6% 20% 給付境內居住者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每次應稅額未達二千元(含)者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扣繳)。不適用於所得人為公司、機關團體及非居住者。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薪資扣繳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5。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薪資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2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 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 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薪資扣繳 情況一、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 扣繳稅額 == 90,000 X 5% == 4,500(元) ● 例 甲任職於A公司,每月月薪為9萬元 情況一、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 扣繳稅額 == 90,000 X 5% == 4,500(元) 情況二、填寫有配偶、2子女及2位父母之免稅額表 扣繳稅額 ==0(元)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執行業務扣繳 例 甲學校於100年8月2日給付與境內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費 情況一、設計費為15,000元 扣繳稅額==15000 * 10% ==1,500元 小於2,000 元得免扣繳 情況二、設計費為30,000元 扣繳稅額==30000 * 10% ==3,000元 ● 給付非居住者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鐘點費(格式為9B者)每次給付額不超過五千元(含)者,得免予扣繳。 ● 給付大陸人士: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有否滿183日準用相關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繳、填、報 ●為推廣附條碼之繳款書,扣繳稅額繳款書請使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內之自行列印繳款書列印繳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左方選單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 選擇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繳、填、報 ● 所得稅法第92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繳、填、報 ● 所得稅法第89條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88〉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對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各類所得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不適用於所得人為公司、機關團體、非居住者】 其他所得亦適用 【72.02.02台財稅第30794號函】 股利憑單不適用【91.02.05台財稅字第0910450573號函】 ●扣免繳憑單及憑單申報書請用黑筆填寫。 ●扣免繳憑單申報方式:可採用網路、媒體及人工三種方式申報

誤扣、溢扣繳稅款處理所94所細96 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繳稅款後,應將該溢、誤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可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留抵。如金額較大,短期內無法留抵完畢,或已屬年度結束,可向該管轄機關申請退還。

違章處罰之規定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股利憑單之違章案 件主體為扣繳單位) 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處罰(所111、111-1):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股利憑單之違章案 件主體為扣繳單位) 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處罰(所111、111-1):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通知主管機關議處 私人團體或私校或私營事業或執行業務者—處1500元,於查 獲前自動補報處 750元 ●逾期申報扣繳憑單(所114):處扣繳稅額20%,自動補 報處扣繳稅額10% 逾期申報股利憑單(所114-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範例 某學校於101年2月1日發放薪資所得80,000元,101年2月15日發放年終獎金120,000元,考績獎金80,000元(以上皆不含主管加給 )予張校長(居住者),請問該校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若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有何處罰? 一、如何辦理扣繳 (一)每月給付之薪資: 情況一:未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5﹪ 薪資所得80,000 × 5﹪= 4,000元(扣繳稅額)----於101年2月1 日扣繳   情況二:有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假設填報本人及配偶 ) 查表 薪資所得依據扣繳稅額表規定,需扣繳2,420元----於101年2月1

範例 情況(二) 12,420 元 於次年1月底前(102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102年2月 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120,000+80,000=200,000元【已達起扣標準 ( 68,501),故需扣繳稅款】 200,000 × 5﹪= 10,000元(扣繳稅額)-----於101年2月15日扣繳 以上扣繳稅額 共 情況(一) 14,000 元 ,最遲於101年3月10日前繳。 情況(二) 12,420 元 於次年1月底前(102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102年2月 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範例 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有何處罰 (一) 若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亦未如期申報扣繳憑單經稽徵 機關查獲, 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0.5 或1倍。 (情況一)罰7,000元(14,000 × 0.5倍 = 7,000) (情況二)罰6,210元(12,420 × 0.5倍 = 6,210) (二) 若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扣繳但未如期申報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 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規定處扣繳稅額之20% (情況一)罰2,800元(14,000 × 20% = 2,800) (情況二)罰2,484元(12,420 × 20% = 2,484) (三)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扣繳但未如期申報扣繳扣繳單位逾期自動 補報,則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中段規定處扣繳稅額之10% (情況一)罰1,400元(14,000 × 10% = 1,400) (情況二)罰1,242元(12,420 × 10% = 1,242)

敬請指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員林稽徵所 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扣繳業務承辦人員 04-8332100 # 215林小姐 (服務區 田中 、埔鹽) # 216潘小姐 (服務區 大村、社頭、埔心) # 217陳小姐(服務區 員林、永靖) # 218胡小姐(服務區 溪湖、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