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令概要 政府採購類型 1.工程採購 2.財物採購 3.勞務採購
採購作業流程 前置作業 招 標 開標、審標、決標 履 約 驗 收 1.確定採購預算、標的性質(工程、財物、勞務) 2.選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研擬招標文件公告。 3.決標時,機關與得標廠商權利、義務關係已發生。 4.除依慣例無約定之必要或訂約有困難者外,均應簽約。 5.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及驗收(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 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 得視為驗收紀錄 )。
辦理採購前注意事項 規劃採購需求 規劃採購時程 確認採購金額 自行辦理、委託代辦 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決定招標方式 決定決標方式 研擬招標文件
採購作業時程與程序 採購計畫報奉核定 製作招標文件 等標期 履約時間 修改招標文件 /流、廢標後重行辦理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採-第18、19條) 選擇性招標: (採-第18、20、21條) 限制性招標: (採-第18、22條) 將符合各款之理由及邀請特定廠商比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採-細23-1)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最優勝廠商或逐次邀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採-22-1-9、10、11)。 公開取得: (採-第49條、中央未達2)
採購金額規範 工程 財物 勞務 等標期 招標方式 28日 21日 14日 1.公開招標(第19條) 2.選擇性招標(第20、 21條)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採購類型 工程 二億元 五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財物 一億元 勞務 二千萬 一千萬元 等標期 招標方式 28日 21日 14日 1.公開招標(第19條) 2.選擇性招標(第20、 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 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 款) 5-7日(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22-1-1~15 2.敘明適當理由得 採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 標為得 標廠商。 (採-第52-1-1) 最有利標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 以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採-第52-1-3) 異質:指不同廠商所 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 條款等,有差異者。(採-細-66) 複數決標 (採-第52-1-4)
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6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可分別辦理。(採-施細13)。 同類標的合併辦理並無困難者,不以分別辦理為原則。 同時間洽同一廠商承作者,其採購金額應加總計算。
採購後續擴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採-22-1-7) 期間、金額或數量可擇一定之。 應將後續擴充金額加入採購金額認定之(採-施細16) 廠商取得後續可優先議價之機會/議價條件。 對機關是權利也是義務。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採-22-1-9)及設計競賽(採-22-1-10)、房地產採購(採-22-1-11)。 廠商家數不受限。 除採-22-1-11外,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出優勝廠商。 辦理議價(與最優者議價或依序議價) 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採固定服務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適用GPA採購-門檻金額 (※自生效日98年7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中央機關: 財物及勞務採購:650萬元(新臺幣) ; 工程採購:2億5,008萬元。 地方機關: 財務及勞務:1千萬元 ; 工程:第1年7億5026萬元;第2年5億17萬元;第3年2億5008萬元。 其他機關(國立館所校院、公營事業):(正面表列) 財務、勞務:2千萬元;
適用GPA採購等標期 適用GPA採購之公開招標(含公開評選)為40日,但於招標前40日至12個月內已先上網預告者,於招標時之等標期可適度縮短至24日。 不適用GPA採購之案件: 研究發展、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之 採購、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或附屬權利 契約、(對自然人)僱傭契約(委託人力公司適用 GPA)、廣播節目及廣播時段契約等,不適用GPA。
採購法令及解釋函查詢
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簽擬需求請購階段 ) 錯誤或爭議態樣 1.未簽准即委辦,再行補辦採購程序。 說明 建議事項 2.未預估採購作業流程時間,於簽案或合約草案中載明自○月○日起生效。 合約生效日期如早於決標簽約日期,與事實不符。 於請購簽案或合約草案中載明:自決標日(或次日)起契約生效。 3.公告金額以下案件,動輒採限制性招標簽請與特定廠商議價者。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擬採限制性招標者,依規定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一情形,方可採限制性招標,有嚴格之限定;未達公告金額案件,除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外,其餘僅需敘明理由簽報部次長同意,即可採行限制性招標與特定廠商議價。此類案件於部內過於浮濫。 請購單位自行約束:以公開徵求廠商為原則(即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由業務單位成立小組審查企畫書)、限制性招標為例外。
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決標與履約階段 ) 錯誤或爭議態樣 4.最有利標評選:評選委 員名單外聘專家學者僅圈 選2位。(註:本項屬建 議事項,供參考) 說明 按法令規定,自工程會資料庫遴選之外聘專家學者至少須佔委員會總人數之1/3之外,出席會議之上開專家學者至少須2名;僅圈選2位如有1名缺席,將造成評選會議流會。 建議事項 該等委員請圈選3位以上 5.契約付款方式: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契約所訂付款方式為簽約後即行付款之額度,超過總費用30%。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契約如約定簽約後即付第1期款,應以30%為上限;請於草擬合約時注意。
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決標與履約階段 ) 錯誤或爭議態樣 6.決標後,由得標廠商調整提出之修正經費表,所列工作項目之數量與原招標文件公告之數量不符。 說明 廠商擅自調整應履約數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之原則。 建議事項 要求得標廠商僅能調整工作項目之價金,不得更動委辦工作項目及其數量。 7.履約期限展延之簽陳,未敘明符合契約規定允許之理由。展延期限簽案僅簽陳對方(廠商)函報展延之理由,即逕擬同意展期,未善盡履約管理之責。履約單位仍應檢視對方所陳報理由,是否符合契約條文所允許展期之條件,並於簽陳中敘明符合之契約條款,以憑核准展期。 展延期限簽案僅簽陳對方(廠商)函報展延之理由,即逕擬同意展期,未善盡履約管理之責。 履約單位仍應檢視對方所陳報理由,是否符合契約條文所允許展期之條件,並於簽陳中敘明符合之契約條款,以憑核准展期。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 政府採購法第8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 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 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 施 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者。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 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 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 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 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 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6-1條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 ,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