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情趣?還是騷擾? —— 性騷擾的台灣經驗、心理及迷思 黃 囇 莉 ( ㄌーˊ )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心理學教授 清華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第八屆女學會會長 ( ) 前台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委員
女性主義法學家 MacKinnon,1979 「一直到 1976 年之前都沒有適當的名稱 能夠表達性騷擾這種行為,以至於社會 上對它無以形成普遍共認的定義。 但無以名之不等於不存在,沈默正好說 明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與屈辱是深沈而 全面的」
Fitzgerald 與 Shullman (1993) 也論及 「性騷擾是一具有長久過去卻又歷史簡短的 社會問題」 (p. 23) ; 《紅皮書》 (Redbook) 雜誌在美國調查了 9000 名職業婦女後,發現 88% 受訪者曾 有受性騷擾的經驗,因而下了一個駭人的 結論:「性騷擾的問題絕非侷限於一時一 地,而是歷時久遠、普遍存在的社會問 題 —— 無時不在,也無處不在」 (Safran, 1976, p.149)
走過了歷史,我們學到什麼 —— 無知的時代 —— 華航性騷擾事件 1988 學生初犢之虎 —— 台大社會系、清大小紅帽 女性主義者的憤怒 ! —— 師大性侵害事件 1994 妨害性自主罪 師生戀可以嗎? ?? 全國性的憤怒 —— 彭婉如事件 ? 女權火照夜路 1996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997 兩性平等工作法 ( 勞委會 ) 2003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 性騷擾防治法 2005
性別權力指數 GEM
性別發展指數 GDI
性騷擾或侵害的程度
性侵害的定義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 行為 ( 妨害性自主罪 )
性騷擾的定義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 以明示或暗示從事不受歡迎、帶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 之機會或表現者 ( 敵意型性騷擾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 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 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情趣 vs. 騷擾的迷思 (1) 目光的注視、暗示性的言論、輕拍、捏一捏、 掐一掐,甚至是奉承、求歡等行為, 在男性的、成人的眼中, 只不過是「欣賞」可愛的「女人」「小孩」, 女人 、小孩受到異性的欣賞、喜愛, 應該倍感榮幸與欣喜才對; —— 真的嗎?? 我有幾個故事告訴你
情趣 vs. 騷擾的迷思 (2) 男歡女愛是私人間的行為,管理階層不 宜介入!? 男性受女性吸引是天經地義的事,男性 追求女性也是自然的行為?只要追求的 方式不是「越軌」的即可!? 性暗示的言論或性的接近都是無傷大雅 的玩笑 ,可以增加情趣!?
性騷擾迷思 1 :責怪當事人 都是當事人自找的 行為不檢點,平常行為就很開放很隨便 穿著很清涼或很暴露 當事人長的好看,吸引人 當事人小題大做、或另有目的 自認倒楣就是了 好女人就不會碰到這種事 娘娘腔 老處女 情緒有問題
迷思 2 :為加害者脫罪 都是一時的衝動,例如喝了酒 追求或示愛的方式不當,結婚了就好 這是看得起你 …… 他對每個人都是這樣啦,個性啦 他是個好人,夫妻關係很好耶 ! 這是文化差異引起的 摸一下有什麼了不起 ……
迷思 3 :處理方面的迷思 沒有直接證據 團體聲譽重於個人福祉 保護男性的面子及養家的需要 官官相護? 旁觀者各有立場? 淡化處理或折衷處理 相關行政人員產生不勝其煩的感覺 陰謀論 男女不公平的迷思
男女性騷擾大不同 男性 女性 ( 容許度 ) 同事在辦公室談論黃色笑話 71.2 ﹪ 52.8 ﹪ 在辦公室講自己或別人的性生活 26.6 ﹪ 14.3 ﹪ 被詢問性生活 38.7 ﹪ 17.6 ﹪ 過分暴露或強調性特徵的衣著 35.0 ﹪ 9.43 ﹪ 發表性別歧視的言論 17.2 ﹪ 5.15 ﹪ 評論或嘲弄別人的身體特徵 13.9 ﹪ 4.61 ﹪ 工作場所張貼色情圖片或刊物 20.9 ﹪ 4.59 ﹪
男性 女性 色瞇瞇的盯視 16.2 ﹪ 2.15 ﹪ 身體碰觸 27.7 ﹪ 5.66 ﹪ 帶有性意味的姿勢 15.1 ﹪ 1.35 ﹪ 屢次要求約會 23.6 ﹪ 3.26 ﹪ 明示或暗示性要求,並答應 給予好處 4.14 ﹪ 0.54 ﹪
接案流程 接案窗口 ( 性平會、輔導中心或生輔組? ) 告知權益及調查流程 輔導中心從事心理諮商輔導 ( 排除精神病患 ) 填申訴表 教官要通報教育部 — 校安系統 必要之危機處理 ( 停課 ? 停權 ???) 三日內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十日內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得延長一個月 當事人轉換身分 得繼續調查
性騷擾評議後之處置 向被害人道歉 ( 以書面或當面為之 )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 小時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追蹤執行 自力救濟的管道 20 日內得提申復 但需要新證據 申訴委員會 ( 只是檢視是否有程序問題,不得重新調查 ) 不得報復 通報新學校或專任學校
性別平等法益下的性騷擾理念 權力的平衡 身體自主權的尊重 文化的改變 新時代、新氣象
還不滿足? ? 請看 —— 黃囇莉、畢恆達 (2002) 《當西方菁英碰上本土原生 —— 校園 中性騷擾的定義與申訴案件處理之社 會文化脈絡》 《女學學誌》,第 13 期
謝謝各位的聆聽 祝 身心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