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人員法律事件探討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姚其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 第二章 幼稚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第七條至第十四條〉 第三章 幼稚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第四章 幼稚權益保障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 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 第六章 幼稚園管理、輔導及獎勵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七章 罰則〈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四條〉 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幼兒 幼兒園 負責人 教保服務人員 〈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以上、以下;及;、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第四條 咨詢會議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第六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第二章 幼稚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原則 幼兒本位精神 ─ 性別平等、族群 平等、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原 則、尊重家長原則 ※ 應、得
第八條 幼兒園之設立許可 學校 ─ 公、私立 → 校長 法人 ─ 財團法人 名義人 團體 ├ 負責人 ├ 個人 董事長 ※應、或、及;許可制、報備制
第九條 興辦非營利幼兒園 第十條 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第十一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目標 維護幼兒身心健康、養成幼兒良好習慣 豐富幼兒生活經驗、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培養幼兒合群習性、拓展幼兒美感經驗 發展幼兒創意思維、建構幼兒文化認同 啟發幼兒觀懷環境。 偉大的教保服務人員
第十二條 幼兒員服務內容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 補助 第十四條 協助發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第三章 幼稚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十五條 進用教保服務資格之人員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之組織 〈保障條文〉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之資訊 第十八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 ※但書、未滿、亦同、以上、以下 幼兒原則: 2 歲至 3 歲 →16 人 3 歲至入學前 →30 人 幼兒例外: 2 歲至入學前 →15 人
2 歲至 3 歲 ─8 人以下 → 教保服務人員 1 人 ─9 人以上 → 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3 歲至入學前 ─15 人以下 → 教保服務人員 1 人 ─16 人以上 → 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5 歲至入學前 ─ 幼兒教師 1 人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長應具備資格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資格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具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教保員之資格、權 益、管理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聘用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 員資格,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 規定 第二十六條 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 規定
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 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 情形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負責人、董事 長、董事之消極資格
第四章 幼稚園權益保障 第二十九條 訂定管理規定並定期檢討 第三十條 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 ◎幼兒園司機接送幼兒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幼兒 骨折、 幼兒眼睛失明、幼兒死亡,應負何法律責任? ANS → 業務過失傷害 § 284 〈 告訴乃論 § 28 7 〉 業務過失重傷 § 284 〈告訴乃論 § 287〉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 276 普通過失 vs 業務過失
◎ 假設:本件未派教保服務人員或滿20歲以上之 隨車人員,幼兒園負責人應受到何種處罰 1、6千元 ↑─ 3萬元 ↓ 罰鍰,並令其限改 善;得按次處罰。 2、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 → 得 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收6個月至1 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第51條第6款〉 是否與園長負共同責任?
◎幼兒專車輛坐幾人要派隨車人員1人 幼稚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及隨車人員 督導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ANS → 20人。 ◎幼兒專車輛可否站立?前座可否坐人? 幼稚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及隨車人員 督導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ANS → 不可以。
◎假設幼兒專車以使用13年是否合規定 幼稚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及隨車人員 督導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予汰換。 ANS → 10年。 ◎逾期未汰舊換新 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幼童專用車可否上高速公路 幼稚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及隨車人員 督導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ANS → 不可上高速公路。安全 vs 經濟
慎選幼童車輛司機駕駛 幼稚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及隨車人員 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第27條〉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 虐待兒童之行為者,不得為幼童車輛司機 駕駛。
園區有性侵害、性騷擾、虐待兒童之事情 發生如何處理?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 規定,不得在幼兒園服務,應予以免職、 解聘、解僱。
花蓮縣萬榮鄉鄉立幼兒園,一名 3 歲幼兒因 愛哭遭老師體罰,眼角瘀青、破皮、巴掌 印,夢中哭喊,老師別打我,經其父向花 蓮縣政府申訴調查 〈 101 年 10 月 30 日中國時報A9〉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1 條第 4 款規定,幼 兒園未依規定處理,處罰負責人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等處分。 可否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虐待兒童、行為不檢損害兒童, 情節重大〉,給予以免職、解聘、解僱?
是否應禮讓幼兒車 汽車未禮讓幼兒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45 條第 14 款規定〈 101 年 5 月 30 日 增定,處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從 重依最高額度處罰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
如何實施教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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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張 → 跌下車,第二張 → 傻跪地,第三 張 → 拔腿跑,以上三張圖片取材於201 2年3月2日蘋果日報第A8版。 第四張圖片取材於2012年3月3日自 由時報第A12版。 第一張 → 跌下車
第三十二條 設置保健設施辦理相關訓練 第三十三條 辦理幼兒園團體保險 第三十一條 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成立家長會
第三十五條 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公開資訊 第三十七條 請求說明不得拒絕 第三十八條 參與幼兒評鑑之規劃 第三十九條 提出異議、申訴 第四十條 父母、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損及幼兒權益 → 父母、監護人 → 幼兒園異議 → 處 分 → 不服 30 日 → 主管機關〈評議委員會〉 → 訴願 〈行政機關〉、訴訟〈行政法院〉
第四十條 父母、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章 幼稚園管理、輔導及獎勵 第四十一條 訂定書面契約 第四十二條 收費規定 第四十三條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提供適 切協助或補助 第四十四條 設置專帳處理 第四十五條 檢查、督導、評鑑 第四十六條 獎勵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罰鍰、停辦、按次處罰 第四十八條 罰鍰、按次處罰 第四十九條 罰鍰、按次處罰 第五十條 限期改善、罰鍰、按次處罰、 廢止登記 第五十一條 罰鍰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減少 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停辦、廢止 設立許可
第五十二條 限期改善、罰鍰、按次處罰、 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停 辦、廢止設立許可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罰鍰、按次處罰、 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停 辦、廢止設立許可 第五十四條 處罰權則主管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 ※附則
報告完畢 謝謝 偉大的幼兒園教保服務員 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