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办税指南 市北国税局 纳税服务科
内容提要 优化纳税服务新举措 税务登记-新办登记、变更登记 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政策 纳税申报-申报时限、方式、抄报税 发票业务相关规定 1 税务登记-新办登记、变更登记 2 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政策 3 纳税申报-申报时限、方式、抄报税 4 发票业务相关规定 5 畅通办税渠道 6
一、优化纳税服务新举措 优化办税流程:综合业务厅办理登记类、文书类、认定类、注销迁移类、发票认证等涉税业务;发票厅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冲红、网络机打发票票种核定等业务。 发挥导税作用:大厅内设专人巡回导税,随时为您辅导资料填写、解决疑难问题。 简化业务填单:逐步简化办税人员办理业务时表单填写,目前新办登记、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抄报税证明》及更换发票购票人、网络发票票源重置等,由受理人员打印表单,您只需签章确认,后续将继续推广。 辅导自助办税:大厅自助办税区公告网页申报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并设专人辅导自助办税业务,如您在网页申报中遇到疑难问题,可由辅导人员现场为您演示解决问题。 手机税税通开通:综合服务厅开设手机税税通开通专区,由专人负责帮助开通操作,告知具体使用方法及相关内容,便于您方便及时高效办理涉税业务。
二、新办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 开通税企邮箱 报告存款 帐户 扣税协议 网页申报 日常操作的5个部分一、系统安装。 二、系统初始化设置。 三、基础信息设置。 四、日常操作。 五、系统管理。
二、税务登记-新办1.1 领取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携带公章 复印件都需要2份 法人联系方式要准确。 注册资金要准确。 二、税务登记-新办1.1 领取税务登记证 完整提供相关资料(企业)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携带公章 复印件都需要2份 法人联系方式要准确。 注册资金要准确。 总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请参见《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和《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跨地区的总机构)》业务事项,此项业务不纳入同城通办范畴,应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新办1.2 领取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复印件都需要2份 法人联系方式要准确。 完整提供相关资料(个体) 税务登记-新办1.2 领取税务登记证 完整提供相关资料(个体)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复印件都需要2份 法人联系方式要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税务登记-新办2 报告存款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到开户银行,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签定代扣税款协议,并在2日内将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交到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 二、税务登记-新办3 签定代扣税款协议 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到开户银行,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签定代扣税款协议,并在2日内将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交到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 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帮您开通网页申报。
二、税务登记-新办4 开通税企邮箱 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会根据您提供地邮箱地址为您开通税企邮箱,并将邮箱密码设置为税号后六位,密码您可在事后登陆“税税通”时自行修改。
二、税务登记-新办5 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备案 文件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91号 备案时间:办理税务登记时 备案提供资料: 总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一式二份) 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 (一式二份)
二、税务登记-变更1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变更2 信息变更要及时 税务登记变更项目 未及时变更的后果 联系方式 错失税务机关送政策上门的服务 注册资金 二、税务登记-变更2 信息变更要及时 税务登记变更项目 未及时变更的后果 联系方式 错失税务机关送政策上门的服务 注册资金 影响一般纳税人等审批结果 经营范围 影响税种及时变更,造成无法准确申报缴税 地址、法人、会计等 贻误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如因非正常户关联影响领购发票、申报等
二、税务登记-变更3 股权变更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公告》的要求,被转让股权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国地税受理范围的确定:如股权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由国税受理;如果股权转让方为个人或者虽是法人但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由地税受理。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1 应当认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1 应当认定 工业纳税人 商业纳税人 应税服务业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 应税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若未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13%、11%、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2 申请认定 30日内申请 随时申请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2 申请认定 30日内申请 随时申请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新开业的纳税人(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3 提供资料 (一)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纳税申报1 一般规定 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核定了税种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经营收入、经营利润或者在减税、免税期内,都要按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发证日期,从该日期的次月起,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安装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前,要于每月1-15日先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或综合窗口或通过防伪税控网上报税系统报税,然后才能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2 抄报税 安装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前,要于每月1-15日先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或综合窗口或通过防伪税控网上报税系统报税,然后才能纳税申报。 注:通过防伪税控网上报税系统报税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开通手续并到青岛航天信息网站(www.qdhtxx.com)下载远程抄报税注册文件。
四、纳税申报3 申报时限 增值税、消费税: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1月、4月、7月、10月的1-15日;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月申报,每月的1-15日 四、纳税申报3 申报时限 增值税、消费税: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1月、4月、7月、10月的1-15日;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月申报,每月的1-15日 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1月、4月、7月、10月的1-15日,每年度终了还要进行一次年度汇算清缴(查账、核定的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限为5月31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每月的1-7日。 若遇到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申报期可以顺延一天;如果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个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若有临时变化,税务部门会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逾期未申报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网上申报(分为网页申报、客户端方式、手机税税通) 2、上门申报 四、纳税申报4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分为网页申报、客户端方式、手机税税通) 2、上门申报
网页申报 一、使用方法 使用网页方式申报功能,必须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使用。您直接登录青岛国税网站(www.qd-n-tax.gov.cn),在“我的办税厅”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后,选择“网上申报”功能进行申报。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此项业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出口退税申报、财务报表按月或按季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等功能,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页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按季申报的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就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本季销售额合计进行判断,超过6万元的(不含本数),则分别产生应征税款信息。 网页申报功能介绍: (一)删除申报表 本期申报成功的零申报表,可通过“删除申报表 ”模块进行删除。 注:手机号码必须是“纳税人法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办税人移动电话”三者其中之一。 (二)如果纳税人缴税账户余额不足,网上申报时申报成功,而扣款失败,纳税人缴税账户充值后可以在“银行扣税”模块中来进行二次扣税。 (三)申报结果查询 在申报查询模块中可以查询本期或以前用网页方式申报纳税的申报结果。
网页申报 (四)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功能 实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联网系统扣税成功后,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打印缴税凭证,真正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可从网页申报-电子缴款凭证中进行操作 。 注: 1、电子缴款凭证一旦生成,不允许作废,因此生成前需要慎重选择。 2、电子缴款凭证仅支持对当月缴库凭证合并打印,不支持垮月合并打印。 3、《电子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 4、纳税人如涉及办理退税的,可到商业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网页申报 (五)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季报、年报,具体要求如下: 1、在国税机关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与增值税次年1月份的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2、在国税机关仅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无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3、在国税机关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在国税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和无增值税的所得税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季度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季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4、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于5月底之前报送,与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网页申报 (六)数据导出功能 在纳税申报功能中的右下方添加了一个“导出”按键,此功能可以把纳税人已经填写好的报表直接导出,方便纳税人到大厅申报。 (七)在纳税申报页面中新增了申报截止日期 (八)网页申报操作说明下 可直接在网页申报系统下载最新的操作说明 (九)网页申报的申报记录查询的时间延长企业所得税网页申报的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从目前的1年调整为3年,您可以查询3年内的申报表,但只限于使用网页申报的报表。
手机税税通 为了提速多元化办税,提速宣传咨询,进一步优化办税渠道,纳税服务处开发了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即手机税税通软件。从今天开始,您通过智能手机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就可以实现一期的“信息速递”、“发票查询”、“网上咨询”、“税企邮件”、“小规模纳税人零收入申报”、“涉税提醒”等6项移动办税服务。手机操作系统版本支持:安卓与苹果(IOS6.0或以上)两种系统。
手机税税通 具体功能模块如下: 1.发票查询:提供发票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为辨别发票真伪给予一定的支持。 1.发票查询:提供发票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为辨别发票真伪给予一定的支持。 2.信息速递:提供“最新通知”、“最新文件”、“友情提示”三个栏目的信息。 3.12366咨询:通过手机向12366中心提出涉税业务咨询。 4.税企邮件:对青岛市国税局向纳税人发送的邮件提供提醒服务。 5.办税指南:提供全市各办税厅位置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咨询热点等信息。 6.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报期内销售收入为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 7.涉税提醒:提供本月申报期限和其它相关信息服务。 8.密码设置:提供密码设置和修改功能。
手机税税通 操作说明 1. 软件下载、安装和升级 2.用户注册 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下载安装(免费): ①登录青岛市国税局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首页,鼠标移动到二维码图标上,变大后,扫描二维码下载; ②通过扫描使用说明书的二维码下载; ③安卓手机请直接访问,青岛国税外部网站的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 ④苹果手机访问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下载“青岛税税通”应用。 2.用户注册 ①点击“手机税税通”图标,系统出现欢迎界面。 ②启动应用程序3秒后进入主界面,如果首次使用,系统在主界面提示您注册。如果不注册,只可使用发票真伪查询、信息速递、办税指南三项功能。 ③输入注册信息进行注册。点击“注册”,系统会根据正确与否返回提示信息。注册成功后再次点击注册系统会提示:“您已经注册过了”。
手机税税通 以上内容为手机税税通系统的一期功能,在此基础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还将拓展涉税查询、预约办税、小规模纳税人非零申报等功能,进一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技术支持:青岛微智慧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2-86019379
上门申报 企业逾期申报 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不符 1、填写要求提交的表格一式两份。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以前,应先通过远程申报系统中的“导出”功能将申报数据读入软盘或U盘。 3、比对不符申报的,还需报送比对不符的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
四、纳税申报5 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认证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四、纳税申报5 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认证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正式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进行抵扣。 季度中间认定一般纳税人申报 如果一般纳税人认定有效期起是8月1日,企业到大厅填写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填“2014.07.01—2014.07.31”
四、纳税申报6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3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申报6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二、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其中,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纳税申报7 小规模企业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发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认证通过后,才能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 注: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开票日期起180天。 2.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
五、发票--一般纳税人申请发票 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 第一步: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 一份)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二步:提交许可材料: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连同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3. 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并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岗位人员; 第三步:综合服务岗人员对纳税人提交材料进行文书受理: 综合服务岗岗位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受理后进行案头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文书受理要求的税务行政许可岗位人员对纳税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发票--一般纳税人申请发票 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 第四步:审批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以及申请增额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其具体规定及相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取消实地核查。 (二)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由事前转为事后,实地核查部门应在审批后的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三)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由办税服务厅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期限为受理当日。 (四)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增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近期签订的相关供货合同、供货协议; 2.近三个月内已认证的大额进项发票; 3.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五、发票--一般纳税人申请发票 (五)对符合本条第(二)款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终审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待核查信息,传递到实地核查部门,由核查人员在系统中录入实地核查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结束核查工作。
五、发票--普通发票领购 1、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个体户需管理员签字)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购票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公章和U盘等存储介质(适用网络发票)(MP3、MP4、移动硬盘电脑不识别,请勿用) 5、加盖公章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资格确认表》 6、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须自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并能够登陆互联网
五、发票--发票开具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不能跳号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错行,压线) 1 国税发票范围:货物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运输业、邮政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电通信业。 2 3 发票内容:必须详细,不能简写,如果内容太多可以附清单,清单自备,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电子信息号码、代码与纸质票号码、代码必须一致方能开具 4 5 通用机打(平推)发票开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版,超过核定额度为无效票
五、发票--发票作废及冲红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1 当月未验旧的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全联次都在) 2 跨月或者验旧之后必须冲红,开具负数发票,并写明原发票号码
五、发票--发票作废及冲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包括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五、发票--发票作废及冲红 申请开具时限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申请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申请
五、发票--发票作废及冲红 报送资料 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将申请单导入U盘,报送主管国税局。对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可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填写纸制申请单 1 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2 购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开票有误,尚未交付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1 《申请单》 《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1 1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 2 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 2 出具具体原因证明,并写明相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3 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 ,以备查验 2 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 3 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
五、发票--发票验旧购新 网络发票 防伪税控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领购簿》 1 《发票领购簿》 1 已开具完毕的最后一份发票的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购票人身份证原件 2 最后一张正常发票的记账联(定额发票——已领购发票存根联) 3 4 “作废”发票全联次 3 购票人身份证原件 4 税控IC卡或者税控盘及数据线 5 负数发票和对应正数发票全联次
五、发票--发票专用章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五、发票--发票专用章启用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五、发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时,因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发票--发票代开 1 准备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2 3 证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任选其一):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3)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开票资料,包括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 4 5 纳税人应携带公章、发票章前来办理
五、发票--发票代开 2 纳税人特别提醒 1 2 3 4 5 符合增值税免税范围的业务,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特别提醒 符合增值税免税范围的业务,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享受定额2万以下免税的个体户不能申请代开 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律为3%,对方可抵扣税额为3% 3 为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在办理代开业务前,纳税人应保证银行缴税账户中有足够金额缴纳税款 4 代开各类表格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5
五、发票--发票代开 3《申报单》填写方法 填写日期 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单价、金额为不含税值, 金额=价税合计/1.03 , 税额=(价税合计/1.03)*0.03 购货单位详细信息 价税合计 1 1165.05 1165.05 3% 34.95 1200 “征收率”栏填写征收率3% 销货单位详细信息 经办人签字,写明日期 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财务、填写人签字
五、发票--发票代开 4 网上代开业务申请 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在大厅排队等候时间,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快捷、方便、高效的代开服务,青岛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厅增设了“代开发票”模块,已办理网上申报注册的用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进行网上代开申请。 进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 携带打印两份加盖公章的 《申报单》,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专用章 ,办理代开业务 点击“办税区”—“我要开票” —“代开专用发票” 进入打印页面后,需将打印页面设置为横向 选中发票种类,点击“下一步”,进行身份验证 进入“代开发票列表”,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单,点击“提报”
五、发票--常遇问题 开票系统出现故障:小规模纳税人电脑系统出现故障,重新安装开票系统时,应携带票源重置所需资料和U盘到税务机关申请票源重置和拷贝注册文件。(MP3、MP4、移动硬盘电脑不识别,请勿用) 1 2 到期网络发票缴销 :网络发票右下方有标注某某年前开具有效的,需在到期后的次年1月31日前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将剩余空白发票在系统内作废,并将作废信息上传,并携带最后一张正常开具发票记账联和其后空白发票全联次、作废发票、负数发票和对应的正数发票 3 更换购票人 :新购票人本人携带公章、法人章和身份证原件到税务机关填写《更换发票购票人申请表》后办理 4 网络发票票源重置:纳税人申请进行票源信息重置时,应首先将已开票信息进行上传,若纳税人开票信息有未上传的,应进行发票信息补录上传,然后携带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记账联、所有空白网络发票和公章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六、畅通办税渠道 沟通方式 1.办税服务厅 对日常涉税问题,办税服务厅提供三种咨询沟通方式:一对新办户发放主动告知套餐;二纳税人免费取阅办税明白纸,三通知通告栏,张贴近期重要涉税信息。设咨询台(咨询电话:83659301)和专门导税人员。 2.互联网站 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 3.12366电话热线 市国家税务局12366电话热线 4.电话联系 5.税企邮箱 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站 “税税通-我的办税厅”中的税企邮箱功能,与税务人员联系沟通。 6.手机短信 通过手机短信平台,主动向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的纳税人相关人员手机号发送重要、紧急的涉税信息。
六、畅通办税渠道 自助办税设备 自助办税区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货运、机动车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网页申报等业务。 加强自助办税业务辅导,设专人维护自助办税设备、解答自助办税过程中的问题、现场进行演示,提高纳税人自助办税效率。
结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