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報告人: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 副組長 葉傳發 2017/3/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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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報告人: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 副組長 葉傳發 2017/3/7 1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制定背景、沿革 參、規範目的、架構 肆、思考模式 伍、核心內涵 陸、結語 二、受贈財物篇 三、飲宴應酬篇 一、請託關說篇 二、受贈財物篇 三、飲宴應酬篇 四、不當接觸篇 五、演講撰稿篇 陸、結語

壹、前言 針對臺灣長期的潛存引發貪瀆因子3類行為: 1.請託關說:針對「關說文化」--見面三分情 2.受贈財物:針對「紅包文化」--禮多人不怪 3.飲宴應酬:針對「應酬文化」--卻之不恭 易產生的倫理問題並非僅限於此三類,故尚規範包含支領演講費、視察、督導之行為準則等 。

本規範創設報備登錄制度之目的— 保護機關同仁 本規範創設報備登錄制度之目的— 保護機關同仁 實例:曾有廠商贈送某機關同仁頂級紅酒1瓶,該同仁當場婉拒,但未知會政風單位。嗣後該廠商因採購弊案遭檢調搜索,並查扣內部帳冊資料1本,內容記載該廠商歷年行賄送禮之詳細人、事、時、地、物,包括該同仁收受頂級紅酒1瓶。該同仁雖聲稱當場已退還,卻因無人證明而仍遭檢調約談。

貳、制定背景、沿革 順應世界潮流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美國1989年的「倫理改革法」規定: 眾議院議員、職員不得收受禮物,除非該物的市場價格低於美金75元。 參議院議員及職員每年收受金額總數不得超出美金100元,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美金300元。 聯邦公務員只能接受基於私人關係且非用以回報、影響職務的20元美金以下之禮物。

推動記要 97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97年6月12日行政院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 97年7月31日由行政院劉前院長率各部會 首長簽署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年8月1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施行

參、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參酌OECD會員國所確立的公共服務者核心價值,以較為普遍性之「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作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 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9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2 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 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均適用;純勞工不適用 10

肆、思考模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關鍵字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禮儀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定義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 2.指揮監督 3.費用補(獎)助 4.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男:上一張投影片有看到與職務有利害關係,那什麼又是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女:(依各場機關人員特性適時舉例說明,例如:地政局之於地政士) 5.其他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12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 如:廢棄物回收廠商與環保機關、藥商或醫療器材廠商與公立醫院、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衛生局與食品供應業者或餐廳等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 長官與部屬 行政院與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與所轄各局處、區公所、學校 院長與市長 市長與各處室主管及區長、校長 各處室主管、區長與屬員、校長與教職員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費用補助 文化部補助某藝文團體 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 法務部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青創會 地方政府觀光傳播局補助某藝術團體 地方政府社會局補助弱勢團體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含預算及各類基金) 市政府轉投資之法人團體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其他情形 1 2 3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已訂立契約 重要 1 2 3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已訂立契約 如與機關已簽訂租賃契約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贈與人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贈與人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贈與人: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17

公務禮儀-規範第2點第4款 特別提醒 男:那剛剛講的公務禮儀又是指什麼情況呢? 女: (唸簡報) 18

公務禮儀-舉例 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機關首長或同仁參加與機關有採購契約關係之業者所舉辦之會議、活動

伍、規範核心內涵-請託關說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優先適用) 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請 託 關 說 定義: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 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2 ) 請 託 關 說 公務員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 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3日內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11) 致有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者 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 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 、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砥觸法令、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

伍、規範核心內涵-受贈財物篇

受贈財物規範第4點 原則: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受 贈 財 簽報長官及 物 知會政風機構 §4 §5 §6 應予拒絕 (§5 前) 應予拒絕 或退還 簽報長官外,應於受 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 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 處理 (§5 後)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 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 公、付費收受、轉贈慈 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構)首長 核定後執行(§5 II) 與職務 「有」 利害關係 §2 原則: 不能接受 (§5) 退還有困 難

1.屬公務禮儀(§4)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例外: 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者 可接受(§4) 受 贈 財 物 §4 §5 §6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4)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 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4 )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5Ⅰ後) 。 未超過正常 禮俗3000元 財 物 §5 §6 與 職 務 無 利 害 關 係 親屬或經常 交往之朋友 不受限制 非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5Ⅰ後) 。 未超過正常 禮俗3000元 已超過正常 推定為 公務員 本人受 贈財務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 藉由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後,轉交予本人或前款之人 得接受,無須知會 政風機構(§5Ⅰ前)

案例重點 案例情境 問題解析 小陳之公司目前與老李服務(該)機關間,有承攬採購契約存在。 某縣政府工務局員工老李,於中秋節接受承攬機關採購案之廠商小陳,餽贈五星級飯店月餅禮盒及有機水果 一箱。 案例情境 A.老李為公務員,與小陳間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問題解析 B.老李原則上不得接受小陳餽贈財物。但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時,例外得受贈之。 C.月餅與水果,依市價標準若超過新臺幣500元,或自認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則應予拒絕或退還;無法退還或有困難者,於3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政風單位亦得提出依市價購買等適當建議供參。 28

禮金怎麼收? (一)長官的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以長官名義邀請,有本規範之適用 可以收受 二者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致贈之禮金屬受贈財物之例外規定,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NT3,000元) 若金額偏高,則該長官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29

禮金怎麼收? (二)部屬結婚,長官送賀禮,應適用第4點第2款,還是第4點第4款? 長官與部屬間,因有指揮監督關係,屬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關因結婚受贈財物,應依據同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因訂婚、結婚、生育……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規範第4點第2款,係指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有關部屬結婚長官致贈禮金,非該當本款內容。 30

禮金怎麼收? (三)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 (無上下隸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得收受 機關內同事間除長官與部屬因指揮監督,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存在外,餘原則上尚無所謂職務上利害關係,因結婚、生育接受同事餽贈禮金,無本規範第4點之限制。 31

禮金怎麼收? (四)機關同仁結婚,親屬或經常往來朋 友所致贈之禮金,有無正常社交禮 俗之限制? 無職務利害關係--不受金額限制,得收受之 無須簽報知會 32

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一盆蘭花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 可以收受 陞遷之受贈財物,屬陞遷異動之例外 規定 每一個人『分擔』金額不超過3,000元為準,並非該盆蘭花之總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元。 33

公務員因生日,獲長官致贈蛋糕,可否接受? 二者雖有指揮監督關係,公務員獲長官致贈蛋糕,屬長官對部屬之慰問範疇為本規範所允許。 34

年底甲公司至機關贈送月曆及筆記等公司宣導品如何處理? 可以收受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辦公日誌,由於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另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35

機關首長或同仁基於公務至其他機關參訪或接待來訪之外賓致贈或受贈紀念品之處理規定 屬公務禮儀,皆得收受之 36

採購廠商送禮至承辦人家中,承辦人如何處理 ? 人在家中,應當場予以拒絕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當時不在家或無法立即退還,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並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防止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賄情事。 為避免困擾,公務員應向家人宣導如有民眾或廠商送禮至家中,應予拒絕並通知公務員本人依本規範處理。 37

伍、規範核心內涵-飲宴應酬篇

飲宴應酬規範第7點 原則: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飲宴應酬規範第7點 處理程序(1) 處理程序(2)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41

飲 宴 應 酬 §7 §8 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原則:不得參加(§7 I) 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8I)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8I) 例外: 可以參加 (§7I但書)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7 )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 一般人參加。 (§7 ) 3.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8  )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 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8  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應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42

原則 得參加,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飲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宴 應 例外 避免參加,若無法避免而須參加 酬 §9 §10 利 害 關 係 §7 II 飲 宴 應 酬 §9 §10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避免參加,若無法避免而須參加 例外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9) 原則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或參加會議 §9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9) 例外

案例重點 案例情境 問題解析 小沈服務之學校與老劉之間,因為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二人間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尾牙活動屬飲宴應酬範圍。 小沈擔任公立學校總務主任,受廠商老劉邀請,參加尾牙活動。 案例情境 A.尾牙活動屬本規範第7點第2款範疇: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 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問題解析 B.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後,方能出席。 44

有關公務餐敘採打高爾夫球方式為之,可否參加? 邀請公務員打高爾夫球,除部分機關因處理外交或涉外業務,依當地社交習慣,偶有以球敘方式為之外,對大多數公務員而言,接受廠商邀請打高爾夫球,尚難謂符合公務禮儀意涵。 本規範第7點第1項業明定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限制與程序,同點第2項亦揭示受邀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因此,公務員應評估參與上開飲宴活動,是否符合該點規範內容,同時考量外界觀感,以維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任。

出席地方政府會議或民間團體座談,會後餐敘得否參加 ? 得參加 公務員可以參與因公務聯繫於正當場所辦理之餐敘,事前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才可以參加。 惟如餐敘地點及方式與職務顯不相宜,有影響機關廉潔形象之虞,或尚無以此聯繫公務之必要者,仍不應參加。 46

機關舉辦尾牙,廠商可否參加? 如因公務需要辦理,與本規範無涉。 惟仍請依權責考量實際需要及社會觀感。 47

有關公務員至廠商工廠查核業務,因地處偏遠委其代訂便當,但事後不收便當費,是否符合第9點規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限於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若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應依據本規範第7點規定辦理。 參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9條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2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之精神,建議取得單據後,循會計程序核銷,避免由廠商付費;或事前評估是否於該等採購契約中,增列廠商應配合事項,以利其計算採購成本。

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 原則:不得接受 參與驗收、會勘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所以公務員不得接受餐飲招待。 例外:若於無適當食宿場所或交通不便等地辦理上開工作,得予接受。 惟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簡便食宿、交通之標準可參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機關經費動支要點所列交通、住宿、膳雜、餐飲費等標準。 49

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 不得收受 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50

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工)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工)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 飲宴餐敘: 原則:不得參加 如符合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屬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應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51

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工)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工)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 紀念品: 倘機關派1人參加,且該紀念品價值500元以下者,得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 若機關派2人以上參加時,需考量多人收受紀念品之總額是否超過1,000元,未超過則得收受之,超過則應予退還或拒絕。 52

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如何處理 ? 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應填報登錄表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得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嗣後再填寫該知會表。 53

藝人胡瓜於幾年前涉及詐賭案(已經判決無罪確定),公關業者梁00知道該案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審判長吳00為梁某的師大附中同學,梁某決定趁機從中謀取利益,遂對胡瓜女婿李晉良假稱,可用1000萬擺平官司。 為取信李晉良,梁00以開同學會為由找法官吳00吃飯。梁00刻意安排李晉良坐在鄰桌,以便聽到談話內容並證明他可以「喬」官司。

由於吳法官察覺有異,轉向政風室報告這件關說及邀宴案,政風室隨即進行一連串的調查,聯繫丁柔安、胡瓜等人進行訪談,梁之騙局才被拆穿。梁某事後遭法院以詐欺未遂,判刑8月確定。 檢討:原本是一個正常餐會,但是吳法官有警覺性,發現有異常情形,立即向政風室報備,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清白,因此得以免除收賄貪瀆疑雲。

伍、規範核心內涵-不當接觸篇

修訂倫理規範 -規範第8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行政院暨所屬中央機關於99年7月30日施行 57

不妥當之場所之範圍 注意喔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舞廳、酒家、酒吧 僱有女(男)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 女:像這張簡報列了這麼多場所都是不妥當之場所範圍,提醒大家把握兩個原則,有男(女)陪侍或職業賭博的場所就不要去涉足。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 其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如MOTEL),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召妓) 特種咖啡廳茶室 58

不當接觸 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 公務員與廠商之間如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極易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不當聯想 59

伍、規範核心內涵-演講撰稿篇

出席演講活動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公部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規範目的:在於防範利害關係人藉機賄賂,除提供公務員行為之準則,避免公務員因受領高額演講費稿費引發外界質疑,同時也防杜透過高額之演講費稿費,假演講費稿費之名行賄賂之實。 參 加 演 講 、 座 談 研 習 等 §14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 、研習、評審(選)等 活動,支領鐘點費 (主要係指與私部門 活動)§14I 與其有職 務利害關 係者籌辦 或邀請, 應先簽報 長官核准 知會政風 事後無須 另行簽報 單次總支領費 用未超過新臺 幣5000元者 支領費用每小時 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元者 參加前項活動如有 支領稿費者 §14II 每千字不得超過 新臺幣2000元 超過者 禁止收取 62

案例重點 案例情境 問題解析 營建公司屬私部門,公務員演講收受鐘點費有其限制。 小鄭為某縣政府工務局科長,受邀前往某營建公司演講2小時,收受鐘點費20,000 元。 A.鄭為公務員,其與營建公司間,因小鄭所執業務與營建公司有業務往來可能,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案例情境 問題解析 B.小鄭受邀至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宣講,為避免他人不當聯想小鄭藉勢獲得利益,依據本規範內容,除每小時鐘點費不得超過5,000元、領取稿費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外,同時需要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始得前往。 63

會計師公會辦理員工在職訓練,邀請稅務局人員到場演講,可否應邀前往? 可以前往擔任講座 二者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 5,000元。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雖無明定,建議比照 辦理,以避免遭外界質疑。 64

財務狀況異常處理 致發生財 財 公務員應 務困窘 務 儘量避免 狀 況 異 常 處 理 應立即反 映及處理 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16 公務員應 儘量避免 (§16 I)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機關(構)首長 及單位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 (§16 III) 單位主管應 知會政風機 構 遭法院強制 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財務 狀況異常 未遭法院強 制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生活 違常者 應立即反 映及處理 65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首長踐行程序-規範第15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2017/3/7 66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規範第17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67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9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68

結 語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