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導論 期末報告 夜四技幼保四甲 吳靜怡997I0951 毛淑瑩997I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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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導論 期末報告 夜四技幼保四甲 吳靜怡997I0951 毛淑瑩997I0008

目 錄 一、誰有照顧兒童與少年的責任? 五-(三)面對家暴受害者 ,該給予什麼 協助? 二、兒童福利 五-(四)法規 目 錄 一、誰有照顧兒童與少年的責任? 五-(三)面對家暴受害者 ,該給予什麼 協助? 二、兒童福利 五-(四)法規 二-(一)不幸兒童福利服務 六、案例三 三、兒童社會福利簡圖 六-(一)性侵害的預防 三-(一)支持性服務 六-(二)在約會或社交場合中 三-(二)補充性服務 六-(三)其它降低被性侵害機會的方法 三-(三)-1家庭寄養 六-(四)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三)-2家庭扶助中心 六-(五)兒童及少年性侵害的迷思與正確認識 四、案例一 六-(六)法規 四-(一)幼兒常見傷害 七、補充資料-七-(一)兒童虐待 四-(二)法規 七-(二)兒童受虐指標 五、案例二 七-(三)兒童輔導 五-(一)家暴安全防護網 七-(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二)地方重點工作 七-(五)心理治療 八、參考文獻

一、誰有照顧兒童與少年的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大家可能都會回答:「是家長的責任」。 的確,父母生養孩子,當然其主要照顧者是父母親,但在先 進的福利國家中,國家也負擔起越來越多的照顧責任,透過 社會福利資源的提供,協助父母親更能在親職照顧上得心應 手,增強家庭的功能,以維護兒童在原生長家庭成長的權利 ,因此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除了在第三條明文規範 父母親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責任外,也在第四條清楚昭示政府 應與父母親共同擔負起保育兒童之責任,明定政府應協助父 母親,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 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 措施。所以,政府除了應主動提供相關的社會福利資源之, 外特別是在父母親力有未殆,或有兒童虐待的情事發生時, 政府公權力就應介入干涉,善盡保護兒童之責任。 TOP

二、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起源於中古時代慈善事業,早期係屬救濟性質, 以照顧失去家庭保障的兒童、孤兒、棄兒為對象。在我國,兒 童福利的意念由來已久,淵遠流長。依據聯合國(一九五九年) 兒童權利宣言,凡促進兒童身心健全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 努力及事業均稱之為兒童福利。按兒童福利係以兒童為本位 (其宗旨在於保護兒童享有正常的身心發展、家庭生活與兒童 人權),配合兒童成長中生理、心理、情緒以及社會各方面之 需要,透過行政及執行之過程給予特別保護與照顧,其應享的 權利與保障不因社會任何情勢的改變而降低。        對遭受不幸的兒童消極的救濟與保護;對於一般與特殊兒 童,亦加關注,透過福利、教育、衛生各方面專業的服務,以 謀求其愉快正常的生活、健全身心的發展與潛在能力的發揮; 甚且著重預防工作,防範因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有害的社會後 果。 TOP

二-(一)不幸兒童福利服務 兒童自離開母胎後, 必須由其父母共同扶養與教育, 但 是有一些兒童由於父母死亡、 家庭解組、 家境清寒或是未婚 生育, 使他們或乏人照料, 或營養不足, 或受人歧視, 甚或 遭成人疏忽照顧 、 身心遭受暴力虐待等, 凡此種種, 均稱之 為不幸兒童。 對於這些兒童的遭遇, 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視, 並藉各種不同的方式, 予以照料。 目前適用的方法不外院內 收容 (Institutional Care) 、 家庭補助 (Financial Aid to Family) 與家庭寄養 (Foster Home Care) 、 兒童保護 (Child Protection) 等。 此外, 美國還有種特殊的保育法, 取名為團 體家庭 (Group Home) , 這種家庭係利用普通住宅或公寓作為 收容不幸兒童的場所, 每家可容納六至十個兒童, 由保姆或 夫婦保育員負責教養, 也盡量讓兒童參加管理家務。 此種方 式, 可作為兒童從機關教養轉入寄養家庭, 或者由機關教養 返回家庭的過渡場所, 以減輕兒童適應上的困難。 TOP

三、兒童社會福利簡圖 (一)、支持性服務:預防(高風險、危險、長期失業、酗酒) (二)、補充性服務:(一)情感 (二)經濟 (三)休閒 (四)生育 (五)宗教 (六)文化 (七)教育 (八)照顧 ※讓幼兒生長在原生家庭是最好的選擇 (三)、替代性服務:收養、寄養、育幼院、家扶中心。 TOP

三-(一)支持性服務 支持性服務是協助家庭的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 來減 輕親子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 親子間的問題可能來自父 母於子女管教上發生困難, 或是由於夫妻不和諧而導致親 子間的衝突。 支持性服務主要型態有二: 一是兒童輔導機 構 (Child Guidance Clinics) : 透過對兒童的直接輔導, 使 兒童對父母的管教有適當的反應。 另一是家庭服務機構 (Family Service Agencies): 經由服務來增強父母的能力, 使其能適當地扮演親職角色。 此外, 兒童福利機構為受虐 待與疏忽兒童提供的兒童保護服務, 也屬於支持性服務, 透過服務強化家庭功能, 使父母能扮演為社會所期許的角 色。它的特質在使兒童能居住在自己的家庭, 雖然家庭的 功能有缺失, 但父母能有意願向外界機構求助, 藉著支持 性服務幫助父母勝任親職角色, 使親子間的緊張或壓力獲 得改善。 TOP

三-(二)補充性服務 補充性服務是指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 服務,它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Income Maintance〉 的措 施,日間托兒和住宅服務〈Homemaker Service〉等。卡都興 將補充性服務視為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二道防線。   父母的主要職責是供給兒童基本生活所需,以促使兒童正 常成長,一旦家庭中的生計者失業、殘疾或死亡,都可能影響 家庭所得,使兒童權益受損,補充性服務的失業保險、殘障給 付、撫恤制度和貧童生活補助等措施,都可補充家庭或父母的 經濟功能,以維持家庭所得,使兒童生活不虞匱乏。此外,母 親就業、重病和離家等問題,常使父母照顧子女之功能難以充 分發揮,而日間托兒服務,鑰匙兒童服務和住宅服務等措施, 即可彌補父母的部分功能,使兒童獲得應有的照顧。    補充性服務的特質是在家庭發生危機而致親職功能不足, 影響兒童正常成長時,經由外界協助,補充父母職責,使兒童 健全成長。 TOP

三-(三)-1家庭寄養 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等因素,而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 以外之適當家庭中。寄養服務的要素包括:寄養兒童或少 為替代性服務措施。意指兒童、少年因其親生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等因素,而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 以外之適當家庭中。寄養服務的要素包括:寄養兒童或少 年 、兒童親生家庭、寄養家庭和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或少 年被寄養的原因,含家庭發生遽變、未獲適當養育、被遺 棄、虐待、押賣、被迫從事不當工作、少年法庭責付或裁定 教付感化教育等。 寄養家庭基於行善積德、回饋社會、協助親友、為自己 或子女找伴等動機,向政府主管單位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申 請,經調查寄養父母之健康、年齡、職業、經濟、住所、子 女數、及品德、婚姻、親職能力等要項符合標準者,由政府 授予合格證書。    TOP

為增進寄養兒童予寄養家庭間之良好適應關係,減少兒 童於親生家庭分離所帶來的負面情緒,和提升寄養家庭對寄 養兒童、少年的接納與照顧能力,社會工作人員應謹慎的進 行配對、安排試養、辦理寄養父母研習訓練,並提供雙方所 需之輔導與協助;此外,安排定期的省親和協助親生家庭的 重建,可促使被寄養兒童、少年能及早返家;若親生家庭無 法恢復功能,則考考慮進行長期寄養,或安排收養。 一般家庭寄養服務,依寄養性質不同,可分為免費寄 養、接管性寄養〈提供嬰幼兒在短期間必需緊急的寄養安 置〉、膳宿〈津貼〉寄養〈由寄養兒童親生家庭或社會福利 機構付給或補助寄養家庭兒童食宿雜費〉。   我國訂定有「兒童寄養辦法」,作為推行家庭寄養服務 的依據,該辦法中,對寄養的對象、期限、寄養家庭的條件 、責任、與行政業務的處理均有明文規定。 TOP

三-(三)-2家庭扶助中心 係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原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 會〉所屬機構,自民國五十三年起在全國各縣市陸續成立二十 三所家庭扶助中心,透過美國認養制度〈民國七十四年起由國 人自己認養〉幫助十四歲以下父母雙亡,父或母一方死亡、殘 疾、遺棄.....等的貧困兒童,讓他們仍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 家庭扶助中心服務的內容包括:一、貧困低收入家庭兒童 ;〈一〉經濟補助〈二〉獎助學金〈三〉急難救助〈四〉兒童 行為及心理輔導,〈五〉親職教育、親子關係及家庭輔導, 〈六〉課業輔導,〈七〉健康檢查、營養改善、醫療服務。 二、社區兒童及家庭〈自七十四年起陸續在各地建兒童館〉; 〈一〉兒童圖書借閱,〈二〉假日文教育樂活動,〈三〉學童 課後寄托,〈四〉兒童、少年寄養服務,〈五〉家務員服務 〈溫媽媽〉,〈六〉兒童、少年保護服務,〈七〉鄉里托兒保 母訓練,〈八〉中輟學生輔導,〈九〉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十〉不幸少女緊急短期收容,〈十一〉非行少年安置與輔 導。 TOP

四、案例一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二歲蔡姓女童,十五日下午四 點多在家中客廳玩耍,遭電視機砸中頭部,蔡小妹妹 當場沒有呼吸心跳,送醫搶救一小時後仍因顱骨骨折 宣告不治。 意外發生在中港路一家機車行內,事發後 店家拉下鐵門,暫停營業也不對外回應。據了解,蔡 小妹攀爬電視矮櫃時,母親在廚房整理,沒想到電視 應聲倒下砸中女童前額,當場口鼻滲血;目擊鄰居指 稱,媽媽抱著孩子嚎啕痛哭衝出,四歲的大女兒在旁 哭喊:「妹妹好像快死掉了!」家人及路人馬上通報 一一九。       TOP

送醫後醫師緊急插管並施以心肺復甦術,仍宣告急 救無效。署立台北醫院急診室醫師楊士賢說,女童身上 無明顯外傷,斷層掃描確認是顱骨骨折,並有顱內出血 ,幼童頭部脆弱,應是致命傷。 警方判斷,砸落的是廿 九吋映像管電視機,重量逾四十公斤,是年僅二歲的蔡 小妹體重的四倍!電視櫃高約五十公分,擺上電視後, 高度比蔡小妹身高還高出不少,幼小的蔡小妹根本無力 撐住瞬間墜落的重物。      鄰居指出,蔡家約一年前才搬到中港路經營機車行 ,父母都很年輕,非常疼愛一雙女兒,蔡母專職在家帶 小孩,怎知一不留神就釀成悲劇,蔡母及阿嬤聽聞噩耗 痛哭失聲。 TOP

四-(一)幼兒常見傷害 每年因意外受傷的案例在電視、報紙上常常報 導,例如跌撞摔傷、溺斃、燒燙傷……及其他種種意外 傷害,輕者使人心驚膽顫,重者留下一輩子的遺憾,甚 至奪去生命。從民國68年起,兒童意外傷害已躍升為兒 童第一大死因。 發生的地點,則以在家庭裡頻率最高,其次為學校。 TOP

1.事故傷害 大部份的兒童在遊戲玩耍,往往因為玩得忘形而忽略 安全性,或者對遊戲安全完全沒有概念,所以很可能造成意 外。例如兒童遊戲中的騎馬打仗,因為碰撞的力量過大撞擊 到腦部、胸部或腹部,或者跌傷手腳,都可能引起嚴重的傷 害如腦震盪、骨折、脫臼等。 由於碰撞產生的傷害如腦震盪,不一定立刻就可以發 覺,也許要經過好多天才有症狀顯現而延誤病情,因此一有 碰撞情況最好先到醫院檢查,確定是否無恙,家庭中經常發 生的撞傷,還有家具角邊、開關門的碰撞,如果碰到太陽穴或撞擊腦部,也十分危險。 TOP

最好家中家具角邊部分能選用圓角或套上軟 套,開關門時也盡量緩慢開啟,並先查看門後是 否有兒童藏匿,以兔不小心撞傷小孩。 遊樂區、公共場所、超市的旋轉門及家中車庫的 自動捲門,或是電梯門,最好禁止兒童隨意玩耍 ,以免進出之間被卡住、夾住,發生危險。 一旦發生撞傷、夾傷事故,如果孩子有呼吸不順 或骨折、流血情形,要立即送醫急救,才不致延誤病情。 TOP

2.溺水 一直是臺灣地區1-4歲幼兒意外死因的第一位。對幼兒來說,可 能發生意外溺水的地點,隨處存在,也許只是一個小小的水盆 ,或是飯菜渣回收桶,年紀幼小的孩童在短短幾秒鐘之內,可 能就會溺斃,所以家中有稚齡兒童的家庭,就不能不注意防止 這類意外的發生。家中浴室裡裝滿水的浴缸和澡盆,是幼兒最容易發生溺水的地方,所以千萬不可將幼兒單獨留在浴室裡, 同時浴室中最好採用不會滑的地磚。炎夏戲水季節,即使家長 帶著孩子到遊樂區裡戲水,也不應該太信任游泳圈及浮水玩具 ,應該隨時注意孩子的活動,並且了解孩子的行蹤,以免孩子 背著父母到無人看管的溪水邊玩耍發生意外。萬一幼兒己溺水 ,其主要傷害是缺氧,故首先將溺水幼童平放,頭往後仰,保 持呼吸道通暢,若已無呼吸,在清除口腔異物後施以人工呼吸 ,然後測量脈搏,決定是否進行心肺復甦術,同時體外按摩和 人工呼吸必須同時進行。病童的血糖,及浸水時間和CPR 時間 是病童預後的最好指標。 TOP

3.窒息 幼兒也經常因玩耍中的失誤或吞嚥失當而造成呼 吸道窒息。這是一歲以下兒童意外常見死因。在孩子 哭泣的時候餵食,容易造成哽咽導致窒息,故用餐時 應保持安靜,而花生、瓜子、龍眼和硬糖果,因顆粒 小不易咀嚼,對於2歲以下幼兒也可能造成窒息,儘 量不要給幼兒吃。 更要防止幼兒吞嚥小型玩具及硬幣、果核,如果看見 孩子把筆或筷子插入鼻孔當插座,要立該制止,以免 意外發生。窒息超過五分鐘,就可能使腦神經受到嚴 重損害,甚至造成死亡,因此家長應具備急救常識, 立即對窒息幼兒施行急救以免延誤。 TOP

3-1.窒息急救的方法 1.口鼻被封住或頸部受勒,應立即解開封住口 鼻之物,未恢復呼吸時施以人工呼吸。 2.如幼兒為哽塞現象,先取出口中留存之物, 並鼓勵幼兒咳嗽。 3.如無法咳出,則讓幼兒垂下頭俯伏在大人前 臂或膝上,一手托住胸部,另一手敲擊肩胛 骨間背4-5次。 4.如仍不能呼吸,可施行上腹推壓6-10下,直 到異物排出。 TOP

4.燒燙傷 在兒童意外傷害的事件中,發生的頻率及數量相當高, 而因為照顧者的疏忽,是造成兒童受傷的最大因素。熱水器 最好選用可將水溫設定在44℃以下者,若熱水器無控溫裝 置,則家長在放洗澡水時,需先放冷水再加熱水,同時勿將 幼兒單獨留在浴室內,以免幼兒發生意外。一不小心,幼兒 已被燙傷燒傷時,須以正確方法急救,使傷勢減至最低。而 燙傷第一小時內的死因最常見是呼吸衰竭坊間流傳的用牙 膏、醬油、醋來塗抹傷口,往往更容易導致傷口感染,嚴重 的話,可能造成敗血症的發生,所以對於燒燙傷病人,最好 的方法是在意外發生後,馬上做「沖脫泡蓋送」。如果傷口 不大,只有紅腫、熱痛時,馬上用冷水沖洗或施以冰敷。如 果燙傷較嚴重,已產生水泡,千萬不要把水泡弄破,否則會 感染細菌而化膿,拖延傷口痊癒的時間。 TOP

5.利器割傷 若孩子不小心被利器割傷了,可先用優碘消 毒傷口,如果利器本身已生繡或髒污,而傷口 又很深的話,必須送醫治療,由醫生視傷勢給 予注射破傷風針劑,以免傷口感染惡化。家中 可能傷及兒童的利器不勝枚舉,除了刀、剪之 外,任何破裂的玩具、家具用品都可能割傷孩 子,因此必須小心注意,以免意外發生。 總而言之,提供幼兒一個安全的環境,也才能使意外傷害的發生降到最低。 TOP

四-(二)法規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第2款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第四章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 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 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第4款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一、兒童 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第四章第34條第2.3項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 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 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 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四章第36條第2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四章第36條第3項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四章第37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 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 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第四章第38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 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 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 家庭得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 直(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或撤銷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 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四章第42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 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 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 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第43條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 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 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 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 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 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 配合。

第四章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 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 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 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六章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第六章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65條第一項第2款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定之: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 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第3款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5條第2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 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第65條第3項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 參加為止。 第67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第68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五、案例二 託兒給毒蟲 3男虐死幼童 三歲王姓男童疑遭繼父三名友人輪流摑掌菸燙凌虐,一 日晚間三人見小孩氣息微弱,將他棄置醫院後連夜逃跑,但 男童早已不治;警方二日晚間循線逮人,三嫌互推責任,警 方將傳喚男童繼父與生母到案,查明兩人是否也涉及凌虐。 一日晚間十點廿八分許,一名男子抱著男童跑進新店慈 濟醫院急診室,急喊:「這裡有人要急救!」匆忙將男童放 在急診室櫃台即離去,前後不到一分鐘,醫院發現男童時已 無氣息,身上有明顯遭虐傷痕。 男童雙頰、額頭嚴重淤青,鼻樑骨斷裂,整張臉沒一 處完好;雙臂、雙腿也遍布淤青,還有十餘處遭菸燙傷的疤 痕;左腳大拇指的指甲與左手指的指甲全部掀起,顯見施虐 者下手之重;男童身上新舊傷均有,遭虐打次數顯然不只一 次。 TOP

警方調閱監視畫面,發現兩男將男童丟棄在急診室櫃 台後,迅速徒步繞著小巷子,迂迴走到北新路三段二○五 巷。警方探訪居民,有人曾見某戶鐵皮屋有男童出入,警 方循線查出鐵皮屋主許冠雄(卅三歲)涉案。 警方根據許的供詞,於台北市南港、萬華分別逮捕周 健輝(廿九歲)、鄭盛峰(卅五歲)。周嫌與許嫌坦承將 孩童送到醫院,但均否認動手。警方詢問孩童傷口怎麼來 的?三人互指是對方動手,與自己無關,並拒絕夜間偵 訊。警方研判,三歲男童與許嫌同住,周、鄭到許的鐵皮 屋吸毒時,疑因男童吵鬧引來三嫌不悅,先以菸蒂燙傷男 童並摑打臉部與四肢,甚至用鐵鎚敲打男童腳指,直到男 童慘遭活活打死,三嫌才急忙將男童丟棄至醫院。 TOP

警方調查,王姓男童的生父、生母資料不詳,目前由 綽號「小六」的劉姓繼父照料。劉姓繼父是毒販,無暇照 顧小孩,將孩子委託給許冠雄照料,委託時僅給了一袋小 孩的衣物並告知小孩姓王,沒有任何證件,警方懷疑小孩 可能沒有報戶口。 新北市社會局家暴中心主任吳淑芳指出,警方一早就 拿著男童照片到家暴中心比對,也根據男童姓名搜尋資料 庫,都找不到符合個案;家暴中心不排除男童沒報戶口, 但比對新店戶政事務所資料,並未發現符合個案,恐須確 認生母、生父身分,才能進行後續處理。 警方說,許冠雄是貨車司機、鄭盛峰是水泥工人、周 健輝目前無業,三人都有毒癮,均有吸食安非他命、K他 命、海洛因等毒品,毒癮頗大。 TOP

五-(一)家暴安全防護網 內政部表示,因應經濟不景氣及逐年浮現的家庭暴 力、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將持續透過社政、警政、教育 、衛生、司法、勞政等跨部會間之分工與合作,建構綿密之防治網絡,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並確立「資源轉介,風險預防」、「落實通報,整合服務」、「杜絕暴力,偵防犯罪」、「處遇治療,防範再犯」四大策略主軸,達到「落實高危險評估、對抗家暴再犯危機、建置家暴安全防護網」,說明如下: 1、 資源轉介,風險預防 針對家中主要照顧者入獄、有藥酒癮或精神疾病患者致 未成年人未獲適當照顧等高風險家庭,轉介高風險家庭 服務方案,預防暴力發生,並連結社會福利資源、媒合 就業職訓資源,提高經濟安全保障。 TOP

2、 落實通報,整合服務 提升第一線受(處)理人員個案辨識能力及危機敏感度、 暢通113求助管道、加強各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功能以提供即時性服務、並落實提供被害人庇護、經濟、 醫療、司法、心理輔導等資源,以加強救援及保護成效。 3、 杜絕暴力,偵防犯罪 在全國23個縣市成立婦幼隊(金門及連江除外),各分局設 置家庭暴力防治官計158名,分駐(派出)所設社區家防官 全台計1,680名,負責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工作及被害案件之 處理,落實專業服務;加強家暴加害人約制告誡、針對現 行犯或違反保護令罪及犯家庭暴力罪者貫徹逕行逮捕拘提 作為,以積極防制再犯;各地檢署結合觀護志工針對家庭 暴力案件高度再犯危險者強化約制訪視,並結合精神科醫 師、心理師、社工師等辦理家暴加害人諮商治療團體,以 防範再犯。 TOP

4、 處遇治療,防範再犯 推動「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配合民事保護令辦理簡易 處遇計畫、提升法院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落實加害人之治 療,阻絕暴力危險因子,避免家暴事件再犯。 ※處遇計畫:通報→接案→評估(訪視)→處遇計畫→結案 →(追蹤) 病因 策略 內政部呼籲,未來政府除了積極加強人員對於家庭暴力 危險評估能力、落實警察機關逕行拘提逮捕公權力、促進家 庭暴力被害人就業並適時轉介家庭成員相關資源,提供更周 延、完整之服務等策進作為外,更需要社區民眾的參與,倘 發現有家庭暴力、兒少虐待等情事,請民眾發揮見義勇為的 精神,立即撥打113通報,建構完整的家暴安全防護網,讓 民眾人身安全更有保障。 TOP

五-(二)地方重點工作 為建構完整的家暴安全防護網,內政部本年度起將全 面督導地方政府辦理下列重點工作: 1.推動家庭暴力危險分級方案,強化危險性個案篩檢,提 供高危險個案適當之處遇。 2.強化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案件逕行拘提逮捕之處理, 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擴大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 案件逮捕之權限,對於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應逕行逮捕 外,對於非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但認其犯家庭暴力最 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 危險,得逕行拘提之,對於高危險群之家暴加害人,加 強訪視,並約制告誡不得再犯,發揮遏制暴力行為之發 生。 TOP

除訂頒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協助被害人創 業外,並媒合行政院勞委會多元就業資源,輔導民間團體 3.促進就業以充權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訂頒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協助被害人創 業外,並媒合行政院勞委會多元就業資源,輔導民間團體 規劃保護性就業服務方案,協助被害人對於進入職場預作 準備,以穩定就業;另運用本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 被害人支持性就業酬勞,促進其就業。 4.建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模式 整合個案服務流程,提供同一機構式的無接縫服務,並發 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模式,以適時轉介家 庭成員相關資源,提供更周延、完整之服務。 防治家庭暴力根本之道在於社會大眾必須破除家暴迷 思、家長需有正確教養觀念,以及任何人發現有家庭暴力、 兒少虐待等情事,請立即撥打113通報,讓公權力介入私領 域,讓暴力得以制止被害人獲得支持與救援,全民一起營造 「暴力零容忍、關愛無界限」的健康社區。 TOP

五-(三)面對家暴受害者 ,該給予什麼協助? ● 面對家暴受害者,你可以 給予的協助~ 表達你的尊重與支持。 反映她所提的事實。 強調暴力是犯罪的行 為,沒有人應該被打。 了解是否有其他受暴者。 協助蒐集証據、聲請保護令。 保護其人身安全。 提供正確的通報與諮詢資源。 ● 不要對家暴受害者做的 責備她 / 他。 忽略她 / 他或其他受暴者。 與施暴者站在同一陣線。 批評她 / 他的判斷能力。 羞辱她 / 他。 TOP

五-(四)法規 第二章第13條第1項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 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 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一○、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一一、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三、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第四章第30條第1項第2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 虐待。 第四章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 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 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第3款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第4款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第5款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四章第34條第2項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 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第1~4款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 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 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 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 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 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第四章第36條第2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四章第36條第3項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四章第37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 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 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第四章第38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 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 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 家庭得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 直(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或撤銷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 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四章第42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 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 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 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第43條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 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 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 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 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 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 配合。

第四章第44條第1項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 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第四章第44條第2項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 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四章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 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 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 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六章第54條接生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章第58條第1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第六章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第六章第63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 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第六章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65條第一項第2款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定之: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 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第3款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5條第2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 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第65條第3項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 參加為止。 第67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第68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六、案例三 被性侵當賺零用錢 少女認狼當乾叔叔 四十七歲、離過婚的黃姓男子,四年前以「買糖請妳吃」 為由,誘騙九歲女童少女「小琳」(化名)和他發生性行為; 由於完事後黃男都會給少女一千元到三百元不等的零用錢,久 而久之,小琳不僅把色叔叔認為「乾叔叔」,甚至還會瞞騙家 長私下跑去和黃某辦事「賺零用錢」,讓警方搖頭不已。 據了解,現在讀國一的小琳和黃男初識時年僅九歲,還只 是個小學四年級的學生。當時黃嫌在新北市某公園見小琳獨自 玩耍,心生歹念,佯裝鄰居要買糖請小琳吃,單純的小琳不疑 有他,就尾隨到黃男的辦公室,卻遭性侵得逞。 事後黃男給了小琳一千元當零用錢,並要她不准對任何人 說起。四年多來,小琳經常以「去找朋友」為由,瞞住家長和 黃男相約在公園見面辦事,一共發生了廿多次性行為。 TOP

由於次數頻繁,黃男從九十八年起,將每次辦事給 的「零用錢」縮減,從原本的一千元降為三百元。小琳 家境清寒,家人不怎麼管,她都把錢都拿出去買日用 品。 十五日晚間九時許,警方在公園看到一老一少牽手 散步,因年齡差距太大又不像父女,上前盤查這才才揭 開黃男「偷吃幼齒」的獸行。 黃男遭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但小琳的 父母獲悉女兒長期遭黃某誘騙性侵,簡直快要氣炸了。 檢方訊問時,因黃嫌全部坦承保證不會再犯,傍晚諭令 黃男五萬元交保,並請警方保護被害人。 黃男步出偵查庭時,坦承因一時糊塗犯下大錯,對於犯行一言難盡,只希望社會給他機會,不然他的家庭 將會破碎。 TOP

六-(一)性侵害的預防 1、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 2、避免出孤立偏僻的地點,例如:電梯、洗衣房、車庫等。 1、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 2、避免出孤立偏僻的地點,例如:電梯、洗衣房、車庫等。 特別當你是一個人或與別人在一起而感到不舒服時,應 特別避免。 3、改變你的固定作息。如果可能,改變固定的作息時間或方 式,使人不易預知你的行為而加害於你。 4、和鄰居做朋友,並且尋找是否有鄰里的犯罪防治計畫,當 你一人在外時,應讓朋友知道你在那裏。 5、在門上裝一個視窗孔,並多加利用。勿讓默生人進入,如 遇警察、快遞人員等,也應要求先出示證件。並在所有 的門窗上安裝使用堅固的鎖。 6、在門外懷疑有人闖入家中時,勿直接進入,最好先打電話 給最近的警察求助。 TOP

六-(二)在約會或社交場合中 1、了解一個男人對女人的態度。在與男性外出或談話時, 應注意對方是否流露出對女人的敵意或使你不舒服。 2、清楚的表答你的意思。不用擔心你的反應會對他無禮, 因為你的安全更重要。在你涉入性行為之前,應讓對方 明白你的界線。 3、避免隔絕的場所。如:工園、或廢棄的海灘。會面的地 點最好在容易得到支援的公共場所。 4、節制飲酒和藥物的使用。以免失去判斷力和反應力,同 時要留意對方飲酒和用要的情形。 5、安排你自己的交通工具。尤其當你與對方不熟時,應選 擇自己開車,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或與一個團體,另一 對男女朋友出去。 TOP

六-(三)其它降低被性侵害機會的方法 1、走路時 (1)計畫你的行經路線而且走路要顯示自信。 (2)夜晚切勿走在偏僻的區域。 (3)絕不要輕易搭便車。 (4)發現被跟蹤,立即走入店裏、人群中或敲門求助。要設法引起其 他人的注意力。 2、開車時 (1)不論開車或停車都要鎖上車門。 (2)避開偏僻或照明不足的停車位。 (3)走近你的車前留意四周的狀況,包括車底下。 (4)事先將鑰匙拿在手上。 (5)在入座前先視查一下後座區。 (6)若車子故障,應留在車內,鎖上門,然後請路過的人幫忙打電話 給警察或拖車公司。 (7)絕不搭陌生人的便車。 3、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避免在偏僻的車站上下車。 (2)選擇燈光明亮處並靠近他人一起等車。 (3)避開空無一人的車廂。 (4)感到有威脅時,立即走開。 (5)可能的話,選擇坐在司機的附近。 TOP

六-(四)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地方政府執行性侵害防治工作之單位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 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 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一、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案置與法律扶助。 三、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 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五、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分設綜合規 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性暴力防治組。 TOP

六-(五)兒童及少年性侵害的迷思與正確認識 1、對於兒少性侵害的迷思 對兒少性侵害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對兒少性侵害的正確認識 性侵害只有與兒童或少年性交才算是。 廣義的兒少性侵害除了性交外,其餘包括身體接觸、猥褻、騷擾及性圖利均為兒少性侵害。此類案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為兒少保護案件。 公共場所(如電影院、大賣場、火車車廂)不可能發生性侵害。 公共場所如同其他地點,潛藏著性侵害的危險性。例如:家中、公車、公園、補習班、操場、學校、夏令營等地點。 性侵害發生後,兒童會立刻告訴他所信任的人。 通常兒童因驚嚇困惑或限於表達能力,不一定會立即告訴別人。再者,加害人的威脅也會讓兒童怯步。 受傷害的兒童或少年不宜再刺激他,不應再進行什麼心理復健,讓時間沖淡這一切。 心理治療不是刺激,也不是傷害,它是復健的過程,有效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 晚上應是性侵害案件發生的高風險時段。 白天也是兒童遭侵害的危險的時間,特別是兒童上學途中及放學後。 父母通常是第一個得知性侵害的人。 大部份的父母是從別的管道知道自己孩子的遭遇,如從老師、鄰居處得知。

2、對於受性侵害兒童或少年的迷思 對受害兒童或少年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對受害兒童或少年的正確認識 兒童或少年本來就知道正常觸摸及身體界限,因此當別人對他(她)逾矩時,他(她)就已有警覺心了。 年齡小的兒童或不經世事的兒童通常不確定甚至不知道分辨逾矩行為,他們需要教育。而年齡較長的兒童或少年雖經過教導,但在事發當時,可能仍不知所措。 特定族群、害羞、畏縮及智障的兒童或少年,容易會成為主要被害人。 任何的兒童或少年,包括活潑、聰明的,一樣也可能遭到性侵害。 受性侵害的兒童或少年一定是不檢點、三三八八型的。 不少受害兒童或少年都是乖巧守份。 兒童或少年會引誘他人性侵害他。 大部份的性侵害是由加害人引誘被害人。 為什麼兒童或少年在受性侵害當時,不高聲喊叫或奮力反抗呢?這是不是代表兒童或少年也想要呢? 兒童或少年嚇呆了,不知如何反應及保護自己。 受侵害的兒童或少年順從加害者,讓他為所欲為,且一而再、再而三的進行侵害,因此受害的兒童或少年也有錯。 兒童或少年可能因為遭受威脅或者恐懼而退縮,而非故意隱瞞。 受害的兒童或少年只有身體受傷害。 受害的兒童或少年是多重受傷的狀況,如身體、心理、精神、自我概念及環境控制力等;多重受傷降低兒童或少年的自我保謢能力,對於其發展也會產生限制。

3、對兒少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對兒少性侵害加害人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對兒少性侵害加害人的正確認識 加害人因需要性而侵害兒童或少年 有時加害人要化解憤怒、壓力或滿足權力及性幻想而侵害兒童或少年。 加害者在極端缺乏性之下,才會性侵犯兒童或少年。所以已婚的人不會是性加害人,因為他們已有固定的性對象。 性加害人中不乏已婚者。已婚不能適性異常的障蔽。因此提供適當的性,並不能阻止加害行為。 加害人多半是失業或做工的人,或者很容易從人群中辨視出來,他們有族群、社經教育地位、職業及年齡的特徵。 加害人橫跨各族群、社經教育地位、職業年齡,因此找不出固定的特徵。加害人中也有律師、教授、法官、神父、牧師、教師,來自各行各業的人。 加害者在酗酒或吸毒的影響下才會性侵犯兒童或少年。 大部分加害人是清醒而且有意識地選擇加害行為的。 全部性侵害案件均為男性所為 根據美國人權協會(AHA)的調查,6 %的女孩及14 %的男孩是被女性加害人傷害。而在英國監獄中,3000位的成人性加害人中,女性成人加害人為12位;有些侵害,是男女共犯。 兒少性加害人的再犯率不高。 國內沒有機關統計研究,因此無法提出確定的再犯率。不過在國外,學者Marshall及Barbaree(1990)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性加害人的侵害再犯率為25 %,而未接受心理治療者的侵害再犯率為64.3 %。

六-(六)法規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第3款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 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 導服務。 第4款四、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第四章第30條第1項第9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 、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第3款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第四章第34條第2項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 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四章第34條第3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 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 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 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四章第36條第2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四章第36條第3項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四章第37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 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第四章第38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 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 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市)主管機關、 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四章第42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 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 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 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第43條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 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 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 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四章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 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 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 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六章第58條第1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第六章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第六章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65條第一項第2款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定之: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 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第3款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5條第2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 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第65條第3項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 參加為止。 第67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第68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六章第61條,第65條第一項第2.3款,第2.3項,第67條,第68條 案件 法規 序別 家暴(案例二) 事故(案例一) 性侵(案例三) 相 異 的 法 規 1 第二章第13條第1項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 第2款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 第3.4款 2 第三章第19條第1項第2.5. 6.79.10.13款 第四章第32條 第四章第30條第1項 第9款 3 第四章第30條第1項 第2項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 第4款 第2.3項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 第3款 第2.3項 4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 第1款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 第3款 5 第四章第34條第1項 第3.4.5款 第2項 第六章第60條  第六章第58條第1項 6 第四章第36條第1項 第1~4款 第六章第60條 7 第四章第44條第1.2項 8 第六章第54條 9 10 11 第六章第63條 相 同 的 法 規 第四章第36條第2項,第3項 第四章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3條,第48條 第六章第61條,第65條第一項第2.3款,第2.3項,第67條,第68條 TOP

七、補充資料 七-(一)兒童虐待 出於故意或疏忽的行為而造成兒童的身心傷害,通常 可分為身體虐待、心理/情緒/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 (Neglect)四種類型。前三者指不該作而作;疏忽則是該作未 作,有照顧責任者為能提供孩童基本維生所需,或正常身心 發展所需〈如醫療、教育〉。兒童虐待的界定反映一個社會 所設定兒童照護的最低標準,愈是多元化社會,愈不易達成 共識。   兒童虐待發生的層次可分為家庭內、機構式〈如育幼 院管教不當〉、及社會式〈如雛妓、武裝兒童〉的,後二者 的影響幅度更大,但遠不如家內兒童虐待受重視。 TOP

實務界常意圖建立各種風險指標或身心行為指標, 想及早偵測出高危險家庭。兒童保護運動的批判者認為   實務界常意圖建立各種風險指標或身心行為指標, 想及早偵測出高危險家庭。兒童保護運動的批判者認為 ,將兒保狹義的界定為使孩童免於危險父母、懲處施虐 父母時,重建失能家庭的實務即不受重視,社工員也將 淪為調查員而非專業助人者。我國的兒童福利法對專業 人員的責任通報。監護權異動,安置保護,及主管機關 權責均有明確規定。 TOP

七-(二)兒童受虐指標 兒童遭受虐待可能導致死亡、殘障、行為偏差及扭曲 的人格發展。兒童受虐指標的訂定,有助於社會對兒童虐 待問題的了解,指出兒童照顧者權利的極限及行為的最低 標準,並作為兒童保護服務從業人員(醫療、教育、司法 、社會工作等),進行宣導、個案舉報、調查鑑定、庇 護安置、治療、輔導、教育、法律處分、追蹤評估等措施 時之參考依據,以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 兒童虐待一般區分為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與 嚴重疏忽等四大類型,其認定虐待指標包括重點如下: TOP

一、身體傷害指標:含瘀傷、燒燙傷、骨折、臟器傷害等之 傷害範圍與程度。 二、行為指標:含兒童行為反應、就學狀況、情緒反應、偏 差行為等。 三、加害者(父母)行為與特質指標:含教養態度與方式、成 長經驗、人格特質、婚 姻關係、對虐待事件反 應等。 四、環境指標:居住環境,生活秩序等。 此外,兒童保護工作人員還可參考下列資料,診斷兒童 受虐待的危機程度,作為是否立即帶兒童離開危機環境之指 標依據: 一、兒童的年齡、身心狀況、自我保護能力、受傷程度、受 照顧程度、受傷部位、受虐頻率。 二、施虐者接近兒童的管道、照顧者之親職能力、配合意願 三、兒童家庭支持系統、壓力與危機等因素。 TOP

七-(三)兒童輔導 兒童輔導是兒童福利及兒童教育服務方式之一,用在幫助兒 童發展,處理兒童情緒問題及行為問題。起源於一九O六年派爾 森斯 (Parsons) 之一篇論文 「職業選擇」,逐漸發展引用在兒童 心理健康輔導及處理兒童社會問題,以滿足兒童在社會化過程之 需要。兒童輔導工作,是有一套完整的計畫,按步驟進行,使兒 童步入正軌,工作人員都需要受過專業訓練,如教育治療學家、 心理治療學家、精神病醫師、遊戲治療師、精神病社會工作者、 團體工作師及個案工作師,需要共同配合作整體教育輔導及行為 調適工作。此項工作常用在家庭、兒童行為指導所,兒童諮詢, 學校諮商服務,兒童教養機構等,以協助兒童就學、就業,社會 適應及人格重建方面。 兒童輔導中心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隸屬少年法院,純 限於承辦少年法院指定案件;一類是社會上兒童心理衛生中心, 偶然接受法院命令,擔任少年犯罪者診斷及治療工作。兒童輔導 中心對於少年犯罪者採取個別化原則,循調查、診斷與治療過 程,以及團隊工作 (Team Work) 組織,進行少年犯罪者矯治。 TOP

七-(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 益為目的,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總統公佈。該法所稱 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二十九條及 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所規範之重要內容包括:主管機 關為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機關為各地方政府性 侵害防治中心;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 檔案資料;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 害防治教育課程; TOP

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 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 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或 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地方主管機構得 依被害人之聲請,給予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律師及其 他費用補助;加害人經判決有罪,應施予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者,不接受或接受時數不足者,處罰鍰至接受為止。 TOP

七-(五)心理治療 心理治療是指經由受過訓練的治療師與個案之間所建 立的專業關係和互動, 以紓解該個案的症狀, 改變其適 應不良的行為模式, 以及促進其正向的人格成長和發展。 Corey (1996) 將當前的九大治療學派歸納成四大類: 一、 分析取向 -- 包括精神分析治療和阿德勒學派治 療。 前者以頓悟、 淺意識動機和人格重建為立論基 礎, 後者則重視意義性、 目標導向的行為和社會興 趣。 二、 體驗和關係取向 -- 包括存在主義治療 (強調以多 種不同的方法了解人的內心主觀世界) 、 個人中心治 療 (強調一旦個案內再與治療師建立起真實的關係, 個案內在的成長力量就會自然產生) , 以及完形治療 (治療師採取一套技術幫助個案察覺當下的經驗和內 心各種感覺)。 TOP

三、 行動治療法 -- 包括現實治療 (強調個案目前的行 為, 認為個案應擬定明確的計畫已改變自己的行 為) 、 行為治療 (強調一步一步以實際行動完成具體 的改變) 、 理情行為治療與認知治療 (幫助個案改變 非理性的 、 自我貶抑的信念) 。 四、 系統觀取向 -- 包括家庭系統治療法, 此類取向強 調暸解個案在生長環境中 , 人格如何受到家庭及其 他系統的影響。 TOP

八、參考文獻 http://www.children.org.tw/index.php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1121600123.html (新聞) http://www.npo.org.tw/news_detail.asp?id=336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http://kids.ey.gov.tw/mp?mp=61 行政院兒童網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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