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介紹前述固化法之定義、原理及技術分類、固化成效之評估方法、委託固化處理之行政作業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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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介紹前述固化法之定義、原理及技術分類、固化成效之評估方法、委託固化處理之行政作業流程等。 第五章 固化處理 本章介紹前述固化法之定義、原理及技術分類、固化成效之評估方法、委託固化處理之行政作業流程等。

垃圾焚化產生之飛灰若其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列之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應以固化法、穩定法、電解法、薄膜分離法、熱蒸發或熔煉法處理。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可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5-1 固化之定義及目的 1.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之定義 5-1 固化之定義及目的 1.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之定義 (1)固化:指用固化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固化之處理方法。 (2)穩定法:指利用化學藥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或反應使事業廢棄物穩定化之處理方法。 2. 依據我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對固化之定義: (1)固化法:指以固化劑與飛灰進行物理結合,使其衍生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於固化後第一天內達十公斤 / 平方公分,達到限制有害成分溶出或移動之處理方法。 (2)穩定化法:指可將飛灰中之有害成分轉換成無害成分或降低其有害性之處理方法。

美國環保署對固化 / 安定化等相關專業名詞定義 (1) 安定化 (stabilization):將有害污染物轉變成低溶解性、低移動性及低毒性之物質,以減少廢棄物具有害潛力之技術。 (2) 固化 (solidification):添加固化劑於廢棄物中,使其變為不可流動性 (non-flowable),或形成固體 (monolith) 之過程,而不管廢棄物與固化劑之間是否產生化學結合。 (3) 固定化 (fixation):具有穩定化及固化二種作用之技術。 (4) 限定化 (immobilzation):將毒性化合物固定在固體粒子表面上,以降低其危害性之技術。 (5) 匣限化 (encapsulation):毒性物質或廢棄物顆粒,與加入之穩定劑、固化劑凝聚,而被包匣或覆蓋之過程。 (6) 內匣限 (micro-encapsulation):廢棄物顆粒直接與添加劑形成包匣作用。 (7) 外匣限 (macro-encapsulation):許多廢棄物顆粒或已被內匣限顆粒利用整個外圍包裡之方式聚集 ( 例如以鼓形桶包匣 )。

廢棄物固化產物之特性 1. 固化劑與廢棄物作用而產生具相當抗壓強度之固體物,進行最終處置時,不易因受壓破碎而使污染物滲出導致污染環境。 1. 固化劑與廢棄物作用而產生具相當抗壓強度之固體物,進行最終處置時,不易因受壓破碎而使污染物滲出導致污染環境。 2. 因固化劑充滿固化體孔隙,可減少廢棄物之透水、透氣性,且當污染物曝露在滲透過之液體中時,其污染物溶解度降低。 3. 固化劑將分散之廢棄物顆粒膠結聚集於固化體內,使會發生污染物轉移溶出的廢棄物表面積減少。 4. 部份固化劑與廢棄物發生物理化學反應,改變原廢棄物之特性,使具污染或危害性之成分穩定化,不致釋出而對環境產生危害。

固化技術之應用時機 1. 有害廢棄物最終處置 ( 土地處置 ) 前之前處理 1. 有害廢棄物最終處置 ( 土地處置 ) 前之前處理 如液體有害廢棄物、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之重金屬超過相關規定者超過認定標準之含重金屬之污泥、都市垃圾焚化飛灰、反應灰等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進入封閉型掩埋場之前先藉固化處理技術將其穩定化,減少廢棄物於進入掩埋場後污染物在環境中移動之可能性。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十七條之規定,具有毒重金屬溶出毒性之有害廢棄物應以固化等技術進行中間處理使其TCLP溶出量降低至法規標準以下。

2. 土壤遭廢棄物污染場址整治 (1) 改變廢棄物之物理特性,包括相變化 ( 由液相轉變為固相 )、降低溶解度、蒸氣壓等,使污染物之向外擴散與流佈之速率與可能性降低。 (2)降低廢棄物所含污染物之移動性、溶解度及所能穿透孔隙率。 (3)降低污染物之毒性或去毒。

3. 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 垃圾焚化飛灰、反應灰  電鍍製程等事業廢水處理程序所產生之含重金屬無機污泥  金屬基本工業如電弧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及污泥 廢料回收工業如廢電線電纜粉碎分選回收產生之集塵灰 降低廢棄物中所含毒性重金屬等污染物在環境中移動之速率,使其相關之污染物TCLP溶出濃度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規定,俾進入衛生掩埋場進行分區獨立掩埋作業或其他最終處置。

5-2 固化 / 穩定化之原理及作用機制 固化 / 穩定化之原理 5-2 固化 / 穩定化之原理及作用機制 固化 / 穩定化之原理 化學上,水泥能提供大量鹼性物質,使重金屬形成具較低溶解度之重金屬氫氧化物或碳酸鹽化合物,減少重金屬之物質之溶出與危害; 物理上,水泥除與水發生水化反應產生具抗壓強度之固化結構體外,與廢棄物間亦產生黏結作用 (cohesive and adhesive)、吸附作用 (adsorption)、匣限作用 (encapsulation) 及固定作用 (fixation),此作用亦皆具有重金屬穩定化之效果。

固化 / 穩定化之作用機制 1. 外匣限 (Macroencapsulation) 2. 微匣限 (microencapsulation) 以鼓形桶包匣或表面瀝青塗敷等方式將已聚集之廢棄物顆粒或已被微匣限顆粒之外圍整個包裹之方式。 2. 微匣限 (microencapsulation) 廢棄物顆粒直接與添加劑接觸,添加劑直接將廢棄物顆粒表面包匣。 3. 吸 收 (absorption) 固化處理過程中,有害成分穿透進入吸收劑內部而進入其內層結構中而被截留於吸收劑中,常用於廢棄物固化處理之吸收劑包括土壤、飛灰、水泥灰、石灰等。 4. 吸 附 (adsorption) 固化處理過程中,有害成分藉物理或化學作用,與吸附劑表面產生靜電力、凡得瓦爾引力及氫鍵等作用後附著 / 鍵結於吸附劑表面,而被固定於吸附劑之表面之行為。

5. 沉 澱 (precipitation) 其中 Me:金屬離子。 6. 去 毒 (detoxification) 在穩定化過程中,有害成分與添加劑所提供或釋放之氫氧基、硫離子、碳酸鹽、磷酸鹽等產生反應,形成溶解度積較低之穩定、不溶性化合物。金屬之碳酸鹽溶解度較氫氧化物為小,若在較高pH條件下,固化或穩定化產物中之金屬離子將會由其氫氧化物轉變為更穩定之碳酸鹽化合物。 其中 Me:金屬離子。 6. 去 毒 (detoxification) 在穩定化過程中,將高毒性廢棄物有害成分轉變為較低毒性。例如利用二氧化硫、元素鐵 (Zero-valence Iron) 等還原劑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可降低廢棄物之毒性。

5-3-1 固化處理技術分類 水泥、石灰、火山灰、石膏及矽酸鹽 5-3-1 固化處理技術分類 水泥、石灰、火山灰、石膏及矽酸鹽 環氧樹脂 (epoxy)、聚酯樹脂 (polyester)、瀝青 (asphalt/bitumen)、聚烯烴 (polyolefins) 及尿素甲醛樹脂

水泥固化法 (Cement-based process) 廢棄物中加入波特蘭水泥、專利固化劑和其他如燃煤飛灰類之添加劑,與水混合並經適當混拌與養護 ( 生 ) 後形成類似岩石而具抗壓強度之塊狀物,將污染物包封而穩定於固化塊中。 多數無機有害廢棄物均可直接和水泥和其他添加劑混合處理。 水泥固化法成功地應用於處理含高濃度重金屬之污泥,水泥pH值甚高,高pH狀態之固化體內重金屬可轉變為不溶性之氫氧化物或碳酸鹽,且水泥塊類似離子交換樹脂,可截留重金屬。

水泥固化法相關設施

2. 石灰固化法 (Lime-based Process) 利用生石灰與磨成細粉之矽化物、卜作嵐 (pozzolanic) 物質及水反應生成類似混凝土之堅硬物質。其中常用之矽灰物質包括燃煤飛灰 (coal fly ash)、爐石 (slag) 或水泥窯 (cement kiln dust) 等

3.熱塑物固化法 (Thermoplastic-based Process) 利用石蠟、聚乙烯或瀝青等熱塑性材料在高溫具可塑性之特點,將廢棄物乾燥,再與前述材料在130至230之高溫下混合,最後使其冷卻成型而固化之方法。採用本法處理之固化處理產物在最終處置前尚需置入鋼桶或以熱塑劑再加以物理性的覆被 (coating),降低最終產物之滲水性。 操作過程需要特殊的設備將廢棄物與固化劑加熱及攪拌,設備及操作費用較高。 對於能溶解瀝青或其他熱塑性材料之有機溶劑及含高濃度的強氧化劑 ( 如硝酸鹽、氯酸鹽及過氯酸鹽等 ) 等廢棄物,不能利用熱塑物固化法進行固化。

4. 有機聚合物固化法 (Organic polymer Process) 以高分子單體與廢棄物充分混合,將廢棄物與固化劑發生物理性黏結而成為一體,攪拌聚合後形成如橡皮般之最終產物。 高分子聚合物並未與廢棄物發生化學性之鍵結,其作用係將廢棄物截留於固體物內。 常用之高分子單體有尿素甲醛、乙烯及聚脂樹脂等,其中以尿素甲醛之應用較為普遍。本法固化劑之用量不高,單體及觸媒之總量僅約為廢棄物重量之3% 。

5. 包封法 (Encapsulation technique) 廢棄物被結合劑 (binder, binding agent) 覆裹而達安定化,可區分為微表面包封 (micro-encapsulation) 與巨表面包封 (micro-encapsulation) 兩種。 微表面包封是將廢棄物與包封劑混合,而每一個廢棄物小顆粒上均裹上一層不透水之保護膜。 巨表面包封則係於經固化後之大塊廢棄物表面,再敷上一層高分子化合物,使其與外界隔離。 操作方法是先以少量聚丁二烯等結合劑與有害廢棄物混合形成廢棄物塊,進行微包封處理,再於此塊狀物之表面包上一層高密度聚乙烯進行巨包封處理。 特點係廢棄物中污染成分受微包封及巨包封雙層防護而不易釋出,且可耐外壓,但處理費用相當昂貴。

6. 玻璃化 玻璃化主要乃使廢棄物與玻璃狀物質融合凝固,再行最終處置。由於玻璃狀物質之產物十分穩定,因此可用以固化放射性廢料等有害廢棄物。 7. 吸附法 針對有害液態廢棄物,先以活性碳、無水矽酸鈉及沸石等吸附劑將液體中之有害成分吸附於固體表面,但吸附於吸附劑表面之有害成分因與吸附劑之鍵結力不甚強而具再溶出之潛力,因此吸附後之吸附劑需再進行後續處理,例如添加水泥等固化劑進行固化,或可經燒結製成陶瓷固化體,再予以最終處置。

8. 自行膠結固化法 以少部份 ( 重量比8~10%) 將作為固化劑之含硫酸鹽或亞硫酸鹽廢棄物或脫水污泥,在控制條件下鍛燒而形成脫水膠合化之硫酸鈣或亞硫酸鈣。再將脫水膠合化產物與大量污泥、廢棄物混合,另外加其他之添加劑來進行固化。 9. 可溶性矽酸鹽固化法 本技術為水泥 / 可溶性矽酸鹽固化法之前身,通常僅利用矽酸鹽之膠凝性質使廢棄物固結,強度較差,常應用於建築工地地基或土壤注入,改變地質。 10. 石灰窯灰 / 水泥窯灰固化法 利用石灰或水泥窯產生灰燼作為固化之添加劑,因硫酸鈣含量較高致固化體膨脹率高,增加後續處置費用。

熔融固化法 將集塵灰、廢棄物焚化灰渣、污泥等物質單獨或混合予以加熱至熔流點 (pouring-point,約1300攝氏度) 以上,使熔化形成流體,所含部分之有害物質如有機物進一步氧化、重金屬揮發,其餘無機物則存留於熔融態之熔渣 (slag) 中產生穩定化 / 固化作用,最後流出之熔融物冷卻後形成安定化之熔渣 (slag) 熔渣之主要成分乃是由被蘊含在被處理廢棄物中氧化矽、氧化鈣、氧化鋁等成分所組成,可作為土木級配料而進行再利用。 本法無需加入任何添加劑,減容效果佳。 雖然熔融處理法反應機制尚未完全清楚且有耗能、處理費用高之缺點,但在未來垃圾焚化灰渣之處理上,仍深具發展潛力。 以熔融固化法處理含重金屬廢棄物時,需特別考慮揮發性高之Hg、As、Cd、Pb氯化物等揮發逸散問題,其空氣污染物防治設備所收集之飛灰可能含高濃度重金屬,應妥善處理後再進行最終處置。

熔融固化法之處理流程

廢棄物熔融處理技術之種類 熱源 加熱方法 溫度 適用廢棄物 回收物利用 燃料 焦碳 污泥 都市垃圾焚化殘渣 壓縮垃圾塊 塗料殘渣 隔熱材料、道路材料、可燃氣體、土材 重油 電熱 電波 道路骨材、土建材料 微波 電漿

燒結固化法 將各種含重金屬廢棄物經過秤重調整配比並添加安定劑等添加劑後,逕行研磨、混合及射出成型後,置於高溫爐中以進行燒結反應,燒結過程中原本為粉體狀之廢棄物粒子藉表面溶解與反應等作用而相互接合,產物經退溫程序後成為安定無害化之產品。

燒結固化法之處理流程

各種固化技術之優缺點比較 處理技術 作用特性 適用對象 優 點 缺 點 水泥系固化法 屬於微匣限處理,具物理及化學作用。 優  點 缺  點 水泥系固化法 屬於微匣限處理,具物理及化學作用。 重金屬、廢酸、氧化物。  水泥之混拌,澆注技術已相當普遍。  對廢液中化學物質之變動有相當承受力。  可由水泥與廢污之比例來控制固化體強度及不透水性。  不需特殊設備,成本較低。  廢污不需前處理。  廢污中若含有特殊之鹽類,會造成固化體之崩解。  有機物之分解造成裂隙,增加滲透性,降低結構強度。  大量水泥之加入,增加固化結構之體積。 石灰系固化法 為波特藍反應具封孔作用。  所需物料價格低,取得容易。  操作不須特殊設備及技術。  在適當之處置環境,可維持反應持續進行。  固化體強度較低,且需較長之養護時間。  有較大之體積膨脹,增加清運處置困難。

處理技術 作用特性 適用對象 優  點 缺  點 熱塑性固化法 具包裝,阻隔作用為物理性處理技術,需加熱程序。 部分非極性有機物、廢酸、重金屬。  固化體之滲透性較其他化學處理為低。  對水溶液有良好之阻隔性。  需有特殊之設備及專業人員操作。  廢污中若含有氧化劑或揮發性物質,加熱時可能會著火或溢散。  廢污需先乾燥、破碎才能進行操作。 有機聚合物固化法 屬於物理作用,需加催化劑催化單體之聚合化。 有機物、廢酸、鹽類。  只有少量之添加即可處理多量之污泥。  固化體較其他固化法有較低之密度。  不需先將廢污脫水乾燥。  尿酸甲醛單體所需之催化劑為強酸,此對高pH環境之重金屬不利。  部分有機聚合單體具生物分解性。  固化體需外加容器密封,才能出場處置。

各種固化技術之優缺點比較 處理技術 作用 特性 適用 對象 優 點 缺 點 玻璃固化法 為熱熔包封作用,屬物理性處理技術。 優  點 缺  點 玻璃固化法 為熱熔包封作用,屬物理性處理技術。 不揮發性之高危害性廢污、核能廢料。  玻璃體之高穩定性,可確保固化體長期穩定。  可利用廢玻璃屑作固化處理。  對核能廢料之處理已有相當成功之技術。  對可燃或揮發性之廢污並不適用。  高溫熱熔需消耗大量能源。  需特殊設備及專業人員。 燒結固化法 高溫燒製而成,具物理、化學作用。 不具揮發性廢污。  燒結體之性質穩定,結構強度高。  燒結體不具生物反應性及著火性。  對可燃性或揮發性廢污並不適用。  需要特殊設備及專業人員。 各種固化技術之優缺點比較

5-4 廢棄物特性對固化作用之影響 可用以有效處理無機性之有害成分之廢棄物固化技術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熱塑性固化法及有機聚合物固化法等,但應注意含強氧化劑、有機溶劑及強酸性等廢棄物成分不宜以有機聚合物固化法進行處理 含有機成分之有害廢棄物,由於有機物容易因分解而使固化體產生空隙而發生崩解,增加再溶出之可能性,一般情況下不單獨採用固化法進行處理。

廢棄物成分對固化 / 穩定化之影響 處理方法 廢棄物成分 固化 / 穩定化處理方法 水泥固化 石灰固化 熱塑性固化 有機聚合物固化 有 機 有機溶劑及油 妨礙凝固,從蒸氣散出 許多會妨礙凝固、從蒸氣散出 加熱時有機物會蒸散 阻礙凝固 固體有機物 塑膠、樹脂 良好,常能增加耐久性 可用作結合劑 會阻礙聚合物凝固 無   酸性廢棄物 水泥會被酸破坏 適 合 結合前可能會被酸破壞 氧化劑 引起結構崩裂、起火 引起結構崩潰 硫酸鹽 阻礙凝固,並引起分解 因脫水、吸水而裂開 鹵化物 易於滲出,並引起分解 大部分易滲出,且阻礙凝固 會脫水 重金屬 低pH會溶解 放射性物質 廢棄物成分對固化 / 穩定化之影響

5-5 固化處理之操作程序及選擇 5-5-1 固化處理法之操作程序分類 5-5 固化處理之操作程序及選擇 5-5-1 固化處理法之操作程序分類 1. 圓桶處理法 (In drum processing) 係將廢棄物及固化劑置於金屬製圓筒中,經加水攪拌、混合與養護凝固後,將固體物與圓筒一起進行最終處置。 2. 工廠處理法 (In plant processing) 以特別為固化程序設計之處理廠來處理廢棄物,可區分為處理自身廢棄物或專業性之廢棄物代處理廠。 3. 移動處理廠 (Mobile plant processing) 固化處理設施係安裝於具機動性之運輸車輛或屬拆卸式,可送至廢棄物產源機構進行廢棄物之處理。 4. 現場處理法 (In-situ processing) 針對被非法棄置於土地之廢棄物,將固化劑與地表之廢棄物混拌,以促使其凝固並將有害成分穩定化。

固化處理程序之選擇 1.廢棄物之物理化學特性及技術可行性 固化處理程序之選擇 1.廢棄物之物理化學特性及技術可行性

2. 程序型態及要求 考慮實際廢棄物型態、貯存方式、數量及相關設施與空間之限制,選擇最適化之固化處理操作方式 。 3.     固化產物後續之最終處置 所產生之固體物如需運送時應考慮其重量及體積,若擬採土地掩埋,除應符合衛生掩埋場或封閉掩埋場之規定外,應盡量選擇固化產物體積最小化之固化操作方式。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既設之衛生掩埋場應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檢驗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之重金屬濃度,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2) 新設之衛生掩埋場,除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外,應有獨立分區之設施,設置間隔堤 ( 牆 ) 及防止滑動、崩塌之設施,並符合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3) 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如發現重金屬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或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有重金屬污染之情形者,應速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

廢棄物之固化成效因不同之固化技術而異,選擇固化技術時應考慮使固化產物後能達到法律規範之最低要求。 4. 法規之規定 廢棄物之固化成效因不同之固化技術而異,選擇固化技術時應考慮使固化產物後能達到法律規範之最低要求。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 / 平方公分以上。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處理者,其溶出試驗結果應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並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理,其採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固化產物採再利用者,應依再利用相關規定申請。因此,選擇固化處理程序時,應使固化產物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

5. 經濟性 影響固化處理經濟性之因素包括以下各項:廢棄物特性、運輸費用、處理方法、法律規範要求之最低處理標準。 不論從理論及工程技術層面上考量,幾乎全部有害廢棄物均能固化以符合法律規定,但部份固化方法須添加大量固化劑以克服廢棄物本身特性所造成之問題,此時將使固化技術喪失經濟上之誘因,因此須另行考慮其他經濟及技術上均可行之處理程序。

5-6 固化 / 穩定化處理成效之評判 廢棄物固化 穩定化處理成效評估與檢測分析項目

5-6-1 物理測試方法 1. 指標特性試驗 2. 密度試驗 (1) 粒徑分析:測定固化前後之廢棄物之粒徑大小與分佈。 5-6-1 物理測試方法 1. 指標特性試驗 (1) 粒徑分析:測定固化前後之廢棄物之粒徑大小與分佈。 (2)pH值測試:測定廢棄物及固化產物之pH值,其高低將影響溶出液之特性。 (3)含水率試驗:測定廢棄物之含水率,決定固化處理前是否需要前處理。 (4)流動液體試驗:了解廢棄物本身是否有自由液體存在。 2. 密度試驗 (1)外觀密度測定:測定固體物之單位容積重或假比重。 (2)圓柱測試法:現場測定泥土或泥土狀物質之密度。 (3)砂 - 錐測試法:現場測定泥土或泥土狀物質之密度。 (4)固形物密度測試:測定固化後之塊狀廢棄物之密度。

3. 透水性試驗 (1)定水頭試驗法:保持固化產物上方之壓力水頭,使測試液體穿過固化體以測定水流穿過固化體之速率。 (2)變水頭試驗法:變動固化產物上方之壓力水頭,使測試液體穿過固化體以測定水流穿過固化體之速率。 4. 強度試驗 (1)單軸抗壓強度:以萬能抗壓試驗機,測定固化體之無圍抗壓強度,評估固化體承受機械壓力而不破碎之能力。 5. 耐候性試驗 (1)凍 - 融試驗:連續將固化體進行冷凍及融解程序,判斷在重複凍 - 融條件下,固化體之忍受性或損毀行為。 (2)凍 - 濕試驗:連續將固化體進行冷凍及潤濕程序,判斷在重複凍 - 濕條件下,固化體之忍受性或損毀行為。

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TCLP),模擬自然條件酸性沉降對固化體之侵蝕破壞作用,評估固化體中有害成分再溶出之可能性 5-6-2 化學測試方法

1. TCLP試驗目的及適用範圍 (1) 目的:輔助「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提供作為溶出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判定屬有害及無害廢棄物之基準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固化處理後固化體排除有害認定之檢測依據。 (2) 適用範圍:此方法用於測試固相、液相或多層相之廢棄物中有機、無機污染物。若廢棄物之含量分析顯示其中污染物之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則不必操作此溶出程序。

2. TCLP之試驗程序及影響因子 (1) 樣品代表性:試驗樣品常因不均勻而影響其代表性,為得到較可信賴之溶出試驗結果,通常測試一個以上之樣品,當重複分析樣品之測定結果偏差小於一定範圍之品保與品控要求始可被接受。 (2) 試樣本身性質:含高鹼性物質之廢棄物於TCLP溶出過程可將毒性溶出試驗中之酸性溶媒加以中和,降低其對廢棄物中重金屬之溶出能力,導致影響TCLP試驗程序之測定結果。 (3) 溶媒與固體廢棄物之重量比:我國之TCLP程序中規定廢棄物與溶媒之固液比為100 g廢棄物 / 二公升溶媒。

(4) 萃取時間:我國之TCLP程序中規定廢棄物之震盪萃取時間為18+2小時。 (5) 濾紙之種類、有效孔徑與壓力:不同之濾紙其適用對象不同;且孔徑愈小,則濾液中固體含量愈少。 (6) 萃取震盪方式及轉速:通常旋轉式混拌之效果要比上下或前後振盪之混拌效果佳。我國之TCLP程序中規定萃取時之震盪萃取器應符合規格要求,旋轉裝置 (Agitation apparatus) 應能將萃取容器以30+2rpm之頻率上下翻轉。 (7) 溶媒之pH:一般而言,溶媒之pH較小時,重金屬之溶出量較大。

(8) 試樣之粒徑大小:在未達到溶出平衡前,試樣之粒徑愈小或表面積愈大,則試樣與溶媒之接觸之總表面積愈大,總溶出量也愈大。我國之TCLP程序中規定,若廢棄物固體每克之表面積大於或等於或可通過9.5 mm之標準篩網,則不需要減小顆粒,逕行至萃取液選擇步驟;否則應先壓碎、切割或磨細,使其能通過9.5 mm之標準篩網。 (9) 試樣之固體物含量及含水率:我國TCLP程序中規定,若固體含量大於或等於0.5%,則逕行依相關規定決定廢棄物是否需要減小顆粒步驟處理。若固體含量小於0.5%,則逕行將濾液視同為萃出液作處理。

5-6-3 生物測試方法 1. 土壤平盤計數 (Soil Pate Counts) 5-6-3 生物測試方法 1. 土壤平盤計數 (Soil Pate Counts) 比較三種微生物之族群於廢棄物添加前後之總平盤計數與變動情形,藉以判斷土壤 ── 廢棄物混合物之相對毒性。 2. 土壤呼吸作用 (Soil Respiration) 比較廢棄物添加前後微生物行好氧呼吸產物二氧化碳之產量與變動情形,藉以評估土壤 ── 廢棄物混合物之相對毒性。 3. 微生物毒性 (Micro-toxicity) 比較廢棄物添加前後之生物螢光之增減與變動情形,據以判斷土壤 ── 廢棄物之相對毒性。

5-7 事業廢棄物委託固化 / 穩定化處理之行政作業

5-7-1 廢棄物有害特性定期檢測與紀錄保存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擬採固化處理之含重金屬污泥及焚化飛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機構 ( 事業 ) 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環保署公告「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事業對其有害事業廢棄物應執行檢測之規定與頻率: 1. 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表列排除核准者,應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2. 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3. 前款規定應檢測之廢棄物,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自第三次起每一年檢測一次。 4. 第二款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處理方法或設施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檢測。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至少一年檢驗一次。 6. 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 7. 報告書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之批次予以分類,並逐年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並應保存七年。

5-7-2 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指定公告事業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5-7-3 依法進行委託作業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5-7-3 依法進行委託作業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

5-7-4 相關申報作業 1. 基本資料之申報。 2.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3.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5-7-4 相關申報作業 1. 基本資料之申報。 2.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連線申報前季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用量、主要產品產量、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等資料。 3.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1)應於連線申報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一併申報事業內廢棄物貯存方式、種類、數量、預定處理日期等資料。 (2)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方式、種類、數量、預定處理日期等資料。

4.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申報 (1)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清除前七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 (2)自行處理者,應於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收受日期時間、處理方式、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3)自行輸出廢棄物境外處理者,應於廢棄物裝船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 ( 市 ) 申報運送機構、報關單號碼、貨櫃號碼、裝船日期等英文資料。

5-7-5 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 5-7-5 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 經公告指定之不同規模事業機構應依規定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設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