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警械及致命武器」 之案例與研析 引言人:邱俊誠
從案例看槍枝使用的爭議 高雄縣酒客鬧事案 台北縣拒檢逃脫案 雲林縣許舒博委員服務處槍擊案 美國曼菲斯竊盜案
法規與政策怎麼說?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警察單位政策:大膽正確使用槍枝
學者怎麼說? 在「打擊犯罪VS保障人權」的天平上,不可違反法律的程序正義,要尊重人權 Crawshaw, Devlin, and Williamson:任何警察所採取的違反法律或不人性方法之作為,無論此作為可以達成何種結果,均是失敗的警政 當警察使用強制力時,兩個原則必須遵守:一是最小程度強制力,另一是比例原則
射擊教官怎麼說? 警察的命跟歹徒的命不等值的,國家花高額經費訓練出一個優秀警察,怎可輕易犧牲 槍戰時被歹徒打死有六位同仁幫你抬棺,你將歹徒擊斃有三個審級的法官聽你的理由 在情況急迫時(最明顯的就是:歹徒已經持槍射擊警察),警察射擊歹徒致命部位從未被判刑,歹徒也總是以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而非傷害罪被起訴 槍戰是動態的,與射擊場定點射擊完全不同,要懂得自保,尤其要注意後面飛來的子彈
警察眷屬怎麼想? 劉墉的小故事-假如追捕高天民的警察是你先生的話……(婦人對警察的指責:膽小的警察不敢開槍追捕;老婆對警察老公的交代:別逞強,早點回家吃晚飯)
碰到很「講理」的法官怎麼辦? 警察已經具有優勢警力了,怎麼還需要開槍? 警察都會擒拿柔道,為什麼這種情況要用槍? 對喝酒醉的人怎麼可以用槍呢?
警察自己怎麼看待用槍? 法官在冷氣房翻六法全書檢驗混亂槍戰現場瞬間決定生死的用槍時機正確否 想到開槍後要寫報告就不太想用槍了 大部分警察非不得已(例如:逮捕重大犯罪通緝犯或歹徒已向警察開槍)不用槍,子彈飛出去不可預測性太高,但有極少數警察同仁正義感特別強烈,有機會就喜歡用槍去執行社會正義 民事賠(補)償有限,不同單位對用槍同仁給予的支持與協助不盡相同,如遇到法官要求民事先和解情況下,使用槍械後的民、刑事責任往往都是用槍同仁自己面對
檢視強制力的運用層級 強力制伏(Pain compliance):警察在不傷害當事人前提下制伏當事人,例如:以擒拿術控制當事人行動。 運用裝備控制(Impact techniques):此措施是對付反抗者的作為,但不傷害到性命。例如:使用警棍。 致命性強制力(Deadly force):主要是指警察使用槍枝,使用對象是有明顯危害他人生命者或暴力犯逃犯,在不聽警察命令時警察得依據法令使用槍械。
討論事項 警察使用擒拿、警棍與槍械的時機應如何律定最符合執法的比例原則?常年教育應當怎樣配合以符勤務所需? 過去只有警察開槍致人於死時,才會由鑑識人員做現場重建,還原現場與彈道方向,高雄王○○案中嫌疑犯只被打傷,未做現場重建。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因法官認知差異,使得李○○偵查員陷入不利局面。假如現場重建成為警察開槍的標準作業程序,相信很多爭議都可化解。對警察開槍事件,如建立鑑識制度,並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委員會」,給予執行公權力的警察更多保障,是否可行?
討論事項 刑案現場瞬息萬變,部署優勢警力與是否要開槍無法畫上等號,否則警察用優勢警力逮捕張錫銘,何需開槍?當法官認為警察有優勢警力,大可不必開槍,如何與司法單位建立溝通管道,讓用槍標準有共識,並將之列入教育訓練教材內,落實警察同仁大膽正確用槍的理想?借鏡美國使用現場模擬情境,讓非警職人員研判用槍時機可行否?
討論事項 當歹徒朝警察直衝時,假如警察無法看清楚歹徒手中是否握有槍械,朝歹徒腿部開槍,恐怕是必要之惡,至於事後發現歹徒沒有帶槍枝,往往又遭社會議論,警政決策者應如何進行此種狀況之教育訓練?(意即:常年訓練如何有效教導同仁正確使用槍枝,避免誤用及濫用槍枝情況發生) 警察使用槍枝致人於死或重度傷殘,或出勤同仁因公殉職,對警察的心理創傷如何提供協助,以幫助渡過艱困的調適期間?
討論事項 現行針對警察開槍的保護制度付之闕如,警察一旦開槍造成歹徒傷亡,若牽涉到賠(補)償問題,將讓用槍同仁極為困擾,造成同仁不願使用槍枝的心態。此外,在法官認定無明確標準下,嚴重者還有刑事責任的可能。在鼓勵警察同仁大膽正確用槍同時,開槍後可能面對的責任,包含訴訟與賠(補)償,警政單位可建立何種配套措施?「警械使用補償基金會」是否為可行的方法?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