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99學年度8次行政會議 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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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99學年度8次行政會議 專題報告 主講人:會計主任何素瓊

各類經費支用及結報有關規定 ◆校務基金經費來源 ◆執行經費重要規定自我檢核範例 ◆經費動支申請及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校務基金經費來源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5項自籌收入

大專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

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 校名:○○大學 1.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之動支係屬動用公帑,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 已瞭解 2. 依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089039A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3.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刑事責任)。 4. 計畫所需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如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官(如校長、院長或系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5.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撥款單位規定及科研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除國科會科研經費採購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或採購法辦理外,超過10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6. 依據公庫法第16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另行政院主計處87年8月31日台87處三字第07182號函規定:「各機關對公款支付,除零用金外,應採劃撥轉帳方式處理。」因此,超過1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7.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應遵守撥款單位規定,如有疑慮,並可參閱「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及作業釋疑」。

經費動支申請應注意事項 各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申請案,應敘明經費用途、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程,必要時檢附相關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及契約草案等核定文件供核,登錄會計請購系統並於申請單上填列流水碼。 經費動支須由其他單位共同分攤經費時,應先簽會該單位同意。 採購簽案(含經費申請單)會簽(辦)單位: 屬工程或維修案會總務處營繕組。 屬圖書設備或資料庫案會圖書館。 屬財物、勞務案會總務處事務組(奉核定授權3萬元以下自行辦理之單位免會)。 3千元以上物品之採購案應加會總務處保管組做財物分類。 修繕工程或購置財物等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規避政府採購法(或學校採購授權規定)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 屬集中採購項目,不論金額多寡,應由總務處辦理。

經費動支申請應注意事項(續) 教育部、國科會等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案,須俟經費撥入校務基金後始得動支經費,若因計畫急需執行而補助或委辦單位尚未撥款,得先以專簽核准方式由學校墊支,待經費撥入時即歸還墊付款項。 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並與計畫用途相關之經費,始得動支。 補助計畫不得列支: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包括學校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補助計畫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人費、引言人費及諮詢費等。因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經費動支申請應注意事項(續) 計畫經費除教補助或委辦單位書面同意展期外,需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經費動支申請,並取具執行期限內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委辦計畫案若有編列行政管理費,應於款項撥到校後,於執行期限內提撥管理費(國科會計畫由研發處統一申請,其餘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申請)。 委辦計畫案屬建教合作性質者執行結果經費如有賸餘,得於規定期限結案後一個月內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保留。申請保留金額不得超過結餘款之70%。 委辦計畫結餘款再運用經費運用期限以三年為限,主要係作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發展之用(如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 詳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補助計畫結餘款依規定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 經費結報應於申請單核准後,再辦理相關採購事宜,故收據、統一發票之日期會晚於申請單核准日。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3)。 超過1萬元之公款,依規定應由學校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1萬元以下係送出納組辦理零用金作業,建議-非必要儘可能不要墊付公款。

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續)- 發票共通事項 日期:應為申請單核准後之日期。 品名:若為代號或外文,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填明數量、單價、金額及總計。 經費報支請採立即處理之方式,按月核銷,當發票有錯誤時要更換才不會錯過時效,煩請配合。 請勿拖到計畫期限結束前才進行採購核銷,因教育部、國科會等恐將此行為視為有消化經費之嫌疑。

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續)- 發票 非收銀機發票 買受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76014004 大寫金額書寫錯誤時,應請廠商重開發票。 統一發票專用章:列明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 應粘貼發票之收執聯,如有扣抵聯應一併附上粘貼。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即三聯式發票於核銷時應黏貼二聯)。 收銀機發票 統一編號:應輸入76014004,若漏未輸入,應請廠商加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或76014004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續)- 收據 應列「收據」字樣。 買受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不需要填,而右上方係供店章未載明統一編號之廠商,填其營業統一編號(所以不要填76014004)。 日期:應在核准申請後之交易日。 品名:若為代號或外文,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填明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 店章:列明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請加蓋負責人私章。

1.不應填本校統編 2.當店家之戳章 無統一編號時 將店家之統編 填列於該處 正確作法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依國科會規定,助理人員分三類—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兼任助理分三級—講師、助教級、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大專學生。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別時,得由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國科會99.07.14臺會綜二字第0990049164號函) 依國科會及衛生署規定,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Q: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領基準,如因特殊原因或業務需要,可否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Ans:經教育部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給基準,不論是否已達支給基準之上限,除經專案報請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教育部查核案例)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出席費 Q&A Ans: 1.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2.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3.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6.02.0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4.如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仍以一次計。(90.3.2主計長信箱答復)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講座鐘點費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6.9.12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509號函修正)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內出差旅費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內出差旅費 Q1.: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因業務需要,可否報支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 Ans: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若因業務需要,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92年9月版#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2.: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Ans: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93年12月版# 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外出差旅費(赴大陸地區旅費) 一、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二、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c.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外出差旅費(赴大陸地區旅費) Q1.: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 Ans: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或高鐵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90年9月版#54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另國科會專案補助之國外差旅費,是否補助國內段交通費,應依其核定項目為準。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外出差旅費(赴大陸地區旅費) Q2.: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準? Ans: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附註2) Q3:未依照核定公函上的核准行程出國,而繞道其他地方,如何報支機票款? Ans:請旅行社另附公司函說明最直接行程機票金額。(國科會網站)

相關法規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摘錄) 貳、業務費 –國外出差旅費(赴大陸地區旅費) Q4:有關國外出差延返之問題,若於核准差假日內,無法訂到返國機票而因此延返回國時間,則延返期間可否延長差假及支領其生活費呢? Ans:「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另第12點規定:「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故出差人員出國前通常應買妥往返機票並劃位,或委託旅行社辦理往返機票及劃位事宜,以期照預定行程返國,且「適逢旅遊旺季」並非屬「患病或意外事故」之性質,因此,延期返國期間不得報支生活費。至於延長期間之差假,仍應循人事作業程序辦理,縱使機關首長核准公假,仍不得報支該段期間之生活費。(91年7月版#55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