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耳曼法 Germanic law
第一节 概述 一、日耳曼人的历史 日耳曼人共20多个部落,主要有法兰克人Franks、哥特人Goths、汪达尔人Vandals、勃艮第人Burgundians、伦巴德人Lombards及盎格鲁—撒克逊人Angle-Saxons (一)约前2000年,第一个日耳曼部落建立于斯堪的纳维亚 (二)约前1000年,已有日耳曼人居住于波罗的海西岸 (三)约前5世纪起,向南部迁徙,逐渐成为罗马帝国的北方近邻
(四)公元前1世纪凯撒《高卢战记》的记载 身体强壮 个性自由 好狩猎打仗而不好农耕和商业 骑马不用马鞍 不准喝酒 身体强壮 个性自由 好狩猎打仗而不好农耕和商业 骑马不用马鞍 不准喝酒 在每一个地方仅许居住一年,以免人们以农耕代替好战并贪慕财富、结党相争。 (五)公元1世纪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的记载 出现奴隶、已有贫富分化现象
(六)公元4世纪起,开始民族大迁徙,灭西罗马帝国,立各自王国,史称蛮族(barbarians)国家 直接诱因:匈奴人入侵 过程: 419年,西哥特王国建立,以图卢兹为都城,为日耳曼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王国,507年被法兰克人赶出高卢西南部 439年,汪达尔王国建立,以迦太基为都城,533年被查士丁尼灭亡 457年,勃艮第王国建立,以里昂为都城,534年被法兰克人灭
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人、撒克逊人等横渡北海,入主不列颠,建“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直至1066年诺曼人征服 481年,法兰克王国建立,以苏伊松为都城。 493年,东哥特王国建立,以拉文那为都城,554年被东罗马帝国灭亡 6世纪60年代,伦巴德王国建立,以帕维亚为都城,774年被法兰克人灭
查理大帝(742.4.2~814.12.8) 法兰克国王(768~814),罗马人皇帝(800~814)。又称查理曼。加洛林王朝第一代国王矮子丕平之子。768年与其弟共即王位,三年后独掌王权。不断向外扩张,并进军罗马,被教皇封为“罗马人长老”。 800年以保护罗马教皇为名进军罗马,被教皇加冕为“罗马人皇帝”,建立起包括中欧和西欧大部地区的庞大帝国。此后,又与拜占庭帝国进行争夺亚得里亚海地区的战争,在地中海沿岸抵御阿拉伯人的袭击,在北海沿岸击退北欧海盗。814年病逝于帝国首都亚琛。 生前积极推行军事改革,建立严密的军队组织与指挥系统;根据地产数量规定服役人数和提供武器装备的数量;发展重装骑兵,组建攻坚队和后勤队,统一军队组织和作战原则;严明军纪;建立边防特区,构筑堡垒,驻兵屯粮;维修道路桥梁,保持边境与内地之间的交通联系等。其军事思想及改革措施在当时的欧洲颇有影响。
(七)最大的法兰克王国的历史 481年-751年,墨洛温王朝 751年-843年,加洛林王朝(查理大帝时鼎盛) 西王国 法 凡尔登条约(843年) 东王国 德 二、蛮族国家 中王国 意 三、日耳曼法 P77 四、蛮族法典 撒利克法典Lex Salica最为著名 五、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P81
第二节 内容 一、土地 马尔克 委身制 采邑 二、动产追及权 两种情形: 基于所有人意思的丧失 违反所有人意思的丧失 三、家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夫权 父权
四、刑事 无犯罪与侵权之分 客观责任 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保留血亲复仇 赎杀金 五、司法 1、初期无专职法官,而是由部落长老、智者等掌管, 查理大帝时设立专职的承审官 2、诉讼中具有形式主义 3、证据形式 宣誓 神明裁判 决斗
第三节 特点及地位 一、特点 团体主义 属人主义 形式主义 具体的、列举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为西方法的历史渊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对照 1、对待权利的态度 罗:重视个人 自由时期 日:重视团体 垄断时期 2、责任原则 罗:过错责任 近代过错责任 日:客观责任 现代无过错责任 3、形式上 罗:抽象、规范 日:具体、列举
总结 总结 概念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采邑 思考题 日耳曼法的动产追及权 日耳曼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不同 概念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采邑 思考题 日耳曼法的动产追及权 日耳曼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不同 补充参考书: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格雷高里《法兰克人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P.D.金《查理大帝》,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马克YAO《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