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新進教師座談會 主計室報告 主任 魏素華
壹、主計室組織與職掌 貳、校務基金財務狀況說明 參、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肆、宣導事項 2
壹、主計室組織與職掌 第一組 校 長 主計室主任 專門委員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辦理年度預算籌編、 月報與決算編製 辦理各單位年度預算、 校 長 主計室主任 專門委員 辦理各單位年度預算、 推廣教育計畫經費審核 第二組 辦理科技部、教育部計畫經費審核 第三組 辦理農委會、私人機關 計畫經費審核 第四組 3
貳、校務基金財務狀況說明 *本校86年度起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實施校務基金制度。 *財務自主是實施校務基金目標之一, 提昇設備使用效能,增加自籌財源,資金運用更具彈性,減輕政府負擔。
*校務基金收入來源 1.政府補助收入 2.學雜費收入 3.5項自籌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捐贈收入 投資收入(利息收入) 4.雜項收入
103年度收入決算情形 項目 教育部補助 基本額度 教育部補助 專項工程 頂尖計畫 自籌收入 合計 經常費 1,580,049 單位:千元 項目 教育部補助 基本額度 教育部補助 專項工程 頂尖計畫 自籌收入 合計 經常費 1,580,049 228,722 2,726,649 4,535,420 設備費 90,671 265,599 25,414 381,684 總計 1,670,720 254,136 4,917,104 佔總收 入比例 33.98% 5.40% 5.17% 55.45% 100% 註: 1.本表資料包含附設農林畜牧作業組織(226,925千元)。 2.教育部補助專項工程係新建人文及應科大樓工程經費。 3.自籌收入來源包含學雜費、五項自籌及其他雜項收入等。
*實施校務基金須自籌經費,教育部補 助基本需求額度逐年降低,補助比例 已由初期之63%,降低至103年度之 33.98% 。
103年度支出決算情形 單位:千元 項目 決算數 佔總支出比例 經常費 4,792,581 87.53% 人員薪資-正式編制 1,843,113 33.66% 人員薪資-契聘及外包 167,710 3.06% 人員薪資-專任助理及博後 444,970 8.13% 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211,912 3.87% 其他費用及成本 2,124,876 38.81% 設備費 682,662 12.47% 房屋建築 338,707 6.19% 儀器設備等 312,599 5.71% 無形、遞延資產等 31,356 0.57% 總 計 5,475,243 100.00% 註: 1.本表資料包含附設農林畜牧作業組織(266,056千元) 2.學生公費及獎勵金包含對學生之補助、捐助及獎助
參、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本校全體教職員工支領學校經費(含 薪資、旅費、代墊款等)採劃帳方式, 統一委託郵局匯撥入戶。
二、各項經費動支請進入主計室網站 http://140.120.62.93/nchu/Default.asp 下載表格:主計室線上請購授權申請書 授權作業:洽本室各計畫承辦人員 系統問題:洽本室施堯賓先生(分機623)
三、經費報支應有之認知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應本 誠信 原則 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
(一)一萬元以上採購案: 1. 請購程序核准後再購置,以免核准日期在發票日期之後。 2 (一)一萬元以上採購案: 1.請購程序核准後再購置,以免核准日期在發票日期之後。 2.應付款項由學校逕付廠商,如有需先行代墊款項之情況,應敘明原因簽請校長核准。 12
(二)勿化整為零:同一設備或物品拆成多張請 購,有規避採購法之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逾10萬元者,應上網公告。 ◎依本校規定:10萬元以下授權各單位決行自辦。 ◎科研採購: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託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需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 (請參考總務處事務組-科研採購資訊網)
(三)勿開立不實發票:採購設備卻以耗材報帳,規避財產列帳保管。 (四)勿虛報工資或研究費:切勿以學生、研究助理或家人當人頭,一念之間,因小失大。 (五)勿虛報、浮報出差旅費。
(六)應以合法之支出憑證報帳,勿心存僥倖,捲入不必要之風波。 (七)審計機關審定後,原始憑證及帳 冊保管至少10年。
(八)收銀機發票、三聯式發票, 應註明學校統一編號 ( 52024101 )
四、執行研究計畫注意事項: (一)承接建教合作計畫應經系所同意。 (二)設備費請儘早規劃採購,切勿於 計畫結束前才辦理購置,以免有 消化預算之虞,致使補助或委辦 機關提出意見。 (三)臨時工應有出勤管控記錄。 (四)請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經費核銷。 17
(五)彈性支用額度(科技部及教育部補助計畫): 1.適用:科技部以核定清單匡列者,教育 部以登載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者為限。 2.額度:每件每年總額2%並以25,000元為 上限。 3.用途: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 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 事項。 4.結報:填列實支數。 5. 限制:僅限執行期限內支用,不得保留。
五、因公出差應事前核准: (一)國內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3.7.7修正)規定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2.國內出差搭乘高鐵經濟座位,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核銷,並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3.住宿費檢據覈實報支,每日上限簡任1,800元,薦任1,600元。 4.雜費每日400元。
5.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相關訓練講習會議者,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之膳宿,僅能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
1.機票部分,應檢附: (二)國外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護照影本之搭機證明。 (4)未能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應檢附「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 (5)因故未能取得相關憑證者,應填附「支出證明單」。
2.報支國外出差旅費生活費時,在交通工具歇夜、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及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日支數額30%限額內報支。 3.日支生活費依行政院101年12月17日修正規定標準報支。 4.雜費(每日NT$600元)、行政費、手續費需檢據核銷。 5.得投保綜合保險400萬元,檢附單據覈實報支(保費不高於當年度共同供應契約之決標價)。
(二)2萬元以上者,20%由學校統籌運用, 六、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處理原則: (一)未逾2萬元者,全數由學校收回統籌 運用。 其餘80%可供計畫主持人繼續使用 (不限年度)。 23
(三)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得用於: *教學研究相關費用 *聘請助理 *購置教學研究設備 *因公出國旅費(須經研發處學術 經費審查會議通過) 24
七、各機關應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廣告費、業務宣導費支用,應合於業務需要。 (立法院審議決議) 25
肆、宣導事項 一、法治宣導 --法律有追溯期。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罪 *違反採購法、圖利特定廠商 *詐欺罪—如:未出差、未加班,詐領公款
案 例 1. ○○大學某教授執行委託研究計畫影印費、 文具用品及資訊用品等每月平均使用量異常 偏高,且未能確說明其流向及實際使用用途。 2. ○○大學某教授執行委託研究計畫勞務委 託、資訊用品等分批採購,有規避採購法 之嫌。
案 例 3.○○大學某教授執行委託研究計畫申報國內差旅費,其中有多次未實際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地檢署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4. ○○大學某教授執行委託研究計畫核銷百貨公司、大賣場發票貨號實際商品與請購項目不符。
案 例 5.○○大學某教授向廠商訂購30萬元針筒式高壓泵 ,要求廠商開立10萬元以下的控制器、變焦鏡頭等 耗材名目的發票核銷;另以相同手法購買氣相層析 儀、液相層析儀、原子力顯微鏡,請廠商提供各種 耗材名義發票,未列入公有財產。
(一)浮報經費是違法行為,同仁應對取得之收據內容與金額負責,不得虛報或以少報多。 (二)專題研究計畫應依計畫核定項目執行,如有虛報情事,經認定證據確切時,委託單位將依情節輕重,追回研究經費或停止受理所有補助申請。
(三)機關內如發生不法案件,應即通報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處理方式,簽請校長核處。依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機關長官、直屬主管長官、主計、政風人員等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應迴避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人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 (五)計畫聘用臨時工於出勤時應確實簽到,並由計畫主持人管控,不得有『代簽』或『一次簽』等情事。
(六)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不得有未經核准或以其他名義自行開立帳戶存管,而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二、加強資本門(設備費)執行率 (一)截至目前,本校本年度資本門執行率偏 低,除審計處及教育部皆來函要求檢討 並加強執行外,將影響教育部撥款時程。 (二)依「國立中興大學教學單位經費運用原 則」規定,各單位至10月底止資本門若 尚未提出申請,將由學校收回統籌運用, 請各單位購置圖儀設備經費請儘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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