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權法及家防法介紹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主任蔡欣宜 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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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介紹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陳秀婷/張美慧 社工督導員 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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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權法及家防法介紹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主任蔡欣宜 105年4月25日

※牽一隻鍋牛去散步 上帝給我一個任務,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我不能走得太快,蝸牛已經盡力爬了,每次總是往前挪那麼一點點。 我催牠,我唬牠,我責備牠,蝸牛用抱歉的眼光看著我, 彷彿說:「人家已經盡力了!」我拉牠,我扯牠,我甚至想踢牠, 蝸牛受了傷,流著汗,喘著氣,往前爬.... 真奇怪,為什麼上帝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上帝啊!為什麼?」天上一片安靜「唉!也許上帝抓蝸牛去了!」 好吧!鬆手吧!反正上帝都不管了,我還管什麼? 任蝸牛往前爬,我在後面生悶氣。 咦!我聞到花香,原來這邊有個花園。 我感到微風吹來,原來夜裡的風這麼溫柔。 慢著!我聽到鳥叫,我聽到蟲鳴,我看到滿天的星斗多亮麗。 咦!以前怎麼沒有這些體會?我忽然想起來,莫非是我弄錯了! 原來是上帝叫蝸牛牽我去散步。 張文亮/選自<校園雜誌>1997.10. 羅偉安英譯

與教育現場相關之法令簡介

我是學校人員,教學和照顧學生才是重點,為什麼我需要瞭解一大堆法令規定?

※相關的法令條文 ★國民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法 ★強迫入學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4.2.24修正) (原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學生輔導法(103.11.12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通報作業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

‧表意權、文化休閒權、社會參與權、司法權 ‧兒童安全 ‧居家保母與課後照顧制度 ‧學校社工制度(第8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100.11.30公布、104.12.16修正) 【新修重點】 ‧媒體自律(第45.46條) ‧收出養制度(第15-21條) ‧教育與就業權益(第73條) ‧表意權、文化休閒權、社會參與權、司法權 ‧兒童安全 ‧居家保母與課後照顧制度 ‧學校社工制度(第8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共15項) 遺棄、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第97條) 【罰則】 ‧違反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第97條)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 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得按 次連續處罰。(第102條) ‧知悉者24小時內應通報主管機關(第53條) ‧未通報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第10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2 條 兒童及少年有行為偏差,情形嚴重。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 協助、輔導或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6 條:緊急保護。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需通報社會局緊急保護 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罰則】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上列情事,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 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 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 得按次連續處罰。(第10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6條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 之 文書,應予保密,非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9條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 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亦不 得揭露足以辨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份之資訊。 【罰則】違反…第66條第二項或第69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 由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9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目睹兒少 定義 所受影響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國外將目睹暴力列為精神虐待,是屬於兒童保護個案。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 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教育人員V.S.兒少保護工作

我是學校人員又不是社工,兒少保護工作很複雜,我該如何進行?甚麼樣的情形須通報?怎麼通報?通報錯了會怎樣?

學校老師能做的事... 1.通報(確認法令、通報流程...) 2.辨識(學生需求、問題類型...) 3.輔導(陪伴、保護、生活安全...)

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需求評估)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 ,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需求評估)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高風險家庭之辨識及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54-1條

※高風險家庭之辨識及通報

※高風險家庭之辨識及通報

※高風險家庭之辨識及通報

※高風險家庭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高風險家庭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高風險家庭案件之建議開案指標

※高風險家庭案件之建議開案指標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49條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5條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 身體 心理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 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 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菸、電熨斗等 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 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 、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 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 況、行為舉止異常。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 行為 家庭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 佳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兒少保護案件之辨識及通報

※遭受性侵害可能跡象 身體變化 情緒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 身體哪個部位疼 痛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行走時,姿勢怪 異 行為變化 情緒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 身體哪個部位疼 痛 行走時,姿勢怪 異 抱怨生殖器官疼 痛 睡眠失調、精神 不濟 身體出現不明的 傷口或創傷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攻擊行為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有時出現出神、恍惚眼神 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突然變得不敢一個人,需要人做陪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不願換衣服,不願上體能活動 情緒起伏不定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憂鬱、沮喪、自卑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通報規定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權法第100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引自教育部)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通報。 4.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兒權法第49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參考資料:張淑慧:2008)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 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 不 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

※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 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 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 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 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 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 ,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 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 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 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 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 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 ,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小小叮嚀... 1.兒權法規範的責任通報僅對「隱匿或延誤」有罰則,若在 有依據(有所本)情況下「多報、誤報或不精準通報...」 不會有任何責任(法令保障)。 2.學校進行社政通報是依法執行,通報前不須先取得家長同 意,但應在通報後通知非行為人之家長,若施虐者或行為 人是家人或家長可能會有激烈反應時,通報資料上務必主 動提醒社政社工先至學校與學生會談後再聯繫其家庭。 3.社政通報後,學校仍應注意學生安全,持續關懷,若有需 要則立即連繫其主責社工或重新通報。

學校v.s.家庭工作

基隆的親職教育... 〈強制性〉 兒權法第102條: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相關規定需接 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或拒不 完成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仍不接受得按次處罰。 〈非強制性〉 1.家庭教育法:各學校親職講座、家庭教育中心關懷輔導。 2.心理諮詢:社會處心靈驛站、心衛中心心理諮詢服務。 3.親職課程。 4.少年事件處理法:親職教育課程、家長團體。

分享時間~意見交流 ~~ 1945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說: 「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長、他的 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