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法令說明 及案例介紹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8年11月06日
一、都市設計意義 二、審議法源及依據 三、審議範圍及項目 四、審議成效 五、審議課題分析 六、歷次審議決議 七、都市設計審議少紙化審議 八、未來改進方向
都市設計意義 土地使用、運輸、基礎設施的組織與安排 有效率的運作創造舒適且有秩序的環境 都市計畫 都市 建 築 設計 景 觀 建 築 都市 設計 指人類視覺所及之自然及人文地景,包括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
都市設計意義 ◢ 都市設計包括都市空間配置、資源使用、公共空間及環境關懷、建築形式、色彩視覺美、功能目標、文化資產保存等內涵。 --------2000辛晚教老師詮釋 ◢ 都市設計 — 建築與計畫開發技能結合 1 安排建築群體構成獨特都市形貌 ↑ 涉及一個以上的基地、所有權人、使用者、公私部門 2 關注於私有領域如何影響公共領域 3 中介+整合各專業、各領域、各階層 4 一門構成『值得記憶的城市』的藝術
都市設計意義 ◢ 都市設計審議六大核心價值 (一)人性化 (Humanity) (二)公共性 (Public Accessibility) (三)健康安全(Health and Safety) (四)生態資源保育 (Conservation of Nature) (五)歷史及共同記憶保存 (Preservation of History and Collective Memory) (六)都市集體形貌 (Collective Urban Form) 健康安全 生態資源保育 歷史及共同記憶保存 都市集體形貌
法源及依據 ◢ 法源: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 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 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三、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 之產業,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 市政府得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種建築物種類,分別訂定建築開發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織、開發許可條件、審議項目標準、作業程序及第一款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及審議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法源及依據 ◢ 依據: 1 都市計畫說明書 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3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5 都市設計審議準則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規範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 6「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歷次決議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彙編
範圍及項目 ◢ 範圍: 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都市設計審議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審議 依其他法令規定
範圍及項目 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都市設計審議 1 建築基地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00平方公尺以上 2 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不在此限 3 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 4 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5 基地面積在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園 6 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其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7 依臺北市徒步區闢建暨管理維護辦法規定之徒步區設計申請案 8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高架道路、人行陸橋及長度在200公尺以上之跨河橋樑 9 本市30公尺以上重要景觀道路系統設計案及其他景觀道路經本府主辦機關認定應送本會審議 10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0平方公尺以上
範圍及項目 11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12 本市捷運聯合開發建築案,其總樓地板面積在3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13 高架捷運車站及捷運路網交會站 14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之建築申請案。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相關公共設施、水土保持及整地設施業已施築完善者,不在此限 15 保護區建築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開發申請案 16 古蹟保存區及其他特定區域內或周邊之公私營建工程 17 經本府公告之歷史建築,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18 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1至第80條之4規定之各項獎勵之建築申請案,及適用容積移轉且移入容積達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20以上且移入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申請案 19 其他經本府認為建築申請案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範圍及項目 ◢ 項目: 內政部93年1月13日研商「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範疇及時程相關事宜」會議結論:「……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另有規定外,應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列八種項目規定之事項為限……」。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項目: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注意事項 ◢都審注意事項: 內政部97.8.25台內營字第0970806262號令訂定發布 一 為整合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項,提昇 審議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應以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規定者為限。前項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之規定,應以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為限。 三、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如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之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且不影響都市整體景觀者,得以書面審查為之,免再召開審議會議。 四、都市設計審議之決議事項或書面審查之結果,應以第二點第一項之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規定為限;其他決議事項或書面審查之結果,得提供申請人作為修正都市設計案件內容之參考。
注意事項 ◢都審注意事項: 五 各級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申請,得辦理預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預審,其決議得作為後續辦理都市設計及審議時之依據。 六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同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審議者,得配合其他審議進行聯席審議,或以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方式與其他審議一併進行審議。 七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專業團體提供審核意見。 八各級主管機關得訂定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所應具備之圖說、文件及書表格式。
注意事項 ◢都審注意事項: 九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期限,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之,… 。 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有辦理變更設計之必要時,其有關審議程序、審議方式、審議期限應分別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前項審議,應以變更設計範圍為限。 。 十一、對於審議結果不服者,申請人應於收受會議紀錄或審議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申請復議。各級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復議,辦理復議之期限得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七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專業團體提供審核意見。
委員會組織 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共計23人,由主任委員依照各類專家學者組成各推薦三名,由市長遴選之: 府外委員 府內委員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一人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建築投資業代表一人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 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副處長 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副處長 府外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其連任以二次為限。本屆委員至99年7月1日止,屆時應重新改選之。
委員會組織 ◢ 幹事會組成 設執行秘書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置幹事11人至14人,辦理審查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工務局、消防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教育局、發展局等有關機關遴派人員兼任之。 目前幹事會的組成如下: 產業發展局1人 工務局1人(公園處) 消防局1人 交通局3人(交通局、交工處、停管處) 環保局1人 文化局1人 教育局1人 發展局5人(局本部3人、更新處1人、建管處1人)
審議流程及時程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設計人 檢具圖說 不適用書面審查程序者,依簡化程序辦理。 圖說不符規定,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之。 掛號收件 檢送修正後圖說4份辦理核定作業 核定函到30日內,由設計單位檢具45份圖說報委員會備查 委員會備查 函轉相關單位審查,併同發展局意見函送設計單位修正。 如有修正意見,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一般審議程序 開發許可審議程序
審議流程及時程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設計人 檢具20份圖說 不適用簡化程序者,依一般程序辦理 圖說不符規定,,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之。 收件日起10日內召開幹事會議 幹事會審查 由幹事及兩位以上委員組成,並得加邀相關專家委員參加 未通過 通過 委員會審議 依委員會 決議修正 檢送修正後圖說4份辦理核定作業。 通知申請人修正 檢具修 正後申 請圖說 45份 檢送4份圖說核定 如有修正意見,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委員會備查 核定函到30日內,由 設計單位檢具45份圖 說報委員會備查。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一般審議程序 開發許可審議程序
審議流程及時程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設計人 檢具完整圖說 有法令或相關開發內容與環境衝擊之疑義時,得列舉有關事項,申請預審 自收件日起10日 內召開幹事會議 圖說不符規定,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之。 申請案採「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由發展局受理收件,並由工務局召開「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審查會議,將結論提送幹事會討論。 幹事會審查 未通過 重新召開委員會議 召開專案委員會議 委員會審議 通過 檢具修 正後申 請圖說 45份 通知申請人修正 檢送4份圖說辦理核定作業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一般審議程序 開發許可審議程序
審議流程及時程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設計人 檢具完整圖說 有法令或相關開 發內容與環境衝 擊之疑義時,得 列舉有關事項, 申請預審。 幹事會審查掛號 收件 圖說不符 規定,通 知限期補 正,逾期 不補正, 駁回之。 申請案採綜合設計放寬 規定設計者,由發展局 受理收件,並由本府工 務局召開「綜合設計放 寬規定」審查會議,將 結論提送幹事會討論。 幹事會審查 委員會審議 通知申請人修正 檢具修正後申請圖說45份 檢送4份修正後圖說, 辦理核備作業 準備計畫書圖循都市 計畫程序辦理 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 ◢ 審議流程 書面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單純者 簡化幹事會審查程序--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 一般審議程序 開發許可審議程序
審議流程及時程 ◢ 變更設計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應再提送發展局依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1/10以下者。 停車數量增多、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物高度變高、綠覆率增加或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1/10以下者。但停車數量增加30部以上者,或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審議流程及時程 ◢ 審議時程 (一)相關行政程序時程 幹事會審查或預審,應自收件日起,10日內為之。 委員會審議,應自收件日起,30日內為之。 經幹事會審查後,申請人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30日內申請委員會審議。 經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30日內申請本府核定。 經本府完成核定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期限,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全部展期時間總計不得超過90日,逾期應重新申請審議。 (二)目前委員會於每二星期星期四上午定期召開,並視個案需求不定期召開專案委員會議
審議成效
審議成效
審議成效
審議成效
審議成效
審議成效 本案經委員會審議後,保留天狗庵階梯遺跡與基地內景觀整體規劃,另為增加基地南側百年樟樹之公共可視性,挑高建物西側1~4樓部分,並整合相關之高程關係。 開發基地現存百年老樟樹及天狗庵接低遺跡,如何與旅館開發共存,為當地社區關注的焦點。 天狗庵階梯保留 百年樟樹保留
審議成效 ◢ 中山區金泰段 VS.大直重劃區 大直重劃區 金泰段住宅區 都審後的都市空間 未經過都審程序之都市空間 擁擠巷道空間 退縮設置人行空間
審議成效 大直重劃區 都審後的都市空間 未經過都審程序之都市空間 金泰段住宅區 人行道障礙物
審議成效 大直重劃區 金泰段住宅區 都審後的都市空間 未經過都審程序之都市空間 無緩衝空間的車道出入口 車道出入口順平處理
審議成效 大直重劃區 金泰段住宅區 都審後的都市空間 未經過都審程序之都市空間 圍牆透空 厚重圍牆
審議成效 大直重劃區 金泰段住宅區 都審後的都市空間 未經過都審程序之都市空間 開放空間變成自家庭園 開放空間回饋市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