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兒少保護機制的辨識與通報 呂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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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兒少保護機制的辨識與通報 呂蕙美

學經歷 【學歷】: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 【現任】: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督導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講師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市國中小特約諮商老師 成大醫院斗六分院精神科專案外聘督導 教育部性別平等講師資料庫講師 【經歷】:台南神學院宗教社工系兼任講師 台南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督導 雲林縣康復之友協會會務督導 靜萱醫院社工主任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社工員 馬偕醫院精神科社工員 【專長】:性別平等、婚姻與家庭、諮商理論與技術、婦女福利、家庭暴力/性侵 害/性騷擾防治、憂鬱症與自殺防治、社會工作實習

兒少保護概念 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2 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措施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5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兒少保護領域相關法律-7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兒童虐待

家暴統計數據

身體虐待指標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內部臟器傷害、骨折 窒息、不尋常死亡等。 性侵害

兒童虐待形式-身體虐待 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

兒童虐待形式-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 疏忽照顧指標: 1.缺乏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 2.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兒童虐待形式-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如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精神虐待指標: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兒童虐待指標-家庭方面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攜子自殺 近年來攜子自殺事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包括父母殺子女後自殺、全家人相約自殺等。 王顧民(2008)父母帶子女自殺的原因最多為家長精神狀況異常、有酗酒及藥物濫用歷史、面臨失業、背負債務的壓力及疾病纏身等。加害手法有毆打、燒碳、砍殺、餵食安眠藥。受害子女年齡大多為11歲以下的兒童 父母的心理狀態可能是家長將小孩當作是自我的一部份,難以割捨,如果一起自殺,可能免於分離的恐懼及威脅;擔心孩子留在世界上,會受到無情的指責與拒絕;企圖藉由攜子自殺的方式,讓某特定人感到內疚,終身受到良心的指責(蔡宗晃,2006)。

兒虐致死危險因子 1.個人因子:父母或照顧者因素,包括個人基本屬性、托育、暴力、經濟、情緒管理、特殊習性、犯罪行為等 2.兒童本身因子:兒童某些特質增加照顧者照顧困難度,包括不被期待生下的兒童、未能滿足父母期待或願望等 3.關係因子:兒童與家人間、朋友間、兒童與團體的關係,包括親子依附、情感連結、案父母之原生家庭、社區環境關係及支持系統等 4.社區/社會因子:社區缺乏相關服務以支持家庭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1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較之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兒童性侵害

性侵害統計數據 性侵害事件受理通報件數 年度 整年總數 每月平均 每日平均 年成長率 2003 4883 406.9 13.6 -87.98% 2004 5207 433.9 14.5 6.64% 2005 5739 478.3 15.9 10.22% 2006 6602 550.2 18.3 15.04% 2007 7703 641.9 21.4 16.68%

性侵的情況

常見性侵害樣態-1 (1)兒童性侵害: 家內亂倫、戀童癖利用兒童缺乏自我保護或反抗意識的弱點,選擇兒童作為加害對象。 (2)熟人性侵害:   家內亂倫、戀童癖利用兒童缺乏自我保護或反抗意識的弱點,選擇兒童作為加害對象。 (2)熟人性侵害:   加害者與被害人互相認識,   例如鄰居、朋友、同事、同學、教友或師生關係等,利用被害人對熟人較無防衛心而加以性侵。 (3)校園性侵害:   指性侵害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常見性侵害樣態-2 (4)約會強暴: 加害與被害的雙方處於情侶或正在交往的情境下,一方強迫另一方發生性行為。   加害與被害的雙方處於情侶或正在交往的情境下,一方強迫另一方發生性行為。 (5)網路性侵害:透過網路交友方式,遭網友強迫發生性行為。  (6)陌生人強暴:加害者隨機挑選被害人作為侵害的對象,可能是預謀或臨時起意。 (7)與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性交易/網路性交易的辨識指標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行為表徵 1.有逃家、中輟情形。 2.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3.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有保險套或服 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4.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品、常炫耀購買用品等。

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通報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1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頻換同居人等,或同居人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或未就醫。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2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其他。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模式架構圖

責任通報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兒少保案件的責任通報人,亦即在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這些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24小時內通報的規定,乃為因應兒少受保護之緊急需求而定。

老師的通報職責 當老師在發覺有兒虐、性侵害等事件發生時,依照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應依循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並在24小時內,填寫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將通報單傳真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 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 1.通報的責任─根據兒少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3.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不論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警察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並評估開案之後,會視受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此類緊急處遇流程有社會工作者或警察陪同,讓被害人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處理相關程序。 針對兒少性交易案件,主管機關(社會處/局)會立即指派社會工作者陪同指認加害者、製作筆錄、24小時內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於安置後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視法院裁定而定。 上述處置流程、進出場所(如社會局、警察局、庇護場所)、面對的人(如社會工作者、警察等),對兒童、少年都是陌生的,其心裡難免感到害怕與不安。老師若能陪同、鼓勵,或用他們可以理解的語言解釋可能會面對的情形,將降低兒童、少年的恐懼感,減少抗拒,有助於整體流程進行

通報後,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積極處理? 或許通報人會質疑為什麼已經通報了,但卻不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原因可能有: 1.提供資料不清楚或錯誤,使得社會工作者找不到地址、疑似受虐的兒少。 2.證據不足或處於法律規範模糊地帶,如身體僅有輕微傷痕,難以判斷是管教、疏忽或虐待造成。實務上,社會工作者需兼顧情、理、法三者,並尋求最適當處置。 3.通報事項不符其服務範圍,如家中有精神疾病需強制就醫者,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衛生局。

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 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會工作者進行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少已經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請輔導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兒少保護處遇模式

處遇模式之相關理論-危機介入策略 危機介入策略(crisis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多數受虐婦女為了躲避施虐者的攻擊,會帶著兒童暫時的進入庇護所生活,當兒童隨著母親進入庇護所時,為了協助兒童適應這種突發的危機狀態,工作人員可使用個別會談的方式,以兒童可以接受、熟悉的方式為他們作定向的服務;初期危機介入會談的目標,主要在提供兒童一個立即性的說明、保證兒童與母親的安全、表達對兒童的支持和危機能夠被處理的期望;會談之內容主要包括: 將焦點放在創傷事件,協助引發兒童對暴力事件的情緒。 透過敘述、遊戲或繪畫的活動,協助兒童在創傷經驗中獲得可以掌控的感覺。 此時如何將相關的家庭成員、學校和其他福利資源結合在一起,並發展維持同盟關係,是專業工作者重要的工作重點。

處遇模式之相關理論-團體介入策略 團體介入策略(group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辨識情緒。 處理自己的憤怒。 預防兒童虐待和教導基本的安全技巧。 尋找和使用社會支持。 社交能力和自我概念。 對暴力責任所引發之情緒上的處理。 對家庭的期望、重覆性的分離和對未來不確定感的處理。 對兩性之刻板印象和迷思的處理。

處遇模式之相關理論-個別介入策略 個別介入策略(individual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對兒童對婚暴創傷記憶的因應行為:目睹兒創傷後症候群(PTSD),目睹的暴力經驗會干擾他在學校的表現,讓她白天無法專心上課,晚上睡覺作惡夢驚醒常會伴隨著哭泣。有時候會不停的告訴別人他所夢到的一切,有時候又會出現回憶不起來和拒絕談論任何經驗情形。 對人/事覺得有力(power)或無力(powerless)的感覺: 有強烈的責任感要使事情變得更好,能夠控制身旁事件發生與否的能力,他們會希望能挽救或改變一切。當衝突再次發生,無力改變現況時,沒能力(incompetent)的感覺會讓他們感受相當糟糕、無力的、自我效能低的、自我價值感低的,甚至出現一些攻擊和憂鬱的症狀。 情緒敏感和情緒表達的困難:多數目睹兒童會對媽媽的情緒變化相當敏感、卻不願談論自己的感受,會傾向忽略和否認自己的傷心、憤怒、和害怕的情緒,而不願表達他自己的困擾 。

處遇模式之相關理論-家庭介入策略 家庭介入策略(family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以家庭為單位的介入方式,在團體的情境中與其他的婦女一起討論兒童的發展概況、增進親子關係和教養技巧、了解兒童的情緒需求、健康醫療上的問題及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等。另「案主能否安全的接受治療」的準確性評估,是專業工作者在決定處遇計畫時相當重要的一項工作。

小團體運作方式 以小團體方式約八│十人為原則;成員最好是同一年級的兒童。 由於是國小學童口語表達有限,故活動中善用繪畫及美勞材料,作為協助其表達的媒介。 兒童對於文字與辭彙的理解程度需加以考量,尤其中、低年級的兒童,不宜有太多的文字活動。 動靜態活動相互穿插,以維持兒童的學習興趣。 每單元活動約以四○分鐘為原則,然後安排一○分鐘的休息。 高年級兒童可搭配動態活動,可視需要家長單元活動時間,但仍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以使兒童維持較高的專注度。 休息時間可備簡單茶點,讓活動量大的兒童補充能量。

自我保護課程內容建議-1 認識身體功能、感覺及心理情緒。 認識青春期個別差異。 身體自主權,相信自己是有能力之個體。 認識身體引私處及何人何時可以碰觸自己的隱私處。 決定個人的身體界線及瞭解尊重個人身體界線的差異。

自我保護課程內容建議-2 分辨好的、令人困惑的及不好的碰觸,並相信直覺。 口語界線及同儕侵犯。 瞭解賄賂、處罰與性侵犯間的關係。 瞭解好的秘密及不好的秘密與性侵犯間的關係。 分辨危險情境之人、事、時、地。 反應策略及行動之信心與勇氣。

性侵害防治教育內涵 ◎性教育:心理、生理、法理、病理、倫理 ◎自我保護教育: 1.身體的功能、感覺、心理情緒 2.身體自主權與身體的隱私處 3.分辨關懷與侵犯的界線與尺度 4.反應策略或行動的信心與勇氣的加強 5.相關防衛技能與知識的教導(校園安全) ◎危機處理教育 1.危險的人、事、時、地、物的分析與模擬 2.強化多元化的反應策略與求助能力 3.學校危機處理中心的配合

目睹暴力團體-1 活動一:愛的接觸-相互認識,形成團體。 凝聚團體,建構安全信任輕鬆的團體模式, 引導成員練習表達困擾、察覺內在情緒。 活動二:新的開始-我不再孤單害怕。 凝聚團體向心力,建構安全信的團體模式 訂團體契約 引導成員初步體驗目睹暴力的感受 透過團體成員的互動、分享表露家庭暴力對 自己的影響

目睹暴力團體-2 活動三:安全的堡壘-坦然面對心中的痛。 強化成員間的信任和凝聚的團體模式 透過活動揭露家庭暴力對自己的創傷 透過團體成員的相互支持,建構安全的心理堡壘 在安全的心理基礎下,處理、面對自己的創傷 回饋分享,並統整成員的內在感受 活動四:好事成雙-創傷經驗的轉換。 透過故事,引導兒童瞭解自己是不用為父母親的行 為負責 提昇自尊,滋養自己,增強自我內在的力量 創傷的再體驗後,建構一個正向的願景。 透過分享回饋,引導成員作自我的統整

目睹暴力團體-3 活動五:打擊魔鬼-拋開心中的枷鎖。 引導成員對家庭暴力事件作一轉化和修復 體驗被滋養愛撫的正向感受 透過本身參與活動,和鼓勵其他成員的參與,發現自我 內在資源分享回饋,體驗新的情緒經驗 活動六:新的心情-建構自我內在資源。 強化內在自我資源,提昇自我概念,學會自我疼惜、自 我滋養互相給祝福,體驗新的人際情緒經驗,統整上述 的打擊壞爸爸到現在的感受和心情轉變 活動七:一封給自己的信-滿載祝福,揚帆待發。 強化團體過程中體會到的正向轉變 透過給自己的一封信,強化自我能力、自我 鼓勵和自我滋潤統整團體的學習

教育的真義 (一)教育是解決許多社會問題的最終手段,但是教育不應當祇是威嚇與禁制。除了教導受教者不要去做什麼之外,更重要的是教導他們該怎麼做? (二)對與錯的標準應該放在「相對、客觀」的天平上來衡量,千萬不要祇是由大人絕對權威的角度來批判孩子們的要求與行為。 (三)給孩子們「重新來過」的機會,年輕的本錢就在於容許有多一次的嘗試,當孩子們真的做出太過或不足的事情出來時,大人們應有雅量去包容與體諒。

謝謝聆聽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