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 廖华生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一、厌讼、好讼之释义 二、厌讼、好讼之争论 三、厌讼、好讼之实态 四、厌讼、好讼之成因 五、厌讼、好讼之启示
一、厌讼、好讼之释义 1、“讼”之释义 讼:訟,吅。 争也。从言,公声。——《说文解字》卷三。 《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 于官有司也。——《康熙字典》“酉集上”。
2、“厌讼”之释义 厌讼:讨厌诉讼;即对诉讼报有畏惧和抵触 心理,对诉讼缺乏信任感和认同感,因而在 遇到争议时不愿向官府提起诉讼,而宁愿去 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与“厌讼”相关的词汇:无讼、惧讼、贱讼。
3、“好讼”之释义 好讼:喜欢诉讼;即人们对诉讼抱有信任 感和认同感,在遇到纠纷时积极倾向于向 官府提起诉讼,以获取有利裁决。 与“好讼”相关的词汇:健讼、缠讼、滥 讼、刁讼。
二、厌讼、好讼之争论 1、争论的激烈 以“厌讼”、“无讼”、“好讼”、“健讼” 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上“全文”检索,结果 如下(1958——2013年): “厌讼”——2602条 “无讼”——5743条 “好讼”——1241条 “健讼”——1051条
2、厌讼论 代表学者:费孝通、张晋藩、朱勇 主要观点: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村落社区理想是 “无讼”。一般情况卜,乡土社会具有一 套约定俗成的“礼治秩序”,“维持礼治 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 讼、贱讼,以致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 为人们所鄙弃的。——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 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古代社会,民众多耻于言法,鄙视诉讼,视 法律为不祥之物。宋代以后,各地同姓宗族纷纷 编制宗谱、家乘,不少宗族以“祖训”的形式, 向子孙后代述说对法律的鄙视态度。——朱勇:《中 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3、好讼论 代表学者:许怀林、方志远、卞利、[日]夫马进 主要观点: (宋代)诉讼成风,由一种司法行为变成社 会风尚,这是历史的进步,是好事。好在官与民 处于同一个“游戏规则”之中,官守法,民知法, 社会有条不紊,是“易治”。——许怀林:《宋代民风 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在明清时期的官府眼里,江南虽繁盛,但百姓 “风俗浇漓,尤刁健讼。”——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 风》,《小康》,2004年第10期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俗健讼,争讼事件频繁发 生,争讼范围极为广泛,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思 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地主、商人、缙绅、 自耕农、佃农、佃仆甚至赌徒无赖等社会各色人等 的参与和卷入,则又使得争讼的内容和表现更加复 杂纷纭、丰富多彩,争讼的处理程序与结果也更加 离奇莫测。——卞利:《明中叶以来徽州争讼和民俗健讼问题探 论》,《明史研究》第三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
三、厌讼、好讼之实态:婺源的例子 1、什么地方厌讼、好讼? 总的来说,南方较北方好讼。 江苏按察使钱琦指出:“江北民情朴实, 词状稀少,即有一二控告之人,词意肤浅, 虚实一览可尽,讼棍唆使尚属间有之事; 至江以南,则讦讼成风,除按期放告外, 拦舆喊冤投递者,殆无虚日。”——《宫中档乾 隆朝奏折》( 第22 辑) ,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4 年影印本,页 448。
南方各省中,浙江和江西尤为突出。 唐中期民谚:“筠袁赣吉,脑后插笔。” 在明代,朱元璋曾斥责浙江、江西的民众“多 好争讼,不遵法度”。——《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 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条。 江西以吉安、赣州、袁州等府较为突出。 江西之俗,士大夫秀而文,其细民险而健,以 终讼为能,由是玉石俱焚,名曰珥笔之民,虽 有辩者不能解免也。惟筠为州独不嚣于讼,故 筠州太守号为江西道院,然与南康、庐陵、宜 春三郡并蒙恶声。——黄庭坚:《江西道院赋序》
徽州也以好讼出名,但所属六县也有差异。 徽州府,其名吴新都,晋新安。僻山烦悍,多 讼,民饶。其属县六。附郭歙,三百十五里, 好讼刁,民饶,颇烦;休宁,二百五里,刁讼 烦,民饶;婺源,一百六十四里,讼烦悍,近 多矿贼;祁门,四十六里,颇烦,淳饶;黟, 二十四里,简悍,颇饶;绩溪,二十五里,简, 稍疲。其形势,山水幽竒。其俗,务竒喜斗。— —章潢:《图书编》卷三十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什么时候厌讼、好讼? 大体说来,自宋以后,讼案日渐增多。 明清时期,徽州的讼案也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 势。其中的关节点是明中叶。据日本学者中岛 乐章的研究,在明代前、中期,徽州的老人、 里长在乡村纠纷的调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参见[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什么人厌讼、好讼? 相对而言,普通民众大都厌讼,士绅、商人、地主等 地方精英好讼。 黄宗智从628件案件之中,鉴别了500名原告的身分背 景,其中有189人是普通农民,82名是城镇的普通居 民,另外有20人是农村的雇农,51人是普通地主,25 人是功名士子,33人是商人。剩下的是少数的大地主, 大贷户,集体团伙,等等。作者以此得出结论:“诉 讼当事人,大多数是普通人民,上法庭多是逼不得已,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 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这恰恰说明了普通民众厌讼。
目前能看到的徽州调解文书中,纷争双方或一方为 士绅非常罕见。 清代康熙后期的徽州府婺源县浙源乡庆源村是一个 拥有约1000 亩耕地和约900 人的村落。熊远报依 据当地秀才詹元相所撰《畏斋日记》所做的研究发 现,从康熙三十八年到康熙四十五年( 1699 - 1706) 间,当地共有49 件纠纷事件。其中,詹元 相作为纷争之直接当事人一方的有7 件,平均每年 1 件以上; 其作为纷争当事人一方之构成成员的事 件有16 件,平均每年约3 件。易言之,在此约8 年 的时间之内,詹元相平均每年被卷入4 件纷争事件 之中。
根据王亚军的研究,徽商颇为好讼。 健讼之风不仅在徽州本土盛行,还被徽商 带到本土之外。万历时在杭州的徽商“冒 籍占产,巧生盗心,或毁人之护沙,或断 人之来脉,致于涉讼群起。助金恃富。凌 人必胜斯已”。 ——万历《杭州府志》卷十九。
《歙纪·纪谳语》155个谳语中纠纷种类统计情况 4、什么事好讼? 《歙纪·纪谳语》155个谳语中纠纷种类统计情况 序号 纠纷种类 次数 比例(%) 1 人命 27 17.4 2 诬告 20 12.9 3 户婚 18 11.6 4 敲诈 17 11.0 5 土地 16 10.3 6 钱债 14 9.0 7 盗贼 13 8.4 8 斗殴 9 5.8 坟葬 3.2 10 商业纠纷 11 其他 6.8
就事件性质来看,集团诉讼普遍缠讼。 明清婺源集团诉讼概况 诉讼名称 经历时间 丝绢诉讼 始于明隆庆四年(1570),终于明万历七年(1579),历时近十年。 保龙诉讼 始于明万历三十二(1604),终于光绪十六年(1890),历时近三百年。 河坝诉讼 始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终于第二年十月,历时近两年。 河案诉讼 始自光绪二年(1876)八月,终于光绪三年(1877)二月,历时一年多。 钱粮诉讼 始于光绪四年(1878)十月,第二年六月结束,历时不到一年。
四、厌讼、好讼之成因 (一)厌讼的成因 1、成本的考量:刑名陋规 大凡告状之人,未必全能自写呈词,或托亲友延 访讼师,讼师肯平空效劳否?必假代书盖印戳记, 代书肯平空徒当差否?承科挂号,未必无费。已 递词而守候批示,岂能无费?差役执票到家,何 能无饮馔馈赠之费?请公亲,延词证,又何能无 往返供给之费?……当斯时,能不屡屡具催词, 谓差役之卧票不行乎?能不殷殷贿房科,为之速 具催票乎?在城之银钱縻费若干,在乡之田畴荒 芜无算。一讼之累,有假子钱以剂者,有鬻田产 犹不能尽偿者。——武穆淳:《劝息讼说》。
忍讼歌山东曲阜孔庙碑刻 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 然。听任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 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 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 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 打也要钱枷也要钱。……
清光绪间徽州的刑名陋规(部分):——清光绪六至九年黟县余棠控告朱庆春、汪佛金抬棺盗占坟地诉讼案卷(汪佛金记录) (光绪)七年正月廿八日, 元呈:洋一元,图书:钱七 百文 卅日,方顺:洋一元,钱二 百文;汪法、余高门上蜡烛: 钱一千二百文 二月十三日,图书:钱三百 廿文 三月初八日,勘地用:钱九 百卅四文 十六日,差票:钱四百文 初九日,差汪梁、叶成:洋 一元 十八日,抄呈:洋一元,钱 一百文 点心:钱四百七十六文 十九日,旧差书:钱四百九 十文 初十日,房伙食点心:钱三 百文 廿三日,图书:洋一元,钱 四百四文,方顺:洋一元 十三日,图书呈、佛托米: 钱九百十文 廿八日,点心:钱二百二十 文
据郑小春的研究,这次诉讼各项费用大体如下: ——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安徽史 学2009 年第2 期。 项目 见 项目 数量 做状费 1 元、钱6693 文以上 鞋袜费 洋4 元、钱1600 文 戳记费 每次钱200 文 夫马费 钱1140 文 呈状费 洋11 元、钱2468 文 铺班费 洋一元 抄呈费 洋12 元、钱1900 文 伙食费 洋1 元、钱8937 文。 差票费 洋3 元、钱7434 文 办公费 钱2100 文
从以上统计和介绍来看,朱、汪二人实际支付的 陋规名目达到了十多项,共支付洋33元,钱 32472文。就本案而言,由于帐单记录的不全或 文书收集的不齐,其实还有一些必不可免的陋规 并没有反映出来。尽管如此,也足以印证清代基 层司法中陋规名目之繁多以及文献记载的真实了。 婺源,“民情故敦厚也,比年以来,讼事日多, 婚姻细故可勒罚千余洋,觞豆微争,可牵累数十 户”。——(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婺源民情 之习惯》。
2、官绅的教化 儒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以儒学的纲常礼教为基本 价值取向。儒学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 “以德去刑”。自古以来,“和为贵”“让 为贤”思想根深蒂固, 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帝王的圣谕 明太祖《圣谕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 睦乡里;教训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清圣祖《圣谕十六条》: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 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 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 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 诫匿匪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 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官员的劝诫 明儒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一应小 事,各宜含忍,不得辄行诉讼……若剖段不公, 或有亏枉,方许申诉,敢有故违,仍前告扰者, 定行痛责,仍照例枷号问发,决不轻贷。” 武穆淳《劝息讼说》一文,在列举了大量诉讼的 弊端后,语重心长地说“愿尔等及早猛省,永为 盛世之良民。毋作诈虞之情状,著诚去伪,返朴 还淳。余身虽去,余心实有厚望焉。”——(清)盛 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一《刑狱四·治狱上》。
士绅的教化 止词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 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 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 府,力逞刁奸。——《萧江全谱》“附录”卷之五,(明)江旭 奇等纂修,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 戒争讼。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至讼, 讼岂盛德事哉?讼者之辞皆无实之辞,甚足以坏 人心术,且至费财破家,何益之有?凡事只宜忍 让,不必好争,纵有外侮,亦宜静以制动。公道 既明,自然可寝。若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 —《槐溪王氏支谱》卷首,(清)李振苏等纂修,清咸丰六年木活字本。
3、解纷的机制 a、官府的调解 根据张晋藩的研究,官府的调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民事案件审判中,调处与责惩相结合,调 处更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其二,官府调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其三,官与民、堂上与堂下相结合。 其四,注重息事宁人,淡视是非曲直。
b、基层行政组织的调解 明代前期:老人、里长(粮长),在申明亭调解; 明代后期、清代:乡约、保甲(约保)。 c、宗族的调解 族长、房长 d、士绅等地方精英的调解 士绅个人、文会 “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则诉于文会,听 约束焉。”——《橙阳散志》
4、官府的控制 禁止越诉 《大明律·刑律·越诉》:“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 诉者,笞五十。” 严禁刁讼 海瑞禁刁讼:仰各府、县官晓谕各百姓,今后告 状,须从实致词,不得一语架空,自取重罪。—— 《示府县严治刁訟》 打击讼师 刁讼之繁兴,皆由讼师之鼓舞。若遇反坐,必䆒 讼师。而所在讼师布满乡曲,倘访其甚者必为除 之。——董份:《答念华张公书》 控制代书、歇家
(二)、好讼的成因 1、官吏差役的拖沓 直隶怠玩之习,相沿已久。每逢三八告期,或委 典史收状,或由承发房将呈词送交门丁。门丁积 压数日,送交幕友。幕友拟批挂榜,而本官尚不 知呈中所告何事。至判阅稿票时任听丁书主政, 按照呈内姓名,全数差传,不敢删减一名。甚至 经年累月,未尝坐堂讯问。两造破家荡产,求息 讼而不能。——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收入葛士浚编: 《清经世文续编》卷十六“吏政一”,清光緖石印本。
2、情理断案的弊端 学界争论:清代民事审判是否属于依法分 清是非、保护正当权利拥有者的审判? 滋贺秀三:调停说 VS 黄宗智:审判说 汪辉祖:“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 —《学治臆说》 无论是审判还是调停,情理因素在其中都 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婺源的例子:田源何氏与炉里庄吴氏的坟山纷争 事实:吴氏盗葬何氏坟山。 知县堂谕:谕令吴六指勒限一个月,赶紧起扦。 不许再事宕延,致干提究。并准如所请,劝谕职 员何云汉念其家贫无措,帮贴扦塟钱二千文,以 示体恤。 情理断案合理的一面是同情弱者,照顾弱势群体。 不合理的一面是人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 证,法律信仰无法形成。而且容易引起好讼之风, 正所谓“种肥田不如告瘦状”。
3、缠讼滥讼的伎俩 诉讼的技巧和策略:十状九谎 例子:清代婺源的河坝诉讼
蚺城士绅诉状中的造伪: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某日呈状:呈为公吁建碣,凝 秀孕灵,功垂不朽事。(风水)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呈状:呈为事关城池, 重修非创。公吁核详,永固金汤事。……讵东、 北沿河地方,向有宵小,惯带私盐,贩略人口。 潜伏小舟,顺流出境。深恐碣成,易于盘诘。 (治安) 事实:有风水的考量,更多的是商业利益的驱使。
4、恐吓对手的花招 例子:詹氏与余氏盗砍杉木纷争 康熙三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余乌兄弟盗砍詹氏 后龙山杉树,被捉。→九月十二日,詹元相投约, 保长余汝祥(余乌之叔)唆使不调处。 →九月二 十七日,下邑投状。 →二十九日,批出。十月初 一,将原词付余汝南兄。 →十月初二,大汜约保 具帖接伯及身与枝弟酒。 →十月初三,中人送银 六钱、禁约一纸求和。汝祥犹恃蛮不理,故本家 犹不甘处。 →初五,早起下邑(投状)。 →初 十,大汜余亦美兄、汝南兄阻住下面不进。今二 人至本家,力求允之调息。——詹元相:《畏斋日记》
五、厌讼、好讼之启示 1、诉讼不可耻,也并不可怕,民众运用法律武 器维护自身权益比用拳头好。 许怀林教授指出: (宋代)诉讼成风,由一种 司法行为变成社会风尚,这是历史的进步,是好 事。好在官与民处于同一个“游戏规则”之中, 官守法,民知法,社会有条不紊,是“易治”。 方志远教授认为: 好讼“刁民”应鼓励。因为, “刁民”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懂得有理有节、有 勇有谋地与腐败官吏作“斗争” 。“刁民”的 出现实质上是一种进步,它们尚温和而不是暴力。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民知法;规范司法部门的 行为,使民信法;简化诉讼程序,使民用法。
2、好讼、刁讼应遏制。 以法律为工具、以诉讼为手段谋取利益、祸害他 人也是社会恶行之一。 弊害之一:祸害良善。 饿杀莫做贼,气杀莫告状。夫贼者,害人之名; 人而为贼,乡评之所不齿、国法之所不容,贱恶 极矣。而谓告状者似之;亦以告状之人,虚词架 陷,败人名节、倾人身家,与贼无别。事异情同, 所以深著其害,而重以为戒也。 弊害之二:坏人心术。 弊害之三:浪费资源。
3、明清乡村纠纷的调解方式值得借鉴。 明清乡村纠纷的调解方式有两大优点:其一,化 解矛盾,消弭仇恨;其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诉前调解机制——培植政府、司法机关之外的民 间调解组织,完善民间解纷机制。 民间调解可能会兼顾法律和人情,不可能如法院 判决那样精确,但大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和稀 泥式的调解、过分依赖调节者社会威望式(权力) 的调解,无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反而会加重对 权力的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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