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异议制度 李 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三处 2012.3
内容摘要 中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异议的程序规定 商标异议的立法目的和作用 商标异议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商标异议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商标异议裁定与商标注册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商标异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中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异议的程序规定 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法定程序 1、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异议不成立的或无异议的核准注册 2、并非所有初审商标均会被提异议(实际异议比率约15%) 3、异议前置 4、行政两审、司法两审,“四审终审”
二、商标异议的立法目的和作用 商标异议是对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工作有效的补充: 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 1、商标审查尚不能及于所有在先权利,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版权、在先商标使用权等,上述权利人对初审公告可能提出异议; 2、商标审查标准未能及时调整,使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标志得到了初步审定,非利害关系人对初审公告可能提出异议; 3、审查程序不尽完善,数据库误差,审查人员的专业背景、经验和知识面的局限性等都不可能做到在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将所有的问题解决。 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 商标异议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异议审查人员共128人,其中形审处8人,异议一处至四处各30人。
四、商标异议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未 按 规 定 答 辩 收 文 科 复 审 程 序 代理 不 受 理 成立 删除商标 邮寄 答 辩 回 并 形 打码 扫描 录入 异 议 申 请 形 式 审 查 发 答 辩 是 否 复 审 实审 签发 通 过 受 理 通 过 分 案 部分成立 删除商品 补 充 证 据 大 厅 裁 定 生 效 直接 不成立 准予注册 补 正 补 回 补 正 补 回
商标异议申请的提出、受理与补正 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属于商标局异议受案范围 没有提供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缺少委托书、委托书填写有问题、章戳不清的 邮寄到商标局的异议申请,信封的邮戳不清,难以确定提交异议申请日期的; 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 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
商标异议答辩书的要求 在法定期限内答辩(30天) 针对异议理由答辩 一并提交《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其复印件 未按要求答辩的不能补充材料 被异议人放弃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裁定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原件、经公证的复印件等 外文证据需要翻译成中文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委托代理 正确填写代理委托书的各项内容 代理委托书应提交原件 异议人、答辩人及委托代理人名称与签章一致,且真实有效 变更代理人应提交变更声明及委托人签署的新代理委托书 同一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外国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裁定与结案 异议双方当事人各有3个月的证据补充期限 书面审理与合议制度相结合 结案:结案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撰写裁定书、处长签发与公告 在审查员阅审异议案卷后,将异议人和答辩人所述的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归纳整理提交到合议组讨论,合议组成员共同分析异议和答辩理由的合法性、证据的合理性后提出审理结论,由审查员拟写裁定书,交由处长签发。 即不举行听证,对异议理由不进行辩论,对证据材料不进行质证。在裁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见面。商标局根据提出异议及答辩时提交的文件中所述的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进行裁定。
近几年商标异议数据分析 2002-2010异议申请量和审结量对比 近几年商标异议数据分析 2002-2010异议申请量和审结量对比
异议裁定量、成立量、复审量比较 说明:从各年度异议裁定数量和异议成立数量对比来看,其比例越来越悬殊,绝大部分异议都未能成立,可以认为这些激增的异议量绝大部分是不必提出的,或者是不合理的。 与各年度异议裁定数量对比,异议复审数量增幅不大,比例甚至有下降趋势,说明商标局异议裁定质量是不断提高的。
异议程序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被扩大保护的法律适用: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非类似商品上 《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条例》第5条: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评委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异议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
五、商标异议裁定与商标注册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I.审查标准一致 II.异议是对审查的补充、纠正、监督和完善 区别 I.“个案”审查原则 II.被动审查原则 III.使用法律条款不同
六、商标异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禁用条款: Art.9、10、11 & 12 相同近似商标: Art.28 & 29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七、案例1: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 第1587229号“SUISSE”商标
案例2: 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第1438475号“Reading”商标 商品:“眼镜;太阳镜”等 Reading——异议人提出该词加上Glasses在眼镜行业中常用,所以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Reading无法区别产品出处,缺乏显著性。
案例3: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1632177号“图形”商标 商品:“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商标) 图(米其林轮胎人)——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其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该图形为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 。
案例4:近似—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1449411号“KAREN”商标 商品:“人用药;片剂”等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商标)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 。两商标文字、读音有差别,但组合形式近似。
案例5: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异议人微软公司创办人、董事长BILL GATES(中文译为比尔·盖茨)先生是计算机行业里比较著名的人物。在中国,BILL GATES先生经众多媒体宣传报道,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普通大众所熟知。BILL GATES是异议人创办人的姓名,BILL GATES依法享有姓名权。被异议人将公众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并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BILL GATES比尔·盖茨先生享有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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