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 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第一章 概述 二、改征 三、结构性减税 一、试点 第一章 概述 一、试点 二、改征 三、结构性减税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地。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
李克强: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 (2012.10.22) 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他强调,要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工业创新转型,加快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
抓紧制定扩大试点方案 李克强指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研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得到完善,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与试点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2】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时间 试点前 试点后 税种 营业税 增值税 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 2.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3.服务业(部分)
企业,您准备好了吗? 1.自身经营范围的评估; 2.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3.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 4.发票的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的改变; 5.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 6.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发展机遇等。
第二章 “营改增”主要政策分析
相关法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5.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6 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2号公告)
14.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5 14.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2】6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8号) 2.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6号)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2年5号)2012.8.20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4号)2012.8.9
1.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 2.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 2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 2.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88号)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11号公告)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2〕3号)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2〕4号)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5号) 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 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
天津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第 5 号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4.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应税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六、税收减免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提示: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分水岭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 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65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公告)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例2-1 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注册地:福州)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公告【2012】6号(北京)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为: (一)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二)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
闽国税公告〔2012〕4号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深国税函【2012】227号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2012年38号公告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承上例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 分析: 主要涉及现有的售付汇出证业务的部分劳务。 4.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财税【2011】132号 2012年32号公告 目前仅东航一家。 提示:对于同时在试点地区 以内及试点地区以外的公司来说,建议尽可能将固定资产、存货、劳务采购等可能获得进项发票的业务纳入试点地区,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
境内 境外 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境内公司 境外公司 支付款项
二、应税服务 财税【2011】111号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制造、销售等) 生产性 服务业 服务业 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 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的大服务业中剥离, 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
二、应税服务 1.非营业活动 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如: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认证 上海市技术质量认证中心收取的认证费用。
二、应税服务 2.在境内 财税【2011】111号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2-2 松田(东京)株式会社2012年2月为松田(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松田上海公司向日本支付咨询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上海公司提供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咨询业务属于集团公司运作服务,松田(东京)株式会社提供的服务活动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 问题: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境内 境外 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境内公司 境外公司 支付款项
分析: 服务贸易售付汇出证业务关于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劳务税部分营改增之前均征收营业税,之后诸如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费支付等将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允许由境内负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较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做法税负降低。 提示: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试点地区X物流公司2012年3月为Y公司提供免费仓储服务。 分析:如纳入试点应税服务,原有的无偿提供劳务在营改增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与征收率 1.税率 试点前 试点后 原营业税纳税人 3%,5% 试点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11%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鉴证咨询
三、税率与征收率 1.税率 试点前 试点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13%,零税率 试点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11%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鉴证咨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制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 三、税率与征收率 2.征收率 试点前 试点后 原营业税纳税人 3%,5%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3%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制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总体降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 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税款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原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形式上基本相同。 (1)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种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原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形式上基本相同。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分析:改为增值税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尽能获取抵扣凭证增加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同时,您可利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势拓展新的资源。
两大改变: ①财税【2011】110号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②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对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其计税方法与现行增值税的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计税方法存在重大区别。
① 收入归属试点地区 附件二第三条第三款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3 南京A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货物销售额150万,装卸搬运业务销售额25万,仓储业务销售额5万,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9月留抵数为16万,本月外购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为7.4万元。 销售额合计=150+25+5=180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150*17%(货物)+25%*6%(劳务)+5*6%(劳务)=27.3万
进项税额=7.4万 10月应纳增值税(不考虑9月留抵) =27.3-7.4=19.9万 货物部分增值税 =19.9×(150×17%/27.3)-9月留抵16万=18.5879-16=2.5879万 劳务部分增值税 =19.9×(25×6%+5×6%/27.3)=1.3121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9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 74000.00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 2011年末留抵税额 39 941176.47 1600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增试点地区)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增试点地区)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项目 栏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 销售额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273000 进项税额 12 74000 上期留抵 13 160000 14 期末留抵 20
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 附件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如:A公司2012年10月开始纳入试点企业,申报所属期9月留抵数50万元,10月份货物与修理修配部分允许抵扣的进项为30万元。 10月初,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 10月底,允许抵扣3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0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②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例2-4 北京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从事营运收入(价税合计)22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发生联运业务,取得本市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5万元,增值税8.25万元,取得河北省、辽宁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合计68万元。 销售额=(222-68)/(1+11%)=138.74万元 分析:取得试点地区外运输发票允许抵扣销售额。
上述业务还可以处理为: 222/(1+11%)×11%-68×7% 注意:税种转换纳税结果的重大差异 原营业税 差额扣除项目可扣减营业额,实际结果为抵减3%的营业税。 增值税 差额减除销售额可扣减销售额。实际结果为减除不含税销售额的11%增值税。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应税项目 期初减除项目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 当期实际减除金额 当期实际减除税额 期末减除项目余额 租赁、交通运输服务或部分现代服务小计 … 一般计税方法 680000 612612.13 67387.39 合计 ××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三)全国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三)全国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税额 本期实际扣除税额 期末余额 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应税服务 680000 612612.13 67387.39 6%应税服务 3%征收率应税服务 …
计算方法分析: 符合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允许在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其中交通运输业取得试点地区外的运输发票原允许扣除进项7%,如选择差额扣除销售额,进项不得重复扣除。 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
迅达公司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 ①收取运费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营业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②支付联运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612612.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 67387.39 贷:银行存款 680000
财会【2012】13号附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财会【2012】13号附件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单笔业务:(如收入11100元,联运成本3000元) ①收取运费 借:银行存款 111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借:银行存款 111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②支付联运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2.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297.30 贷:银行存款 3000
按月结算: ①收取运费(不变) 月末: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 297.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97.30 借:银行存款 111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②支付联运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月末: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 297.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97.30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适用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支付对象:试点纳税人
例2-5 联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代理珠江贸易公司纺织品出口,海运方式,公司代为付公司远洋运费5000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支付深圳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00元,增值税352元;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2800,报检费1000元,取得财政收据,联洋货代向珠江贸易收取20000元。
价税合计 销售额 税率 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 20000 6% 销售成本 远洋运费 5000 仓储费 2650 装卸费 206 装箱费 339.9 报关费 2800 报检费 1000 8004.1/(1+6%) 453.06 进项税额 国内运费 3552 11% 352
承上例 价税合计 销售额 税率 销项税额 7551.04 453.06 进项税额 国内运费 3552 11% 352 应纳增值税 101.06
运输与货运代理的合理搭配 问题:同一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能否既从事公路运输又从事运输代理? 混业经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1% VS 6% 对于原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按65号公告必须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增加运输转包业务,如取得试点地区的运输发票,可获得11%进项抵扣,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项目 沪地税货【2010】28号、穗地税函[2010]109号、潮地税发【2010】1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管理工作指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 1.交通运输业 2.货运代理业 3.广告业 4.知识产权代理 5.融资租赁等
厦门差额征税66项 与试点应税服务有关 运输(2)+金融(1)+服务(14)
深圳差额征税 70项 30项(服务业)+2项(建筑业)+3项(运输业)+13项(金融业)+3项(销售不动产)+17(邮政通信业)+2项(无形资产转让)
浙江差额征税 70项 营改增影响范围 4(运输)+1(金融)+15(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种 简易计税方法 ① 一般情形 财税【2011】111号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主体: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运输公司兼有客运及货运,出租车公司兼有汽车租赁业务怎么办?
简易征税 财税【2012】53号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如: 红海航运公司为注册于巴拿马港航运公司,2012年5月自试点地区(上海)A公司取得远洋运输收入折合人民币150000元。(形式上是境内A公司向卢卡航运支付运费。) 相关文件:国税发【2001】139号、国税发【2002】107号
财税【2012】53号第二条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2】53号第四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6 上海浦江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公路长短途客运业务,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采取简易征税,公司2012年3月购入客车5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3月份各类长短途客运收入合计316.3万元。
分析:购入车辆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应纳增值税=316.3/(1+3%)×3% 采用简易征税应注意: 公司自身经营范围,可能影响的发票领购事项;面向的客户等。
② 差额征税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2-7 晓风运输公司为试点地区的小规模运输企业,2012年2月运输业务收入9万元,2月份公司支付试点地区外企业运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支付给试点地区企业运费3.33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万元,增值税0.33万元。 分析:支付给试点地区外与试点地区的运费均属差额征税扣除项目。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销售额=(9-2-3.33)/(1+3%)=3.56万 应纳增值税=3.56×3%=0.1069万元 分析: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肯定降低,65号公告对原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强转,公司还需审视此项政策调整后受票方的影响,进而选择是否应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51747.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52.43 贷:银行存款 53300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378.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21.36
(2)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税款 例2-9 LUYA新加坡公司2012年2月为罗亚(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罗亚上海公司向新加坡支付费用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罗亚公司提供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业务为:LUYA为上海公司提供系统运用方案、业务流程支持服务等。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内 境外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罗亚上海 LUYA 支付款项 结果:LUYA公司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按111号文件17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罗亚上海可获得抵扣。
境内支付方罗亚上海公司应扣缴增值税 =1000/(1+6%)×6%=56.60万元 此项支付另需缴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1】111号 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营改增”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深圳市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并在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六、税收减免 附件三 三种类型 1.完全免税 2.即征即退 3.优惠过渡
主要特征: (1)原营业税免税的延续; 如技术转让服务(国税发【1999】273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财税【2010】111号) (2)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的递进; 如洋山运输与仓储(即征即退) (3)部分试点服务在税负增加后政策让渡。 (如融资租赁超3返还等)
享受试点服务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财税【2011】111号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分析:由于适用应税服务免税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须审慎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待遇,以免影响公司原有的价值链体系。
参考文件: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税务机关: 受理税收优惠的类型、具体程序与报送资料等; 试点纳税人: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资料报送要求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2】8号)
七、征收管理 财税【2011】111号 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2号公告)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2号公告)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2.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 3.使用运输专用发票与税控系统;
第三章 试点期间常见疑难问题 一、试点应税服务的确定 二、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三、过渡期事项
一、试点应税服务的确定 对试点地区应税服务的判定,影响到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进而影响到后续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受票方的抵扣等。
试点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
试点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期租、程租 -航空运输服务 ---湿阻 -管道运输服务
试点应税服务 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如:3-1 工程监理服务、船舶监造服务是否 为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除零税率外,其他研发服务尚未提出程序性要求。 商品的价值链 研发 采购 生产 分销 售后服务 除零税率外,其他研发服务尚未提出程序性要求。
试点应税服务 现代服务业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如3-2: X软件公司为Y电信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服务, 内容包括网络资源、客户信息、故障报修等流程服务。 如3-3 科技有限公司向提供物流公司智能物流管理系统服务, 服务内容为:运输工具管理、资源调度管理、 仓储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决策支持等。
如3-4: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是否为试点应税服务? 现代服务业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商标著作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如3-4: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是否为试点应税服务?
试点应税服务 现代服务业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 ---代理报关 ---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
财税【2012】133号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作废) 财税【2012】53号 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如3-6 房产咨询、投资咨询是否属于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应税服务 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如3-6 房产咨询、投资咨询是否属于鉴证咨询服务?
附件一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第二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难点:从传统服务业中剥离,税务机关须对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性质重新核定,判断其是否归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
除运输企业单独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其他试点纳税人使用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1.发票的开具 除运输企业单独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其他试点纳税人使用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
征收管理: 增加试点应税服务品目 如 货代公司 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货物代理 建议: 本张发票如在货物与劳务名称中填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较为妥当。
2.发票的抵扣 取得试点应税服务、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全国)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全国)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 抵扣凭证 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6 代收代缴增值税通用缴款书 7 运费结算单据 ★ 8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上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 2 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 抵扣凭证 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6 代收代缴增值税通用缴款书 7 运费结算单据 8 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 8-1 货运专用发票 8-2 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3
三、过渡期事项 1.有形动产的租赁
例3-1 申能电机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月10日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申能公司向宏达公司提供5台起重电机,年租金10万元,租赁期6年,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每年2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分析:经营性租赁税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17%,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您可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选择税种。
2.差额征税2011年底前未扣除完毕的项目 例4-2 捷达货运代理公司2012年1月营业税申报税款为0,2012年1月应纳营业税0元,此外,捷达公司仍有上未扣除完毕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合计48000元。此项业务应如何处理?
所以,上述案例中货代公司未扣减完毕的减除项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48000×5%=2400元。 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1)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所以,上述案例中货代公司未扣减完毕的减除项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48000×5%=2400元。
提示: 对于试点地区来说,试点起始日期,是试点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水岭,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原有的差额征税项目在销售额予以保留,您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考虑试点前未抵扣完的项目在税种上的取舍。
第四章 物流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 二、物流辅助业
一、交通运输业 财税【2011】111号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问题:EMS是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邮政通信业?
交通运输业销售额 财税【2011】111号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交通运输业可以差额扣除的项目一般为联运业务运输发票。
试点地区公路运输企业的成本结构 销售成本 是否可以扣除销售额 是否可以取得 进项发票 汽油和维修费 × √ 司机和其他员工工资 路桥费 车辆折旧与车辆保险 订单管理等人工操作费 更新车辆 不动产租金 外包运输费用 (非试点运输企业) (试点运输企业)
试点物流企业需考虑: (1)是否将构成一般纳税人; (2)是否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如自营运输与货运代理) (3)公司业务中长途、短途运输所占权重; (4)是否兼营客运与货运; (5)公司属于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2)汽油与维修费用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购置的车辆有限,原有的车辆无法获得抵扣; (4)差额扣除仅联运费用一项; 分析:公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增值税率为11%; (2)汽油与维修费用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购置的车辆有限,原有的车辆无法获得抵扣; (4)差额扣除仅联运费用一项; (5)占公路运输成本比重较高的路桥费无法获得抵扣等。 136
财政扶持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2】5号)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试点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的成本结构 销售成本 是否可以扣除销售额 是否可以取得 进项发票 航空燃油 √ 飞机租赁费 飞机起降服务 民航基金、空管费 飞机维修、保养 飞机购置 货航支付客航的运费 系统费用、空乘人员工资、财务费用等
航空运输企业营改增分析: (1)融资租赁或购入飞机可抵扣进项税额多; (2)航空地面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 (3)燃油费用成本占比较高; (4)133号文件对部分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5)部分企业可汇总纳税。
财税【2011】133号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2)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东航的汇总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机构所在地:上海 东方 航空 公司 山东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安徽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四川 分公司 东方 浙江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江西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西北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甘肃 分公司
问题4-1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年1月营业额1000万元。上海公司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税【2011】133号第七条第一款 航空运输企业 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物流辅助业 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仓储服务
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成本结构 销售成本 是否可以扣除销售额 是否可以取得 进项发票 运输费(试点企业) √ 运输费(非试点企业) 港杂费 机场、铁路作业费 仓库租借费 报关相关费用 检验检疫费用 运输、物流辅助费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国际货代,无增票) √(国际货代,有增票) 接单、数据接口服务、人工费用等 ×
分析: 1.货运代理增值税税率6%; 2.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多; 3.进项可抵扣的范围广; 4.进项可获得的抵扣税率可能大于6%; 5.由于可扣除的项目内容庞杂,征管难度高。
2.仓储服务 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例4-1 上海汇众商贸有限公司在松江区拥有一大型仓库。公司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 L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汇众公司仓库进行经营。汇众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L公司要求汇众公司开具仓库租赁发票; 分析: 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
汇众公司税负 模式一 模式二 销售收入 105.26 销售收入 100 营业税 5.26 增值税 6 毛利 100 毛利 100 销售收入 105.26 销售收入 100 营业税 5.26 增值税 6 毛利 100 毛利 100 对外报价 105.26 对外报价 106
L公司税负(不考虑其他因素) 模式一 模式二 不含税收入 150 不含税收入 150 销项税额 25.5 销项税额 25.5 进项税 0 不含税收入 150 不含税收入 150 销项税额 25.5 销项税额 25.5 进项税 0 进项税额 6 增值税 25.5 增值税 19.5 毛利150-105.26=44.74 毛利 150-100=50 151
分析:营改增之后,对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利润减少,受票方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第五章 试点劳务出口政策分析 一、零税率 二、免税 三、例外
一、零税率 (一)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国际运输做了较多描述,设计与研发内容单薄。 1.131号的规定 财税【2011】131号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分析:国际运输做了较多描述,设计与研发内容单薄。
2.13号公告的细化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1)国际运输服务 …(强调131号文件内容)。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分析: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出境是指国境非关境。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分析:与财税【2011】111号文件税目解释衔接,同样强调劳务出口为国境非关境。
(二)适用零税率的方法——免抵退税 1.131号规定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分析:使用零税率出口应税服务退税率等于征税税率。
财税【2011】131号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试点地区外:财税【2010】8号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13号公告的细化 (1)退税率与免抵退税内涵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计算公式 第一组:免抵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分析:“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对符合差额征税的销售额赋予新的含义。
隐含的一组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0-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分析:此次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在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存在差额征税销售额,由于非试点地区相关劳务仍然适用营业税,如采用全额可能使免抵退税额虚高。此次设计为扣除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应纳增值税 =内销销项税额+0-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上述公式可能产生几种结果: 第一种: 应纳税额>0 正常申报纳税,应退税额为0,但是有免抵数。 第二种 应纳税额<0 有出口退税款。
第二组 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 第二组 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分析:原理与出口生产企业适用办法形式接近(参见国税发【2002】11号)。
例5-1 华远航运公司(注册地上海)2012年3月远洋运输收入1000万元,支付湖北长江船运公司联运价款175万元,购入运输配件、动力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融资租赁船舶,租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免税 1000万元销项税额 0元 抵税 进项税额=13.6+175*7%+34=59.85万 免抵退税=(1000-175)*11%=90.75万 留抵=0-59.85=-59.85万元 免抵税额=90.75-59.85=39.9万元 应退税额59.85万
(三)退免税具体程序 1.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分析:如原仅为货物贸易免退法出口,如增加设计或研发服务出口,统一改为免抵退法。
(三)退免税具体程序 1.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分析:如原仅为货物贸易免退法出口,如增加设计或研发服务出口,统一改为免抵退法。
1.出口退免税认定 所需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所需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二、免税 1.在境外 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一~第四款+第五款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例5-2 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2年1月境内举办会展收入35万元,同月,公司在香港举办会展从境内客户收入20万元,从境外客户收入38万元。 问题:如会展地点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如出口加工区、洋山保税港区是否属于境外)
二、免税 2.向境外提供 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六款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例5-3 上海东科软件公司为2012年2月日本田中株式会社(非境内注册)提供离岸服务外包的软件流程外包(BPO)服务,收入折合人民币600万元。 分析:600万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税,同时该收入国内耗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例外 1.零税率的例外 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三款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免税的例外 财税【2011】131号第二条第六款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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