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相關法令 對於食品廣告之規範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 年 11 月
何謂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 燈片、報紙、雜誌、傳播、海報、招牌、 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 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 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相關法規主管範圍 食品 不實與衛生無關 公平交易法 療效 不實與衛生有關 療效 不實與衛生有關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立法宗旨 管理食品衛生 安全 管理食品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食品廣告之禁止事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19-1) 食品: 醫療效能 (19-2) 食品衛生管理法
傳播業者對於食品廣告之責任 應將委託刊播者資料保存二個月。 (19-3) 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19-3) 不得繼續刊播違規廣告 (32-4) 食品衛生管理法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違 規 情 節違 規 情 節罰 則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宣稱療效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傳播業者未依規定保存委託者資料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傳播業者繼續刊播違規廣告由新聞主管機關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一 ) 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 或特定生理情形 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治療近視、利尿、壯陽、清血 例:解肝毒、降肝脂 例:降肝火 、防止口臭、消腫止痛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二 ) 四、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五、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 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補腎、健脾、清火、清肺、養肝、活血 例: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三 ) 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二、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保護眼睛、保肝、增加血管彈性 例:豐胸、 減肥、 塑身、 增高、美白 例:增強抵抗力、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 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四 ) 四、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 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 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 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原印刷包裝已上 市同批號食品,得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例:經衛署字第 oooooooooo 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違規食品廣告之一行為一罰 電視電台 同一版違規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頻道之不 同時段播出,視為乙起違規行為,但連續 性之帶狀節目,每一日視為乙起違規行為。 報紙 同一版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報紙刊登之廣 告,視為乙起違規行為。
違規食品廣告之認定 ( 一 ) 違規食品廣告之認定,係視其傳達消費者 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 名、圖案 、符號等,作綜合研判。
違規食品廣告之認定 ( 二 ) 代言人 醫事人員 其他名人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 產品本身是否違法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添加藥品成分
健康食品管理法 立法宗旨: 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 保障消費者權益 什麼是健康食品: 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 食品。其製造或輸入須先行申請查驗取得許 可證
食品廣告之禁止事項 健康食品: 虛偽不實、誇張 (14-1) 超過許可範圍 (14-1) 醫療效能 (14-2) 非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 (6-1) 健康食品管理法 調節血脂 胃腸功能改善 改善骨質疏鬆 調整免疫 調節血糖 護肝 牙齒保健 延緩衰老 抗疲勞 調節血脂 胃腸功能改善 改善骨質疏鬆 調整免疫 調節血糖 護肝 牙齒保健 延緩衰老 抗疲勞
傳播業者對於食品廣告之責任 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 之廣告。 (15-1) 應將委託刊播者資料保存六個月。 (15-2) 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15-2) 違規廣告應於次日起停止刊播,且不得繼續 刊播 (24-3,4) 健康食品管理法 宣稱為健康食品 宣稱保健功效
違規食品廣告之罰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 違 規 情 節違 規 情 節罰 則 虛偽不實誇張 超過許可範圍 得廢止許可證 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宣稱療效 四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經許可而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播業者未依規定保存委託者資料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傳播業者繼續刊播違規廣告 十二萬至六十萬元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常見食品違規廣告內容 壯陽 豐胸 增高 瘦身
不實食品廣告對民眾的影響 損害消費者權益。 誤使民眾有病不循正常醫療管道 治病,而延誤病情。
違規食品廣告原因分析 名人或藝人替產品代言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 產品包裝標示衛署食字號 產品檢出與其包裝標示原料不符、超量或含 西藥成分 查處廣告期間,廣告仍不斷於媒體中出現
結 論 廣告活動為市場的正常供需現象,但違規食 品廣告可能誤導消費者對於健康飲食之觀念, 甚至使民眾生病時,不依循正確之醫療管道 而延誤病情。 在維護大眾健康及消費權益之前提下,業者 應與衛生機關共同努力,打造健康、安全的 購物環境。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路徑: 1. 衛生署首頁 / 食品衛生處 / 相關法規 / 2. 食品資訊網首頁 / 法規資料 /
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 路徑: 1. 衛生署首頁 / 食品衛生處 / 相關法規 / 2. 食品資訊網首頁 / 法規資料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解釋 路徑: 1. 衛生署首頁 / 食品衛生處 / 相關法規 / 食品 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暨解釋 / 2. 食品資訊網首頁 / 法規資料 / 食品衛生管 理法施行細則暨解釋 /
病人用特殊營養食品 1. 廣告內容不得超出標示核准範圍 2. 擬規範廣告應載明「本產品之適 用對象為病人,不適合一般人食 用」等相關警語。 特殊營養食品廣告認定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廣告可刊登於相關科學學會之專業期刊雜 誌,不得刊登於一般性報章雜誌,不得以 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 板、車體、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 明書、樣品、招貼、展示、電腦網路等電 子媒體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 規範「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活動 會議會議紀錄 )
案例探討
一般營養素可宣稱之生理功能例句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係根 據國內外完整的科學性實驗報告,並經具營 養學相關專長之專家一致認同「某一營養素 達某一含量時,有某一生理功能」,而以正 面表列例句原則之方式為之。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 認定原則 1. 產品含有該營養素即可宣稱該生理功能 2. 宣稱不可超出例句範圍
易生誤解 V.S. 醫療效能 若宣稱產品具有醫藥效能時,則依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涉及醫藥效能 論處,若針對產品中之某項成分宣稱具有 醫藥效能時,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涉及易生誤解論處。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
涉及『不實』 常見案例: 偽造字號、假的見證、假的專利 偽稱為 GMP 廠、假地址、假電話 廣告宣稱產品所含維生素 C 是檸檬的 1000 倍、 含有 250 種微量元素、奈米規格的珍珠粉 … 等,但業者提不出相關科學性佐證資料 ( 若能佐證則無涉及不實 )
奈米 = 十億分之一公尺 奈米規格: 1~100nm
宣稱『有機』 有機食品標章之發給及管理,係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故產品中述及 「有機食品」等語,非食品衛生管理 法所規範。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
比較廣告 食品廣告中如以「比較廣告」方式強調其 「熱量降低 10 %」,則應將互相比較之對象 確實清楚且完整列示,否則容易引起消費者 誤解,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 5 倍鈣質、吸收更快、粉徑最 細、更多 DHA … 等 案例
註冊商標『享瘦』健美茶 註冊商標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其目的僅 為商標權益之保護而非食品衛生管理,故食品無論 以任何名詞申請商標註冊,均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相關管理規定。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 食品之商標名稱不論是否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均視 同食品標示或廣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醫藥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稱, 否則將認屬違規。 ( 衛署食字第 號函)
其他不當宣稱 絕無副作用、安全有效 不含西藥 不含威而剛、犀利士 違反食品營養原則之宣稱
食品廣告之禁止事項 健康食品: 虛偽不實、誇張 (14-1) 超過許可範圍 (14-1) 醫療效能 (14-2) 非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 (6-1) 健康食品管理法
非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 1. 名詞宣稱: 出現「健康食品」字樣 ---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例如:健康食品、天然健康食品 2. 功效宣稱: 宣稱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 —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公告 9 項:調節血脂、腸胃功能改善、改善骨質 疏鬆、牙齒保健、免疫調節、調節血 糖、護肝、抗疲勞、延緩衰老
案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