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近期信用交易法規增修說明 交易部 102 年 6 月
2 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 修正緣由: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季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為每季 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爰修正本公司審核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之審查時間。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 102 年 3 月 14 日以臺證交字第 號函公告修 正 「 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 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3 修正後財報審查時點: 本公司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 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 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回復至票面以上者,公告恢復融資融券交 易。 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 ( 續)
4 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 ( 續)一般上市公司審查時點(非金融特許事業) 月份 事件 1~3456~789~ 信用交易 財報淨值審 查公告時點 (財報申報 截止日後第 五個營業日 審查公告) 年度財報第一季財報 第二季財報 第三季財報 (3 月 31 日申 報截止日 ) 約 4 月 7 日公 告暫停或恢 復信用交易 名單 (5 月 15 日申 報截止日 ) 約 5 月 22 日 公告暫停或 恢復名單 (8 月 14 日申 報截止日 ) 約 8 月 21 日 公告暫停或 恢復名單 (11 月 14 日 申報截止日 ) 約 11 月 21 日公告暫停 或恢復名單
5 修正審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淨值 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點 ( 續) 項目修正前修正後 年度、第一季財報 淨值暫停信用交易 之審查標準 年度與第一季財報淨值 均低於票面者,始暫停 信用交易。 分別審查年度與第一季 財報淨值。 是否審查第三季財 報淨值 本公司不主動審查財務 報告淨值狀況,但上市 公司得自行來函申請恢 復信用交易。 增加本公司主動審查財 報淨值狀況,進行暫停 或恢復信用交易作業。 暫停及恢復信用交 易審查時點 年度(半年度)財報之 暫停與恢復信用交易審 查時點約相距一個月。 無論為暫停或恢復信用 交易,均於財報申報截 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統 一進行審查。 修正前後主要差異說明:
6 6 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 修正目的: 現行證券商對於客戶之授信業務包含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考量授信機構總體授信風險,避免 客戶於同一授信機構,以相同財產申請不同業務之融通額度, 衍生授信風險,爰辦理條文之修正。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 102 年 3 月 8 日以臺證交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 件」第二條條文 。
7 7 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 ( 續 ) 增修內容: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 … 應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三、最近一年 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 。 四、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五戶以上時, ……… (增訂)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依第一項第四款所申請融資額 度之計算,應加計委託人於同一證券商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 (修正)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期滿辦理續約時,應符合第一項第 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8 8 合併計算客戶授信額度 檢視其開戶之財力證明 ( 續 ) 規定: 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 資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依第一項第四款所申請融資額度之計算,應 加計委託人於同一證券商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 範例一: 王大同至證券商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融資額度 1000 萬元,該證券商 發現,王大同前已經在本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額度為 2500 萬元,請問 應請王大同提出多少財力證明? 1050 萬 ( 1000 萬+ 2500 萬) X 30% = 1050 萬 範例二: 李小明信用交易帳戶契約到期,融資額度為 50 萬元,證券商辦理續約時發現 李小明前已經在本家開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戶,額度為 100 萬元,請問應 請李小明提出多少財力證明以辦理信用交易帳戶續約? 45 萬 ( 50 萬+ 100 萬) X 30% = 45 萬
9 9 增列客戶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財力證明項目 修正目的:考量金融商品種類日益增加,為充分反應投資人財務狀況,爰 增訂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信託業之特定種類信託財產得作為財力證明項 目。 修正時間:本公司於 102 年 3 月 8 日以臺證交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三條條 文。 修正內容: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戶 之餘額證明書等)。 ( 可為委託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黃金帳 戶餘額 ) 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文 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人及 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及 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請特別注意!!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得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10 修正客戶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之不動產財力證明 修正目的: 鑑於證券商可由不動產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資料,爰增列不 動產登記謄本可作為財產證明文件。另為確認不動產價值,以 確保證券商債權,爰明訂證券商應查詢不動產他項權利設定狀 態,並加以考量設定金額及借款金額後計算其價值。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 102 年 3 月 8 日以臺證交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 件」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修正第三條第一項一款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 他項權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11 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 數內,得不列入委託人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說明
12 修正條文 修正目的: 為提升股市交易動能,放寬委託人資券互抵額度。 修正時間: 本公司於 101 年 11 月 1 日以臺證交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作業要點」。
13 修正條文 修正內容: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十九條第五項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 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 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 惟仍須列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2.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第三條 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應分別列入融資或融 券限額計算。但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數 內,得不列入上開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惟仍須列 入單一證券融資融券限額計算。
14 原規定 委託人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以資券相抵後之 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投資人之最高融資限額 6000 萬元,融券 4000 萬元, 其中非屬成分股(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臺灣中型 100 指 數成分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指數股票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MSCI 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股)最高融資限額 3000 萬元,融券限額 2000 萬元 上市單一證券最高融資限額 1500 萬元,融券 1000 萬 元
15 本次增加資券互抵額度 投資人之授信額度為融資 6000 萬元,融券 4000 萬元 融資限額半數,即 3000 萬 同時增加融資 3000 萬,融券 3000 萬專供資券互抵使 用,不列入限額計算 融資餘額已達 6000 萬元,融券餘額已達 4000 萬元, 投資人仍可進行 3000 萬元額度之資券互抵 不限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融資按融資金計算,融券按賣出價款計算
16 風險 有沖抵不掉風險 – 當沖抵不掉額度超過時,即按操作辦法第 18 條規定,請投資人現款現券交割 違約交割風險 – 當額度超過時,投資人須以現款現券交割, 所產生之違約交割風險 – 投資人因多次沖抵產生虧損之違約風險
17 小結 融資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融資或融券限額計 算 融資限額半數不分成分股或非成分股 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已達限額上限,投資人仍 可在本次增加之額度內進行資券互抵 請注意沖抵不掉及違約之風險
1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