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资质,河南省首批A级税务师事务所,是焦作市最早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之一 。 办公地址:市新华中街写字楼; 法人代表:陈长保,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焦作大学教授会计学、审计学,多次受邀在市、区税务部门进行最新税收政策及税收知识培训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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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资质,河南省首批A级税务师事务所,是焦作市最早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之一 。 办公地址:市新华中街写字楼; 法人代表:陈长保,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焦作大学教授会计学、审计学,多次受邀在市、区税务部门进行最新税收政策及税收知识培训讲课; 业务联系电话:3921596 2912876 297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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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 准备好了吗? 焦作市和信税务师事务所:陈长保 2016年4月21日

本次讲座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二、增值税原理 三、财税(2016)36号解读及配套措施 四、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核算 五、对外商务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 六、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答记者问

答记者问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答记者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记者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答记者问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答记者问三、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答记者问四、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答记者问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答记者问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答记者问七、目前距离5月1日已不足2个月时间,请问财税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有打算?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第二部分 增值税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营业税:固定税负 营业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增值税:差额税负 增值税额=营业收入*税率-可抵扣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棉花100 纱 100 13 200 34=21 布 200 34 300 51=17 衣 300 51 400 68=17 和信提示:增值税为价外税

第三部分 财税(2016)36号解读及配套措施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规定:3% 特殊规定:5% 注释:适用于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 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动产租赁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开具税率为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代服务开具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农副产品自(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13% 购买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提供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6% 金融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6%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释:一般纳税人发生一般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发生特定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的选择

计税方法的选择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反列举):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解释: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征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释: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特殊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销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特殊规定) 和信提示: 1、受让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能否扣除? 2、受让土地缴纳的契税能否扣除? 3、扣除土地价款 的凭证是什么? 4、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5、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6、需明确土地成本是否为土地出让金的全额?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应合并销售额

视同销售和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计税方法—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释: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    新项目          税率11%    老项目          征收率5%    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的租赁  征收率5%    营改增后取得动产的租赁     税率17%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租赁    税率11%

销售额的确定—折扣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发生开票有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红字列明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和信提示:银行收取的账户维护费、购买的茅台酒、打高尔夫、财产保险费等能否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改、扩、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货物: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兼营简易、免征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和信提示:建设规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的特殊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和信提示:临时建筑物的进项税额如何扣除?

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时间分期: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和信提示:落实36号文两年抵扣的处理方法

纳税地点 营业税:不动产所在地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延续营业税的政策)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和信提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要进行清算(新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和信提示: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间

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解释: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税款预缴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和信提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为多少?在什么时间使用?

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和信提示:纳税申报中的销售额与预缴税款中的预收款是否一致?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部分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核算

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进项税额(三级科目): 进项税转入(三级科目):核算改变用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减免税款(三级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三级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从销售额中抵减的土地款中的增值税 和信提示:政策不明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销项税(三级科目):记录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不动产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用来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对增值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借方登记税务机关检查后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贷方登记税务机关检查后调增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用以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税务机关的告知通知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核算举例 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租赁动产支付租赁费 借:开发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8500 贷:银行存款等 58500

财务核算举例 管理不善造成材料不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原材料 1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原材料 10000 结转不动产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4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000 工程收入 400000

财务核算举例 购买税控系统10000元,支付技术维护费1000元 借:固定资产10000 管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1000 贷:递延收益10000 管理费用 1000

财务核算举例 计提折旧时(5年)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000 贷:管理费用 2000

财务核算举例 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44000 进项税额=17000(原材料)+1700(设备租赁)+8500(设备购入)=27200 进项税转出=1700 减免税额=11000 应交增值税额=44000-27200+1700-11000=7500

财务核算举例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下一月缴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下一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第五部分 对外商务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

对外商务合同的涉税条款 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要明确合同相对人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赔偿金额; 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商务合同在修改、补充等行为必须作出明确约定,其对税款、税率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应一并约定,如业主奖励款; 销售环节的商务合同除了关注上述细节,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并发票的开具作出约定,防止虚开发票的行为,避免因开具发票产生的违约责任; 对于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等行为,以及相应的税务影响、红字发票的开具等均应作出明确约定;

对外商务合同的涉税条款 合同相对人;建筑劳务提供方;货物供应方;现代服务提供方;个人业主;单位业主

第六部分 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 公告的三个条件没有先后顺序,只需强调业务完成时同时满足 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思考题: 某一正常经营的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服务业也完成,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没有收取运输服务费用;

不合规票据的主要情形 取得的已经作废的地税发票,如餐费票、出租车发票、客车票、电信业发票等; 以银行扣款凭证作为银行手续费发票;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息扣款单或收据; 销售人员外地差旅费住宿费,时间地点应该相吻合; 购买办公用品应附销货清单; 发放职工福利,应取得发票、并同时附发放名单; 取得的发票票面信息是否合规,如发票抬头是否为公司名称、是否简称、时间、发票专用章是否齐全、服务内容是否合规; 是否存在行政事业性往来票据代替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

不合规票据的主要情形 个人消费支出与单位支出要区分,如个人电话费支出能否以单位购买充值卡取得发票,避免出现个人名称的票据,住宿费发票尽量开具单位名称的票据;火车票例外; 全面营改增试点后,还要区不同抵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费用报销要及时,不要跨期列支费用; 业务人员的住宿费尽量不出现一年四季住宿的现象; 发票内容与报销记录不相符的情形; 5月1日取得的住宿费、餐饮发票、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发票、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发票 ;

发票是唯一的扣税凭证吗 工资表、折旧分配表、存货损耗盘点表等 银行出具的利息单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款收据和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等凭据及收款单位和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了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质量赔款,以支付凭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事故报告)等作为扣税凭证; 思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支付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取得什么样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会务费的扣除凭证 以发票为扣除凭证,还应提供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标准等

跨期票据的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差旅费的扣除凭证 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扣除凭证,需要注意住宿费的付款单位应为单位名称,不要为个人; 出差补助按出差天数在合理范围内,包括出差人员名单、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可以扣除。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管理发票的重要性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不能抵扣进项的专用发票 —票款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不能抵扣进项的专用发票—无销售清单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不能抵扣进项的专用发票—职工福利用品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的公告 一、系统切换时间安排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30日零时至5月5日零时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切换,期间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网上办税系统(除网络发票外)、自助办税终端等暂停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二)2016年5月5日8时起,全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各类涉税业务正常办理。 二、涉税业务办理提醒 (一)2016年4月30日,网络发票可正常开具;5月1日零时,因实施“营改增”,关闭地税网络开票系统。 (二)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5月5日8时,正式施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省域通办,届时,纳税人可选择全省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 (三)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7日。 (四)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咨询当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五)因信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1日已 成功切换系统,本公告涉及纳税人的事宜,不适用于信阳市地税系统。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办税服务厅公告。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不能抵扣进项的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 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方式,增值税采用抵扣核算方式,营改增后,必然带来税制衔接问题,税收核算、会计核算及所得税清算的难度较原来都有所增加,同时也给报表信息披露、税额抵扣和缴纳等操作方面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带来了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发生变化给会计人员带来巨大的考验,对其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和信提示:会计核算的复杂化、台账设置的明细化、预缴税款的多地化、发票管理的精细化,都对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1.增加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实行“营改增”后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不仅如此,“营改增”推行后国税、地税税源难以协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此外,“营改增”推行后,申报纳税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还是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实际操作都会面临很多难题。 2.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如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身份等的筹划。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相应地税收筹划也要从建筑企业整体出发,对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筹划,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收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和涉税中介机构合作,做好税收筹划 加强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基本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

本次讲座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