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主讲人:樊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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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主讲人:樊秀园

课程内容简介 1、营改增总体情况介绍 2、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确定 3、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纳人的选择 4、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5、金融保险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6、两个特殊的概念:兼营和混合销售 7、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9、金融保险业的免税优惠规定

一、 营改增总体情况介绍 1、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营业税的存在问题:重复纳税+链条断裂+税负很重 主辅材料等厂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折旧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

2、营改增进程 2012年1月1日:上海 2012年9-12月:北京、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1+6个行业) 2013年8月1日:全国,1+7个行业 2014年1月1日:铁路+邮政业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

“营改增”税率一览表 11% 11% 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均免税。; 11%,6%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服务6%;; 17% ①未考虑期初存货,税负上升; ②公共交通可选择简易征收; 11% 交通运输业 11% 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均免税。; 邮政业 11%,6%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服务6%;; 电信业 17% ①老合同继续营业税 ②老设备可选择简易征收 ③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且超3%税负即征即退 有形动产租赁业 6% 其他营改增服务 存在诸多的过渡性“免税项目”例如:研发、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管理等 建筑业 11% 11% 房地产业 6% 金融保险业 6% 金融保险业 零税率 ①国际运输; 向境外提供的②研发、③设计劳务 部分 跨境劳务 出口劳务大多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新政下金融保险业税负是否加重?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需要取得多少进项税额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 公式:应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 假设X为含税收入,Y为取得进项税额 行业 现有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金融保险业和保险业 5% 6%

此时,X*5%=X/1.06*6%-Y Y=(1/ 1.06*6%-5%)X=0.0066X 当X=100时,Y=0.66 当每100元收入需要取得0.66元进项税额,否则企业税负加重,反之,则减轻税负。 换言之,为了取得0.66元进项,有如下渠道: 1、购入4.54元(含税)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17%)

2、租入或购入6.66元的办公楼、电信基础服务(不动产租赁或不动产购入税率为11%) 3、购入6%税率的服务(含电信增值服务)11.66元。 在不考虑存量资产的情况下,税负基本有所降低。

二、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规定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出口金融服务没有免税规定)(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具体财务筹划、财富管理等事项) (P2P按什么税目计算?)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增值税纳税人的选择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本次营改增,符合条件的会直接进行批量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已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银行有黄金销售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登记,只需要增加一个税种认定即可。 如果错过了本次批量登记的机会,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的流程: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实务操作小提示: 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取决于您能获得多少进项税额?! 假设X为含税销售额,取得进项税额为Y,就生服务业务存在如下临界点: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款 X/1.03*3%=X/1.06*6%-Y Y=(1/1.06*6%-1/1.03*3%)X 推出Y=2.74%X

也就是说,当企业获得100元的含税营业收入,需要获得2 也就是说,当企业获得100元的含税营业收入,需要获得2.74元的进项税额时,小规模纳人身份进应纳的税款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纳税人身份应纳税款是一致的。 当Y>2.74%X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适。

获得2.74元的进项有如下渠道: 1、 购进原材料或固定资产(17%)其含税为18.65元 理由:M/1.17*17%=2.74,M=18.65 2、购进可抵扣的农产品原材料(13%)其含税为18.65元 理由:M*13%=2.74,M=21.07 3、购进服务(11%)其含税价27.65 理由: M/1.11*11%=2.74,M=27.65 4、购进服务(6%)其含税价 M/1.06*6%=2.74,M=48 .41 当然也可以是以上的组合。

当然,以上测算在建立在企业不含税收入小于500万元的基础上可做出相应的选择;一旦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并超过500万元,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当然,企业没有销售额也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但如果纳税人考虑到进项税额很少,不愿意认定一般纳税人会如何被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小问题:如果小规模期间被税务机关检查调增收入超过500万元,查补税款如何补税? 假设A企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金融保险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连续12个月收入为450万元,但在税务检查时,被税务机关认定2016年12月有一笔收入为550万元收入漏记,如何补税?按6%?3%?

《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运输费符合两个条件:资金代收,票据开具由承运人支付给对方。 包括罚息、财务顾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金融保险业销售额的确定: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人转付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比较:《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逾期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做为销售额征税? 原营业税规定: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 失效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保险业的差额征税规定 1、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5.(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回顾原政策规定:?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前面已讲,略)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已取消差额征税规定)?

依据: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结论:与原政策相同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没延续) 5、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财税〔2003〕16号) (没延续)

6、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4〕203号) 7、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4〕203号) 6-7项按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论不属于价外费用,原理相同。

8、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财税〔2004〕203号)

9、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4〕203号) 10、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1)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2)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3)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违约罚息。(财税〔2004〕204号)

1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6〕172号)

差额征税事项的特别关注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视同销售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的两种实务操作需要引起重视: 1、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按此规定应当做为销售额计算; 2、金融保险业业务宣传用礼品支出视同销售问题提上日程!

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张票)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租入房屋可抵扣:凭票抵扣11% 掌握本企业可能拥有的进项: 自建或外购办公大楼、租入办公楼、购入安保设备、购入服务器及电子设备、监控设备、点钞机等固定资产、保险箱(保管箱)、办公用品等,保险公司理赔实物支出等(现金理赔无法抵扣,思考:佣金支出是否可以抵扣?)

七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特别注意:混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项税额分摊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例:A银行2016年5月发生电费支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该企业即有应税的利息收入等8000万元,同时又有免税项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2000万元,其不得抵扣的电费进项税额: 2000/(2000+8000)*17%=3.4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两种情形: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某办公楼用于职工宿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转回的特殊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意操作流程,先认证后转出)

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区分: 销售黄金和金融服务? 销售黄金又提供保管箱服务? 同时经营多种服务,按兼营计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别关注: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针对一般纳税人,需要关注销项税额的产生与进项税额的获得是否均衡的问题!很可能会造成进项税额集中在总机构,销项税额集中在分支机构的现状,应当事先做好规划,可申请汇总纳税或调整财务核算方式等措施,避免产生进销项不配比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纳税申报期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没有证券、保险、其他融资平台等公司)

金融保险业的免税优惠规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题:外资银行与境外总部间的资金拆借是否免税没有规定)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略)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没有在附件3中列示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后续文件再明确吧!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