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決標 比減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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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決標 比減價程序

減價 減價書寫完了可否更改?時機? 開標當日應減價廠商沒有到場,機關可否直接就 到場者辦理減價即可,不必理會未到場之廠商? 減價程序進行到一半廠商始到場,該廠商可否接著 參與減價?宣佈一次均未到場,廢標? 第一次減價就書明按底價承包? 兩家廠商:低於底價、均為決標對象均未到場, 當場抽籤?

標價超過預算廠商可否參與減價?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 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 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6年10月2日 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 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說明: 首揭招標案件,廠商投標文件所附「標價及減價 單」,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及第一次至第三次 各次減價金額, 招標機關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規定,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原意。建請 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以免 投標廠商誤用。(八八工程企字第8820217號)

比減價程序-1(直接決標) 100 得標

比減價程序-2(優減決標) 100 100 53I前 得標 §53I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比減價程序-3(比減決標) 100 108 105 102 99 53I後 得標 §53I後:「…;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比減價程序-4(比減廢標) 廢標 100 124 123 119 111 122 115 110 121 112 109 超底價決標? <=8%,§53II,細71 §53II:「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細71I:「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得先保留決標,並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

比減價程序-5(未減至前次最低價) 100 114 111 111 112 104 99 得標 110 102 100 得不通知 細70III 112 104 99 得標 110 102 100 細§70III:「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比減價程序-6(標價相同,超過底價) 100 103 100 102 99 98 得標 先比價或先剪開底價? 細§62I:「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比減價程序-7(標價相同,底價內-1) 100 98 97 得標 先比價或先剪開底價? 再行比減細§ 62 細§62I:「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細§62II:「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比減價程序-8(標價相同,底價內-2) 100 97 抽籤細§ 62II 97 抽籤 得標 先比價或先剪開底價? 再行比減

比減價程序-9 (標價相同,底價內-3) 100 101 99 98 99 96 得標 100 93? 再行比減 細§ 62II-該等廠商

比減價程序-10 (標價相同,底價內-3) 100 124 123 119 99 抽籤得標 細§ 62I 122 115 105 121 112 99 細§62I:「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決標: §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續 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 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 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88工程企字第 8820569號)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給予廠商澄清說明 機會,但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時,依本法第 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不應一再延 期,以免寬濫,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3131號)

決標: §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續 投標廠商是否必須到場?若未到場應如何進行比減價?不一定要到場,若未依規定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88工程企字第8813035號) 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 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 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 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 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96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

比減價程序-11 (未到場處理-1) 100 110 108 103 101 未到場 未到場 99 得標 107 102 100 招標文件明載:未到場視同放棄該次減價權利等類似字樣

比減價程序-12 (未到場處理-2) 廢標 100 招標文件明載:未到場視同放棄該次減價權利等類似字樣 未到場 未到場 未到場 未到場

比減價程序-13(標價相同,底價內,未到場) 100 再行比減 未到場 或 保留、通知再行比減 96 得標 抽籤得標99? 未到場 98 未書明報價,招標文件規定 VS 依§60通知再行比減 562 O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第54條

比減價程序-13(不願再減、未到場) 100 109 108 105 104 不願再減 - - 未到場 未到場 100 得標

比減價程序-14(願以底價承作-1) 100 109 108 104 100 102 97 得標 105 101 99 願以底 價承作 ? 細§72I:「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細§60II:「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95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 )

比減價程序-15(願以底價承作-2) 100 109 108 100 得標 - - 願以底價承作 不願再減 不願再減 100 得標 不願再減 - 不願再減 - 細§72I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 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比減價程序-16(願以底價承作-3) 100 109 108 101 - - 99 得標 願以底價承作 ? 不願再減 未到場 未到場 細§72I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 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比減價程序-17(願以底價承作-4) 100 願以底價承作 得標 100 109 108 105 不願再減 - - 未到場 未到場 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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