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人員講習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 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 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 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身體的接觸 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故意擦撞、強行搭肩膀或臂、故意緊貼他人等。 【例子】故意緊貼著對方的身體,或故意接近他人,產生身體上的接觸或碰撞等。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言語的接觸 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詢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對別人的衣著、外表和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 【例子】以各式藉口,詢問有關性的問題;「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我在你心裡!」等。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非言語的行為 故意吹口哨或發出接吻的聲調、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如色情書刊、海報等。 【例子】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發出尖叫聲;公開張貼色情海報、轉寄色情信件等。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以性作為賄賂或要脅的行為以同意性服務作為藉口,來換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為。 【例子】老師暗示要求約會,作為承諾及格或加分的條件;上司以職位的升遷、調遷,來要脅他人同意進行性服務等。
如果被性騷擾,你該怎麼辦? 相信自己的直覺。 大聲呼喊性騷擾。 尋求情緒支持。 清楚記下性騷擾發生的情境與保全事證。 以直接或間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人事室尋求協助。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行為人?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學校有關性騷三法
性騷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 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
三法主管機構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 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部 性騷擾防治法:內政部
適用對象 性平事件(校園性騷擾) :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工作平等事件(職場性騷擾)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性騷擾(一般性騷擾):除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者外均適用
申訴單位 性平事件: 1.加害人為校長時,被害人向教育部申訴。 2.加害人為教職員工或學生,被害人向加害人學校性平會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事件:向僱主申訴。 性騷擾事件: 1.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加害人服務 單位申訴。 2.加害人不明或不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縣市警察機關申訴。 .
處理單位 性平事件: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性別工作平等事件: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性騷擾事件: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
導師或系所主管獲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知悉相關訊息後,尊重求助者意願協助提出申訴(向性平會提出申訴),若求助者無意提出申訴,請以密件方式通報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循非正式申訴模式處理之,並請協助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及課業協助。 為免求助者事後改變心意決定提出申訴,不論求助者第一時間是否決定提出申訴,導師或系所主管僅概略了解事件狀況即可,切勿先行自行深入了解,致使案情複雜化。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含申請人、被申請人、檢舉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規定,對於相關當事人之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規定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之,導師或系所主管不宜於其他會議或場合審議、討論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管道 盡可能於事件發生一個月內提出申訴,或是等你準備好了,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求助或申訴。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具名申請調查。 性平會於接獲申訴事件三天內將案件轉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受理後,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之。 學校視求助者意願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課業協助、陪同就醫、報警、緊急安置、庇護等服務。
校安通報 啟動校安通報機制(軍訓室、校安中心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社工等人員於執行職務之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定通報)。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機關
怠為通報 怠為不通報之行政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明列通報的責任主體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 不需徵得受害人同意 24小時內需通報 通報人身份保密 罰 則
怠為不通報之行政罰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制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同法第36條明定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進行通報,可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證據之責任 性平法第36條之1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本校性騷擾申訴窗口 受害人 加害人 適用法律 申訴窗口 申訴專線及信箱 本校 學生 學校(含他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平會 (校長為加害人時,向教育部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專線:(04) 23924505分機2301 教職員工 本校學生 專線:(04)23926758 性騷擾防治專用信箱:personel@ncut.edu.tw 本校教職員工 性別工作平等法 人事室
本校可以運用的資源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網頁: http://gender.ncut.edu.tw/bin/home.php 諮商輔導中心 提供精神上支持、心理諮商,陪伴個案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電話:(04)23921932
本校可以運用的資源 校安中心 24小時協助教職員工生緊急事故處理。 24小時緊急應變電話: (04)23928053
相關訊息網站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 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http://tgeeay2002.xxking.com/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