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培训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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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培训 金融业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三、热点问题解答 目 录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三、热点问题解答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的规定 (四)金融服务进项抵扣的规定 (五)金融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六)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范围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范围注释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范围注释 1、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对方,按占用资金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范围注释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不占用自有资金)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服务范围注释 3、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4.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4.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其他与金融有关的征收品目 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方面的咨询。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其他与金融有关的征收品目 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6.不征税项目 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二)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税率为6% 纳税人提供金融代理、金融咨询服务,税率为6% 注:保费收入属于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税范围内的“保险服务” 纳税人提供金融代理、金融咨询服务,税率为6%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17%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为11%。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不包含收回的本金)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销售额没有差额扣除规定)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4.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并以此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计提增值税。 一般情形:投保人支付保费的方式有一次性全额缴清保费(趸缴)和分期交纳保费两种(期交)。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对于寿险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4.保费收入 产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一次性趸交还是分期交纳的,当期实现的保费收入都应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入帐,而寿险公司当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两种特殊业务下保费收入确认: 一是再保险分入保费收入:根据原保险人分保业务账单标明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二是共同保险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各自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各自应得的保费,确认保费收入。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4.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内控管理需要,实行“见费出单”制管理模式,即公司对核保通过的业务先收取投保人保费,再打印保单、发票。所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的保费收入实现时间一致。 保险公司发生预收保费同时开具了发票的情形,由于未到保险合同起保日,保险公司还未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不计提增值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金融服务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直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与106号文比,少了保险费和安装费,购置租赁标的的支出应抵扣进项) 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与直租比,销售额直接剔除本金,与文件规定“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一致,不用担心本金发票问题) 注意把握:直租根据标的不同适用税率不同(17%、11%),回租按贷款征税(6%)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销售额 (过渡政策,上面讲的政策适用新合同,老合同还可以按老办法)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过渡政策,上面讲的政策适用新合同,老合同还可以按老办法)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过渡政策适用对象: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 老合同的税率: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7% 销售额计算:差额扣除,计算方式二选一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本金为合同约定收取的本金或实际收取的本金,延续2015 90号)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开票要求: 方式1,收回的本金部分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 方式2,无特殊规定,可全额开具专票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销售额 6.金融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销售额 7.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保险公司取得的与其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有租金收入、代办保险业务或交叉销售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代收车船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代勘查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帐户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等。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销售额 7.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利息收入中属于活期存款利息收入部分不征增值税,提供保户质押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提供“金融服务”范围内的“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税。 代管代办代勘查收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内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三)销售额 7.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代收车船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业”内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的应税范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 帐户管理费收入属于“金融服务”范围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计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四)金融服务进项抵扣规定 1.用于免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四)金融服务进项抵扣规定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包括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吸收存款利息不征税也不得抵扣)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各类中介代理服务均已营改增,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四)金融服务进项抵扣规定 5.保险公司进项抵扣 (1)产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勘查费、间接理赔勘查费,寿险公司赔付支出基本就是赔付的保险金。根据《试点办法》附件2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保险公司支出的赔付支出中的直接赔款部分就因为不能向被保险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四)金融服务进项抵扣规定 5.保险公司进项抵扣 (2)公司理赔勘查车辆的修理费、车辆消耗的燃油、过路 过桥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等。这块费用类似于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凭票抵扣。 (3)支付给代理机构的手续费凭机构开具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支付给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凭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五)金融业征管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纳税期限: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1.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6.即征即退优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7、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7.提供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8.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其中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六)优惠政策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一)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是将贷款期间预计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折现至该贷款账面净值的利率,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一)利息收入: 不同还款方式下,利息收入计算方式不同 a.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般只适用于短期贷款。财务上在贷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期确认利息收入。 b.等额本息:将贷款本金总额和利息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还款期中,还款人每个月归还固定金额,但还款额中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一般在个人贷款中采用。财务上,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每月约定还款额超过利息收入的部分作为本金收回(利息调整)。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一)利息收入: c.等额本金法: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该种还款方式每期收回的本金保持不变,利息逐渐减少,每期还款额不断降低。财务上在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再加上本期应还本金数额即为当期还款额,收回的本金应当调减贷款摊余成本,并作为下一期计算利息收入的依据。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一)利息收入: d.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按月或按季分期归还,主要在企业贷款中使用。财务上在结息日按照实际利率和本金余额(摊余成本)计算利息收入,如无特殊情况,每一期的利息收入应保持不变。 税收方面,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作为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金额与财务核算的利息收入一般没有差异。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例:某银行2017年1月1日向某企业发放一笔本金1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两年,利率为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 2017年2月20日,当月利息收入为 10000×(5%/12)/(1+6%)=393.08元 当月增值税销售收入为393.08元 (实务中银行贷款利息精确到日,即5%/360)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卡手续费(消费额、收单业务);担保及承诺手续费及佣金;理财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代销国债、保险、基金);结算与清算、现金管理手续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增值税对该类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规定在提供服务并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以收取的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例:某人开户时的券商给出的佣金收费比例万分之三,2016年7月1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某A股股票,50000股 券商手续费收入:50000×6*0.3‰/(1+6%)=84.91元 增值税销售收入84.91元 (实际业务中,手续费收入低于5元的,按5元收取)

三、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资产管理业务:依照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收取相应费用。金融企业一般不承担托管资产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因此托管资产记录为表外项目。如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按照申购、赎回的金额收取手续费,合同约定的期间按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各类受托资产管理项目取得的收益,由受托方纳税还是委托方纳税,政策暂不明确)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担保业务,包括信用证、承兑汇票,融资性担保等,收到手续费时作为负债,在合同存续期间平均确认为收入,担保期限较短或者担保费金额较小时,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 增值税在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为申请上市的公司担任保荐人;为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承销或分销;为企业并购、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通常在有关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确认收入。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三)投资收益 持有各类金融资产取得的股息、分红,金融资产转让收益等。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为销售收入。 例:某证券公司3月份以10元的价格买入A股100股,共支付1000元,4月份以12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取得收入1200元。 4月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1000)/(1+6%)=188.68元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四)货物销售收入 贵金属买卖: 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的价差,属于货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贵金属买卖: 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的价差,属于货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抵债货物资产销售:债务人以货物资产抵偿债务,会计上和增值税均作为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银行获得抵债货物资产再对外销售,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业收支构成及增值税核算 (六)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处置不动产,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 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买卖金融商品的负差尚未抵减完的,不得在5月1日后抵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只能向地税部门申请退税。)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2.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3.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4.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5.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5.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金融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取得了直接赔款的专票能否抵扣?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6.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取得了直接赔款的专票能否抵扣? 比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了出险车辆的修理费,同时又取得了4S店开具的车辆修理费专票,如4S店直接开具给保险公司且为修理服务的专票,可以抵扣。 特别的,保险公司的现金赔付,不能抵扣。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7.销售保险产品赠送礼品的征税问题? 买保险送礼品(如食用油、加油卡、洗车券、购物卡等),这种赠送有可能是公司行为,也有可能是代理人将自己手续费或佣金的一部分赠送给客户的个人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保险法不允许的。如果是公司行为,则需视同销售。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解答 8.产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的征税问题? 损余物资是保险标的受损,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尚有经济 价值的残余物资。有些损余物资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从 保险赔款中扣除。如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不能达成协议,由 保险公司收回处理。保险公司对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市场价格 确认为资产(不计提折旧)并冲减当期的赔款支出,处置损 余物资时,按市场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款支出。 对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应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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