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第二學期 推動兒少保護機制 宣 導 主講: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 王 財 隱 校長 105.02.17
推動兒少保護機制~目的 一、使教師均具有兒童少年保護觀念, 有效預防家暴及性侵害之悲劇發生。 二、強化兒少保護執行通報及輔導工作, 並建立相關輔導措施。 三、使教師、家長熟稔通報及後續處遇 流程,並加強持續追蹤及關懷等措 施。
兒少虐待之類別 身體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 性侵害: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
家庭暴力目睹兒少定義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家庭暴力目睹兒少後遺症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容易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 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 :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 6 :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 60:1 成為加害者 1000:1
「高風險家庭」 當家庭遭遇重大變故、陷入經濟困境、負擔家計者重病、婚姻關係不穩定、家中成員經常衝突、患有精神疾病或酒藥癮等危機事件,而本身又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就是所謂的「高風險家庭」。 如果我們及時對高風險家庭伸出援手,就可以避免這些家庭發生虐待孩子、攜子自殺、家庭暴力等令人遺憾的悲劇。 高風險家庭經通報後,主責社工人員會前往訪視、評估,並視兒童少年家庭狀況依法處理。
學校是發現高風險家庭的重要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學校教育人員可以扮演的角色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 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通報者 協助者、支持者 陪伴者 尋求與提供資源者
面對這些孩子,學校可以做些什麼? WISER學校三級輔導工作模式
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推動的理念 全校層級 校長領航,整合校內各處室,共同推動全校友善及正向支持的校園環境。 支援層級 輔導室團隊為校園內輔導知能的「加油站」,協助教師與行政人員,運用輔導知能,增進學生在校的學習與適應。 班級層級 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環境,增進學生良好學習與適應功能。 與輔導老師合作,設計並執行能改善學生問題的班級輔導方案。
導師的工作規範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瞭解學生與經營正向班級氛圍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瞭解學生與經營正向班級氛圍 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 行為 家庭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延遲繳交班費、無法參加課外活動、無精打采、心事重重、突然沒到學校上課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一般教師的處遇方法 主動關懷 仔細傾聽 尋求協助
通報前的注意事項 資料 收集 情況 地點 時間
通報與輔導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法定通報 轉介通報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二小時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24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72小時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引自教育部)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上,須於事件24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校園外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