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 第36條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一、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 (一)第1項: 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 第36條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一、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 (一)第1項: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因明年證券交易法第36條施行後,可選擇召開股東會之 日期增加之情況下,101年起每日召開股東會限額調降為 120家,以助於分散同一日召開之集中情形。
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 第36條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二、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 (二)第6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 規定。 (三)第7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 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 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 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99年5月4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 第36條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三、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33481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21- 1、36、157-1、171、177、178、183條條文 ;除第36條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外,其 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