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篇
91年9月1日起酒後駕車加重處罰 當場扣車+吊照+罰鍰
酒後駕車應受之處罰 一、行政處分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 條規定: 二、刑事處分 三、民事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駕駛員酒精濃度超過0.25亳克,除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到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一年。 駕駛人必須繳清罰鍰、車輛移置費保管費後,才能贖回愛車,同時違規罰鍰不能易處吊扣駕照。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量,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罰鍰標準 超過0.55毫克以上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衍 生 的 相 關 罰 則 1.駕照吊扣期間再有駕車行為: 處以無照駕駛罰鍰及吊銷駕照,一年內不得考領。 2.以駕車為職業之駕駛人: 小型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處新臺幣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 2.以駕車為職業之駕駛人: 產生失業及家庭經濟問題。
酒精對人體之影響 神 經 方 面: 精 神 方 面:
1.多種神經系統傷害(影響維他命的吸收)。 2.周邊神經病變。 3.精神恍惚、幻想症、影響工作效率。 4.易激動、亂發脾氣、判斷力控制不佳。 神 經 方 面: 1.多種神經系統傷害(影響維他命的吸收)。 2.周邊神經病變。 3.精神恍惚、幻想症、影響工作效率。 4.易激動、亂發脾氣、判斷力控制不佳。
1.意識清醒度下降。 2.觀察力下降。 3.判斷力下降。 4.肌肉不協調。 精 神 方 面: 1.意識清醒度下降。 2.觀察力下降。 3.判斷力下降。 4.肌肉不協調。
血液中酒精濃度對駕駛人行為之影響 狀態 0.15 mg/L (0.03%)以下 清醒 呼氣中酒精濃度 (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狀態 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 0.15 mg/L (0.03%)以下 清醒 無明顯影響,幾乎與未飲酒無異。 0.15 ~0.25 mg/L (0.03%~0.05%) 陶醉感 1.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 2.視覺與反應靈敏度減弱。 3.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0.25~0.40 mg/L (0.05%~0.08%) 興奮 1.反應遲鈍。 2.駕駛能力受損。 3.理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0.40~0.75 mg/L (0.08%~0.15%) 錯亂 1.判斷力嚴重受影響。 2.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 3.駕駛人之體能困難度增加。 超過0.75 mg/L (0.15%) 麻痺 1.駕駛人視線模糊進入恍惚狀態。 2.駕駛不穩定,判斷力減弱。 超過2.5 mg/L (0.5%) 昏睡 已無法開車。
酒後開車為什麼有危險 酒精對駕駛人身體反映有二項重要的影響 : 1、視覺能力變差: 酒後人體受酒精影響,使視覺神經系統短暫麻痺,造成視力模糊,嚴重時眼瞼會不自覺闔上。 2、運動反射神經遲鈍: 酒後人的反映會變遲緩,如駕車時要踩煞車提起腳時,其時已較正常情況下慢了一兩秒,結果會增長煞車距離。
停車距離與衝擊力之計算 停車距離=反應距離+煞車距離 反應距離=時間×速度=0.75(秒)×速度(M/sec) 煞車距離=與速度平方成正比 衝擊力=車速增加一倍衝擊力增加二倍 車速增加二倍衝擊力增加四倍 車速增加三倍衝擊力增加九倍
身體酒精濃度與肇事率(行為表現)之關係 呼氣中酒精濃度 (血液中酒精濃度) 行為表現或狀態 肇事率 0.25mg/L (0.05%;50mg/dL) 複雜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 2倍 0.40mg/L (0.08%;80mg/dL) 多話、感覺障礙 6倍 0.50mg/L (0.10%;100mg/dL) 說話含糊、腳步不穩 7倍 0.55mg/L (0.11%;110mg/dL) 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 10倍 0.75mg/L (0.15%;150mg/dL) 明顯酒醉、步履蹣跚 25倍 0.85mg/L (0.17%;170mg/dL) 噁心、步履蹣跚 50倍 1.50mg/L (0.30%;300mg/dL) 呆滯木僵、可能昏迷 迷醉 2.00mg/L (0.40%;400mg/dL) 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 無法開車 2.50mg/L (0.50%;500mg/dL) 致死
民國88年4月23日施行刑法「公共危險罪」中,增訂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刑法是概括規定,並沒有訂定標準,警方在執行取締任務時沒有一定的規範,才訂定呼氣超過0.5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作為「酒後駕車」的取締標準
依警政署資料顯示,自88年4月21日開始酒測,至8月20日為止,在移送法辦共計3448 件中 ,不起訴的有85件,起訴的有879件,遭判決有罪的有83件。 判決有罪的83件,都是酒後開車曾經肇事的被告。 88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鄭堤升判處四名酒後駕車者無罪,引起各界廣泛討論。
結果: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承審法官認為酒精濃度逾百分之零點五五毫克的酒後駕車移送「標準」 1、是屬於行政命令, 2、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未肇事的酒後駕車案件被告獲判決無罪。
各界代表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中,「不能安全駕駛」主要係在規範「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因此決定參考德國、美國的取締標準,對於呼氣已達每公升○ .五五毫克(○.五五MG\L)或血液濃度(○.一一%)以上,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十倍,作為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不過,如果未逾上述標準(在○.二六至○.五四毫克間),但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如蛇行等)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資料提供勁報
資料提供90年6月29日
如何避免酒後駕車交通事故 不要讓有醉意的人駕車。 參加宴會時應先指定駕駛人 搭乘計程車回家 今天不回家-睡飯店
古今中外,人類生活的歷史幾乎離不開酒,酒可以是人際關係之潤滑劑,酒能助興亦能掃興,因此,懂得適量而有節制的飲酒是每個人必備的知識,在預防酒後駕駛的作為上,朋友間應該互相規勸。 法律規範只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平常就應培養注意交通安全的社會文化,不管法律訂得如何嚴苛?國人常把酒後駕車行為認為是可以容忍的事情,等到發生了交通事故,釀成了悲劇之後,才後悔:「我只不過是喝點酒而已呀!」,此時,多少的悔恨再也喚不回原本璀璨的生命,多少的愧疚也挽回不了失去親人的悲痛和事實,因此「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值得吾人重視與警惕,酒後開車萬萬不可。
由於以往之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採過失責任,承保範圍較小,保障金額較低,理賠時常因責任之鑑定而引起爭議,政府為照顧受害人權益,特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法公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提供民眾基本保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目的 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在相當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對象保障範圍 承保對象:汽機車所有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受益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人 一、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二、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時,以本法所定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 每人體傷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最高一百二十萬元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一百二十萬元 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因下列所致傷亡,不負給保險金之責任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行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追償事項: 追償事項: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酒醉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無照駕駛、越級駕駛、使用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
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汽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破產時,受害人及其繼承人如何獲得補償? 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賠償金予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後,仍會向肇事逃逸的加害人或未投保汽車之所有人進行追償。
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其處罰依下列 各款規定:(第44條)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總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社會大眾好處 一、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可迅速直接獲 得保險補償。 二、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產生之爭議及補償之延遲。 三、減少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 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