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特殊教育
意義 提供給0-6歲的身心障礙幼兒,「因 生理或心理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 具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措施之協助者」的醫療、教育稱 之。 幼兒特殊教育是介於幼兒教育與特殊 教育之交集。
早期療育的意義一般強調,為0-2歲較小的 嬰幼兒所提供的醫療復健與教育服務,包括 早期預防、早期發現與早期治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及 第5條第1項 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生理、語言及溝通、 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 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之情形 早期療育指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 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 其家庭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 詢、轉介、安置及其他服務
早期療育在法令中,是等同於幼兒特 殊教育與學前特殊教育
幼兒特殊教育的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 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 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 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 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3歲開始。 身心障礙幼兒,只要年滿3歲,即應 接受由教育主管機關所辦理的學前特 殊教育,提早接受義務的特殊教育服 務,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的辦理, 有了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原則 免費而適性的公立教育 各地方政府發給3-6歲之身心障礙幼兒 就讀私立幼兒園(幼教機構)之家長一學 期5,000元的教育補助費,減輕家長負 擔 獎勵私立幼兒園,每招收一名即補助園 所5,000元,用以充實特教設備
零拒絕 幼兒園不能因幼兒障礙的類別與程度, 或園所無法應付的棘手兒童,就拒絕收 托特殊幼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遏止身心障礙幼兒被剝削受教權的重要 規定
最小限制環境 即阻礙學習最少的教育環境 幼兒的學習環境阻礙愈少,愈能增加學 習成就 包括無障礙硬體環境設施與軟體的提供
融合 最少阻礙與一般幼兒一起接受教育、一 起生活的環境 融合教育的環境即為限制最少的環境 學前融合教育:不論幼兒的障礙類別與 程度,一律安置在幼兒住家鄰近的普通 幼兒園,與同年齡的一般幼兒一同生活, 一起接受教育
父母參與 父母參與是特殊教育重要的課題之一 (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 在臺灣,父母參與已法制化 擬定IEP前(邀請參與IEP會議)、教育安 置前(需取得鑑定資料) 家長有權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 業人員陪同列席教育安置會議
個別化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猶如一張道路圖,指引各種教育服務的進 行,它記錄專業團隊的集體適性教育之見 解,也設計相關專業服務 我國特殊教育法強制規定的特殊教育服務 措施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服務目標擴 展至整個特殊幼兒家庭及其重要成員
轉銜服務 當教育環境必須更動時,園所需提供轉銜 服務,幫助身心障礙幼兒適應新的教育環 境 轉銜服務是IEP的重要項目之一 新環境的認識 新課程試讀 認識新同學 個案資料的轉移 轉銜服務是IEP的重要項目之一
課程與教學 以發展性課程、重視實用性的功能性 課程與強調學生各環境需求之生態課 程模式為主 蒙特梭利教育治療法結合融合教育理 念,將個體所包含的障礙視為一個治 療的整體 認知神經科學:貼地爬行、身體按摩, 能激發大腦與環境間的互動
重視生態環境因素 生態評量:將課程的重心設定在身心障 礙者與日常生活環境的互動關係上,強 調技能的功能性,注重實用性與可用性 客廳、臥室、學校、公園等都是生態環 境。例如:客廳使用遙控器看電視、開 關冷氣等
優質學前融合教育之關鍵因素 校方人員正確的理解、理念與態度 教保服務人員充實特教專業知能,並落 實於教學情境 校方能連結教學相關資源,達到專業整 合的目標 校方行政支持度高:情緒與教學方面 校方教育一般幼兒父母接受融合教育, 取得支持 積極鼓勵特殊幼兒父母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