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法令及函釋介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104年10月14日 1 1
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增列條文 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 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 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 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 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2 2
99年1月13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502460號令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金額 全數抵繳要件 1.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 2.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劃設 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者 比例抵繳 應納稅額*(抵繳公設地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3 3
新頒函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 (103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0584080號) 有關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經稽徵機關 就委託人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依實 質課稅原則處理者,其信託孳息權利價值之計 算,仍請依財政部100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 10000308420號函附計算式辦理。 (103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0584080號) 4 4
新頒函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續) (100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8420號) 個人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契約形式將股票 信託 信託贈與稅,其期間應以信託期間扣除實質課 稅年度,依贈與日除權(息)後資產淨值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第3款估定。 計算式: (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計算之孳 息)-(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計 算之孳息) (100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8420號) 5 5
新頒函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續) 舉例: A君將自其所有甲公司股票以本金自益,孳息 他益契約方式於102年10月6日交付信託,信託 期間3年,並於訂定契約當時可得甲公司發放 現金股利300,000元,應該如何計算贈與總額 核課贈與稅? 6 6
新頒函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續) 【解析】 為避免重複課稅,信託贈與稅,其期間應以信託期間 扣除實質課稅年度,依贈與日除權(息)後資產淨值 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第3款估定。 計算: 信託孳息權利價值 =(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3年計算之孳 息)-(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1年計算 之孳息) 贈與價值=當年度甲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之300,000元+信託 孳息權利價值 7 7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是否併計遺產(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案件,其死亡給付 所涉遺產稅事宜,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之參酌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如:躉繳投保、高齡、短期、重病、鉅額、保 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已繳保險費+利 息…… 8 8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是否併計遺產?(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續) 【案例1】 乙君於97年12月19日因肝癌死亡,死亡前2年 間密集投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本人,指定 繼承人為受益人,躉繳保費42,477,614元,受 益人所獲保險給付44,358,797元。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依實質課稅原則依保險給付金額核課遺產稅 9 9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是否併計遺產?(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續) 【案例2】 丙君於93年6月9日死亡,生前於87年7月間以 其名下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1億2,300萬元,於 87年7月22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11筆(被繼承 人投保時73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本人, 指定其子女及孫等5人為受益人,躉繳保費1億 2,283萬餘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 依實質課稅原則依保險給付金額核課遺產稅 10 10
生前保單質借款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102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2750號)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時,得先自應給 付保險金中抵償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該抵銷後之給付金額,始屬受益人依約定可 受領金額,爰受益人不因此取得保險公司原 對要保人借款之債權而得代位向要保人或其 繼承人求償。 11 11
生前保單質借款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102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2750號)(續) 舉例: 被繼承人丁君於生前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為本人、指定受益人之保單質借款,被繼承 人死亡後,保險人先自應給付保險金中抵償 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始給付給受益 人。受益人是否取得保險公司原對要保人丁 (即被繼承人)之債權向繼承人求償? 不行 12 12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遺產 稅欠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 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新頒函釋 (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0731130號)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遺產 稅欠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 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未 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該債權人無需 代繳,如已得移送或係屬執行中之遺產稅欠稅 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稽徵機 關應予受理。 13 13
新頒函釋 (101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79480號) 贈與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7條 第1項規定為受贈人時,其他繼承人既非受贈 人之繼承人或代理人,稽徵機關尚不得提供資 料於其他繼承人。 14 14
新頒函釋 (101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 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 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 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 罰鍰。 15 15
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是否屬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 (101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4750號函) 有關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 所得稅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 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 之罰鍰,應無遺產及贈與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16 16
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是否屬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 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是否屬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 (101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4750號函)(續) 【舉例】 被繼承人戊君於101年1月23日死亡,由生存配A君 合併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君漏報戊 君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按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A 君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 亡前應納之罰鍰,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8款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17 17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其贈與價值之計算 (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 受贈子女取得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 權利後,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 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至受贈人 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 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 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 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18 18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其贈與價值之計算 (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續) 甲公司已發行股數32,000,000股,104年6月18日現 金增資68,000,000元,以每股10元認購新股,增加 股數6,800,000股,A君為甲公司股東,於本次現金 增資中可認購股數為300,000股,A君放棄認購權利, 讓與其子認購,贈與價值之計算。 19 19
增資後(104年6月18日)每股之資產淨值為14元/ 股,大於新股每股認購價10元,取得公司股權淨值 大於所支付之認股金額,差額及贈與金額。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其贈與價值之計算 (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續) 【解析】 增資後(104年6月18日)每股之資產淨值為14元/ 股,大於新股每股認購價10元,取得公司股權淨值 大於所支付之認股金額,差額及贈與金額。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 ×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 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贈與金額=〔(400,000,000元+6,800,000股×10元) ÷(32,000,000股+6,800,000股)-10元〕 ×300,000股」 20 20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2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