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的林林種種 --勞資爭議案例舉隅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勞基法62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 函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勞基法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工退休金條例22 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2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裁判字號】 98,竹北勞簡,1 【裁判日期】 980429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又本件系爭聘書及系爭聘約係為經濟優勢之資方(即原告)所訂定,每位受聘之教師聘書及服務規約內容均相同,並無不同之教師有不同之聘書或服務規約,是系爭聘約為定型化契約無誤。按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即由經濟上較強之一方所預定之契約條款,經濟上較弱之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兼維護交易上的公平性,並使社會大眾普遍如法守法。是原告學校惡意要求教師支付賴以維生之兩個月全薪薪水,顯失公平及公理正義,該聘約條款依法無效。
勞工保險條例72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