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合同违约的救济 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 2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3掌握国际货物贸易术语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4了解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一)“统一化”运动成果突出 (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买卖法有很大的相似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其他合同是一样的,包括: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等等。上述事项的有关规定可参见第三章。本节重点以《公约》为依据,学习国际货物买卖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则。
一、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规则 (一)发盘 发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又被称为要约、发价或者报价。 1发盘的要件 2发盘的生效时间及发盘的约束力 (二)承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可参见第三章,这里只介绍《公约》的规定。在总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关规定之后,《公约》在其第11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方式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可见,《公约》对合同的形式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三项,即提交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其中第二项义务将在本章的第五节中学习。 一、提交货物 (一)提交货物的时间 (二)提交货物的地点 (三)提交货物的方式
二、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三、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卖方必须按合同或惯例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在实践中,有关单据主要为商业发票、装箱单、交货或装运单据、品质证书等。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公约》中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价款;接受货物。 一、支付价款 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币种和金额支付价款。如合同中无规定,那么,买方应依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履行此项义务。
二、接受货物 接受货物为买方的另一项义务。 注意分清接收和接受的区别。买方收取货物并不等于接受货物,因为货物有可能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或在货物严重不合格的情况下放弃拒绝接受权。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一、确定货物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意义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各国一般都承认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世界上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代表性原则主要有教材中提及的三种。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各国一般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当事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下列两种原则之一决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1)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给买方;(2)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 《公约》吸收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风险转移规则。
第六节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目前国际上最广泛采用的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的最新版本为《2010年通则》,共11个术语。其特点是:(1)先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分成两个组,第1组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第2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2)然后按买卖双方义务的大小排列各术语,被排于第1组的共7个即EXW、FCA、CPT、CIP、DAT、DAP、DDP,被排于第2组的共4个即FAS、FOB、CFR、CIF。下面学习我国进出口当事人曾经常用或将可能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CA FCA是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插入交货地点)的缩写,中文一般译为“货交承运人”。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基本含义是: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办理了货物的出口结关,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指定的交货地点转给买方。在本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办理任何进口手续和支付任何进口税。 (一)FCA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FCA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二、CPT CPT是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的目的地)的缩写,中文译为“运费付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基本含义是指卖方在约定的地点(在当事人之间约定这样地点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必要运费以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但是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地转移给买方。 (一)CPT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CPT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三、CIP CIP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的目的地)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运费及保险费付至……”。它是指卖方除负有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卖方应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四、DAT DAT是Deliver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端)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终端交货”。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基本含义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端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一)DAT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CPT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五、FOB FOB是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插入指定的装运港)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装运港船上交货”。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道运输, (一)FOB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 FOB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六、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 (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的目的港)的缩写,中文一般译为“成本加运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道运输 (一)CFR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CFR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七、CIF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的目的港)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道运输。 在CIF合同下,买方的义务与CFR合同下买方的义务完全相同,卖方的义务则包括了CFR合同下卖方所有义务并加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用
第七节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和保全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本书第三章中的违约救济方法除禁令外,都可具体地运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违反的场合。本节即是关于这种具体运用的概要。
一、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出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类型。这里仅从涉及救济方法选择的角度介绍《公约》的分类,而有关国内法的相应分类可参见第三章。
(一)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 (二)预期违反合同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四、保全货物 控制了货物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既有此便利,也可以减轻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并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保障自己的违约救济权利。
本章思考题: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 2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基本规定有哪几类?分别以哪个国家为代表?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违约救济措施包括哪几项?
案例分析 中国 A公司与法国 F商约定:由A公司按 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七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了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