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专用发票管理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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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专用发票管理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分四个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二、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三、辅导期管理 四、日常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概念: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标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 注:●以上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 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 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 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 营业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注意:本次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销售额标准: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甬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为2011年度销售额或2012年1月至7月前销售额(地税部门移交数据前的销售额确定)。

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一、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对超过认定标准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超过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办理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从事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偶然发生增值税行为。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天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未超标准及新开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二)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其中的申请材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对免予提供上述资料的,受理岗位必须从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进行查对核实。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发票的票种核定前,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调查登记表)。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逃避增值税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具体管理办法请详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汇编》P179-180。

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提醒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纳税人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注意:营改增纳税人原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即使营改增业务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业务也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分以下八个方面: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四、抄税、报税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 八、违章处理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同时也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原来概念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我们现在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即将启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进来。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 基本联次 ● 发票联 ●抵扣联 ●记账联 其他联次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 发票联,是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不同之处,其他发票仅仅是核算采购成本的记账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抵扣联,是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是作为销售方(开票方)核算销售(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如:提货联、随货同行联、出门证等。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或报税盘)、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的记账联(或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请参加本次培训的企业请在税控系统培训结束后至11月30日,持报税盘、购票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领购簿》,办理购票手续。所领购的发票在12月1日后方可开具,11月30日前仍使用地税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市服务单位是余姚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二、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市服务单位是 宁波市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服务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新申请的一般纳税人,应凭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税控服务单位参加开票操作培训、购买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

注意事项 注意:培训结束时各分局将给所属企业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请各单位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委派开票操作人员到税控服务单位参加开票操作培训、购买开票专用设备、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在培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携带开票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发行是指将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电话、购买发票的种类、每月限购份数、最大开票限额等)写入企业开票金税卡(金税盘、税控盘)的过程。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分为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和亿元等,由纳税人根据实际需要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事项申请审批表》,附送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报表等,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作废专用发票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发票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为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又分四种不同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其中第二联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送交销售方(或承运人),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二)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二联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送交销售方(或承运人),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三)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二联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送交销售方(或承运人),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四)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二联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送交销售方(或承运人),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销售方申请: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注意: 一、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抄税、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利用IC(报税盘)对上月开票数据进行抄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开票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税和报税。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报税盘)从开票金税卡(金税盘、税控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注意:为了更好的做好后续的申报工作,我局原则上要求各纳税人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的开票数据报税完毕。

四、抄税、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将抄有开票数据电文的IC卡(报税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IC卡中的开票数据传送到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四、抄税、报税 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IC卡(或报税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或税控盘)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只有认证相符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得退还销售方。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认证系统对发票密码区的密码进行解密,还原为构成发票内容的七要素,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税额。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自行通过网上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无法认证的发票。无法认证,是指认证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发票。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这里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是指发票所列纳税人识别号是正确的,而解密的纳税人识别号与明文不符。 (四)列为失控的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五、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 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若超过认证期限,即使取得销方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也无法通过认证,不得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只能作为核算成本的记账凭证。

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纳税人开票存根联数据,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纳税人认证的抵扣联,一并上传到增值税稽核比对系统,系统通过抵扣联找存根联的方式进行查找比对。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 匹配不到相应存根联的抵扣联称为缺联票,说明销方企业未报税。这类抵扣联已抵扣的税款需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发起协查,然后根据对方回复的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能匹配到相应存根联的抵扣联,系统则将抵扣联与存根联的发票数据信息进行比对。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 比对结果分为相符发票、不符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和重号发票等,除相符发票外,其他类型比对结果的发票都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发起协查,并根据销方税务机关回复的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八、违章处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发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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