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計畫經費執行Q & A 會計室 報告 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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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計畫經費執行Q & A 會計室 報告 100年9月26日

大 綱 人事費 業務費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稿費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 研究設備費

人事費(1)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案應如何聘用人員? A:依國科會規定,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人事費(2) Q:國科會助理人員級別不同該如何作業? A:兼任助理分3級—講師、助教級、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大專學生。 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別時,得由主持人循機關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國科會99.07.14臺會綜二字第0990049164號函)

人事費(3) Q:已擔任國科會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可否再擔任臨時工? A: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人事費(4) Q:助理人員任用與變更程序為何? A: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倘有助理人員類(級)別變更之需求時,由主持人循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國科會網站)

人事費(5)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專任助理加班費 項目,是否可從業務費匀支? A:業務費部分除助理人員月支酬金、勞健保費、年終工作獎金外,未補助加班費。

人事費(6) Q:助理人員任用之限制? A: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 員;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人事費(7) Q:臨時工可否同時擔任多個計畫之臨時工並支領臨時工資,是否有違反規定? A:依國科會規定,臨時工係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同一天或同一時間不得同時具領2件計畫之臨時工資,否則即有重覆支領工資之情形,如經發現,即予以剔除。(國科會網站)

人事費(8) Q:國科會大專生計畫的研究助學金,是否有限制按月領或可以一次請領? A:大專生計畫之執行期間為8個月,研究助學金請按月核發,不能一次發放。(國科會網站)

人事費(9) Q: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領基準,如因特殊原因或業務需要,可否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A:經教育部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給基準,不論是否已達支給基準之上限,除經專案報請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教育部查核案例)

人事費(10) Q: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人事費限制為何? A:各計畫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1) Q:接受委辦與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可否支領出席費? A: 1.委辦:除於計畫內支領工作酬勞人員,不 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2.補助:受補助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6.02.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2) Q:本機關人員可否支領稿費? A:本機關人員辦理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均不得支給稿費。 (行政院主計處94.11.10處實一字第0940008300號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3) Q: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可否重複支給 ﹖ A: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4) Q: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代理出席者可否支領出席費? A:需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始得支領出席費。 ,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5) Q: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 A: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已依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6) Q:有關未滿整節授課時間之講座鐘點費,如何發給一節? A:如一節授課未滿50分鐘及二節授課未滿90分鐘者,其授課鐘點費應減半發給。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6.29局給字第0950016505號書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7) Q:現場翻譯支用標準為何? A:現場翻譯之方式頗為多元,有於會議進行者,有於訓練課程中進行者,有於參訪隨行時進行者,其專業程度及難易程度不一,基於缺乏共同衡量之基礎,行政院爰未訂定一致性標準,而由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審酌辦理。 (行政院主計處92.3.24處忠字第092001986號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8) Q:謄稿工作,不宜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A:謄稿工作,由於並無智慧財產之創作,不宜以撰稿名義支給,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5.19處忠字第0930003120號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9) Q:書面演講資料,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A: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之(三)規定,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由於該規定已基於演講之特性而未設一定之支給標準,其中如有書面演講資料之提供,亦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3.7.22處忠字第0930004673號函)

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稿費(10) Q:本機關內委員不得支給書面審查費。 A: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文件資料,交由機關內人員審查者不得支領,主要係考量審查費係屬本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請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案件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審查案件,係屬經常應辦事項,爰不得支給審查費。 (行政院主計處94.10.19處忠六字第0940007761號)

國內出差旅費(1) Q: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 A: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倘未安排交通、飲食及住宿,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用。(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內出差旅費(2) Q: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93年12月版# 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內出差旅費(3) Q: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奉派出差如有未滿一日者,其膳雜費如何支給? A: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之1/2報支。 (行政院主計處93.7.26處忠字第0930004748號函)

國內出差旅費(4) Q:員工出差住宿可否刷個人信用卡? A:員工出差旅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國內出差旅費(5) Q:流會是否可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 A: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

國外出差旅費(1) Q: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應檢附之憑證為何? A:應檢附之憑證為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擇1。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2擇1。 (3)登機證存根。

國外出差旅費(2) Q: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 A: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或高鐵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90年9月版#54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另國科會專案補助之國外差旅費,是否補助國內段交通費,應依其核定項目為準。

國外出差旅費(3) Q:因公出國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如何報銷? A: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2.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3.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4.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5.其他特殊情況。 不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報支。 (行政院88.03.16台(88)交09918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

國外出差旅費(4) Q: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 A:租車費應由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檢附原始單據報支,不得列為「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 但中央各機關人員如於出國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得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 另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辦理,亦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報支。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及行政院90年4月27日台90忠授字第03951號函補充規定)

國外出差旅費(5) Q: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項目及保額? A:行政院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現為臺銀人壽)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6) Q: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具之交通費? A: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94年9月版#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7) Q: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準? A: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附註2)

國外出差旅費(8) Q:執行國科會計畫經老師簽准同意之研究人員,但未支薪,是否可以支用國外差旅費? A: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請計畫未核定之人員參與時,計畫主持人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敘明理由,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約用,未支薪之執行計畫相關人員,其因研究計畫需要,派赴國外出差等,始得於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9) Q:若申請人已獲國科會補助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是否得再申請國科會其他計畫補助? A:凡已獲國科會「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之申請人,其出國費用(機票費及註冊費)須在受補助總經費下報支,至於日支生活費,亦不得報支於任一受國科會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0) Q:A生申請國科會補助的預算是機票費23,000元、註冊費7,000元,後因教授願意負擔註冊費,請問申請補助的預算可以變更為機票費30,000元、註冊費0元嗎? A:只要小於或等於本會補助金額,且兼顧鼓勵研究生出國及維護其權益,可適度調整;惟以實報實銷為原則,多報將追回溢領款項,少報請自行負責。(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1) Q:未依照核定公函上的核准行程出國,而繞道其他地方,如何報支機票款? A:請旅行社另附公司函說明最直接行程機票金額。(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2) Q:核准行程兩個以上之補助單位,例如教育部補助到加拿大溫哥華,國科會補助至美國西雅圖,如何報支機票費用? A:1.請學校開立支出分攤表。 2.請旅行社將行程費用分別開立,並且說 明各補助行程之機票費用。(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3) Q: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遺失? A:請旅行社影印保存聯的代收轉付收據,並蓋妥公司發票章及「原正本遺失,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4) Q:註冊費的補助是否包括論文集等書籍費用? A:國科會只補助大會註冊費,論文集等費用不能報銷。(國科會網站)

國外出差旅費(15) Q:有關國外出差延返之問題,若於核准差假日內,無法訂到返國機票而因此延返回國時間,則延返期間可否延長差假及支領其生活費呢? A:出差人員出國前通常應買妥往返機票並劃位,或委託旅行社辦理往返機票及劃位事宜,以期照預定行程返國,且「適逢旅遊旺季」並非屬「患病或意外事故」之性質,因此,延期返國期間不得報支生活費。至於延長期間之差假,仍應循人事作業程序辦理,縱使機關首長核准公假,仍不得報支該段期間之生活費。 (91年7月版#55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16) Q:請問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其乘座「豪華經濟艙」者,是否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乘坐「經濟座(艙)位」之規定?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款第3目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此所謂之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舶)內最低價格之座(艙)位,故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並無得乘坐「豪華經濟艙」之規定,其乘座「豪華經濟艙」者僅得以「經濟艙」之價格報支。 (93年7月版#58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17) Q:報支赴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之國外旅費,因表列美國並無棕櫚泉,請問是應依表列美國「其他」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列計,亦或可比照最近地區支給,而以洛杉磯標準辦理結報? A:有關美國本土地區部分,依現行規定,所詢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因係未列日支數額之城市,僅能按「其他」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報支。 (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研究設備費(1) Q:設備定義為何? A: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及金額超過1萬元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本校總務處保管組網頁)

研究設備費(2)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研究設備費採購結餘款可否再運用?若要採購原核定清單未明列項目,應如何處理? A: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設備應按計畫核定清單核定之項目購置,未購置之設備費應繳回國科會,非核定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之設備費,不得核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研究設備費(3)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研究設備費變更程序為何? A:1.未達新台幣30萬元者:計畫執行期間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 2.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研究設備費(4) Q: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中列有研究設備費項目,實際採購時,未達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2年以上者,該物品應歸屬到研究設備費或業務費(物品)?若於業務費列支,是否會以為研究設備未採購,整筆金額要繳回國科會? A:於經費流用授權範圍內,執行機構可自行由研究設備費流出至業務費支用(物品),於辦理經費結報時,在收支報告表或公文中加註說明即可。如超過授權範圍者,請依核定清單的核定項目報支,研究設備費核定之項目如均已採購,則不會要求繳回經費。 (國科會網站)

研究設備費(5) Q:研究設備費在1萬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者,需列入設備;資訊設備、圖書也受此限制嗎? A: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資訊設備則限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 (財務標準分類、國科會網站)

研究設備費(6) Q:電腦防火牆採租賃方式分期付款,期滿防火牆歸承租人所有,其經費應由資本門或經常門支應? A:有關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或其他設備等支出,屬資本門支出。 (行政院主計處95.10.11處實一字第0950005924號函)

報告完畢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