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二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Contents 开篇案例 1 2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3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章首引导案例 上海A进出口公司与外商按照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上海A公司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怕耽误装运期,8月5日,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上海A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经过多次交涉, 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上海A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请您对此案进行评价。
在此合同的履行中我方存在明显的失误。首先,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其次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7月底才开始催证;8月5日收到简电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再次,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只字未提;第四,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最后,发生争议时理应作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也是如此的不到位。
第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1 备货、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收汇核销 2 催证、审证和改证 3 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第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1 备货、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收汇核销 2 催证、审证和改证 3 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4 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5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6 索赔与理赔
一、备货、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收汇核销 ①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 ②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备货 ③货物的包装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须 一致,并符合运输要求 (一)备货 ④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备妥货物 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并 无侵权行为
①报验 (二)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核销 ②申领出口许可证 ③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卖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注意向买方发出函电提醒或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一)催证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 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2)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3)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 (4)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⑴信用证的真实性的审核 ⑵信用证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审核 ⑶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的审核 (二)审证 ⑷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责任的审核 ⑸信用证当事人的审核 ⑹信用证金额及采用的货币的审核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⑺有关货物的记载 ⑻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⑼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与保险条款的审核 (二)审证 ⑽对单据的审核 ⑾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核
(三)改证 在改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非修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2)证中发现多处问题需要修改,应做到一次性向开证申请人提出,尽量避免因多次提出修改要求而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 (3)收到修改通知书后,如果发现修改内容有误并不能接受,要及时做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 (4)按惯例的规定,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5)对于已经接受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放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1)投保申请 ①办理货运 ②投保 (2)出口企业收到由保险公司 签署的投保单后,向保险公 司缴纳保险费 ③报关
四、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1)商业发票 ①汇票 (2)海关发票 ②发票 (3)领事发票 ③提单 (一)信用证项下结汇 (4)厂商发票 的主要单据的制作 (4)厂商发票 ④保险单 ⑤装箱单 ⑥原产地证书 ⑦检验证书
(二) 缮制结汇单据的注意事项 1.正确 注意 事项 5.整洁 2.完整 4.简明 3.及时
(三)交单结汇 1.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经银行审核,办理结汇。交单时应注意:第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第二,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有文字与信用证一致;第三,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2. 结汇 (1)收妥结汇 (2)买单结汇 (3)定期结汇
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当货款汇至出口地外汇指定银行后,该银行向出口商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时,将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面载有核销单的编号。出口商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通过专门报审系统软件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外汇管理局审核后,企业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出口商业发票去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将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由出口商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并随附经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商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照出口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
六、索赔与理赔 从买方的角度看卖方的出口合同,即为进口合同,因而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应视为一个合同的两个方面。国际贸易中,多数索赔因货物和单据而起,如货物品质不符,数量不足,包装延误,单据不符等等。因此,出口商常常收到国外客户的索赔,而必须办理理赔工作。出口方理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的真实性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要一一核对。 (2)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货损如属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应由受损方向该单位要求处理,如属出口方的责任,在合理确定对方损失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予以赔偿。对于不该赔的,必须根据可靠的资料,以理拒绝。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方法。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1 申领进口许可证 2 开证和改证 3 租船订舱和催装 保险 4 5 审单付汇 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6 7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1 申领进口许可证 2 开证和改证 3 租船订舱和催装 4 保险 5 审单付汇 6 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7 进口索赔
在我国,有许多商品是不能直接进口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这些商品之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其程序: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 在我国,有许多商品是不能直接进口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这些商品之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其程序: (1)进口商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将要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进口国别、贸易方式、出口商名称等信息。同时随附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等。 (2)在发证机关审核通过申请材料后,进口商还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发证机关在进口商递交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二、开证和改证 ①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一)开立信用证 ②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修改信用证 按照国际惯例,修改信用证有以下几条原则: (1)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的同意。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受益人各方的同意,开证人对信用证的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2)如果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 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3)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即对修改书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大至修改书,并自收到修改书之时起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不扩大保兑,并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如果保兑行这样做,则它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4)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接受修改之前,仍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三、租船订舱和催装 FOB 进口合同下,租船订舱应由买方负责。目前,我国大部分进口货物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船公司或其他运输代理机构代办运输,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其他国际货运的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联系安排出运时间及预定舱位,并与卖方联系确认。买方租船订舱后,及时通知卖方船名、航次、航行日程及船运公司的联系地址,并催告卖方如期装船,对于大宗商品和重要物资,应随时了解卖方备货情况,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并督促卖方如期履约。
四、保险 根据预保合同的规定,凡属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所有FOB 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动承保。货物一经装船,在收到卖方装船通知后,进口单位只要将进口货物装船通知书(包括货物的名称、船名、日期、金额、起运港和目的港、提单号等内容)送交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即时开始生效。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接到出口方的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署同意后,进口方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五、审单付汇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六、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1.报关 进口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申请报关手续。申报时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减免验的证明、报验单或检验证书、产地证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海关接受申报后,根据不同商品及使用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到进口方的仓库、场地,对进口货物实施查验,核对实际进口货物是否与报关单所列相一致。经海关查验无误后进口方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7天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进口货物接受查验,缴纳税费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在一般贸易方式下,即结关。
2.报验 进口货物若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国外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货物通知书等必要单据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除商检机构实施的检验外,进口港的港务局还将按码头惯例在卸货时核查进口货物表面情况,若发现短缺或残损,港务局将把短缺或残损情况做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船方确认和签字。然后,将货物存放于海关仓库,等候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3.提货与拨交 货物经海关、商检机构和港务局等部门检验无误后,进口商即可办理提货手续。提货与拨交可由进口商自行办理,俗称“自提”,也可由进口商委托的运输部门将货物直接从进口港转运到用货单位,转运费用一般先由进口商垫付。
七、进口索赔 ⑴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 ⑵提供索赔证据 ⑶掌握索赔期限 ⑷索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