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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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金融业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有什么相关文件? 主体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配套文件(七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19号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二、征税范围 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征税范围 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三、税率和征税率

(1)6%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3%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

PS1: PS2: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过500万(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PS: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PS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 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 2016年7月31日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不能继续执行。

(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按如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PS: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且抵扣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上述两点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家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PS1:买价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的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PS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PS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PS: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八、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收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十、税收优惠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免征增值税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家、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额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PS: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额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3)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