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及價格分析 (基礎訓練課程3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工程會課程大綱 一、課程介紹 七、採複數決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二、決標與價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協商措施 九、成本分析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七、採複數決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協商措施 九、成本分析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利潤分析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十三、結語
一、課程介紹 政府預算有限且來自於納稅大眾,因此價格在採購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很多,例如採購法第11條、第34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本課程將針對採購法關於底價、標價、成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並配合實務解說,盼有助於採購專業人員於日後實際採購作業之進行。 本項課程涵蓋:決標與價格、採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高標、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原則之採購、協商措施、成本分析、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利潤分析、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等11單元。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 三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第 四 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00年7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發布
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 (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 (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 四、旨揭功能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 五、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10000325800
「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 一、依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授主信字第1000008312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五決定辦理。 二、旨揭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各階段事項,並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 三、相關文件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10100038440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1.底價核定時機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檢視個案有無須依規定訂定底價;須訂定底價之案件,底價表預算金額是否與預算書或申購簽核准金額相符?有無依規定訂定底價,有無高估底價。 3.查察個案底價有無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工程及資訊服務採購有無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訂定底價。底價表預計金額應檢附之分析資料是否齊全? 4.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底價外,查察是否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5.底價簽核程序是否以密件方式處理?查察底價是否依本法第34條規定保密。 6.計費方式與廠商報價是否相同(例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中公費是否為公告之定額或擇定適當比例)? 7.最有利標採購案,第一、二次評選委員會相關文件(成立簽呈、會議紀錄、評選評分表、委員聲明書、評選委員意見表、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及其他附件)是否齊全?是否依規定辦理?□或規格標是否完成? 8.邀標之投標廠商投送之計畫書,需求單位是否審定(須附審核表或審查會議紀錄)? 9.最優勝廠商與議價廠商是否相符? 10.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者,訂定底價前有無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11.採購過程有否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是否已確定解除? 12.預算未通知先行辦理之採購案,如調整金額與原公告範圍差距過大之案件是否依規定辦理工作項目調整(工作項目調整表,只得減列不得增加項目)? 13.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工程採購底價建議金額是否PCM完成審核及建議? 14.查察有無工程會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有關訂定底價序之錯誤態樣。『10之(17)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價格分析在政府採購運用之時機 一、概算、 預算之訂定。 二、底價分析。 三、不訂定底價採購案,廠商報價分析。 四、最有利標廠商報價之評選(工作小組初評)。 五、採購法第58條,廠商報價偏低分析。 六、契約要項第21條(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或較優價格比較。 七、施行細則第25條同等品價格比較。 八、共同供應契約第4條,履約地不同之價格比較。 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7條,節省經費分析。 十、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應減價格分析。
100年5月至10月底價標比及預算標比 月份 決標件數 底價合計 預算合計 決標金額合計 底價標比 預算標比 10005 4,244 30,453,521,652 33,854,275,372 26,419,011,547 86.75% 78.04% 10006 4,136 31,715,087,864 34,574,359,850 27,589,941,616 86.99% 79.80% 10007 4,497 35,545,256,660 38,404,847,014 31,081,432,462 87.44% 80.93% 10008 4,425 39,892,832,671 44,019,139,676 35,580,584,541 89.19% 80.83% 10009 3,953 30,884,280,544 33,459,062,123 26,429,245,414 85.58% 78.99% 10010 3,727 21,693,190,345 23,385,088,439 19,166,307,506 88.35% 81.96% 資料日期:100年12月12日 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所需「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簡稱底價標比)及「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預算之比值」(簡稱預算標比)統計資料(100年10月份)說明:本標比計算方式為每月初計算往前推2個月之該月份標比(配合各機關決標公告應於決標後30日內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例如:於7月5日,計算5月份之標比;因6月份部分決標結果,機關可能尚未登錄),取該月份工程類統計案件計算,以各案決標日為基準,並扣除『超底標決標』及『決標金額小於零』之案件。
標比在採購系統及報表--標比異常 工程會定期公布『決標金額與底價差距95%以內之中央政府工程類標案明細 』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一覽表:決標金額(或標價金額) /底價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紅色警訊之統計資料: 紅色警訊 R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1倍以上。 R2: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以上。 R5:兩個黃燈以上。 黃色警訊 Y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0.5倍以上,但未達1倍。 Y2:得標廠商之報標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0.5倍以上。
二、決標與價格 2.1決標原則 採購法中關於決標原則,規定於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由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決定適當之決標原則: 二、決標與價格 2.1決標原則 採購法中關於決標原則,規定於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由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決定適當之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訂有底價/不訂定底價 複數決標 分項 數量組合(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政府採購法方式之各種組合 公開招標 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不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限制性招標 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不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最有利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與價格 決標方式:底價訂定:廠商價格 計費方式(契約價金計算方式) 付款方式(費用支付方式、條件)
政府採購法方式之各種組合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 招標 投標方式:個別投標、共同投標 開標方式:分段開標、不分段開標 決標方式:最低價標、最有利標、複數決 標、最高標(訂底價/不訂底價/總價/單價/折 扣率/費率/管理費) (訂底價/不訂底價) 共同供應契約、委託代辦 其他:統包、異質採購最低標、細63
(一)、最低標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I項第1款)
(二)最有利標決標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100.1.26修正
(三)最高標決標 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權利(回饋)金或租金最高標 工程或財物數量最高標 回饋條件或方案最優沃 底價核定與最低標底價邏輯相反
(四)複數決標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4款) 複數決標程序89010368
2.2價格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1/3 (一)採購法第11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http://gpic.pcc.gov.tw/),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如下所示,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基本圖庫、標單作業。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2/3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3/3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底價訂定流程 承辦單位 檢具文件 底價訂定流程 ‧奉核原簽 ‧補充施工說明書 ‧施工說明書一覽表 ‧其他相關資料 ‧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 ‧採購預算書 ‧奉核原簽 ‧補充施工說明書 ‧施工說明書一覽表 ‧其他相關資料 ‧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 ‧底價表 ‧密封 ‧底價封 採購預算書 填註預算金額及預估金額並檢附其分 析以及檢具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移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作業。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承辦採購單位 否 檢視相關文件 資料是否齊備 是 建議底價 召開審核會議,並建議底價 ‧採購評審委員會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底價 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底價 ‧審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時,開啟底價封。 ‧決標後底價解密並應登載於決標公告。 底價表核定後密封 交承辦採購單位 ‧承辦採購單位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細26) 2.預估(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該採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 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3.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46)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細52) ‧訂定時機:公開性招標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議價時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法46、細45) ‧訂定流程: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完成程序後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由承辦採購單位填具底價表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簽會規劃或設計或需求或 使用單位填註預估(計)金額並檢附其分析資料循序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金額。(細53)
(□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 案號: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 案號: 日期: 年 月 日 標的名稱 預算金額 □加帳\□減帳新台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單價) □建造費用百分比折數\□管理費比率\□折扣率「百分之□拾□點□□」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二所載百分比上限之○%計) 預估(計)金額 資料來源:□資訊中心 □優勝廠商報價□歷史標案□市場行情如□廠商詢價 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建議金額 核定底價 建議金額說明: 採購評審委員會 主任秘書 承辦採購單位 副首長 需求設計規劃單位 首長
3.1訂有底價之採購 3.1.1底價訂定原則 底價於訂有底價並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機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編列。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二)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三)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 (四)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3.1.2底價訂定之時機 除限制性招標議價外,此類型採購之底價,係未見廠商報價前預估成本及競爭等情形所訂定決標之底限,關於其訂定之時機,因招標方式不同而異,說明如下: (一)公開招標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2款) (三)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四)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六)除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但書「公告底價」應於招標前訂定外,底價之訂定應依上揭時機訂定。時機?實際需要
不訂底價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是否屬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而免訂底價,應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工程企字第8811716號函 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可否不訂定底價?勞100_97 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是否一定要求廠商報價再經減價程序後才能決標 ?勞100_99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等公務委辦,如已訂有經費標準者,如何訂定底價?文_67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訂定底價困難無法以客觀方法訂定單價標準?工程企字第8811700、8813662號函 以招標文件所訂[統一單價佣金費率]決標者,得不訂底價,並得無比、減價程序。工程企字第8817489號函
免予議價 契約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 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關於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水、電、油、氣、電信等標的,其無議價程序者,工程企字第8813084、8808150、8813404號函 利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信用查詢,如該中心確屬獨家供應,得免經議價程序。工程企字第8817631號函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09500365030 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09700113090
3.1.3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之處理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細69)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執行程序,詳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
3.1.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1/2 機關辦理採購,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二)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購法第53條第1項)。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低於底價者,應即決標;如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如仍超過底價8%以上者,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3.1.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2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 (五)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3.2未訂底價之採購 3.2.1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採前述之決標原則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
未訂定底價之採購 採購法第47條規定 得不訂定底價情形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招標文件應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3.2.2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
3.2.3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1/2 機關辦理採購,最低合格標報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4條) (二)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逾越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採購法第54條)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上開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
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2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 (五)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須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履約差異,併同價格考量之採購。
4.1價格作為評選項目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採購人員得依採購標的特性,就與價格相關之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 另為避免機關假藉最有利標之名浪費公帑。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更應重視價格之重要性,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最有利標(價格)於評選的作業方式 評選方法 評選方式 價格 採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0%<P>50% (價格不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P=50%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P=0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定最有利標者,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採總評分法 (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 價格納入評選或不納入評選之區隔?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應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價格納入評選或不納入評選之區隔?
實施廠商報價分析統計(未定底價採購) 廠商 人事費 (材料費) 業務費 (機具費) 旅運費 (加工費) 管理費 (管理費) 利潤 (利潤) 總價 (總價) 甲 6,050,000 1,450,000 3,400,000 1,300,000 850,000 13,050,000 乙 6,550,000 2,950,000 1,150,000 900,000 12,850,000 丙 5,550,000 11,850,000 丁 5,400,000 1,200,000 2,900,000 1,000,000 750,000 11,250,000
4.2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如該採購訂有底價,因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故當總評分最高、商數最低或序位第1之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除非原招標文件中已將價格項目納入協商措施,方能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建議採購人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納入評選之作業同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得採最高標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已刪除)者為決標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決標原則採最高標,其底價訂定之原則、時機及作業程序,準用最低標決標原則(除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適用外)。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
7.1最低標決標原則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應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複數決標—依數量 台電公司採購煤400,000噸規定最高報價量100,000噸 廠商 數量 投標單價 US/每噸 決標 未決標量自低價詢問,相同價格時得均分決標量皆為得標廠商 A 100,000 183 第一決 B 192 C 50,000 187 第四決 D 186 第三決 E 196 F 70,000 184 第二決 G 189 議決之
複數決標—依數量 污水廠之藥劑163,650噸規定最低報價量40,000 廠商 數量 投標單價 決標 未決標量自低價詢問,相同價格時得均分決標量皆為得標廠商 A 80,000 678 第一決 B 40,000 732 C 680 第二決 D 45,000 681 議決之
複數決標—依項目 依項目別複數決標 項目 需求數量 投標價 底價 一般行政人員 20人年 依各各項目數量分別訂定不同之底價 清潔人員 10人年 保全人員 7人年 技術人員 5人年
複數決標—依類別且複數(類中有項) 依分類各類分別複數決標 品類 需求數量 投標價 底價 內服藥品類 如附表1 依項目報價多家得標 依各類別及最(高/低)報價量分別訂定之底價 外用藥品類 如附表2 醫療日用品類 如附表3 醫療耗材類 如附表4
7.2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分別依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其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選。(並得複數決標)
八、協商措施 採購法所設計之協商措施,可避免因廠商投標文件稍有不符即不予接受、動輒廢標之情形,有利於廠商與機關經由相互協商,改進投標文件內容,達成合理價格完成採購之任務,進而提高採購效率。 機關辦理採購,如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且依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或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或優勝廠商時,機關始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其作業應符合採購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協商時,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
九、成本分析 9.1成本 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九、成本分析 9.1成本 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狹義定義:專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之直接原料、直接人工、間接原料、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廣義定義: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及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購入成本並應包含正常耗損、利潤及稅捐在內。
9.2成本分析及其分類 以採購實務而言,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成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合理利潤之外,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一)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例如原料。 2、間接成本-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例如設備折舊。 (二)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 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 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三)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1、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2、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3、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之費用。
9.3成本分析之作法 (一)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本結構。 (二)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序步驟、所需機工具、設備規劃、檢驗程序、人工、受僱人員技術、交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三)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四)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五)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六)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分析技巧 統計技巧: 平均值、 中數、眾數、標準差 市場調查:抽樣分析、實地查證 各成本之關係:成本、數量、利潤之線性分析 指標值應用:利用指數以求取未來產品價格 經濟因素預測:經濟分析出版機構刊物、政府預策系統、其他資訊(工業、貿易..等) 其他:績效管制、學習曲線…等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1廠商報價 10.1.1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1廠商報價 10.1.1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其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者,建議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仍需考量下列因素,避免有不公平合理之現象。 (一)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載有公式者,其公式應明確且具辨別廠商間之差異、並應客觀合理。 (二)與採購標的性能等相關者。
表1、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 項目 評核金額 保固1年 +1,500,000 保固2年 +1,000,000 0年0次免費保養 +600,000 1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900,000 保固3年 +500,000 1年2次免費保養 +300,000 2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450,000 保固4年 2年4次免費保養 3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保固5年 -50,000 3年6次免費保養 -300,000 4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450,000 保固6年 -1,000,000 4年8次免費保養 -600,000 5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900,000 保固7年 -1,500,000 5年8次免費保養 6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1,350,000
表2、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 廠商 項目 評核金額 甲 保固期5年 -500,000 3年6次免費保養 -300,000 3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乙 保固期4年 4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450,000 丙 保固期3年 +500,000 4年8次免費保養 -600,000 2年無限次數免費拖吊 +450,000 丁 1年2次免費保養 +300,000
表3、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 廠商 原投標價 加、減價 評選價格 甲 38,000,000 -800,000 37,200,000 乙 40,000,000 -750,000 39,250,000 丙 37,000,000 +350,000 37,350,000 丁 37,500,000 +250,000 37,750,000
10.1.2契約價金之記載 機關辦理採購如完成決標程序,其於契約之價金記載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已有規定: (一)契約應記載總價。 (二)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三)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10.2標價審查 10.2.1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對於廠商之報價,機關應審查廠商單價或總價,並考量該廠商所提供之標的與其報價是否合理、完整,致影響其工作進度、品質、誠信履約等情形進行分析。廠商報價如有偏低之情形,且經機關審查結果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毋需公開底價 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機關依本法第58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時,毋需公開底價。 8821718 底價×0.8-標價=差額保證金
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之執行程序 案情摘要:機關辦理100萬元之公告金額以上之財 物採購,採購之決標階段,本案底價為100萬元,4 家投標廠商之標價分別為78萬元、75萬元、73萬元、 72萬元,標比分別為78%、75%、73%、72%,最低標 為○○公司,其標價低於底價80%,另3家廠商之報 價皆低於底價80%,招標機關宣布先保留決標,通知 廠商應於開標日之隔日起五日內,繳納總價與開標 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保證金。未繳足差額者, 取消其得標權,得決標予次低標廠商。 本58、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10.2.2總標價分析1/2 機關對於決標前之總標價高低認定是否得為接受,其分析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比較各投標廠商競爭情形及標價之差異。 (二)比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相同採購標的之價格與廠商標價之差異,並得以下列各項可能影響價格之項目輔助採購人員進行比較。 1、歷史價格趨勢。 2、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變動。 3、產品生命週期、技術改進。 4、採購方式或履約條件是否不同。 5、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採購、閒置產能等。 (三)比較過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 1、就採購標的間之差異處,分析其可能之成本或市場競爭情形差異。 2、再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加減,作為分析本次採購標的之價格是否正常合理之用。
10.2.2總標價分析2/2 (四)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格-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再就成本進行合理加減。 (五)直接向廠商查詢報價、過去可信報價折扣。 (六)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例如以建築物過去每坪或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平均值,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七)與機關預算或預估金額相比較。 (八)目測觀察採購標的或其圖片、檢視樣品,以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是否相當,惟此須熟諳採購標的併具相當經驗者。 (九)物價指數調整:以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例如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之各項物價變動資訊。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十)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
物價指數調整之運用 目前國內編製的物價指數主要有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躉售物價指數(WPI)、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 、進口物價指數(IPI) 、出口物價指數(EPI)等5種,物價指數之常見用途:1.衡量通貨膨脹、2.調整稅負、 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 4.平減時間數列、 5.調整合約價款 一、消費者物價指數 1.目的:用以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水準的變動情形。 2.用途:(1)衡量通貨膨脹、(2)調整薪資及合約價款、(3)平減時間數列、(4)調整稅負
物價指數調整之運用 二、躉售物價指數 1.目的:衡量生產廠商出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成品等價格之變動情形。 2.用途: (1)國民所得統計及產業關聯統計平減參考。 (2)營利事業資產重估評價之依據。 三、進出口物價指數 1.目的:衡量進口及出口商品價格之變動。 2.用途:調度外匯及國民所得平減之參考。 四、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1.目的:衡量營造工程投入材料及勞務價格之變動情形。 2.用途:調整工程款之依據。
物價指數調整之運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範例說明:幣值折算 民國52年4月新臺幣100萬元如依購買力換算,相當於目前(98年4月)新臺幣金額為何? 答:民國52年4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6.75 民國98年4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3.74 因此民國52年4月新臺幣100萬 100萬*103.74/16.75 ≒619萬3,433元 約當98年4月新臺幣619萬3,433元
物價指數調整之運用 物價指數調整:係以過去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以求得現在之合理價位。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選定類別:以採購品項之屬性,就「物價統計月報」或「行政院主計處網站」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中選定適用類別。 【算式】 物價指數漲跌幅=(最新指數/歷史採購案日期之指數)-1 ※所得數值為正數者為指數上漲,負數者為指數下跌。
物價指數運用 【舉例說明】某工程採購案,97年2月採購時,以97年1月、96年及94年物價指數為基期。 查採購「營建物價統計月報」(或上網站詢)之進口物價指數。 物價指數漲跌幅: (1)計算96年較94年上漲率109 ÷ 93.24-1=16.9% (2)計算97年1月較94年上漲率116.52 ÷ 93.24-1=24.97%
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範例
台北新生高架橋 案情說明:機關辦理新台幣16億元之工程採購,歷經一次流標五次廢標後,底價之檢討以廢標前合格廠商三家之報價平均數作為底價之訂定,提高為新台幣19.5億元,是否妥適? 底價單價如擬參考前次廢標之投標廠商報價編列,仍應考量報價合理性及市場行情,且對於報價偏離市場行情或極端高低之廠商,應先檢討分析過濾。09900687790、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廢標後底價之檢討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8820876
如何提高底價 案情摘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歷經4次廢標後改採限制性招標,上次廢標廠商之最低標為新台幣12.8億元較底價新台幣10.5億元為高,重新訂定底價時建議提高底價,最後核定底價為新台幣14.6億元,且決標金額為新台幣14.59億元。 底價簽辦文件乏有第5次底價調高之理由,屬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0之(17)「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之情形,亦與本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54條第3項規定未合。 09600498910、簽報底價時檢附流廢標紀錄
成大教授冒領公款 案情說明:學生當人頭 教授被控詐研究費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教育部研究計畫,涉嫌找學生當「人頭」詐領酬勞及津貼,連孩子的保母費、家教費也拿來報帳,共詐領約108萬元,昨被依詐欺、偽造文書罪起訴。開庭時向檢察官表示,許多教授都像她這樣做,用人頭虛報助理,用來支付研究計畫不易報銷的行政費用;她否認詐領補助,表示都有經過「助理」同意。 冰山一角/大家都虛報?耗材、助理有黑洞顯然,這已成為台灣社會的「潛規則」了:只要別人都這樣做,我們就可以跟著做,不必管其間是非曲直,甚至不必問是否合乎規定、是否觸法。一來,那麼多人都做,總不致倒楣到剛好抓到我;二來,就算倒楣我被抓到,反正這是「歷史共業」,也總不能只罰我一個嘛!要罰統統罰,那罰得完嗎? 本4、第4章委託機關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契約價金計算方式之擇定 契約價金計算方式之探討: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及總包價法之運用及比較
計價方式 本計畫因工作範圍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擬採總包價法,其中部分「項目名稱」無法正確估計,經費元採實報實支,其計價方式如服務費用編列表如附件。 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擬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計價方式如服務費用編列表如附件。 本計畫性質屬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擬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列百分比參考酌定之) 本計畫性質屬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擬採□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 本計畫性質屬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擬採單價計算法,預估數量或金額上限為○。
各類計價方式 委託專業/資訊服務廠商計費辦法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辦法 設計競賽廠商計費辦法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辦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設計競賽廠商計費辦法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
總包價法相關說明 項目 內容 備註 1.人事費 2.業務費 3.材料費 4.設備使用費 5.旅運費 6.維護費 7.管理費 8.營業稅 包括從事專業服務直接間接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退休金、加班費等費用。 國科會科專計畫預算編列基準 2.業務費 保險費、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辦公事務費、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3.材料費 4.設備使用費 5.旅運費 國內外差旅費、交通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6.維護費 各項不動產及動產保養維護費用 7.管理費 非屬上列之支出、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定訂合理上限 8.營業稅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之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相關說明 項目 內容 備註 1.直接薪資 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2.管理費用 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全部管理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百。 3.其他直接費用 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外聘顧問之報酬、電腦軟體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4.公費 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 捐等。 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5.營業稅
委辦案會計編列科目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人事費 2.業務費 3.材料費 4.設備使用費 5.旅運費 6.維護費 7.管理費 (依本部預算編列基準)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依採購法計費規定) 1.人事費 2.業務費 3.材料費 4.設備使用費 5.旅運費 6.維護費 7.管理費 8.營業稅 1.直接薪資 2.其他直接費用 3.管理費用 4.公費 5.營業稅 經常支出 對應概念 隱含利潤風險
個案說明 中華民國工業簡介製作計畫(總包價法) 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資訊網路系統維護計畫(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總包價法) 台中工業區環保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總包價法) 台中工業區環保運動工園興建工程(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或數量結算) 委託資料處理電腦輸入列印收發服務(管理費報價) 信義辦公大樓清潔服務工作成本分析(總包價法) 工業局伺服主機與週邊設備及相關作業系統維護計畫 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資訊網路系統維護計畫(總包價法)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總包價法) 案名:中華民國工業簡介製作計畫 案號:10031010196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總包價法) 案名:中華民國工業簡介製作計畫 案號:10031010196 廠商報價 報價計算 建議底價 分項工作預估金額經費分析 1.人事費30,000元 5,000×6人月=30,000元 30,000元 2.業務費140,000元 (1)封面設計:20,000元 中文一式12,000元;英文一式8,000元 16,000元 16,000元中文一式8,000元;英文一式8,000元 (2)美術設計:120,000元中文內頁40頁×1,500元=60,000元;英文內頁40頁×1,500=60,000元。封面中英文共8頁,中英文內頁共80頁。(租片) □依實際頁數類推計價 108,000元 中文內頁36頁×1,500元=54,000元;英文內頁36頁×1,500=54,000元。 3.材料費 591,714元 (1)高檔完稿:110,400元(2)紙張製版:196,658元封面菊八開設計250磅高級特銅紙;內頁150磅雪銅紙〈含製版、晒版、輸出、打樣〉(3)全彩印刷:91,290元封面印工12令/31,500元,內頁印工30令/59,790元(4)裝訂加工:78,366元騎馬釘/ 中英文簡介共6,000本;封面特殊加工。(5)圖片攝影:60,000元內頁之插圖、圖表繪製、攝影租賃(6)製作html:25,000元製作中英文工業簡介html檔一式。(7)CD壓片:20,000元製作CD壓片500片(8)圓標包裝:10,000元CD圓標完稿、CD說明盒包裝外覆壓縮模。 □依實際頁數類推計價 4.營業稅 38,086元 (1+2+3)×5%=38,086元 36,766元 (1+2+3)×5%=36,766元 合計799,800元 772,080元
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資訊網路系統維護計畫(案號:1000807) (準用最有利標委託資訊服務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廠商報價 報價計算 建議底價 分項工作預估金額經費分析 1.直接薪資 14,308,834元 如附表 本案屬延續性計畫,廠商規劃投入人力21名,並自一 月起持續協助本局辦理案件審查,且計畫書中人力需 求僅以十人月編列,故本項人事費尚屬合理,建議依 廠商報價酌減8,834元為14,300,000元。 2.管理費用 7,736,000元 本案屬延續性計畫,並自一月起持續協助本局辦理案件審查,故本項業務費尚屬合理,建議依廠商報價酌減6,000元為7,730,000元 3.其他直接費用3,312,000元 3,312,000元 本案屬延續性計畫,並自一月起持續協助本局辦理案件審查,故本項差旅費尚屬合理,建議依廠商報價酌予刪減2,000元為3,310,000元。 4.公費 4,643,166元 本案屬延續性計畫,並自一月起持續協助本局辦理案件審查,故本項管理費尚屬合理,建議依廠商報價酌予刪減3,166元為4,640,000元。 5.營業稅1,500,000元 1,499,000元 (1+2+3+4)×5%計算 合計 31,500,000元 31,479,000元 建議依廠商報價酌予刪減21,000元為31,479,000元編列。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議方式辦理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逕採單一費率計費,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底價之訂定亦同。 附註:本函說明二所稱『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乙節,其意係指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如採統一折扣方式處理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報價時應提報折扣値,非提報服務費率,其有議減價情形,亦議減該折扣值。09200197650 加註:建造費用,指工程完工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
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預估建造費用 = 22,720仟元 建造費用級距(仟元)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 級距內工程經費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費用 「履約監造」費用 服務費用 設計協辦招標決標 履約監造 百分比合計 0~5,000 5.9% 4.6% 10.5% 5,000 295 230 525 10,000 5.6% 4.4% 10.0% 280 220 500 50,000 5.0% 3.9% 8.9% 12,720 636 496.08 1,132.08 100,000 4.3% 3.3% 7.6% 500,000 3.6% 3.8% 7.4% 500,000~ 3.2% 2.4% 服務費用上限金額 1,211 9,46.08 2,157.08 預算金額 1,089.9 851.47 1,941.37 「預算金額/上限金額」之百分比 - 90% 廠商報價百分比(費率比值) 88% 建議底價百分比(費率比值) 87.5% 建議底價比例換算金額(新台幣:元) 1,059.63 827.82 1,887.45 (準用最有利標委託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與建造費用之比例 4.66% 3.64% 8.3%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 案名:台中工業區環保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監造 (案號:1000525)執行期間:自100年05月15日至100年09月15日止(總包價法) 廠商報價 報價計算 建議底價 分項工作預估金額經費分析 1.人事費1,067,000元 計畫主持人40,000元 4,000元*1人*1月 顧問出席費30,000元 3,000元*10人次 規劃設計師240,000元 40,000元*6人*1月 監造人員210,000元35,000元*2人*3月 助理人員360,000元24,000元*5人*3月 行政管理費72,000元24,000元*1人*3月 調查費15,000元 1,500元*10人天 測量及繪圖費100,000元 2.業務費220,000元 材料費50,000元場地租金20,000元雜支150,000元 200,000元 可借用服務中心場地,故刪除場地租金費用。 3.差旅費80,000元 4,000*20 80,000元 4. 製作費 137,000元 報告印製費 50,000元 模型製作*1 87,000元 137,000元 5.利潤及稅捐74,200元 (1+2+3+4) 1,484,000×5%=74,200 74,200元 合計 元1,558,200元 1+2+3+4+5 1,558,200元 建造費用百分比6.86% (8.9%)
台中工業區環保運動工園興建工程(案號:970530) (單價計算法) (規劃設計廠商)_報價千元 報價計算 千元 建議底價 分項工作預估金額經費分析 1.工程施工費 22,728,358 22,720,000 1.本工程預算經查核係以 台中市政府既往預算單價 為編列參考。 2.本預算業已詳實查核, 並無寬鬆編列之虞。 3.目前砂石、混凝土市場 行情上漲,是以,單價並 無壓縮之空間。 4.建議僅將各項底價萬元 以下金額減除作為底價 26,390,000元整。 2.環境衛生維持費 136,400 130,000 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81,800 180,000 4.營造保險費 22,700 20,000 5.包商利雜費 1,535,476 1,530,000 6.營業稅 1,230,237 1,230,000 7.代收代付實報實銷費千元 585,030 580,000 合計 26,420,000 26,390,000 設計、監造 1,558,200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 委託資料處理電腦輸入列印收發服務(案號:1000902)成本分析 項次 項 目 計 算 方 式 12個月總金額 備 註 1 本薪 $24,000*12月*18人 $5,184,000 含派遣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 2 年終獎金 $24,000*1月*18人 $432,000 年終獎金一個月 3 勞保費 $5,184,000(本薪)*8.155%*0.7 $295,929 以公式計算:普通事故7%、就業保險1%、職業災害0.13%、工資墊償基金提繳0.025 、 4 健保費 $5,184,000(本薪)*5.17%*0.6*1.7 $273,373 廠商應負擔之費用(以每名派遣勞工薪資24000元計算) 5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5,184,000(本薪)*0.025% $1,296 依勞保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按月提繳 6 勞工退休金 $5,184,000(本薪)*6% $311,040 由廠商依月投保薪資之6%提繳 小計 $6,201,709 7 管理費利潤 $6,201,709*10% $620,171 8 稅捐 $6,821,880*0.05 $341,094 採(小計+管理費+利潤)合計金額百分之五 7+8 廠商報價 961,265 總 計 $7,162,974
案名:信義辦公大樓清潔服務工作成本分析(案號:1000903) 執行期間:自 100 年1月 1 日至100 年 12 月31 日止 案名:信義辦公大樓清潔服務工作成本分析(案號:1000903) 執行期間:自 100 年1月 1 日至100 年 12 月31 日止 投標廠商報價 報價計算 1.人事費 2,333,997元 薪資班長一人每月25,000元X12全年300,000元 清潔工6人每月23,000元X12全年1,656.000元全年小計1,956,000元 退休準備金提撥 1,956,000X6%全年小計117,360元 雇主負擔勞健保費 1,956,000X13.325% 全年小計260,637元 2.清運垃圾費 124,440元 2074元/噸,每月約5公噸,5(公噸)X12(個月)X2,074(元) 全年124,440元 3.清潔器具及耗材78,000元 每月6,500元6,500X12(個月)=78, 000元 4.管理費6% 152,186元 (1.人事費+2.清運費+3清潔器具)×6% 2,536,437X6%=152,186元 5.稅金5% 134,431元 (1.人事費+2.清運費+3.清潔器具+4.管理費)×5% 2,688,623X5%=134,431元 合計2,823,054元 (1+2+3+4+5) 備註:全年清潔費係依據往例按僱用清潔工比例(本局五人水利署二人)分攤費用。本局全年分攤新台幣1,976,138元(70%)水利署分攤新台幣846,916元(30%),合計新台幣:2,823,054元.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案號:1000805) 工業局伺服主機與週邊設備及相關作業系統維護計畫 項次 主機名稱 型號/規格 作業系統 維護費用 維護說明 1 SUN 3SUN E3500 CPU—LTRASPARC 336*4MEM—4GBHD—9GB*6 UNIX 265,587 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公文管理系統(接續上期維護) 2 磁碟陣列 SG-XARY124A-36G(6*9,1GB Disk) (S/N:845F2854) 68,250 週邊設備 3 磁帶機 SFX-TAPDLT-021A 42,000 4 WINAP I BM X232CPU—PIII 1G*2MEM—1GBHD—36GB*4 Win2000Server 31,500 應用系統伺服主機(原保固期至92/06) 5 OANT IBM Netfinity5500 M20CPU—PIII550*2MEM—1GBHD—9GB*1,18GB*4 NT4.0 168,000 提供民眾公文查詢、報表 6 FS2 HP LH3CPU—PII 400*2MEM—256MBHD—9GB*4 Netware3.12 PrintServer薪資、筆硯、通關自動化等資料
底價建議金額分析表(案號:1000805) 工業局伺服主機與週邊設備及相關作業系統維護計畫 項次 主機名稱 型號/規格 作業系統 維護費用 維護說明 7 SUN ICMNOTESLEOCPU—PIII 450MEM—64MBHD—8GB NT4.0 26,250 全國工商系統、各縣市交換(原保固其期至96/06) 8 IPSMNOTES IBM X232CPU—PIII1G*2MEM—1GBHD—36GB*4 Win2000 31,500 工業區為民管理資訊系統(原保固期至96/06) 9 MS2 RedHatLinux VPN郵件伺服器(原保固期至96/06) 10 PROJECT NEC Express5800/120LCPU—PIII933*2MEM—2GBHD—18GB*6 Win2000Server 委辦網站主機(保固期至96/12) 11 印表機 LEXMARK OPTRAN 22,050 週邊設備 12 合計 749,637 說明:依實際執行時間(簽約日起至年底)約11個月餘計算為68萬7500元(750000元 x 11/12=687,500元)
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資訊網路系統維護計畫(案號:1000807) 項次 維護工作項目 數量 單價 合 計 備 註 1 網路設備備品零件 10台 14,000 140,000 D-Link/Accton 24 port第二層交換器,工業區服務中心設備故障替換用。 2 網路管理系統管理 1套 40,000 1.Sniffer Pro及Host Monitor 網管主機。2.本案使用網管系統第二年費用(分五年攤提)。 3 維護材料費 1式 50,000 1.含10人次施工工資(每次3000元)。2.含Cat.5e線材、RJ45接頭、壓條及PVC管。 4 駐點工程師一年費用 1人/年 822,000(1,100,000) 822,000 (1,100,000) 1.68,500x12=822,000元。 2.3年以上相關經驗。 5 服務中心定期維護費用 424次/年 3,000 1,272,000(954,000)(636,000) 1.106單位x4次/年 x3,000=1,272,000元。2.含交通費、誤餐費及住宿費用等。
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資訊網路系統維護計畫(案號:1000807) 項次 維護工作項目 數量 單價 合 計 備 註 6 服務中心不定期維護費用 50次/年 3,000 150,000 含交通費及誤餐費用及住宿費用等。 7 本案專家學者審查費 2次/年 30,000 60,000 1.期中、期末各一場。2.含審查費、交通費、場地租金等費用。 8 教育訓練費用 6次/年 180,000 1.北、中、南區各舉行兩場。2.含講義費、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光碟製作費用等。 9 工業區服務中心備援機制 1式 346,000 含VPDN建置費用: (1)軟體建置:134,000 元 (2)撥接帳號設定及管理費:2,000元(每單位)*106單位=212000元。 (3)合計:134,000+212000=346,000元。 10 專案管理費 0.1人/年 1,100,000 110,000 平均9.2萬元(月) 11 總 計 3,170,000 (3,130,000)(2,812,000)
10.2.3採購法第59條之規定 依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前開所稱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其意義為該廠商之標價未高於該廠商於相同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與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及市場供需變化等情形下之最低價格。 廠商違反上開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為了執行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之最低價格規定及避免發生同條第2項之不當行為,工程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內已將這2項內容納為廠商於投標時須聲明之事項,以確保此2項規定之執行並解決機關查核上之困難。
十一、利潤分析 採購人員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宜一併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利潤,建議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利潤依採購標的特性,隨著成本一定比率、市場競爭程度、短中長期經營策略不同有別。 (二)採購標的是否具法定利潤限額。(例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廠商之服務費,其服務費率應於該條所列附表之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30%。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時,因涉及國內外經濟、金融、實體物流體制及市場之變化,須考慮的因素較國內供應之產品複雜。 (一)海運或空運交貨;是否需負擔海險、公證、檢驗或進口關稅等費用。 (二)是否有申請免稅或退稅之作業。 (三)考量與本國貨幣兌換匯率或生產國交叉匯率變動。 (四)可供應國家或各產地經濟景氣及通貨變化。 (五)即期或遠期信用狀或到貨付款條件。
2010新版版國貿條規之11個條件規則 條文名稱 EXW 貿易條件 條文名稱 EXW Ex Works (--name place of delivery)-工廠交貨條件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 port of shipment )-船邊交貨條件 FOB Free On Board (--name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條件 FCA Free Carrier (--name place of delivery)-貨交運送人條件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訖條件 CIP Carriage & Insuranc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運保費付訖條件 CIF Cost, Insurance &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運保費在內條件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運費在內條件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name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終點站交貨條件 DAP Delivered at Place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條件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稅訖交貨條件
各種貿易條件賣方必須承擔相關成本費用之圖示 製造成本 賣方內運保費 賣方通關稅捐 賣方港裝費 國際運費 國際運送保費 第三地轉運費 目的港卸運費 買方通關稅捐 買方內運費 買方運保費 EXW ◎ FCA FAS FOB CPT CIP CFR CIF DAT DAP DDP
十四、結語 機關辦理採購,無非希望以合理之價格,從合法來源購買所需,並交至適當地點,交易行為與價格息息相關;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是採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如何將納稅大眾的錢用在刀口上是每個採購人員的責任,希望各位學員能於本課程結束後,除了採購程序的了解外,對於底價及價格能有更進一步之認識,成為真正的採購專業人員,並落實於實務工作中。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02-27541255-3411 cyyang@moeaid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