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性別友善校園 及案例宣導 羅東高商教師研習 吳楷貴 諮商心理師
壹、性別平等教育基本觀念 一般來說,對於「性別」的定義,皆區分為「生理性別」 及「社會性別」。「生理性別」指的是先天生理上雄性及雌性的區分,而「社會性別」則是文化或社會建構的產物(林麗珊,2003)。 「性別」(gender),其意為由生理的性所衍生的差異,包括社會制度、文化所建構出的性別概念;而「平等」(equity/fairness)除了維護人性基本尊嚴外,更謀求建立公平、良性的社會對待(教育部,2000)。
陳金定(2004)性別之間應互相尊重,且各性別的權利、義務、責任與機會一律均等。 性別也可說是男性與女性的形成原因,並且也可以說明社會大眾對男性行為及女性行為的一種評價(劉秀娟,1998)。 男女雖然在先天構造上有差異,但因家庭、學校、社會、傳播媒體等社會文化對男女生不同的教養態度及期許,此後天環境的影響,使男女生形成不同的發展,因此在成長的過程中,建立起符合預期的「社會性別」之行為(林麗珊,2003)。 陳金定(2004)性別之間應互相尊重,且各性別的權利、義務、責任與機會一律均等。
為何要推動性別平等 學童的學習和發展深受社會文化的影響,如對性別的期望與限制行為,致使學童在有形與無形中接收成人所賦予的性別刻板印象、成見、偏見,甚至造成歧視,而使得校園裡互動不平等的情形。 這種互動失衡的現象對兒童人格成長形成深遠的影響,如否定或窄化其天生的興趣傾向與能力,更可能會使得他們無法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林惠枝,2000)。
性別平等教育在法律的制定下實施,除了以政策詳細規定施行細則之外,教育部更是致力於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展,希望能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歧視,厚植並建立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性別平等教育的功能 激發個人潛能,開創未來,免於受到傳統性別刻板化印象影響; 了解人的基本權益及互相尊重,以減低性別間的偏見、歧視與衝突; 從經濟、社會、文化和教育等各種資源應合理的分享,才可以形成性別平等共存共榮的和諧社會; 旨在建立倫理道德及人性尊嚴之闡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法源:民國93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旨在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實並建立性平之教育環境,在中央、縣市政府、學校均需建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 要義:以教育的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平等,學校應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任務 統整學校各單位資源,擬定實施計劃,落實並檢驗執行成果。 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平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相關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與整合資源。 調查及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及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如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習環境與資源 課程、教材與教學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申請調查與救濟。
學習環境與資源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之性別特質與傾向。 學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協助。
課程、教材與教學 學校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有差別待遇。 教師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原則上對於教材之編選、審查及選用,相關委員會應聘請具有性別意識之教師參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為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準則,明定學校之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並依規定公告週知。
處處皆性別 弄璋、弄瓦 教養、家事、遊戲、體育活動、幹部推舉、生理期、校園活動、身體經驗、校園環境設計、課程教材、情感表達、友誼建立…等。 祭祀、嫁娶、信仰、財產分配…等 家譜、(98年勞委會修改喪理服務考題中,導入性別平等概念,女孩子可以端靈位) 政治語言(辜寬敏:穿裙子的不能當三軍統帥)… 上廁所(男47秒、女91秒),新建築法規提到1:5
權威者也可能會出言不遜 某老師在授課中看到身穿裙裝的女同學,在教室後姍姍來遲,便叫住她到台前轉一圈給全班看,同時說:對嘛!女孩子不用太在乎成績,像這樣打扮漂漂亮亮嫁人就好了..) 某立委說:同志下不了蛋、產不了子、同志婚姻合法化是亡國政策,同志、愛滋病患應被隔離。
性騷擾基本觀念 性騷擾的認定是 — 以「尊重」為核心,只要被性騷擾者主觀認定騷擾者的言語、圖片(如傳播讓人不舒服的影片或圖片)、或行為(如不斷傳簡訊示愛、過度追求、恐嚇分手、偷拍),讓被騷擾者「已有不舒服的感覺」皆可提出性騷擾的申訴,
常見的性騷擾 其中阿魯巴也是屬於性騷擾事件。(不一定與性或身體有關,也包含性別) 鹹豬手、講黃色笑話、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觸、色眼亂喵等。(會發生在異性及同性間) 性侵害在學生群中最常發生約會暴力,尤其是男女朋友之間。 如老師於課堂上播放與主題無關的天體營照片,講黃色笑話,老師在辦公室電腦桌面放女體清涼照等。
認定性騷擾的角度及標準 從被害人的角度認定:考量權力差異因素及維護人性尊嚴,身體主體性之價值觀,性騷擾之認定係以被行為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而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圖。 以合理女人(個人)為標準:在某種可能屬於性騷擾的情況下,對一般女性(個人)所有合於當代情理的觀點。
不被祝福的師生戀 師生之間存在著權力不對等關係,有時學生會受迫喪失自主權,可能在評分、獎懲、錄取、各方面對其他的同學不公平。 教師法:98.11.25增列,教師涉及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不須報備可予停聘靜候調查。性平會查證屬實後,報教育主關機關解聘。(新規定性平會認定屬實直接報請主關機關解聘) 行政、司法雙軌並行:性平會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之影響。
我們的責任 培養性別平等意識:認同性別平等價值,暸界性別不等之現象與原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了解性騷擾/性侵害發生的脈絡:了解階層權力關係,性別權力關係,了解反性騷擾不是反”性”,而是反騷擾,了解反性騷擾不是反“男人”,而是反不平等的對待他人,也不是反”老師”,而是反利用權力差距對學生騷擾。 對權利差距要有敏感度:我們身為老師,因緊守學術、社交活動的基本界線,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倫理。 當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要勇於檢舉。
性騷擾/性性侵害的處理程序 知悉-通報(校安、全國、主管、相關單位) 當事人諮商輔導服務機制(調查與輔導工作分離) 緊急行政措施/協調與保密 申請調查/檢舉:學務處收件,3工作日內交性平會,20日內函覆是否處理,2個月內(必要時可延長至4個月)完成調查與懲處建議,並通知當事人結果及救濟途徑,執行懲處/追蹤輔導/建檔/通報等…
貳、案例討論 案例一 師生戀 案例二 過度追求 案例三 兩小無猜 案例四 00農工狼師 案例五-00高中狼師 案例六-00工商學生性侵 案例七-校長隱匿 案例八- 性騷擾 案例九-大冒險 案例十-阿魯巴
案例一 師生戀 甲女為八年級學生(15歲),近日來導師發現甲女上課精神不佳,常常發呆或一副心事重重的樣子。經過導師的詢問,甲女表示自己與男朋友上週出遊時,男方帶她回家發生了性行為。之後男方有意疏遠她,態度變的很冷淡,自己一方面擔心男友會被別的女生搶走,另一方面也擔心自己會懷孕,不敢告訴男友,怕他會生氣更加冷淡,只將這件事告訴幾個班上的好朋友。再三追問下,導師赫然發現甲女口中的男友,竟然是本校一位未婚的理化老師。
教師如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其將面臨極重的法律責任,本案例中,學生與老師雖為兩情相悅,但因學生未滿16歲,且老師已成年,不適用刑法227-1條得減免其刑之規定。 因社會對教師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與要求,過去常有錯誤觀念,以為若雙方和解就不被起訴,此種說法僅針對告訴乃論的事件。如屬非告訴乃論,仍會起訴,不受雙方和解與否之影響。一般而言,如雙方已和解會從輕量刑,此類事件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緩刑機率高,但在教師身上則因其身分而有較高標準,不一定會以緩刑方式處理,身為教師,不可不更加謹言慎行。
案例二-過度追求 期末段考後下午,童軍團學生在童軍教室進行下星期童軍露營活動的討論,結束後,童軍老師讓幾位幹部繼續留在教室中討論表演節目的細節,並囑咐要儘快離校回家,有事先回辦公室。當幹部陸續離開後,最後僅剩甲生(男-8升9年級)和乙生(女-7升8年級),留下來關電源及門窗。這時甲生趁四下無人,抱住乙生將她壓倒在地後,表示喜歡她,乙生掙脫後匆忙離開教室。
本案明確的是男同學已經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若知悉後可迅速進行申訴。 依性平法第30、31條規定,學校需在接到調查申請書20天內回覆是否受理,在確定受理後,3天內提交學校性平會,決定是否需要成立調查小組,並於二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調查得延長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需以書面向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報告,並應通知申訴人、檢舉人與行為人調查結果報告,並告知申復期限與辦理單位。
案例三-兩小無猜 甲男(9年級)為獨生子與乙女(7年級)為同校學生,互為乾哥乾妹。 每天放學甲男一定在門口等候乙女送她回家,常常引起學校同學羨慕的眼光。一段時間後,甲男不再直接送個案乙回家,而是先到他家休息、喝飲料、看影片。一天醫院通知甲男的父親病危,媽媽前往醫院探視,他沒到醫院探望父親,家裡仍然邀約一群朋友,聽音樂、看A片、談天說地,開懷暢飲;不久甲男表示希望乙女能單獨相陪為伴,於是帶乙女進入臥室,進而兩人發生性關係。客廳外面雖然持續著熱門音樂與喧嘩聲,但是有人背地裡偷窺到這一幕。隔天校園中耳語四起。
學校認為兩造均未滿16歲所以認為都是性侵者,也同時是受害者。 學校未啟動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而是以危機小組來處理,處理不當。 依規定學校以訓導處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並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條),校方需於24小時內依相關規定通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校安通報)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法定通報)。(防治準則第11條)。
案例四-00農工狼師 在學期即將結束的時候,學生到輔導室來申訴有老師以怪力亂神為由對他加以性侵,在得知此事後,學校依據必須24小時內通報的原則通報此事。在了解事情之後,發現受害學生為數不少。還好學校在三天之內召開性平會,因為不久蘋果日報到校採訪,因找不到校長及輔導主任,直接依內幕消息登報,星期一聯合報也以頭版登出。
學校依規定在三天之內召開性平會。 因為新聞媒體的報導,引起了校園騷動,學生無法好好考試,當下決定於放學時集合全校學生,說明學校目前的處理狀況。 家長申請國賠,因此需要學校提供非常多資料,學校的法規、草案等等,因此學校的資料均應備齊,才不會在事件發生之後手忙腳亂。例如:學校是否依規定辦理性別平等相關之教師研習?參加教師有幾人?簽到表都要一一保留。
案例五-00高中狼師 00高中鍾姓導師性侵害女學生,經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沒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將鍾老師暫時停聘二年,二年後這位色師又將回校任教;而不需工作的這二年期間,每月仍可領兩、三萬元的薪水。 之後相關團體集結抗議,召開記者會,要求停聘老師。
該校輔導主任的提醒:務必通報-得知事件24小時內進行113通報及校安通報,並召開性平會。 公義V.S.私情──此位老師人緣很好,在處理事情上會產生很大壓力,此位老師也顯示出脆弱的一面博取同情,但基於公義的立場,並且依同理心立場必須嚴格執行處理,學校老師分為兩派,連相關單位都介入成為學校政治角力。 校長要擔任召集人,專人負責行政,及時對全體師生說明,輔導人員迴避,參予人員確實保密,媒體發言謹言慎行。
案例六- 00工商學生性侵 00工商爆發學生性侵影片上網事件,被害女學生向警方表示,她被前男友將她到資源回收場內,並遭在場的另兩名男同學抓住雙手,被前男友強脫褲子強暴,00工商校方卻在未做調查前,私下協調雙方家長,將性侵影片的男女主角轉學。當事人被迫從校園蒸發,事件引發的後續法律、教育問題卻持續發酵。 有教師向性平協會投訴,性侵事件中的學生被迫轉學,但轉學後沒有機會接受相關輔導,甚至還有學校在發現真相後,無法接受轉學生,又要求原校將其轉回,讓受害人二度、三度受傷。
校方的「嚴重失職」在於未召開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加上延誤通報,二大疏失使得事實真相難以釐清。 學生除了就學權受到影響外,影像曝光更造成嚴重侵權,校方也錯失了對師生機會教育,和對當事學生進行輔導及法律責任追究的黃金時效。 性平法正是要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在通報與調查處理的過程中,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外,更可以提供受害學生後續的輔導與性教育。
案例七-校長隱匿 新北市00國中發生學生戀在廁所偷嘗禁果,同時男代課老師和女學生在此廁所發生性行為,校長和行政人員也獲悉兩人有超越師生情誼的關係,當時校長決定停聘這名代課男老師,而男老師後來又在兩所國中擔任代課,當事者的學生也已經畢業兩年。校長矢口否認。 民代爆料00國中發生師生戀事件,之後主管單位斷然作出懲處,認為校長涉及隱匿師生戀,記大過、調離現職,並由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和律師、教育專業人士等繼續調查有無性侵事證。
特教科長歐人豪說,校長知情卻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及召開性平會調查處理,顯已觸犯法規,教育局對校長處以記大過處分,並先調離校長職務,靜候後續調查。 教育局長林騰蛟說,教育局已要求學校依法召開性平會對師生戀事件進行補調查,萬一涉及性侵(按:女方當時未成年),校長尚涉及隱匿性侵,依法還要罰款(隱匿者會被記大過,並課以三至十五萬元罰款)。
案例八- 性騷擾 小鳳與系上的某位學長才見過一二次面,某次再與學長談及課業問題的時候,S學長話峰一轉,就談及和性、身體有關的話題,不但猜測起小鳳的三圍,還詢問小鳳有沒有性經驗。小鳳覺得錯愕又不舒服,只想趕快逃開。 小玲常進出系上助教的辦公室問問題,某日助教邀小玲單獨出遊,並暗示自己掌有系上實驗成績的大權,如果小玲與他交往,以後將「不必再為實驗成績如此煩惱。小玲不願意,卻深恐如果拒絕,自己重視的實驗成績將受影響。
佳佳班上的一位男同學常會開低級的玩笑,向上次我們在喝芭樂汁,他就說,『ㄟ,你們喝的那個很像精液喔~』還有一次我們辦活動,椅子不夠坐,他就對一個女生說,『要不要坐我大腿上啊?』真的讓人覺得很討厭、很噁心」。 面對性騷擾時… 首先要確定自己的感覺,不論對方是善意、無意還是惡意的騷擾,只要妳(你)讓對方知道妳/你覺得不舒服,對方就應該尊重妳/你的感受。 當然,妳(你)可以判斷狀況,視情況選擇是要勇敢大聲地說「不」,或是婉轉告知對方;是要直接做出反抗,或是請求旁人協助。
案例九-大冒險 四名高中生玩時下年輕人最流行的「真心話大冒險」,其中兩人賭輸,被規定要「同時襲擊一個女生的胸部,且要一人摸一邊」作為懲罰;一名騎機車女騎士被襲胸後飽受驚嚇,記下車號報案。 被害女子被襲擊後當場飆淚,不過卻沒忘記把襲胸的陳姓少年機車車號記下,哭著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陳姓少年,再問出吳姓少年身分,兩人都後悔說,起初覺得好玩,但是襲胸後都覺得很有罪惡感,對被害女子感到很抱歉。
雖然襲胸的只有陳姓少年,不過警方表示,由於兩人有共同犯意,吳姓少年也屬幫助犯,將兩人依性騷擾法治法函送法辦。 警方指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兩人說,「沒想到玩真心話大冒險,會玩到被逮進警察局。
案例十-阿魯巴 台中縣一名國二男生長期被四名同班同學強拉玩「阿魯巴」,還捏他的下體,他怕得不想上學;家長發現兒子的陰莖與睪丸瘀青、挫傷,氣得報警,警方將依強制猥褻和傷害罪嫌將四名學生函送法辦。 四名男學生在警局被告知行為犯法,要被移送法辦,嚇得臉色發白,緊張地說:「阿魯巴只是開玩笑,摸下體是『打招呼』方式,不知道這麼嚴重。」
玩「阿魯巴」會犯法。「阿魯巴」是多人圍攻一人的遊戲,若基於滿足性慾,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的性侵害。即使非基於滿足性慾,也構成刑法第 277條普通傷害罪;若影響被害人生育能力,構成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又「阿魯巴」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具性意味,縱然行為人辯稱並無騷擾意圖,因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為主,著重被害人所受影響,不論行為人有無意圖,故「阿魯巴」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項目的性騷擾。
參、性別平等教育重要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刑法之性侵害定義及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總則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未達性侵害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習環境與資源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課程、教材與教學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學校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請調查及救濟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之。 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 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依本法研擬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發展目標、執行策略、工作項目、經費及人力資源。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相關諮詢: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 間團體等資料;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 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包含空間配置、管理及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其他相關事項。
相關公告,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 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 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教師為執行本法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 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 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總則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之。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的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相關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如法規、必要協助、申復機制、權責單位…)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如:空間配置、管理保全、標是系統、求救系統、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學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教師於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若可能發生應迴避。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發生事件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三個工作日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 學校性平會處理相關申訴案件,得成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輔導人員迴避)。 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當事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雙方有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其對質;申請撤回時學校得繼續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雙方及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為保障雙方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彈性處理出缺勤或考績考核,並積極協助期課業或職務;尊重被害人,減低雙方互動機會;減低再度加害機會;其他必要措施。 學校應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協助: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身分而中止。 對於有關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建議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性平會調查屬實後,學校應自行依相關法規懲處,若證實有誣告則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由該懲處之學校執行,並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遵守配合。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依規定通報時,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接獲申復後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刑法之性侵害定義及罰則 名詞定義: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以性器(含以外)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其接合之行為。 第十六章 妨礙性自主罪
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3-10年)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對未滿十四歲之年女犯之者。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以藥劑犯之者。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攜帶凶器犯之者。
224條 強制猥褻罪(6月~5年)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1條 犯前條(224)而有第222條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類似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法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類似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6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 以上(221、222、224、224-1、225)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有期徒刑。 226-1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犯221、222、224、224-1、225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滿14歲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罰之) 對於滿14歲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1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他相關條文 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6月~5年;猥褻3年以下),未遂犯罰之。 229條 詐術性交罪(3~10年),未遂犯罰之。 229-1條 告訴乃論:對配偶犯第221、224或未滿18歲人犯227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 ……(如血親為性交罪、圖利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233條 使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5年以下,拘役罰金5000元以下),以詐術犯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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