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條約及協定(GPA) (進階課程4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2017/3/19
課程大綱 一、政府採購相關條約及協定 二、WTO政府採購協定介紹及我國參與情形 三、WTO政府採購協定相關附件 1.1世界貿易組織 WTO 1.2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ECFA) 1.3亞太經合會(APEC) 二、WTO政府採購協定介紹及我國參與情形 2.1政府採購協定條文內容 2.2 政府採購市場開放清單內容 2.3 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2.4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2.5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政府採購制度之影響 2.6政府採購協定條文修正 三、WTO政府採購協定相關附件 3.1WTO政府採購協定(中譯文) 3.2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 3.3我國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 (中譯文) 3.4 CPC第五十一章營建工程分類表 3.5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3.6WTO修正版政府採購協定(中譯文) 3.7我國簽署WTO修正版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 2017/3/19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於103年4月19日生效相關配合事項 臺星雙方將依ASTEP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除了已納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機關外,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為適用機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亦將於該府升格為直轄市後納入適用;另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適用ASTEP之門檻金額,將由適用GPA之門檻金額13萬特別提款權(SDR),降為10萬SDR,由新臺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 各機關對於適用ASTEP之採購案,倘於本年4月17日下午5時30分後傳輸,其中文採購預告或招標公告、英文採購預告或摘要招標公告、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公告、未經公告招標程序且決標日期在4月19日以後的決標公告,請載明適用臺星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同。 有關ASTEP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政府採購章)。 10300109610、經濟部103年4月2日經談字第10305001220號函辦理。 2017/3/19
修正版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於本103年4月6日生效 一、依據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103年3月10日世貿字第10300001660號函辦理。 二、有關修正版GPA條文,其中第11條「等標期」相較於現行GPA規定,增列網路招標公告、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三種情形,各可縮短等標期5日。 三、有關修正版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原高雄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併入高雄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而納入適用範圍。 四、有關修正版GPA相關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資料\101年3月30日GPA委員會採認修正版GPA(103年4月6日生效)。103.3.20.10300080180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於102年12月1日生效,機關辦理採購配合辦理事項 臺紐雙方將依本協定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開放中央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請各機關對於適用本協定之採購案,於中文招標公告、英文摘要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載明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請一併敘明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本會已於102年11月25日召開本協定政府採購章說明會,說明會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章)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0200420150、經濟部102年11月21日經談字第10205006500號函辦理 2017/3/19
政府採購相關條約及協定 政府採購佔政府預算支出比例很高,一般約佔各國國內生產毛額(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的10﹪〜15﹪,也是國內消費市場的主力,故政府採購程序與法規的透明化及市場開放議題,已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議題。 2017/3/19
1.1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是現今最重要之國際經貿組織,迄今共計有159個會員, WTO會員透過共識決或票決之方式,決定WTO各協定規範之內容及對各會員之權利義務,將多邊貿易體系予以法制化及組織化,各會員並據此制定與執行其國內之貿易法規;WTO為會員間討論如何建置經貿規範之論壇,監督會員執行及遵守相關協定之規範,並協助會員進行執行協定之技術合作。我國於1990年1月1日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稱向GATT(按WTO於1995年成立後取代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並於2002年1月1日(民國91年)成為WTO第144個會員。 2017/3/19
何謂WTO WTO 為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簡稱,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1993年12月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之際,決定成立WTO以執行烏拉圭回合各項決議。1994年GATT與WTO並存一年, 1995年以後完全為WTO所取代。 2017/3/19
GATT之談判 266 關稅 狄倫回合 1961-62 62 關稅及反傾銷措施 甘迺迪回合 1963-67 102 東京回合 1973-79 參與國數 談判範圍 名稱/地點 年份 23 Geneva 1947 13 Anneey 1949 貨品之關稅、非關稅措施、 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 解決機制等 123 烏拉圭回合 1986-94 26 1955-56 38 Torquay 1950-51 2017/3/19
1.1.1政府採購協定(GPA) GATT時期之東京回合談判通過了一套規範政府採購的協定,而烏拉圭回合談判下的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則進一步擴大規範範圍並包含了貨品與服務採購。政府採購協定之規範涵蓋了不歧視原則與透明化等議題;然而該協定僅為一複邊貿易協定,並非單一承諾(single undertaking)之一部份,因此僅拘束其簽署國。 烏拉圭回合歷時長達七年的談判,終於在1993年12用15日達成最終協議,其主要重點: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全面降低關稅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貿易等新議題納入規範 2017/3/19
GATT與 WTO之區別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WTO則在其設立協定 第8條明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2017/3/19
GPA簽署會員 GPA屬於複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僅適用於簽署本 協定之會員,目前簽署者包括: 亞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Hong Kong, China) 、以色列、 中華民國。 歐洲:歐盟、歐盟執委會之28個會員國(希臘、義大利、愛爾 蘭、荷蘭、盧森堡、英國、奧地利、德國、芬蘭、葡萄牙、 法國、瑞典、比利時、西班牙、丹麥、塞浦路斯、捷克、愛 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 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挪 威、瑞士、荷屬阿魯巴(ARUBA)、列支登斯敦大公國 (LIECHTENSTEIN)、冰島、亞美尼亞(Armenia)等。 美洲:美國、加拿大。 計43個簽署國家或地區。 申請中:巴拿馬、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澳洲、智利、吉爾吉斯共合國、約旦、阿曼、蒙古、中國、斯里蘭卡等。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GPA實施現況 GPA自1996/1/1實施以來,許多WTO會員認為GPA之 規定過於繁複,簽署後可能影響其採購效率與採購 政策之執行,故大都持觀望態度,以致於GPA簽署 國目前僅43個。為擴大該協定之適用範圍,政府採 購委員會刻正就協定條文之簡化進行協商。 美、加等先進國家並推動成立WTO政府採購透明化 多邊協定,期能促成WTO會員國境內政府採購制度 之透明化。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會員現況 目前簽署會員數目有限之原因 為提高會員國簽署GPA的意願,現有GPA會員國提出擴大會員之方法包括 (1)非多邊協定; (2)涉及市場開放,開發中國家為保護國內產業,不願加入; (3)規定繁瑣,部分國家(例如紐澳)以有礙採購效率為由拒絕加入; (4)須有國內立法配合。 為提高會員國簽署GPA的意願,現有GPA會員國提出擴大會員之方法包括 (1)透過WTO入會審查要求簽署,我國即是在此情形下被要求簽署; (2)透過國際貸款或經援機會要求簽署; (3)推動研訂政府採購透明化協定; (4)簡化GPA條文規定。 2017/3/19
共識決 與 票決 WTO是依共識做成決策,儘量避免票決,但在幾種情 況下,仍會選擇以票決的方式完成決策程序,以下將 簡單介紹「共識決」與「票決」。共識決的優點在於 每個會員均有機會表達各自立場,並進行辯論,讓會 員考量整體利益後形成共識。如果就特定案件無法達 成共識時,則WTO也有票決的相關規定,票決是依一 會員一票的原則,以多數決達成決議。WTO發展出一 套爭端解決程序:首先,由爭端解決小組(Panel)作 成裁決,並提交WTO全體會員予以採認或否決。接著, 各涉案國皆有機會對爭端解決小組的裁決提起上訴, 並以法律觀點再為審查。然而要強調的是,整個程序 之重點並不在於最後裁決之作成,而是在於爭端之當 事國應儘可能地透過諮商方式解決爭端。 2017/3/19
依據WTO設立協定之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須進行票決: 任何多邊協定之解釋案,應以四分之三之多數決通過。 有關豁免特定會員在多邊協定下之特定義務之決議,應 以四分之三之多數決通過。 多邊協定條文之修正案,應視各該條文之性質採一致決, 三分之二多數決,或四分之三多數決;惟其修正內容如 改變會員之權利義務則僅對接受修正案之會員生效。 新會員之加入,須在部長會議中經三分之二多數決通過。 關於此節,WTO總理事會於1996年10月之一項會議中 決議,對於新會員之入會審查案,將採共識決之方式。 此後,對新會員之入會審查,已改為以共識決為原則, 但原條文有關三分之二多數決之規定仍然有效。 2017/3/19
WTO成立的目的 (一) 確保自由貿易。 (二) 藉由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 (三) 降低各會員間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為各會員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測的國際貿 易環境。 (四) 促進對外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拓展貿易機會及增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 2017/3/19
世界貿易組織有五項主要功能 (一) 監督及管理貿易協定之執行。 (二) 做為進行貿易談判之論壇。 (三) 有效解決各國貿易爭端。 (四) 檢討各國貿易政策。 (五) 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政策協調及合作。 2017/3/19
WTO有五大重要機構 (一) 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 (二) 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 (三) 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四) 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五)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017/3/19
WTO組織圖 部長級會議 總理事會 總理事會議- 爭端解決機構 總理事會議- 貿易審查機構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 貨品理事會 與貿易有 關智慧財 產權委員 會 服務貿易 理事會 複邊協定 貿易與環境委員 會、貿易與發展 委員會、區域貿 易協定委員會、 國際收支委員會、 預算委員會、入 會工作小組、貿 易與投資關係工 作小組、政府採 購透明化工作小 組、貿易與競爭 政策互動工作小 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 會、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 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 易障礙委員會、補貼暨平衡 措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 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 則委員會、進口簽審委員會、 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 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品 監督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 組、裝運前檢驗工作小組、 資訊科技產品貿易擴展委員 會 金融服務貿易委 員會、特定承諾 委員會、國內規 章工作小組、服 務貿易總協定規 則工作小組 民用航空器 貿易委員會、 政府採購委 員會、科 技資訊協定 2017/3/19
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 附件一:A.商品多邊貿易協定 B.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C.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附件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附件三: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附件四:複邊貿易協定 A.民用航空器協定 B.政府採購協定 C.科技資訊協定 2017/3/19 21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 (一)無歧視之貿易 (二)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三)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四)促進公平競爭 (五)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2017/3/19
WTO基本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會員國的政府應制訂相關措施,讓其他會員國的輸入品,擁有和本國產品相同的待遇,包括販賣、採購、運送、配銷或使用的法律或命令,都不得劣於本國相同產品所享有的條件。 公平競爭的原則:WTO致力於確保各會員之間的公平貿易條件。例如,WTO農業協定的目的在提升較公平的農業貿易,而服務貿易總協定在服務貿易部分也有公平競爭的相關規範;其他協定也都是為了推動公平競爭與不造成扭曲貿易效果而設計的。 2017/3/19
WTO基本原則 透明化的原則:是要求各國減少貿易障礙,使貿易更自由,讓貿易量因而增加,使各國獲益所謂「可預測性」是指市場開放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由於WTO強調透明化的原則,各國在執行有關WTO相關措施時,必須將相關的法規以及行政命令通知所有的會員;且各國在烏拉圭回合對於關稅減讓以及服務市場開放方面所作的承諾,皆已告知所有的會員,因此會員國的廠商可依該等資訊做市場行銷規劃或進行對外投資。 2017/3/19
1.1.2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WGTGP) 各國對該協定意見分歧,支持者(以現有複邊GPA會員為主)與反對者(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壁壘分明。 鑑於WTO會員對於加入既有的政府採購協定無甚興趣,對於處理政府採購相關問題有興趣的會員在WTO早期就已經體認到必須要展開一個新的努力。 1996年12月第1屆部長會議(新加坡部長會議) 政府採購透明化:邁向多邊規則 WTO第四屆(杜哈)部長會議(2001) WTO第五屆(坎昆)部長會議(2003) 2017/3/19
1.2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 我國面對國際上區域經濟整合的風潮,為了避免被邊陲化,與特定貿易夥伴展開自由貿易協商、簽署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RTA或FTA)是目前我國重要的經貿政策之一。一般而言,與他國洽簽FTA之原因可分為經濟因素及政治因素。在經濟因素方面,藉由與他國簽署FTA,可消除彼此間的關稅、非關稅與相互投資障礙,享受自由化所帶來的利益及機會。在政治因素方面,由於簽署國間之經濟緊密結合,彼此不易發生爭端,區域安全因此多了一重保障。 另已簽訂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並未包括政府採購議題。 2017/3/19
WTO杜哈回合談判緩慢造成區域經濟整合盛行(1/2) 依據WTO之統計,自GATT時代至2009年10月1日止,共有266個RTA/FTA生效實施,且近年來發展迅速,自2000年至2008年間,每年約有11~24個RTA/FTA生效實施,這9年生效的RTA/FTA共計有148個,已超過前述總數的1/2。 2017/3/19
WTO杜哈回合談判緩慢造成區域經濟整合盛行(2/2) 近年來東亞成為全球最熱衷洽簽RTA/FTA之區域之一,至2009年10月1日止,共有41個RTA/FTA生效實施,如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已陸續生效實施,東協與澳紐、印度亦分別於2009年2月、8月簽署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初生效(如附件1)。 迄今我僅與中美洲5國簽有雙邊FTA,其僅占我全球出口總額之0.187%,對於占我出口總額達到88.7%的美、歐與東亞國家,則尚無法簽訂任何雙邊FTA,我商陷於極不利地位。 註:*東亞國家包括:中華民國、日本、韓國、蒙古、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緬甸、寮國、柬埔寨及汶萊 2017/3/19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2001年11月8日行政院核定成立「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策略小組及專案小組」,選定我國第一階段優先推動洽簽FTA之對象; 我中美洲友邦國家(包括: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等五國)皆表示有意願與我國簽署FTA。整體而言,我國與中美洲友邦國洽簽FTA如納入政府採購議題,雖然我國廠商較具有競爭力,然因雙方經濟發展程度與產業結構不同,相對的市場規模有限,又因遙遠的地緣關係,因此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對雙方來說經濟效益並不大,故我國如能就政府採購資訊和技術發展與其建立合作關係,應較有助於促進雙方實質關係。 有關我國洽簽FTA最新進展,我國與巴拿馬簽署FTA於2004年1月1日生效、我國與瓜地馬拉簽署FTA於2006年7月1日生效、我國與尼加拉瓜簽署FTA於2008年1月1日生效、我國與薩爾瓦多簽署FTA於2008年3月1日生效、我國與宏都拉斯簽署FTA於2008年7月15日生效,該等協定內容因上述原因並未包括政府採購議題。 2017/3/19
區域產業發展環境改變— 以亞洲地區為例 亞洲地區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生產基地及市場。 台海兩岸軍事緊張情勢緩和,台灣投資競爭力提 升。 區域產業發展環境改變— 以亞洲地區為例 亞洲地區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生產基地及市場。 台海兩岸軍事緊張情勢緩和,台灣投資競爭力提 升。 兩岸海空運直航,創造企業布局及營運模式改變 契機。 亞洲各國積極與他國洽簽區域合作協定;2010年 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協定全面生效,造成台灣產 業國際競爭地位不公平現象。 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可取得 與東協在大陸市場同等競爭地位,甚至超越日韓 優勢。 為何需要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主要是WTO杜哈回合有關各國降關稅的談判延宕,因此國際間各國彼此間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以消除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 而我國目前在推動FTA只有跟中美洲5個邦交國(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拿馬、宏都拉斯、薩爾瓦多)簽訂,而無法與主要貿易夥伴簽訂FTA 為避免台灣主要貿易夥伴(如大陸及東協),因為他們簽了互免關稅的自由貿易協定,而使台灣產業站在不公平的競爭地位,削弱了台灣的競爭力,迫使台灣企業外移,台灣勞工失去工作,因此兩岸有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需要 2017/3/19
我國無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融入區域整合,有邊緣化危機! 洽簽區域合作協定之必要性 當前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對我不利 南錐共 同市場(MERCOSUR) 北美自由 貿易區(NAFTA) 成立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 歐盟-墨西哥 自由貿易區 東協-中國大陸 ( 2010年大部分貨品關稅調降至0%) 歐盟 (EU) 非洲、加勒比海-歐盟自由貿易區 東協-日本 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預訂 2018年大部分貨品關稅調降至0%) 東協-南韓 (預訂 2010年大部分貨品關稅調降至0% 日本-新加坡 新世紀經濟 夥伴協定 東協-印度 2010年1月生效 東協-紐澳自由貿易區 2009年2月27日簽訂 2009年7月1日生效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CEPA) 東協自由 貿易區 (AFTA) 美國-南韓自由貿易協定 CAFTA-DR 我國無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融入區域整合,有邊緣化危機! n • 歐盟-南韓自由貿易協定 前面介紹了ECFA的相關背景資料,接下來要來談談不簽或簽ECFA對台灣到底有何影響 首先看到是目前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 WTO公布的資料顯示,到2009年2月為止,全球共有421個雙邊協定的FTA,另外,大約還有將近400個正在協商當中 誠如前言所提到的,受限於政治現實 台灣目前在推動FTA只有跟中美洲5個邦交國簽訂,這些國家的貿易占台灣對外貿易只有0.18% 亦即台灣產品出口享有FTA零關稅待遇之比率非常的低 因此若無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並融入區域經濟整合 台灣將有邊緣化之危機 2017/3/19
東亞國家FTA對台灣產生之負面影響(1/2) 韓國 單位:% 韓國於2007年6月與ASEAN簽訂 FTA之生效前,我對ASEAN10出口平均成長20.1%,韓國只成長16.6%;協定生效後,我對ASEAN10平均成長下降為11.8%,韓國卻大幅成長24.0%。 韓國於2006年3月與新加坡簽訂 FTA之生效前,我對新加坡出口平均成長20.4%,韓國則成長20.9%,雙方相當;協定生效後至2008年,我對新加坡出口平均成長降為13.2%,韓國卻大幅成長30.1%。 2017/3/19 資料來源:貿易局Intra資料及各國海關光碟
東亞國家FTA對台灣產生之負面影響(2/2) 日本 單位:% 日本於2002年11月與新加坡簽訂 FTA生效前,我對新加坡出口平均成長9.9%,日本出口新加坡只成長2.5%;協定生效後,我對新加坡出口平均成長變成15.8%,日本則成長11.2%。 日本於2006年7月與馬來西亞簽訂FTA生效前,我對馬來西亞出口平均成長16.6%,日本對馬出口成長7.8%;協定生效後,我對馬來西亞出口平均成長變成5.7%,日本則大幅成長22.5%。 日本於2007年11月與泰國簽訂FTA生效前,我對泰國出口平均成長16.2%,日本對泰出口成長8.2%;協定生效後,我對泰出口平均成長變成-5.6%,日本則大幅成長15.2%。 資料來源:貿易局Intra資料及各國海關光碟 2017/3/19
東協加一效果已浮現 1.從中國進口來源觀察 中國大陸自台灣及東協10國進口分析 2005年東協加一開始降稅,東協10國對中國出口值首度超越台灣,2008年已達1,169億美元,台灣與東協國家在大陸市場之差距達136億美元。 億美元 (%) 中國大陸自台灣及東協10國進口分析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依據中國海關進口貿易資料 接下來我們來看東協加一的效果 東協中國FTA自2005開始貨品降稅,他們的效果已浮現 觀察中國的進口來源,自2004年以來,從台灣及東協進口的金額雖然都是提高 但以台灣與東協產品在中國之占有率來看,2005年已發生死亡交叉 2005年東協加1開始降稅後,中國自東協進口的比例已超越台灣,差距並逐年擴大 2007年差距已達74億美元 從此點亦可看出,中國與東協簽署FTA的效果,對東協各國之正面效益顯著 2017/3/19
中韓FTA對我造成潛在威脅 1.近年來,韓國已經與中國、美國、歐盟簽訂FTA。此將是世界上第1個同時與東協、中國、美國與歐盟簽屬FTA的國家。 國家 已生效 已簽署 談判中 評估中 韓國 東協、亞太貿易協定1、智利、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2、新加坡 美國(2007.06)、印度、歐盟(2009.10) 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海灣合作聯盟3、秘魯、紐西蘭、日本 東亞自由貿易區4、東亞高峰自由貿易區5、南錐共同市場(MERCOSUR)6、南部非洲關稅同盟7、俄羅斯、土耳其、哥倫比亞、以色列、中國、泰國、馬來西亞、中日韓 2. 2002年中國向日本及韓國提出簽署FTA可行性研究,中韓雙方已完成共同研究,隨時可能展開諮商,一旦中韓FTA簽署,對我國將造成極大影響。 台灣的主要競爭對手韓國在FTA的進展令人憂心 韓國與東協FTA已生效,與美國已簽署,與歐盟也即將完成談判 未來3~5年,韓國有可能與中國、美國、歐盟簽訂FTA。將是世界上第一個同時與東協、中國、美國與歐盟簽屬FTA的國家 目前中韓FTA已完成共同研究,隨時可能展開諮商,進度已超前我國 若中韓簽署FTA,加上韓國與台灣出口產品具有競爭關係,對台灣出口大陸將造成極大影響 註:1.亞太貿易協定包括中國、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寮國及孟加拉。6.南錐共同市場:巴西、阿根廷、烏拉圭、巴拉圭及委內瑞拉 2.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包括瑞士、冰島、挪威及列支敦士登。 7.南非、波扎那、賴所托、史瓦濟蘭及納米比亞。 3.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阿曼。 4.東亞自由貿易區包括東協10國、中國、日本及韓國(即ASEAN+3)。 5.東協加三及澳大利亞、紐西蘭及印度(即ASEAN+6) 。 2017/3/19
協商過程回顧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是一架構協議,搭配工業、農業、服務業之早期收穫計畫。 ECFA洽簽過程 12.22 1.26 6.13 6.29 8.17 9.12 1 2 3 4 5 98年 99年 3.31 1.1 100年 簽署 生效 實施早期收穫計畫 第4次江陳會同意ECFA納入第5次江陳會議題 雙方交換意見 -3次協商 -10次以上技術階層溝通 立法院 審議通過 36
初步研析結果 目前我國石化、紡織中上游、機械、TFT-LCD面板等以出口 為導向之產業,銷往大陸之比重均超過三分之一,且中國大 陸關稅稅率仍高(工業產品平均關稅9%)。 各產業普遍面臨因我國無法參與自由貿易區域整合,造成我 產品出口市場遭競爭對手取代、削弱全球出口競爭力之衝擊, 另廠商赴大陸或東協國家投資規避關稅,亦將造成排擠國內 投資、國內產值下降,失業增加。 我國日韓產品重疊性高,早期取得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與特 殊優惠,將有助於增加市場占有率。 我國應儘速與主要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國大陸是 我國最大的貿易伙伴,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是第一步。 就不簽署ECFA對國內產業影響的部份 經初步評估可發現 目前我國石化、紡織中上游、機械、TFT-LCD面板等以出口為導向之產業,銷往大陸之比重均超過三分之一,且面對中國大陸關稅稅率較高 因此若不簽署ECFA,台灣產業將面臨市場可能因無法參與自由貿易區域整合,造成我產品出口市場遭競爭對手取代、削弱全球出口競爭力之衝擊, 另廠商赴大陸或東協國家投資規避關稅障礙,亦將造成排擠國內投資、國內產值下降,失業增加的情形 2017/3/19
一、何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兩岸經濟協議可能的內容 一、何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就是簡稱兩岸經濟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 兩岸協商貨品降稅、服務業自由化、投資及經濟合作等議題之架構協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序言 總則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 經濟合作 早期收穫 其他 馬總統日前宣示政府希望和中國大陸就經濟合作簽定架構協議, 因此目前名稱暫定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 但正式中英文名稱仍有待雙方未來協商確定 而我方對洽簽ECFA則採彈性方式處理,亦即先定出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則留在日後再協商 另洽簽時,為確保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的地位,將針對大陸對其他國家產品降稅、對台灣產品不降稅,且有急迫性的項目,提早挑出來降稅,即「早期收穫」,以期提早實現優惠利益 早期收穫清單 包括工業產品及服務業項目,提早降稅或開放,實現貿易利益。 2017/3/19
二、為何採架構協議方式 1.以漸進方式逐年適用協議內容,化解一般FTA立即且全面開放之壓力。 2.避免雙方歧見過大延宕協商時程,一旦先簽署架構協議並搭配早期收穫清單,可望舒緩我被邊緣化之問題。 3. 提供國內凝聚共識與政策調整之時間與彈性。 案例:東協+中國大陸 2002年11月簽署東協─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含「早期收穫」─ HS第1章至第8章農漁產品) ,早期收穫於2004年1月生效實施 2004年11月簽署貨品貿易協定 2006年12月簽署服務貿易協定 2005年7月實施貨品貿易協定,2010年全面實施 2017/3/19
三、洽簽ECFA之目的 1. 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 目前全世界有266個自由貿易協定,彼此互免關稅,若我無法參與,我國產業將面臨被邊緣化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 2.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 兩岸簽署ECFA,使經貿關係具可預測性,有利台商全球布局,吸引外商來台投資,使台灣成為亞太營運樞紐。 加速我國未來與其他國家或區域簽定自由貿易協定,早日完成經貿國際化大戰略。 推動ECFA的目的有3點: 1.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的正常化,因兩岸雖然都是WTO成員,但是兩岸經貿往來還是有許多限制 2.避免台灣在全球經濟區域整合中被邊緣化,世界各國間互簽FTA方興未艾,若台灣無法參與,將在國際貿易中失去競爭力 3.促進台灣經貿投資的國際化,簽署ECFA將使台灣經營環境具有可測性,將可吸引外資來台,並有利台商全球佈局 2017/3/19
四、洽簽ECFA之指導原則 【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 要求對等 擱置爭議 共創雙贏 只談經濟合作,沒有統獨等政治問題 不採港澳模式,沒有一國兩制問題 擱置爭議 共創雙贏 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不新增農產品開放項目 搭配早期收穫清單,就獲共識產業提早享受降稅好處 推動ECFA的原則如本頁有6點: 簡單來說 首先是秉持對等原則,不會有一國兩制的問題,另外亦不採取香港及澳門跟中國簽訂經貿關係的模式,內容也不涉及統獨等政治問題 另如同選擇推動ECFA的理由,將採取漸進式開放的期程,以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 推動時將優先考慮台灣的經濟發展需求,先就互補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識性項目談判,循序漸進至敏感性產業 並搭配各式措施,如早期收穫清單、調適期及風險管理等機制,以提高台灣的競爭力並降低負面的衝擊 2017/3/19
五、洽簽ECFA之步驟 行政部門規劃: 民意參與及國會監督: 舉辦研討會或公聽會廣徵民意 雙方個別研究 98.7.29我方 對外公布委託 中經院研究成果 98.10.19陸方 對外公布商務部 與智庫研究成果 雙方共同研究 協商 簽署 送國會審議通過 生效實施 民意參與及國會監督: 舉辦研討會或公聽會廣徵民意 送國會審議通過 生效實施 推動ECFA的原則如本頁有6點: 簡單來說 首先是秉持對等原則,不會有一國兩制的問題,另外亦不採取香港及澳門跟中國簽訂經貿關係的模式,內容也不涉及統獨等政治問題 另如同選擇推動ECFA的理由,將採取漸進式開放的期程,以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 推動時將優先考慮台灣的經濟發展需求,先就互補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識性項目談判,循序漸進至敏感性產業 並搭配各式措施,如早期收穫清單、調適期及風險管理等機制,以提高台灣的競爭力並降低負面的衝擊 ECFA將註明,雙方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後才生效,若立法院不通過,自然無法生效實施。 經濟部自98.4起迄今已辦理超過100場說明會,未來仍將持續辦理。 協商階段即與立法院溝通。 2017/3/19
99年起,將就ECFA具體內容與早期收穫清單項目,與中國大陸進行正式協商,以第5次江陳會前達成協議為目標。 六、兩岸經濟協議協商之進展與規劃 第4次江陳會談已列為對話議題 雙方同意將ECFA列為第5次江陳會談簽署議題,並由兩會儘速展開協商,具體安排相關事宜。 99年起,將就ECFA具體內容與早期收穫清單項目,與中國大陸進行正式協商,以第5次江陳會前達成協議為目標。 ECFA經江陳會簽署後,必須送請執行。 ECFA簽署生效後,將展開貨品貿易協定、服務業貿易協定與其他議題合作議題之協商。 2017/3/19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協議文本主要內容 五項附件主要內容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2017/3/19
協議文本主要內容概要 協議文本除序言外、包括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及其他等計五章、十六條 序言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第一章 總則 1.目標 2.合作措施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3.貨品貿易 4.服務貿易 5.投資 2017/3/19
協議文本主要內容概要 第三章 經濟合作 6.經濟合作(包括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海關合作、中小企業合作、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 第四章 早期收穫 7.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8.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第五章 其他 9.例外 10.爭端解決 11.機構安排 12.文書格式 13.附件及後續協議 14.修正 15.生效 16.終止 2017/3/19
協商主要成果 在「主權獨立、平等互惠」的原則下,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 「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承諾,維持不變 陸方同意將我方18項農漁產品列入其早期收穫免稅項目 我方17項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產業的相關產品不列入早期收穫計畫 我方已取得陸方同意將我傳統產業較具競爭力的產品列入其早期收穫降免稅項目 陸方與我方的貨品早期收穫計畫,產品項數比1:2.02(267項比539項) ,金額比約1:4.84(約28.58億美元比138.38億美元) ,這個比例與目前兩岸貿易額的比例相當 2017/3/19
製造業早期收穫計畫 雙方早收清單項目及金額比較 協商結果 全部總計 539 138.38 267 28.58 台灣要求清單(陸方降稅) 陸方要求清單(我方降稅) 主要產業 項數 金額(億美元) 石化產業 88 59.44 42 3.29 紡織產業 136 15.88 22 1.24 機械產業 107 11.43 69 4.74 運輸工具 50 1.48 17 4.09 其他產業 140 49.97 117 15.22 農業 18 0.16 全部總計 539 138.38 267 28.58 兩岸納入早收項目金額之比例達1:4.84 ,項數比例達1:2.02 48
與其他FTA早期收穫清單比較 中國大陸-東協FTA 兩岸經濟協議(ECFA) 降稅 時程 在3年降為零關稅 在3年降為零關稅。(99.09-102.09) 台灣與中國大陸適用不同降稅級距及時程 涵蓋產品範圍 HS01至HS08章農產品 大陸:包括農產品、石化、機械、紡織、運輸工具、電機電子及其他等貨品;及金融與非金融業服務業。 台灣:包括石化、機械、紡織、運輸工具、及其他等貨品;及金融與非金融業服務業。 早收 項數 中國大陸:593項 東協各國項數不同,以新加坡為例,為405項 大陸對台灣降稅:農業18項、工業產品521項及服務業11項 台灣對大陸降稅:工業產品267項及服務業9項 早收項目占貿易值比例 中國大陸對東協降稅之貿易值:5.24億美元(1.69%) 東協國家對中國大陸降稅之貿易值:5.06億美元(2.12%)* 大陸對台灣降稅之貿易值:138.4億美元(16.1%) 台灣對大陸降稅之貿易值:28.6億美元(10.5%) 2017/3/19 註:*之資料來源為東協秘書處。 49
陸、後續協商規劃 後續協議協商時間表 協議名稱 展開協商時間 貨品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 投資相關協議 爭端解決協議 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儘速完成 服務貿易協議 投資相關協議 爭端解決協議 2017/3/19 50 50
早期收穫計畫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以經濟模型模擬結果 國內生產毛額(GDP) 產值 就業 節省 關稅 (億台幣) 0.4 549 0.86 成長率(%) 成長金額 (億台幣) 增加人數 (萬人) 0.4 549 0.86 1,900 0.64 6 295 註:1.依據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依據GTAP動態模擬結果。2.全球貿易分析模型(GTAP)為各國進行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 研究之主要經濟模型,用以國際比較及談判之參考。對於模型總體經濟及個別產業之模擬結果,須審慎解釋,並須考量模型充分就業、資源固定之限制與假設。 51
ECFA早收清單執行成效 一、台灣出口至大陸ECFA早收各業別表現情形 單位:億美元;% 產業類別 台灣出口大陸總值 1,156.45 2010年1-12月貿易值 2011年1-12月貿易值 2011年1-12月成長率 2009年平均稅率(原稅率) 2011年平均稅率(新稅率) 平均降稅幅度(百分點) 台灣出口大陸總值 1,156.45 1,248.95 8.00% - 早收項目(539項)總出口值 180.67 198.52 9.88% 9.26 4.59 4.94 石化產業 76.70 82.96 8.16% 6.73 4.56 2.40 機械及零組件 20.72 26.77 29.22% 8.02 3.86 4.43 紡織產業 17.91 19.35 8.06% 10.73 4.85 5.95 運輸工具 2.13 3.11 46.19% 10.66 5.10 5.56 其他 63.05 65.90 4.53% 9.55 4.66 5.42 農產品 0.17 0.42 148.03% 13.31 7.75 資料來源:依據中國大陸海關資料統計。 52
二、ECFA貨品貿易關稅減免情形 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100年1~12月台灣出口至大陸適用ECFA早收計畫優惠關稅產品金額41.21億美元,獲減免關稅約1億2,262萬美元。另依我方海關統計,100年1~12月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適用ECFA早收計畫優惠關稅產品金額10.36億美元,關稅減免總計2,276萬美元。 在產證的申請方面,不僅申請的廠商家次持續成長,申請的金額也逐漸增加,我方有超過一半的廠商,過去並無對大陸出口早期收穫清單內貨品的經驗,在ECFA早期收穫計畫推出後,即利用早期收穫優惠措施進行出口,顯示早收計畫為其開創了新的商機。 53
1.3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1980年代區域經濟整合之趨勢的興盛,歐盟等原有之區域協定逐漸擴大與加深,新的區域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澳紐緊密關係協定等亦相繼簽訂或協商成立之中。亞太地區的國家體認到有必要成立一類似之區域論壇,以解決共同關切之經貿議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簡稱APEC)於1989年成立,為亞太地區21個經濟體(economy)高階政府官員之間的諮商論壇。 APEC採用自願性原則,具論壇性質,所作的決議不具拘束力。同時,APEC不是一個貿易區塊,而是一種開放性區域協會:各會員體政府之間所達成貿易自由化的協議,都將適用於其他非會員體。政府採購專家小組(簡稱GPEG)為APEC「貿易與投資委員會」所屬論壇。1991年以Chinese Taipei入會。涵蓋區域總人口約25億佔全球約1/3。 2017/3/19
亞太經合會(APEC)特質 會員以經濟體(economy)而非國家名義加入 APEC採用自願性原則,具論壇性質, 所作的決議不具法律拘束力。 是一種開放性區域協會 2017/3/19
亞太經合會(APEC)目的 維持區域的經濟成長與發展 強化多邊貿易體系 加強經濟相互依存的利益 降低會員體貨物與服務之貿易與投資障 礙 解決共同關切之經貿議題 2017/3/19
二政府採購協定介紹及我國參與情形 我國申請加入WTO時即承諾簽署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為履行此一入會承諾,我國於1995年3月,向WTO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初始承諾開放清單,並經編定為WTO之1995年3月17日第GPA/IC/SPEC/1 號文件,供各國政府與我國進行諮商談判之用。案經與諮商對手國歷經8年餘之諮商後,至2002年12月9日終於與美、日、歐盟等28個簽署國完成所有實質議題雙邊諮商,惟因大陸所提之政治議題干擾而延宕我加入時程。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介紹及我國參與情形 WTO/GPA委員會於2008年12月9日通過採認我國申請加入GPA案,行政院於2008年12月25日通過我加入GPA案,12月2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院會於2009年5月15日二讀通過(條約案無需三讀)。總統於2009年6月8日批准,我國於2009年6月15日向WTO秘書長遞交同意加入書;WTO秘書長於2009年6月30日通知各會員,GPA於2009(民國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 2017/3/19
何謂GPA 政府採購協定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簡 稱GPA GPA為WTO協定架構下之複邊協定,僅對簽署之 會員具約束力,因GATT及GATS特別排除政府採 購之適用,故另制定GPA以去除公共採購領域之 貿易障礙。 機關辦理預估契約金額達門檻金額以上之工程、 財物及服務採購案,該等案件所適用之法令、 規章、程序及實務不得違反該協定,並應開放 其他簽署國之廠商公平參與。 2017/3/19
GPA 與 WTO之關係 WTO (世界貿易組織) GATT TRIPS (貨品貿易) (智慧財產權) GATS (服務業貿易) 轉 多邊關係 複邊關係 歸屬方向 GATT (貨品貿易) TRIPS (智慧財產權) GATS (服務業貿易) 轉 轉 政 政 售 府 府 售 採 採 購 購 GPA (政府採購協定) 2017/3/19
GPA之特點 為複邊協定 簽署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 簽署國少 不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 僅適用於有簽署之WTO會員。 載明於市場開放清單,非全面開放。 簽署國少 目前WTO159會員中有43國簽署GPA。(我國已於98年7月 15日正式成為GPA第41個會員國) 為增加簽署國,會員國利用WTO入會審查機會要求申請國 承諾加入GPA。 不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 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 2017/3/19
G P A GPA規範架構 協定本文 (二十四條) 附錄 一、二、三、四 附錄一(各國清單) 適用機關 門檻金額 開放項目 適用範圍 國民待遇及 不歧視原則 技術規範 廠商資格 招標程序 資訊公告 廠商申訴 爭端解決 附錄一(各國清單) 適用機關 門檻金額 開放項目 2017/3/19
2.1政府採購協定條文內容 政府採購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第一大部分為協定條文本身,第二大部分則為各簽署國依據本協定所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及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刊物清單。政府採購協定之第一大部分,包括序文及二十四條條文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條文其主要內容 2.1.1 適用對象及範圍 2.1.11 補償交易 2.1.2 適用案件、門檻金額、案件金額之計算 2.1.3 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 2.1.4 招標方式 2.1.5 邀標公告及公開決標資訊 2.1.6 招標文件 2.1.7 廠商資格條件 2.1.8 投標及履約之期限 2.1.9 投標、收標、開標、決標 2.1.10 協商 2.1.11 補償交易 2.1.12 原產地之認定標準 2.1.13 廠商申訴程序 2.1.14 國與國間之爭端解決 2.1.15 簽署國提供資訊之義務 2.1.16 除外情況 2.1.17 對開發中國家之特別或差別待遇 2.1.18 鼓勵非簽署國採取透明化措施 2.1.19 政府採購委員會 2.1.20 生效日期及加入條件 2017/3/19
2.1.1政府採購協定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各簽署國承諾開放之中央機關、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Sub-central Government Entity)、其他機關(Other Entity)所辦理之工程、產品及服務採購案,但以此等案件之預估契約值達到各簽署國所承諾開放之門檻金額以上者為限。以租賃、租購方式辦理者,亦包括在內。這些機關辦理此等案件所適用之任何採購法律、規章、程序及實務,不得違反本協定之規定。如果這些機關限定某些不適用本協定之事業機構,必須依照一定規定辦理採購,則此等採購仍應符合國民待遇與不歧視原則。 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一般國家係以中央以下之次級政府機關為主。其他機關,一般係以政府能控制或影響之事業機關為主,譬如港口、機場、水、電、鐵道、都市交通等公用事業,但仍以談判議定者為準。 2017/3/19
2.1.2政府採購協定適用案件 適用案件,分為工程、產品及服務三類。各簽署國對於工程案件之適用範圍,一致依據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第51章所標示之土木、建築工事為準;對於產品案件之適用範圍,則是除了國防機關及少數警察機關有特別列出適用或不適用本協定之產品項目外,其他適用機關未以正面表列方式標示開放產品項目清單;對於服務案件之適用範圍,則是由各國分別列明開放之服務項目,譬如顧問諮詢服務、建築設計服務、廣告服務等。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 門檻金額,依各國相互談判議定者為準。就一般簽署國而言,中央機關之產品與服務案件,為13萬特別提款權;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之產品與服務案件,為2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機關之產品與服務案件,為40萬特別提款權;各機關之工程案件,為500萬特別提款權,惟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及其他機關於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後第1年之門檻金額為1,500萬特別提款權(適用至99年7月14日止),第2年之門檻金額為1,000萬特別提款權(適用至100年7月14日止)。各國談判時,雖共同以國際貨幣基金制定之帳面幣值單位"特別提款權"為基準,但在國內實際執行時,均會換算為各自之本國貨幣,並通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委員會。換算後以本國貨幣表示之門檻金額,各國同意每兩年檢討調整一次。我國於民國102年至103年期間門檻金額之換算值,依2012年11月19日WTO通知文件(GPA/W/314/Add.10),採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匯率計算,特別提款權換算新臺幣之換算值為46.1766。(1SDR=NT46.1766) 2017/3/19
GPA門檻金額 主旨:檢送我國送交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文件乙份,請轉送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GPA委員會1996年3月5日GPA第1號決議附件三(GPA/1 ANNEX 3),GPA締約國需換算其開放清單附錄1之門檻金額為該國貨幣,並通知GPA委員會,該門檻金額自新年度1月1日起維持固定兩年不變。 二、我國本次換算金額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中央機關門檻金額:財物/勞務:13萬SDR (折合NTD600萬)次級機關門檻金額:財物/勞務:20萬SDR (折合NTD 923萬其他機關門檻金額:財物/勞務:40萬SDR (折合NTD1,847萬) 、工程:500萬SDR (折合NTD 2億3,088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418980號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案件金額之計算 適用案件採購金額,以開始招標時預估未來契約值達到所承諾開放之門檻金額以上者為限。估算契約值時,應包括必須支付予廠商之各種費用,且不得利用取巧之估算方式,譬如將一項採購需求分割為數案後以個案金額計算,藉以規避本協定之適用。招標文件如列有選購條件,應以最大可能之採購總值作為估算值。若將一項需求分次或分案辦理,應以一年為期推算此等契約之總值,並以之作為衡量是否達到門檻金額之依據。如屬租賃、租購案件,租期超過12個月者應另計殘值,未明訂租期者應以每月租金之48倍計算。 2017/3/19
2.1.3國民待遇與不歧視原則 各簽署國對待其他簽署國之產品、服務(含工程服務)及提供此等產品、服務之其他簽署國廠商,不得較對待其本國之產品、服務及廠商為差,亦不得對不同簽署國之產品、服務及廠商,施予差別待遇。對於簽署國境內之廠商,不能以其外資參與程度之多寡,或其供應標的究係產自那個簽署國,而施予差別待遇。 2017/3/19
國民待遇與不歧視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不歧視原則 不得對GPA締約國之產品、服務及供應商給予低於我國產品、服務及供應商之待遇 不得對GPA締約國之產品、服務及供應商給予低於其他GPA締約國之產品、服務及供應商之待遇 2017/3/19
2.1.4政府採購協定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 (一)公開招標,係指經公告程序,邀請有興趣之廠商投標。 (二)選擇性招標,係指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提供資格文件,以便對個案先辦理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方可參加後續規格、價格之競標;或對特定採購標的建立常年性候用廠商名單,以供爾後直接邀請彼等投標之依據。選擇性招標之選商程序,應平等對待符合邀標資格條件之廠商,盡量多邀請所有簽署國之廠商參與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預先刊登公告程序,逕行邀請一家或二家以上廠商投標,但以符合本協定第15條所列10項條件之一者為限。這些條件,包括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有圍標情事;或供應源只有一個別無選擇;或基於無法預見之緊急情況;或向原供應商採購替換用零配件;或因擴充既有規模需顧及互通性之需要;或屬研究發展性質之試驗品、試驗性服務;或因追加工程,必須洽原立約商辦理,但未逾原合約金額50﹪者;或與原案類似之後續工程發包,在第一次之招標文件已有標示者等。 2017/3/19
2.1.5政府採購協定邀標公告與公開決標資訊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案件,其在辦理之初,均應於簽署國所指定之刊物,刊登邀請投標或邀請提送資格文件之公告。該公告應有一定之內容,並註明該案適用本協定。公告所用語文如非英、法、西語之一,應以其一加刊摘要公告。 不論原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決標結果都應於決標後72日內,在簽署國指定之刊物公告。公告內容應含一定內容,包括決標標的、決標機關名址、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名址、決標金額、招標公告索引、採用限制性招標之理由、原招標方式等。決標結果應於決標後立即通知各投標廠商。若廠商要求以書面通知,則以書面通知。遇有保護公共利益、合法商業利益,或為避免侵害公平競爭時,得不公開全部決標資訊。 2017/3/19
2.1.6政府採購協定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具備一定之內容,包括主辦機關地址、投標語文、截止接受投標之期限、報價有效期限、開標時間地點、有權出席開標人員、招標條款及技術規範、決標之評比條件等。採購機關所允許之投標語文如有兩種以上時,其中一種必須為英、法、西語之一。 訂定招標技術規範時,不能以獨特之技術規範妨礙國際貿易。在可行情況下,所開列之技術規範應以產品之性能為準,而不以描述性之特徵為準,並採用國際或國家標準。招標條件若標示特定之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號、產地、廠商,應允許同等者參與競標。對於可能與採購案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採購機關不應接受其所提供之有礙競爭之意見。 2017/3/19
2.1.7政府採購協定廠商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之過程,不得對屬於不同國別之其他簽署國廠商,或對本國與其他簽署國廠商,採用差別審查標準。招標時所訂定之廠商資格條件,限與確定廠商履約能力有關者,且不應僅以廠商在招標機關國家境內所具備之能力,作為唯一考量之基礎。各機關所採行之資格審查程序,應力求一致。 2017/3/19
2.1.8政府採購協定投標與履約之期限 公告邀標之後,應適度給予廠商準備投標文件的時間,且不得低於本協定所訂定之等標期下限。不同之程序及狀況下,有不同之等標期下限。一般狀況下,公開招標之等標期至少須有40天。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縮短等標期。至於履約期限,在滿足採購機關本身合理需求之前提下,應考量廠商履約所需要之生產、供應及運送時間。 2017/3/19
2.1.9政府採購協定投標、收標、開標、決標 投標以郵寄或專人遞送為原則,如允許以電報或傳真方式投標,應含審標所需資料,並另外以信函或經過簽名之電報、傳真文件,予以確認。截止投標期限之後才收到之投標文件,如其遲延係因採購機關本身之失誤,或在其他明訂之特殊狀況下,亦得予以接受。接受投標文件及開標之程序與條件,應能確保開標之規則性,且符合國民待遇與不歧視原則。決標對象應依招標文件所標示之方法評選,可為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2017/3/19
2.1.10政府採購協定_協商 採購機關得於已事先公告,或在無法決定最有利標之情況下,採取與廠商協商 (Negotiation)之措施,洽廠商更改投標內容,或由採購機關更改原訂評選條件及技術規定後,書面通知所有符合協商條件之廠商據以重新投遞或更改原報內容。結束協商程序後,應給予所有符合協商條件之廠商,在一定期限內提報最終報價文件之機會。採取協商措施時,應對各廠商之投標文件保密。 2017/3/19
2.1.11政府採購協定_補償交易 採購機關不得以補償交易(Offset)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或作為決標之要件。但開發中國家得於加入本協定時,與其他國家協商使用補償交易之條件,惟僅得作為選擇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決標要件。補償交易之內容,包括規定投標商承諾採購招標國家之國產品、技術移轉國內廠商、前來投資、協助外銷等。 2017/3/19
2.1.12原產地之認定標準 各簽署國對於一項產品或服務,是否產自其他簽署國,其認定標準,應與其國內對於一般貿易行為所適用之認定標準相同。本協定未來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之原產地協定及服務業貿易之諮商結果,對上述政府採購產品與服務之原產地認定原則,作必要之調整。 (註:我國之認定標準,有形商品之部分,財政部及經濟部已會銜發布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對農礦產品、工業製品之認定基準有詳細規定。) 2017/3/19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99.12.24 修正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第4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 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 或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 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 地關稅局應就現有查得資料認定貨物原產地。 前項其他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2017/3/19
第4-1條 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時,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進口地關稅局於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之回覆後,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第4-2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 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2017/3/19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6條: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第5條: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 其原產地 : 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 使 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第6條: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二、在一國或地區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三、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 四、自一國或地區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 五、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六、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漁獵物 及其 他產品或 以其為材料產製之產品。 七、自一國或地區之領海外具有開採權之海洋土壤或下層挖 掘出之產品。 八、在一國或地區內所收集且僅適用於原料之回收之使用過 之物品或於製 造過程中所產生之賸餘物、廢料。 九、在一國或地區內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生產之物品。 2017/3/19
第7條: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 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 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 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 關進口稅則前 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 成重要製程或 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 (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 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 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 作記號或重貼 標籤等作業。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 組合或混合貨 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2017/3/19
2.1.13政府採購協定廠商申訴程序 廠商遇有採購機關違反本協定之規定時,可依一定程序及期限,向法院或獨立之審議機關申訴。如果由獨立之審議機關審理申訴,除非其審理程序符合一定程序,否則其判斷應得由法院再予審理。一定程序,包括當事人可陳述意見、可由他人代理及陪同、可參與審理程序、審理程序可公開進行、可傳喚證人、審議機關應以書面作成決定並標明其理由等。一定期限,可規定廠商之申訴應於知情後不少於10天之一定期間內提出。為配合此一制度,採購文件至少應保存3年。 2017/3/19
2.1.14政府採購協定_國與國間之爭端解決 簽署國如認為其他簽署國未履行本協定之義務,以致其利益受損時,可與該國政府交涉,並通知世界貿易組織所設置之爭端解決機構。後者可成立裁決小組,依一定程序、期限審理後,作成建議或判斷,並授予當事國於他方未採取改正措施時,予以相對報復之權利。 2017/3/19
2.1.15政府採購協定_簽署國提供資訊之義務 簽署國應於指定之刊物,刊登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律、規定、司法判決、行政命令、作業程序,並向本協定之政府採購委員會,依一定項目逐年提報年度採購統計資料。簽署國並得向其他簽署國索取與本協定有關之採購案件資料。 2017/3/19
2.1.16政府採購協定_除外情況 國家安全之例外為維護國家基本安全,而辦理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採購,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密切關聯之採購,得不適用本協定、不揭露購案資訊。 一般例外 保護公共道德、秩序安全 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 關於殘障人士或慈善機構或監獄人犯所生產之產品或服務 可採取有別於本協定之必要處置。 2017/3/19
2.1.17對開發中國家之特別或差別待遇 各簽署國為協助開發中國家之發展,特別是那些還在低度開發階段之國家,應於制定政府採購法令、諮商開發中國家簽署本協定之條件、辦理政府採購、執行開發中國家適用本協定之特別除外措施、提供技術支援及資訊支援等方面,給予特別或差別待遇。 2017/3/19
2.1.18 鼓勵非簽署國採取透明化措施 簽署國政府得鼓勵其採購機關,在一定條件下,接受來自非簽署國廠商之投標,以便促成此等國家之政府採購亦能實施透明化之措施,但簽署國之採購機關予此等廠商之待遇,仍得有別於本協定之規定。所稱一定條件,包括非簽署國必須在訂定招標技術規範及發布邀標公告方面,採取與本協定一致之措施。 2017/3/19
2.1.19政府採購協定_政府採購委員會 由各簽署國代表所組成,互選主席及副主席,每年至少集會一次(一般都在三次以上),供各簽署國討論與本協定有關之事務。委員會並得就特定事項,組成工作小組研商處理。 2017/3/19
2.1.20府採購協定_生效日期及加入條件 本協定於1996年1月1日生效,但對香港及韓國,則可延後一年適用。協定生效後再加入之國家,自加入之日後第30天對其生效。簽署國必須是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簽署國如需變更原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應先通知政府採購委員會,委員會並得決議該簽署國應就變更事項,對其他簽署國採取補償措施。 簽署國應於本協定對其生效之前,確定其開放之機關所適用之本國法律、規定、行政命令、程序、實務,符合本協定之規定,如有修改時應通知政府採購委員會。簽署國不得對本協定之條文,提出保留條件。簽署國如不同意對特定之其他簽署國相互適用本協定,可於加入當時聲明之。 2017/3/19
2.2政府採購市場開放清單內容 政府採購協定之第二大部分: 為各簽署國依據本協定所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 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刊物清單 統稱為本協定之附錄,並依其性質分為四個附錄 2017/3/19
2.2政府採購市場開放清單內容 2.2.1附錄一附錄一詳列簽署國承諾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清單。此清單又分為五個附件: 附件一為適用本協定之中央機關清單及門檻金額;(包括貨品清單) 附件二為適用本協定之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清單及門檻金額; 附件三為適用本協定之其他機關清單及門檻金額; 附件四為適用本協定之服務項目清單; 附件五為適用本協定之工程項目清單。 2.2.2附錄二詳列簽署國發布政府採購招標與決標資訊之刊物名稱 2.2.3附錄三詳列簽署國發布政府採購常年候用廠商名單資訊之刊物名稱 2.2.4附錄四詳列簽署國發布政府採購法令、司法判決、規定、程序之刊物名稱 2017/3/19
2.3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簽署國政府採購市場開放之範圍,載明於市場開放清單,不是全面開放:包括適用機關、適用標的、門檻金額、保留條件。我國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即不在開放範圍。GPA不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例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也不適用特別保留之採購,例如基於產業保護目的而排除適用之部分電力及軌道運輸項目。 2017/3/19
WTO政府採購協定介紹及我國參與情形 2.3 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2.3.1中央機關開放清單(附件一) 2.3.2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開放清單(附件二) 2.3.3 其他機關開放清單(附件三) 2.3.4 服務項目開放清單(附件四) 2.3.5 工程項目開放清單(附件五) 2.3.6 總附註 2.3.7 GPA市場規模 2017/3/19
GPA附錄一 列入機關 門檻金額 各附件 總統府、 行政院 及其所屬 台灣省政府、 台 北市政府、 高雄 市政府及其所屬行 政機關 部分公營事業 、國立院校 財物:40萬SDR (折合NTD1,847萬) 勞務:同上 工程:同附件二地方機關之門檻金額 附件三其他機關開放清單 包括:法律、稅務、建築術、工技、綜合工技、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術…等 附件四服 務項目開放清單 包括:建築物及土木工程之一般營建、裝修或其他 與營建相關之工程。 附件五工程項目開放清單 列入機關 門檻金額 各附件 註明保留條件或特別事項之聲明1SDR=46.1538NTD 總附註 台灣省政府、 台 北市政府、 高雄 市政府及其所屬行 政機關 財物:20萬SDR (折合NTD923萬) 工程:第一年1500萬SDR (適用至99年7月14日止) 第二年1000萬SDR (適用至100年7月14日止) 第三年500萬SDR (折合NTD2億3,088萬) 附件二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開放清單 總統府、 行政院 及其所屬 財物:13萬SDR (折合NTD600萬) 工程:500萬SDR (折合NTD2億3,088萬) 附件一中央機關清單 2017/3/19
2.3.1我GPA清單-附件一 (Annex1) 門檻金額: 財物:13萬SDR (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 折合NTD600萬,每二年公布一次) 勞務:同上 工程:500萬SDR (折合NTD2億3,088萬) 適用機關: 總統府 行政院 內政部 : 附註: 原則納入所有中央機關(含組織法所涵蓋 行政單位)。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未納入。 聲明排除適用部分,如外交部駐外單位之工程採購。 列明國防部適用本協定之產品項目清單。(美國聯邦產品 分類號列FSC) 國科會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採購有五年緩衝期。 2017/3/19
2.3.2我GPA清單-附件二 (Annex2) 門檻金額: 財物:20萬SDR (折合NTD923萬) 勞務:同上 適用機關: 台灣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納入中央以下次一級(sub-central)機關。 省府組織經調整後,目前僅餘秘書處、法 規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其他改隸中央各 部、會之機關皆納入Annex1。 附註: 本附件無特別排除條款。 2017/3/19
2.3.3我GPA清單-附件三 (Annex3) 門檻金額: 財物:40萬SDR (折合NTD1,847萬) 勞務:同上 適用機關: 納入油、電、糖、鹽、印鈔、造幣、 鐵路、港務局、水、部分國立院校、 部分醫院、電信。 部分簽署國亦納入學校機構。 部分公營事業 國立院校 附註: 聲明中央印製廠印鈔機採購排除適用。 中華電信之採購適用與我對等開放之簽署國。 2017/3/19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對象 適用之客體 財務採購 服務採購 營建採購 商品採購上係採負面表列之方式,除了在附件中列有除外產品者外,一律有本協定之適用。 服務採購 採正面表列方式,除了清單上所列之服務項目外,得不適用本協定(附件四) 營建採購 採正面表列方式,除了清單上所列之服務項目外,得不適用本協定(附件五) 2017/3/19
財物清單依中華台北依據本協定第23條第1項規定所認定之除外事項以外(附件一承諾表D負面表列清單),本協定一般適用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之國防部以下「美國聯邦產品分類號列(FSC)」所列項目之採購:FSC產品類別、2510 車輛駕駛艙、車身及車架結構組合件、2520 車輛用動力傳動組合件、2540 車用裝璜及附件、2590 車輛雜項零件、2610 充氣內外胎(非航空器用)、2910 引擎燃料系組合件(非航空器用)、2920 引擎電氣系組合件(非航空器用)、2930 引擎冷卻系組合件(非航空器用)、2940 引擎空氣及滑油濾、濾篩及清潔器(非航空器用)、2990 雜項引擎附件(非航空器用)、3020 齒輪、皮帶輪、鏈齒及傳送鏈條、3416 車床、3417 銑床、3510 清洗及乾洗設備、4110 冷藏設備及附件、4230 去污及浸染裝備、4520 空氣加溫裝備及家用熱水器、4940 雜項維護及修理工場特種裝備、5110 無動力有刃手工具、5120 無動力無刃手工具、5305 螺釘、5306 螺栓、5307 螺桿、5310 螺帽及墊圈、5315 釘、鍵及銷、5320 鉚釘、5325 扣繫器材、5330 襯墊材料、5335 金屬紗網、5340 雜項五金、5345 砂輪及磨石、5350 研磨材料、5355 旋紐及指針、5360 彈簧、捲片、絲、5365 襯圈、襯片、襯柱、5410 預製活動建築物、5411 硬式護壁、5420 固定與浮動便橋、 5430 儲藏用池槽、5440 鷹架及水泥模板、5445 預製塔台構架、5450 雜項預製構架、5520 房具、5530 三夾板及美光版、5610 散裝建築用礦料、5620 建築用玻璃、瓦、磚及成形石塊、5630 非金屬管料及導管、5640 牆板、建築用紙料及隔熱材料、5650 屋頂及外壁材料、5660 柵籬、圍牆及門、5670 建築及有關金屬材料、5680 雜項建築材料、6220 車輛電燈及裝具、6505 藥品、培養液及藥用試劑、6510 外科包紮材料、6515 醫藥及外科用儀器、裝備及用品、7030 資料處理軟體、7050 資料處理零件、7105 家庭傢俱、7110 辦公用傢俱、7125 箱、櫥、櫃、架、7195 雜項傢俱及器具、7210 家用裝璜、7220 地毯、7230 窗簾、帷、幕及遮陰裝具、7240 家用及商用容器、7290 雜項家用及商用之裝璜及用具、7310 食物烹飪、烘烤及溫熱設備、7320 廚房裝備及用具、7330 廚房手工具及炊具、7340 刀叉食用餐具、7350 盛裝餐具、7360 成套、成組、烹飪及膳勤裝備及用品、7520 辦公室用具及附件、7530 文具及紀錄表格、7910 地板打腊及吸塵裝備、7920 掃帚、刷、拖把及海綿、7930 清洗及打光劑裝備、5310 螺帽及墊圈、5315 釘、鍵及銷、5320 鉚釘、5325 扣繫器材、5330 襯墊材料、5335 金屬紗網、5340 雜項五金、5345 砂輪及磨石、5350 研磨材料、5355 旋紐及指針、5360 彈簧、捲片、絲、5365 襯圈、襯片、襯柱、5410 預製活動建築物、5411 硬式護壁、5420 固定與浮動便橋、5430 儲藏用池槽、5440 鷹架及水泥模板、5445 預製塔台構架、5450 雜項預製構架、5520 房具、5530 三夾板及美光版、5610 散裝建築用礦料、5620 建築用玻璃、瓦、磚及成形石塊、5630 非金屬管料及導管、5640 牆板、建築用紙料及隔熱材料、5650 屋頂及外壁材料、5660 柵籬、圍牆及門、5670 建築及有關金屬材料、5680 雜項建築材料、6220 車輛電燈及裝具、6505 藥品、培養液及藥用試劑、6510 外科包紮材料、6515 醫藥及外科用儀器、裝備及用品、7030 資料處理軟體、7050 資料處理零件、7105 家庭傢俱、7110 辦公用傢俱、7125 箱、櫥、櫃、架、7195 雜項傢俱及器、7210 家用裝璜、7220 地毯、7230 窗簾、帷、幕及遮陰裝具、7240 家用及商用容器、7290 雜項家用及商用之裝璜及用具、7310 食物烹飪、烘烤及溫熱設備、7320 廚房裝備及用具、7330 廚房手工具及炊具、7340 刀叉食用餐具、7350 盛裝餐具、7360 成套、成組、烹飪及膳勤裝備及用品、7520 辦公室用具及附件、7530 文具及紀錄表格、7910 地板打腊及吸塵裝備、7920 掃帚、刷、拖把及海綿、7930 清洗及打光劑裝備、8105 袋囊、8110 桶罐、9150 切削、潤滑、液壓用之滑油及油膏、9310 紙張及紙板、9320 橡膠製成材料、9330 塑膠製成材料、9340 玻璃製成材料、9350 耐火材料、9390 雜項非金屬製成材料、9410 各種植物性原料、9420 動植物性及合成纖維、9430 非食用雜項動物原料、9440 雜項農林原料、9450 除紡織品外之非金屬性碎料、9610 礦石、620 天然及合成礦產品、9630 附加金屬之材料及合金、9640 鋼鐵毛坏及半成品、9650 非鐵金屬精煉及粗製品、9660 貴重金屬原料、9670 鋼鐵碎料、9680 非鐵金屬碎料、9905 招牌及廣告、9910 珠寶、9915 古物收藏、9920 吸煙用具及火柴、9925 宗教設備、器具及用品、9930 祭祀物品;殯葬設備及用品、9999 其他雜項。 2017/3/19
GPA服務清單(附件四正面表列清單):861. 法律服務、862. 會計審計簿計服務、863 GPA服務清單(附件四正面表列清單):861**法律服務、862**會計審計簿計服務、863**稅務服務、8671建築服務、8672工程服務、8673綜合工程服務、8674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841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842軟體執行服務、843資料處理服務、844資料庫服務、845包括電腦之辦公機器設備維修服務、849其他電腦服務、82203**.82205**附帶於居住及非居住建物與土地之銷售經紀服務、83104**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有關之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83106-83109未附操作員之其他機器和設備有關之租賃、8320與個人及家用產品有關之租賃、871**廣告服務、864**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服務、865管理顧問服務、866**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仲裁及調解服務除外)、8676技術檢定及分析服務、88110**.88120**.88140**附帶於農、牧、林之顧問服務、833,5115附帶於礦業之服務、884**.885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CPC88442出版及印刷除外)、8675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633.8864-8866設備維修服務(海運船隻、航空器或其他運輸設備除外)、874建築物清理服務、875攝影服務、876包裝服務、87905翻譯及傳譯服務、87909會議服務、7512國際快遞服務路地運送部分、7521語音電話業務、7523分封/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業務、7522電報業務、7521**,7529**傳真業務、7522**,7523**出租電路業務、7523**電子文件存送服務、7523**語音存送服務、7523**資訊儲存、檢索服務、7523**電子資料交換服務(EDI)、7523**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服務、7523**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服務、843**資訊處理服務、75213*行動電話業務、7523**.75213*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7523**行動數據通信業務、75291*無線電叫人業務、96112錄影帶及電影之製作服務業、96113錄影帶及電影之行銷服務業、96121電影放映服務業、96122錄影帶放映服務業、9401污水處理服務、9402廢棄物處理服務、9403衛生及類似服務、9404排氣清潔服務、9405噪音防制服務、9409其他環境保護服務、812**.814**保險服務、Ex81**銀行及投資服務、64110**旅館服務、642提供食物服務、7471旅行社及旅遊服務、8868**民用航空器維修、8868**鐵路運輸設備維修、6112.8867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2017/3/19
ASTEP:服務清單(承諾表E正面表列清單):862 ASTEP:服務清單(承諾表E正面表列清單):862**會計審計簿計服務、8671建築服務、8672工程服務、8673綜合工程服務、8674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84100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842軟體執行服務、843資料處理服務、844資料庫服務、845包括電腦之辦公機器設備維修服務、849其他電腦服務、 871**廣告服務、865管理顧問服務、866**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仲裁及調解服務除外)、8676技術檢定及分析服務、88110**.88120**.88140**附帶於農、牧、林之顧問服務、833,5115附帶於礦業之服務、8675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633.8864-8866設備維修服務(海運船隻、航空器或其他運輸設備除外)、874建築物清理服務、87905翻譯及傳譯服務、7512國際快遞服務路地運送部分、7521語音電話業務、7523分封/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業務、7522電報業務、7521**,7529**傳真業務、7522**,7523**出租電路業務、7523**電子文件存送服務、7523**語音存送服務、7523**資訊儲存、檢索服務、7523**電子資料交換服務(EDI)、7523**加值傳真(含存轉、存取)服務、7523**編碼及通信協定轉換服務、75213*行動電話業務、7523**.75213*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7523**行動數據通信業務、75291*無線電叫人業務、96112錄影帶及電影之製作服務業、96113錄影帶及電影之行銷服務業、96121電影放映服務業、96122錄影帶放映服務業、9401污水處理服務、9402廢棄物處理服務、9403衛生及類似服務、9404排氣清潔服務、9405噪音防制服務、9409其他環境保護服務、64110**旅館服務、642提供食物服務、7471旅行社及旅遊服務、8868**鐵路運輸設備維修、6112公路運輸設備維修。附註:不適用中央貨品號列9401至9405及9409項目之有毒廢棄物管理。 2017/3/19 104 104
工程清單(附件五承諾表F正面表列清單,所有納入中央貨品分類第51章之服務):511基地工程、51110工址調查工程、51120拆除工程、51130基地整建及清理工程、51140開挖及土方工程、51150礦區整地工程、51160鷹架工程、512建築工程、51210單雙棟式住宅建築物、51220多棟式住宅建築物、51230倉儲及工業建築物、51240商用建築物、51250公共娛樂建築物、51260旅館餐廳及相關建築物、51270教育用建築物、51280健身用建築物、51290其他用途建築物、513土木工程、51310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街道,馬路,鐵路及機場跑道、51320橋樑,高架快速道路,隧道及地鐵、51330水道,港口,水壩及其他水工、51340長程管線,通訊及電線(電纜)、51350地區性管線及電纜;輔助性工程、51360採礦及製造之相關工程、51370運動休閒場所之相關工程、51371體育館及運動場、51372其他運動休閒設施(如游泳池、網球場及高爾夫球場)、51390其他土木工程、51400預鑄式組合及安裝工程、515專業工程、51510基礎工程(含打樁)、51520鑽井工程、51530屋頂及防水工程、51540混凝土工程、51550鋼筋之彎紮及組立(含焊接)、51560泥水工程、51590其他專業工程、516安裝工程、51610暖氣,通風及空調工程、51620水管及排水設施舖設工程、51630瓦斯安裝工程、5164電氣工程、51641電線配接、51642火災警報工程、51643防盜系統工程、51644住宅天線工程、51649其他電氣工程、51650絕緣工程(電線,水,熱,聲)、51660圍籬及護欄工程、5169其他安裝工程、51691昇降梯及電扶梯工程、51699其他裝設工程、517建築物裝修工程、51710玻璃裝配及窗戶玻璃裝設工程、51720粉刷工程、51730油漆工程、51740地板及牆面貼磚工程、51750其他鋪地板、牆面及壁紙工程、51760木材及金屬之加工及木作、51770室內裝潢工程、51780裝飾品裝潢工程、51790其他裝修工程、518對建築物建造及拆除或土木工程有關之機具提供附操作員之出租服務、51800對建築物建造及拆除或土木工程有關之機具提供附操作員之出租服務。 201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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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我GPA清單-附件四 (Annex4) 適用之服務項目: 依照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號列(Central Product Classi- fication, CPC)以正面表列方式列出適用之服務項目。 我國列入適用之項目包括:法律、會計、建築、土木、 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等五十餘項,並以GATS之承諾事項為 依據。 附註: 聲明排除項目如:研究發展、鑄幣、與國防部不適用本協 定之採購有關之服務。 2017/3/19
2.3.5我GPA清單-附件五 (Annex5) 適用之工程服務項目: 定義:依照CPC第51章,工程服務契約指藉各種方法 完成土木或建築工事為目的之契約。 一般簽署國係納入CPC51所有項目,我國亦比照納入。 註:BOT是否納入適用,政府採購委員會尚未討論定案。 2017/3/19
2.3.6我GPA清單-總附註 (General Notes) 特別聲明事項12項,如: 門檻金額、工程及服務項目之對等開放條件。 非適用本協定機關代辦之採購不適用。 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採購不適用。 電力、運輸保留項目。 核物料、廢料處理及技術之採購。 加入GPA之生效日等。 2017/3/19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客體 總附註之排除條款(General Note) 互惠原則之採用 門檻金額較高者,適用較高的門檻金額 附件四及附件五之開放清單 排除適用之契約 購置或租賃土地、建號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 購置、發展、製作或合製廣播節目及廣播時段之契約 僱傭契約 2017/3/19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客體 總附註之排除條款(General Note) 排除適用之採購 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理之採購 依國際組織之特別程序所辦理之採購 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某些電力、運輸之財物及服務有關之採購 2017/3/19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對象 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一所列全部機關適用該附件之採購。 門檻金額(特別提款權) 財物:100,000 服務:100,000 工程服務:5,000,000 承諾表B:中央以下機關 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二所列全部機關適用該附件之採購,以及下列機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升格為直轄市之日起生效) 門檻金額(特別提款權) 財物:200,000 服務:200,000 工程服務:5,000,000 2017/3/19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對象 承諾表C:其他機關 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三所列全部機關適用該附件之採購。 門檻金額(特別提款權) 財物:400,000 服務:400,000 工程服務:5,000,000 承諾表D:財物 本章適用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四所列之財物採購。 承諾表E:服務(工程服務除外) 本章適用下列依照MTN.GNS/W/120文件所列之服務項目 (其餘項目除外): 承諾表F:工程服務 本章適用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六所列所有工程服務。 承諾表G:附註及總附註 本章適用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所載附註及總附註,但不包括總附註第1點、第2點及第8點。 適用本章之服務將依照第8章(跨境服務貿易)之規定,而非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定。
2.3.7 GPA市場規模 統計101年已決標之適用GPA採購案共2,514件,決標金額約新臺幣3,109億餘元;由外國廠商得標之件數419件(比率為16.67%),得標金額1,020億餘元(比率為32.81%)。其中日本廠商得標之臺電公司「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主發電設備統包採購案」案,單一個案金額565億餘元,大幅提高外商得標金額比率;扣除該採購案後,外國廠商得標金額比率降至17.88%。 依加入GPA前後統計資料分析,外國廠商得標情形並無因加入GPA而明顯增加;如以GPA門檻金額以上案件計算,95年至97外國廠商年平均得標金額比率為29.68%;99年至101年適用GPA採購案外國廠商年平均得標金額比率為31.31%,變化不大。 分析外國廠商得標之採購案件多以財物類為主,採購金額較大者為進口設備、機具、零配件,此等採購大多為我國廠商無法供應者,即使未適用GPA,亦會向外國廠商採購。 2017/3/19
2.4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就我國開放市場規模而言,據估計我國依GPA每年大約開放新臺幣2,000億元,折合60億美元政府採購市場,約占全部政府採購市場的16%,所以對於以國內市場為主的部分業者來說影響不大,且外國廠商爭取我政府採購案,於提供相關服務業務或進行相關營建工程時,部分業務也需要分包給國內廠商,並使用國內之人力資源。 外國專業技術人員如於我國提供技師或建築師的服務,仍需一體適用我國工程專業人員證照制度 。外國營造廠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投標,亦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 2017/3/19
2.4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2.4.1 打開外國政府採購市場:簽署本協定之後,我國產品、服務及廠商,將得以順利參與其他簽署國依據本協定所開放之案件。據經濟部估計,各簽署國因此相互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總規模每年約在9,600億美元。 2.4.2 引入更多外來競爭: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東京回合舊版政府採購協定簽署國之統計資料,採購金額排名前十大之簽署國,彼等中央機關所採購之產品值,90﹪以上仍係由本國供應源得標,顯見簽署舊版協定對本國產業之衝擊,尚屬有限。 2.4.3 減少對國內廠商之保護:本協定簽署國之中,屬於已開發國家者,依規定不得就適用本協定之案件採取保護國內廠商之措施,包括以補償交易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或作為決標之要件。 2017/3/19
2.5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政府採購制度之影響 2.5.1 政府採購制度健全化 本協定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明確區分各種方式所應遵循之程序與條件。其自訂定技術規格與廠商資格、刊登招標公告、以不公告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投標期限、投標、開標、審標、協商,以迄評選得標廠商、公告決標結果、處理廠商申訴,皆有明確之基本規定。 2.5.2 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 適用本協定之案件,必須將一定內容之招標與決標公告,刊登於預先指定之媒體,昭告有興趣之廠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雖不必刊登招標公告,卻仍要刊登決標公告,並說明以此方式辦理之理由,接受公評,避免濫用。我國為此發行政府採購公報(民國99年1月4日發行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公報),建置網路招標資訊系統,作為發布政府採購資訊之統一管道,方便廠商獲取採購資訊。 2.5.3 政府採購國際化 適用本協定之案件,除了符合特殊條件外,必須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開放其他簽署國之產品、服務及廠商參予競標。目前尚存之保護國內廠商措施,以政府採購扶植國內產業發展,限制外國廠商參予競標之作法,將無法施行於適用本協定之案件。外國競爭者的加入,將使得我國政府採購趨於國際化。 2.5.4 廠商申訴制度化 依照本協定之規定,各簽署國都須為適用本協定之案件,建立一定程序之廠商申訴制度,俾廠商遇有採購機關違反本協定之規定,致有損其利益時,得以向法院或獨立審議機關申訴。 2017/3/19
簽署GPA對我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 我國廠商得標之契約金額佔該GPA適用機關類採購總額 百分比(88-90年平均估算) 財物 工程 勞務 73.4% 98.2% 勞務 95.9% 資料來源:工程會88至90年機關採購決標案件之調查統計 2017/3/19
簽署GPA對我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續) 簽署後對外開放之採購金額佔該類採購總額百分比 (以88-90年度平均估算) 44% (1,123億) 工程 80% (1,624億) 財物 70% (398億) 勞務 合計NTD3,145億元 (約折合USD89億元) 2017/3/19
簽署GPA對我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 目前我國廠商得標之契約金額佔GPA適用機關該類採購總額百分比(94-96年平均估算) 工程 財物 勞務 89% 工程 39.03% 財物 勞務 93.87% 資料來源:工程會94至96年機關採購決標案件之調查統計 2017/3/19
簽署GPA對我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續) 簽署後對外開放之採購金額佔該類採購總額百分比 (以94-96年度平均估算) 工程 27.8% (1,028億) 12.3% (661億) 12.3% (661億) 財物 勞務 12.7% (300億) 合計NTD1,989億元 (約折合USD60億元) 2017/3/19
資料來源:工程會92年採購決標統計資料 25,678 6,047 3,767 15,864 合 計 23,690 5,802 3,622 14,266 門檻以下採購件數 1,988 245 145 1,598 門檻以上採購件數 勞務類 42,436 17,243 3,645 21,548 40,373 16,498 3,559 20,316 2,063 745 86 1,232 財物類 23,151 7,285 2,731 13,135 23,016 7,278 2,725 13,013 135 7 6 122 工程類 其他機關 地方機關 中央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2017/3/19
資料來源:工程會96年採購決標統計資料(門檻以上之採購金額佔總採購金額之比例:77.98%) 14.68% 6.06% 0.67% 7.95% 合 計 4.02% 1.92% 0.36% 1.74% 門檻以下採購百分比 10.66% 4.14% 0.31% 6.21% 門檻以上採購百分比 勞務類 59.12% 43.66% 0.32% 15.15% 4.20% 2.84% 0.17% 1.18% 54.92% 40.81% 0.15% 13.96% 財物類 26.20% 8.87% 4.24% 13.08% 13.80% 6.64% 1.70% 5.46% 12.40% 2.23% 2.54% 7.62% 工程類 其他機關 地方機關 中央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2017/3/19
資料來源:工程會100年採購決標統計資料(門檻以上之採購金額佔總採購金額之比例:54.65%) 2,611 3,743.98 709 2,076.26 232 491.27 1,670 1,176.45 合 計 733.42 223.69 166.98 342.75 門檻以上採購金額 1,542 129 160 1,253 門檻以上採購件數 勞務類 1,737.95 1,643.99 14.00 79.96 977 564 60 353 財物類 1,272.56 208.56 310.27 753.73 92 16 12 64 工程類 單位億元 其他機關 地方機關 中央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2017/3/19
資料來源:工程會101年採購決標統計資料(門檻以上之採購金額佔總採購金額之比例:59.99%) 2707 2,893.75 758 1,364.18 253 230.54 1696 1,299.03 合 計 484.65 121.80 44.48 318.37 門檻以上採購金額 1,561 153 172 1,236 門檻以上採購件數 勞務類 1,060.79 633.88 19.67 407.24 1,030 563 66 401 財物類 1,348.31 608.50 166.39 573.42 116 42 15 59 工程類 單位億元 其他機關 地方機關 中央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2017/3/19 130 130
100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億元) 工程 92 3.52% 1,272.56 33.99% 100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億元) 工程 92 3.52% 1,272.56 33.99% 財物 977 37.42% 1,737.95 46.42% 勞務 1,524 59.06% 733.42 19.59% 合計 2,611 100.00% 3,743.98 2017/3/19
101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億元) 工程 116 4.29% 1,348.31 46.59% 101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比率 決標金額 (億元) 工程 116 4.29% 1,348.31 46.59% 財物 1030 38.05% 1060.79 36.66% 勞務 1,561 57.66% 484.65 16.75% 合計 2,707 100.00% 2,893.75 2017/3/19 132
99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採公開方式辦理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外國廠商得標件數占全部GPA 決標件數比率 外國廠商 得標金額 (億元)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占全部 決標金額比率 工程 0.00% 0.00 財物 222 33.23% 236.12 50.38% 勞務 7 0.51% 3.28 0.79% 合計 229 10.68% 239.40 11.10% 註:工程及勞務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得標廠商國別」認定, 財物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原產地國別」認定。 2017/3/19
100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採公開方式辦理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外國廠商得標件數占全部GPA 決標件數比率 外國廠商 得標金額 (億元)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占全部 決標金額比率 工程 1 0.04% 42.90 1.15% 財物 201 7.70% 1,256.15 33.55% 勞務 8 0.31% 10.10 0.27% 合計 210 8.05% 3,743.98 34.97% 註:工程及勞務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得標廠商國別」認定, 財物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原產地國別」認定。 2017/3/19
101年度已決標適用GPA案件採公開方式辦理外國廠商得標統計表 採購 標的 件數 外國廠商得標件數占全部GPA 決標件數比率 外國廠商 得標金額 (億元) 外國廠商得標金額占全部 決標金額比率 工程 2 0.07% 21.59 0.75% 財物 544 20.10% 943.91 32.62% 勞務 182 6.72% 147.68 5.10% 合計 728 26.89% 1,113.18 38.47% 註:工程及勞務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得標廠商國別」認定, 財物類採購案,外國廠商係依「原產地國別」認定。 2017/3/19 135
GPA市場規模 據統計99年1月至12月31日止,各機關已決標之適用GPA採購案共2,296件,決標金額約新臺幣2,158億餘元;由外國廠商得標之件數229件(比率為10.68%),得標金額239億餘元(比率為11.10%)。 據統計100年1月至12月31日止,各機關已決標之適用GPA採購案共2,611件,決標金額約新臺幣3,743億餘元;由外國廠商得標之件數210件(比率為8.05%),得標金額1,309億餘元(比率為34.97%)。 據統計101年1月至12月31日止,各機關已決標之適用GPA採購案共2,707件,決標金額約新臺幣2,893億餘元;由外國廠商得標之件數728件(比率為26.89%),得標金額1,113.18億餘元(比率為38.47%),其中119件230億元屬於限制性招標。 2017/3/19
簽署GPA對政府採購市場之影響 其他簽署國開放後之情形 日本1998年適用GPA之中央機關適用GPA之採購 總額約SDR132億,外國廠商得標之金額比率為 6.53%。 加拿大1996年中央機關財物採購總額約SDR3億 9,614萬,外國廠商得標金額之比率為4.84%。 挪威1997年適用GPA之採購有記錄案件之採購總 額約SDR11億8,671萬,其中約5%係決標予外國 廠商。 2017/3/19
2.6 政府採購協定條文修正 WTO成立前之GATT時期,於東京回合開始討論開放各國政府採購市場之規範,於1979年各會員首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並於1981開始施行。烏拉圭回合談判更擴大GPA適用範圍,同時包括貨品與服務採購,並於1994年通過現行GPA。WTO各項協定於1996年1月1日生效,現行GPA亦同時生效,該協定僅為一複邊貿易協定,並非單一承諾之一部分,因此僅拘束其簽署國。 2017/3/19
2.6.1 政府採購協定條文修正過程 依GPA第24條第7項規定,各會員應於協定生效三年後展開談判,以改進本協定及在互惠基礎下儘可能擴大其適用範圍。經過多年密集會議談判,各會員國積極展現政治意願及彈性,彼此折衝連橫,於2006年12月8日完成大部分條文修正,並於2012年3月30日採認修正版GPA。行政院於2012年5月24日第3299次會議通過修正版GPA,並於5月2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2012年12月18日第8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修正版GPA,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依修正版GPA協議內容,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通知WTO秘書處接受修正版GPA後30日,修正版GPA對該等接受的會員生效。 為展現我國積極推動加入GPA之決心,並與其他簽署國分享政府採購相關法制經驗,我國自2002年2月起多次派員參加GPA條文修正案之會議,參與「政府採購協定修正非正式小組」(Informal Drafting Group for the Revision of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修正版GPA之「招標期限」有相當大的鬆綁,部分內容為我國於GPA委員會討論修正版GPA時提出之修改建議,經各GPA會員同意後通過,例如增訂網路刊登招標公告、電子領標、電子投標各得縮短5日等標期。 2017/3/19
2.6.2修正版條文摘要介紹及與現行版條文比較 前言:各締約國認同: (1)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 (2)政府採購之廉正與可預測性為有效管理公共資源、多邊貿易運作所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3)執行程序應賦予彈性,以符合各締約國之特殊環境; (4)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之發展、財政和貿易需求等,須一併考慮; (5)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規範,以透明且中立方式進行政府採購,以及避免利益衝突及貪污行為之重要性; (6)使用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之重要性,並鼓勵採用電子採購等。 2017/3/19
第1條「定義」:現行版GPA並未彙整文字的定義,修正版為臻明確,增訂本條,例如: 「商業財物與服務」係指在商業市場上一般售出或提供販售,且通常由非政府之買方、非為政府目的採購之財物與服務。 「電子競價」係指運用包括電子化方式的重複過程,使廠商可提出最新報價,或標案審查標準中可量化部分之新數值,以得到投標者的排名或重新排名。 除另有規定外,「服務」亦包含工程服務。 第2條「適用範圍」: 適用採購係指基於政府目的之採購,包括各締約國註明於附錄一附件者。 不適用於購買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上之權利。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1)排除為商業販售或轉售而採購,或為製造或提供可供商業販售或轉售之財物或服務之目的而進行之採購;排除公共僱傭契約;(2)排除軍隊派駐,或某一計畫簽署國聯合執行之國際協定所要求之特定程序或條件;增列附錄一附件四財物採購、附件七總附註。 2017/3/19
為保護締約國基本安全利益,而針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得不適用本協定,或不公開任何資料。 第3條「安全及一般除外事項」: 為保護締約國基本安全利益,而針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得不適用本協定,或不公開任何資料。 締約國得實施或執行下列措施:(1)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措施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措施;(2)維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3)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措施;(4)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之措施。 本條係移列現行版GPA第23條「本協定除外事項」,並就文字酌予修正。 第4條「一般規定」: 適用不歧視原則。 採用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應確保採購所使用之資訊科技系統與軟體,能透過一般管道取得,及維持確保申請參與及投標之廉正性機制。 採購行為應避免利益衝突及防止貪污行為。 締約國不得對自其他締約國進口或提供之財物或服務,採取有別於在交易當時自同一締約國進口之相同財物或服務所適用於一般貿易之原產地規則。 不得尋求、考慮、強制要求或執行任何補償交易。 相較於現行版GPA,主要係增列上開第2點及第3點。 2017/3/19
應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發展、財政與貿易需求及情形,並認知各國之需求及情形各有不同,而給予特殊、差別之待遇。 第5條「開發中國家」: 應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發展、財政與貿易需求及情形,並認知各國之需求及情形各有不同,而給予特殊、差別之待遇。 開發中國家於過渡期內,得採用或維持下列過渡性措施:(1)價格優惠;(2)補償交易;(3)特定機關或部門逐步適用;(4)高於永久門檻之門檻。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鼓勵開發中國家申請加入GPA之誘因,例如低度開發國家延緩適用條約部分義務之過渡期為5年,其他開發中國家為3年。 第6條「採購資訊」: 締約國應即時於電子或平面媒體公告與適用本協定之採購有關之任何法律、規定、司法裁判、一般適用之行政規定、經法律或規章要求並納入公告或招標文件之標準契約條款及程序。 相較於現行版GPA,主要係附錄二至四之順序與內容有所調整,即締約國應於:(1)附錄二列出上開法律、規定、司法裁判、一般適用之行政規則等資訊之電子或平面媒體;(2)附錄三列出招標公告、常年合格廠商名單、決標資訊公告之電子或平面媒體;(3)附錄四列出採購統計數據之網址。 2017/3/19
摘要公告應以一種世界貿易組織官方語言(包括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發布,並包括採購標的、投標之期限、索取採購案相關文件之地址。 第7條「招標公告」: 採購公告應包括採購財物或服務之性質與數量、任何選購項目之說明、履約期間、投標之收件地址與最後收件日、廠商所應具備之參加條件及其簡要說明、載明該採購適用本協定等。 摘要公告應以一種世界貿易組織官方語言(包括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發布,並包括採購標的、投標之期限、索取採購案相關文件之地址。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1)附件一中央機關應置單一網站免費提供招標公告;(2)附件二中央以下機關及附件三其他機關如可經由電子化方式取得,至少應置免費之電子入口網站提供招標公告;(3)採購公告內容增加是否涉及電子競價,及採購機關欲邀請有限家數的合格廠商投標時,在可適用情況下,其選擇廠商的條件,與准予投標廠商之家數限制;(4)「鼓勵」採購機關儘早於每一會計年度,預告未來之採購計畫(簡稱「採購預告」)。 第8條「參與條件」: 對於廠商參與採購所設之條件,應以確保廠商具備履行該採購之法律與財務條件及商業與技術能力所必要者為限。 採購機關於審查廠商是否符合參與採購之條件時:(1)應根據廠商於採購機關國內外之商業活動,審查廠商之財務條件、商業與技術能力;(2)應根據採購機關事前明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之條件進行審查。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得排除廠商條件包括:(1)依過去契約之實質要求或義務,履約時有重大或持續的瑕疵;(2)法院最終判決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3)違反專業行為,或負面影響廠商商業誠信之作為或不作為;(4)逃漏稅。 2017/3/19
第9條「廠商資格」: 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設置廠商登錄系統,要求有興趣之廠商進行登錄並提供特定資訊。 採購機關欲使用選擇性招標程序者,採購公告至少應包括之資訊。 採購機關應允許廠商隨時申請列入常年合格廠商名單,且應於合理之時間內將所有合格廠商列入名單。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選擇性招標使用常年合格廠商名單之公告,如未提供名單有效期時,應載明通知終止使用該名單之方式。 第10條「技術規格及招標文件」: 採購機關於目的或效果上,不得為製造國際貿易非必要障礙,擬定、採用、應用任何技術規格或訂定任何審查是否符合規定之程序。 招標文件應包括:(1)欲採購之財物或服務之性質與數量;(2)廠商參與之任何條件;(3)採購機關決標之所有審查條件;(4)採購機關如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任何驗證與加密之要求或其他與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有關之要求;(5)採購機關如辦理電子競價,與進行電子競標有關之規則,包括載明與標案審查條件有關之項目;(6)如舉行公開開標,開標日期、時間與地點,及於適宜情形下,經授權出席開標之人員;(7)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8)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之日期。 採購機關應即時:(1)提供招標文件,以確保有興趣之廠商有足夠時間投標;(2)依有興趣之廠商之要求,提供招標文件;(3)回復有興趣或參加招標程序之廠商索取相關資訊之合理要求,但以該資訊不致使該廠商相較於其他廠商處於優勢地位為限。 決標前,如招標機關修正採購公告或提供給參與廠商之招標文件中所載條件或技術要求,或修改或重新發布公告或招標文件時,應以書面傳送所有修正、修改或重新發布之公告或招標文件。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1)技術規格如採設計或敘述性之特性,機關應說明可採用符合要求之同等品;(2)機關得擬定、採用或應用技術規格,以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3)採購機關如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任何驗證與加密之要求或其他與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有關之要求;(4)採購機關如辦理電子競價,與進行電子競標有關之規則,包括載明與標案審查條件有關之項目;(5)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審查條件得包括價格與其他成本因素、品質、技術水準、環境特性與交貨條款等。 2017/3/19
第11條「等標期」: 採購機關應在符合本身合理需要之情形下,考量下列因素,給予廠商充足時間準備與提出申請參與及投標:(1)採購案之性質與複雜程度;(2)預估分包之程度;(3)如未採用電子方式,自國內外地點以非電子方式傳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 一般狀況下,採購機關應規定投標之截止日不得少於40日。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縮短等標期。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1)網路招標公告、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三種情形,各可縮短等標期5日(等標期至少為10日);(2)採購商業財物或服務,透過網路公告可縮短等標期為不得少於13日,另同時使用電子投標為不得少於10日。 第12條「協商」: 採購機關得於下列情形進行協商:(1)於採購公告中表明其有意進行協商;(2)審查後發現依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所載特定審查條件,並無明顯之最有利廠商。 採購機關應於協商結束時,給予所有未淘汰廠商相同期限以重新投標或修改投標內容。 相較於現行版GPA,主要為文字修正。 2017/3/19
第13條「限制性招標」: 現行版GPA第15條第1項第(d)款及第(f)款後續擴充條件(政府採購法之對應條文為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合併修正為修正版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刪除現行版GPA第15條第1項第(g)款後續擴充條件(政府採購法之對應條文為第22條第1項第7款)。 第14條「電子競價」:本條為新增,載明採購機關如使用電子競價進行採購時,應於電子競價開始前,提供下列資訊予各投標廠商:(1)自動審查方式,包括根據招標文件所定審查條件且將於競價時自動排序與重新排序之運算程式;(2)如依最有利標決標,其投標書要件初步審查結果;(3)其他與進行競價相關之資訊。 2017/3/19
如單純因採購機關之不當處理,導致採購機關在等標期截止後始收到投標文件,採購機關不得處罰廠商。 第15條「投標文件之處理與決標」: 如單純因採購機關之不當處理,導致採購機關在等標期截止後始收到投標文件,採購機關不得處罰廠商。 如採購機關給予某一廠商改正其非故意造成之形式上錯誤之機會者,該採購機關亦應給予所有投標廠商相同之機會。 決標方式得為最有利標或最低標。 如採購機關認為某一投標文件之價格非尋常的低於其他投標文件,得向廠商查證其是否符合參加之條件且有能力履行契約之約定。 第16條「採購資訊透明化」: 如廠商要求時,採購機關應向未得標廠商解釋其未選擇該廠商之原因,以及得標廠商之相對優點。 決標後72日內應刊登決標公告。 採購有關之招標程序和決標之文件與報告,自決標日起保存至少3年。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1)年度採購統計資料報告應於報告期間末了之「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並依國際分類標準統計資料;若無法提供資料時,須提供估計值及估計方法;(2)會員於官方網站公布統計資料,可取代上述統計資料報告。 2017/3/19
締約國應依請求,即時提供其他締約國用以判斷特定採購案係以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且符合本協定規定之必要資訊,包括得標者之特點與相對優點。 第17條「資訊公開」: 締約國應依請求,即時提供其他締約國用以判斷特定採購案係以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且符合本協定規定之必要資訊,包括得標者之特點與相對優點。 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不得向任何特定廠商揭露可能妨害廠商間公平競爭之資訊。 第18條「國內審查程序」: 締約國應提供及時、有效、透明且無歧視之行政或司法審查程序,使廠商得提出申訴。 各廠商應被允許有充足的時間準備與提出申訴,無論如何,不得少於廠商得知或合理的可得知申訴事實起10日。 締約國應採用或維持含有下列事項之程序:(1)快速臨時措施,俾保留廠商參加採購之機會。該臨時措施得使採購程序暫停進行,但申訴程序得規定於決定是否適用此等措施時,得就避免對包括公共利益在內之有關利益所生之不利後果列入考量,且應以書面說明不採取此等措施之正當理由;(2)如審查機關決定有違反本協定或未遵守措施之情形存在,應有改正措施或賠償所受損害,所受損害之賠償得限於備標之成本或與申訴有關之成本,或兩者之總和。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如廠商依締約國國內法,無權就違反協定之情形直接提出申訴者,任何未遵守締約國為執行本協定所訂定之措施,廠商得提出申訴。 2017/3/19
第20條「諮商及爭端解決」:相較於現行版GPA,刪除與爭端解決瞭解書不同之時程規定。 第19條「適用範圍之修正」: 締約國對於附錄一之附件之預定改正、機關於不同附件之移列、機關之移除或其他修正,應通知委員會。提出修正之締約國應將以下事項包括於通知中:(1)如欲以政府對該機關採購之控制或影響力已有效地排除為由,行使權力將該機關自附錄一之附件中移除者,為其排除之證據;(2)若為其他修正者,為本協定所載雙方協議適用範圍之改變所可能造成之效果之資訊。 締約國於本協定下之權利可能受影響者,得通知委員會對該預定修正提出異議。異議應於該通知向締約國分送日起45日內提出,且應說明異議之理由。 修正國與提出異議之締約國應盡力以諮商解決爭議。 預定之修正應於下列情形方得生效:(1)預定修正之通知向締約國分送日起45日內,無締約國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異議;(2)所有異議國通知委員會撤回其對預定修正之異議;(3)預定修正之通知向締約國分送日起已屆150日,且修正國已以書面通知委員會其有意實施該修正(於本款情形時,異議國得撤回實質同等適用範圍)。 委員會採用仲裁程序以協助解決異議時,修正國或異議國得在預定修正之通知向締約國分送日起120日內啟動仲裁程序。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協助解決修正適用範圍爭議之仲裁程序。 第20條「諮商及爭端解決」:相較於現行版GPA,刪除與爭端解決瞭解書不同之時程規定。 2017/3/19
第21條「機構」: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非GPA締約國之WTO會員國或觀察員,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成為GPA觀察員。 第22條「最後規定」: 各締約國應確保在不晚於本協定對其開始生效日前,其適用於其採購機關之法律、規章、行政程序、規則、程序與實務均符合本協定之規定。 各締約國至遲應於本協定生效後第3年年底前,以及其後定期進行協商,俾在兼顧開發中國家之需要下,改進本協定、逐步減少與去除歧視措施,並在互惠基礎上儘可能擴大其適用範圍。 任何兩締約國之ㄧ,若於接受或加入本協定時,不同意本協定之相互適用,則本協定不適用於該兩締約國之間。 本協定之附錄為構成本協定之一部分。 相較於現行版GPA,增列委員會應透過採行下列工作計畫進行未來之工作:(1) 對於中小企業之處理;(2)統計資料之彙整與發布;(3)對於永續採購之處理;(4) 締約國附件所載排除與限制條件;(5)國際採購之安全標準。 2017/3/19
2.6.3 修正版條文增加市場開放情形 依據WTO秘書處預估,修正版GPA施行後,各簽署國市場開放承諾範圍之政府採購金額每年可增加800至1,000億美元;各簽署國增加400個適用機關,包括加拿大省級和特區政府等;我國將高雄縣政府併入高雄市政府部分納為適用機關,依2010年原高雄縣政府之行政單位辦理採購統計,增加適用GPA採購案件預估59件,金額約新臺幣30億元。另歐盟、日本、韓國於附件六工程服務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惟歐盟係基於互惠原則對其他簽署國開放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GPA與GPL適用範圍示意圖 GPL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 民間投資案 未達門檻金額之採購。 縣(市)政府以下機關之採購。 轉售用途之採購。 排除項目。 GPL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 民間投資案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適用之對象 適用之國家 其他國家 GPA締約國 WTO會員國 2017/3/19
政府採購法與GPA之異同 政府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較 GPA第15條為多(採購法§22-I-9/11房地產/13 研究發展/14文藝/15轉售/16其他)。 2017/3/19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一) GPA(修正後條文) 政府採購法 第一條 適用範圍(定義) 2適用範圍、3適用機關、(1宗旨) 第二條 採購金額(適用範圍) 細則6採購金額(2適用範圍、3適用機關) 第三條 國民待遇不歧視(安全及一般除外事項) ) 6I公平原則、17外國廠商適用原則、43補償交易、44優惠差價(98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 104軍事採購之例外情形) 第四條 原產地規則(一般規定) 17外國廠商適用原則、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五條 對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待遇(開發中國家) 第六條 技術規格(採購資訊) 26技術規格、細則25之1(18招標方式) 第七條 招標程序(招標公告) 27招標公告(27招標公告) 第八條 廠商資格(參與條件) 36.37廠商資格(36投標廠商資格認定標準) 無需立法規範(無需立法規範) 2017/3/19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二) 第九條 招標公告(廠商資格) 27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36.37廠商資格) 第十條 選商程序(技術規格及招標文件) 20選擇性招標、21補充規定(26技術規格27招標公告文件) 第十一條 投標及履約期(等標期) 6-1執行原則、28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28招標期限標準)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協商) 29招標文件、採購契約要項、投標須知範本、契約範本(57協商原則) 第十三條 投標收標開標決標(限制性招標) 第二章招標、第三章決標(22限制性招標) 第十四條 協商(電子競價) 56最有利標、 57協商原則、細則78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93之1電子採購) 第十五條 限制性招標(投標文件之處理與決標) 22限制性招標(33投標文件之遞送、 52決標方式) 第十六條 補償交易(採購資訊透明化) 43補償交易、44優惠差價(27政府採購公告) 2017/3/19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三) 無需立法規範、 (27政府採購公告) 61決標公告、細則84(42分段開標) 第十八條 決標公告及決標通知(國內審查程序) 61決標公告、細則84(42分段開標) 第十九條 國與國採購資訊及統計(適用範圍之修正) 第二十條 廠商申訴程序(諮商及爭端解決) 第六章異議及申訴(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第二十一 條 GPA委員會(機構) 第二十二條 國與國間爭端解決(最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適用GPA案件 第二十四條 加入及退出條件等 61決標公告、62彙送決標資料 無需立法規範(日內瓦各國派註常設組織) 無需立法規範(國際法庭申訴) 無需立法規範 無需立法規範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之重要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協定 中美政府採購協議 GATT1994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2017/3/19
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 我國可望於本(98)年上半年加入GPA。在此之前,雖然我國 之注意事項: 2017/3/19
1.確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達門檻金額、是否為排除項目、是否為 轉售用途之採購)。 投標期限、領標處所)。 3.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4.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GPA會員產品、服務、廠商參與。 5.適用GPA之案件須符合GPA等標期規定(GPA第11條)。 6.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條件(採購法第36條第3項)。 (1).可規定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7.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8.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2017/3/19
9.可規定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 輸報關提貨事宜。 10.外國廠商之認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設立登記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 (1).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 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 (2).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 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 法第4條第3項)。 11.外國財物或勞務之認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4條) (1).財物: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2).勞務: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 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3).工程: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準用前揭規定。 12.遵行國與國雙邊協議事項–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 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 13.正確傳輸招標決標資訊至工程會網站 2017/3/19
如何認定適用GPA案件 採購金額在GPA門檻金額以上之案件。 開放清單中屬正面表列開放或未特別載明排 除適用之品項。 對特定簽署國不適用之品項。 有調適期之品項。 可採行補償措施但仍須開放之品項。 特別載明排除適用之採購,如轉售或供生產 銷售目的之採購。 2017/3/19
GPA適用機關之工作(一) 確認適用GPA之案件。 適用GPA之案件應另刊登英文招標摘要公告 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招標機關名稱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 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GPA簽署國產品、服務、 廠商參與。 適用GPA之案件應符合GPA等標期規定。 得縮短等標期之情形(GPA§11-3)。 2017/3/19
GPA適用機關之工作(二) 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條件(採購法§36-III)。 押標金之規定。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規定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資格認定標準§3-V)。 押標金之規定。 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 領款。 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 報關提貨事宜。 2017/3/19
GPA適用機關之工作(三) 外國廠商之認定(非條約協定辦法§3) 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3: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設 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4條(2)(3):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 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 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 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2017/3/19
GPA適用機關之工作(四) 外國財物或勞務之認定(非條約協定辦法§4) -財物: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遵行國與國雙邊協議事項 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4 -財物: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勞務:自然人以國籍認定;非自然人以登記地認定 -工程: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準用前揭規定。 遵行國與國雙邊協議事項 中美政府採購協議 自由貿易區協定 正確傳輸招標決標資訊至工程會網站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之重要規定 非GPA締約國之外國廠商投標時,得 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 依政府採購法第44條 採取補償交易(採最有利標時) 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採最低價標時) 依政府採購法第44條 優惠差價(採最低價標時) 2017/3/19
政府採購協定之重要規定 非GPA締約國之外國廠商投標時,得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表明外國廠商不適用 辦理選擇性招標時之平等受邀機會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之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 採行協商措施時對合於招標文件廠商之平等對待 2017/3/19
如何對待非GPA簽署國廠商(一) 視個案需要由機關決定允許非GPA簽署國廠商或 產品參與投標(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5) 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6:對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可 不適用平等受邀及廠商資格、協商之平等對待。 得給予非GPA簽署國之低度開發國家廠商GPA之 優惠。 2017/3/19
如何對待非GPA簽署國廠商(二) 得要求得標廠商採購一定比例或項目之我國貨,或 辦理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 (採購法第43條)。 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採購法第43條)。 (採購法第44條及國內廠商標價優惠辦法)。 2017/3/19
與GPA相關之中美政府採購協議 採購法令須配合事項(公會會員證、採購法§22-I- 16之適用、廠商資格、契約要項、共同投標、押標 金保證金金額、不可抗力情形及權宜性終止契約)。 異議申訴程序須配合事項(完成審議前保存商機、 答復異議廠商前除公共利益外暫不決標)。 鼓勵以調解解決履約爭議(採購法85條之1)。 2017/3/19
中國大陸承諾申請加入GPA 中國大陸在其入會議定書面表示有意願加入GPA,在尚 未加入前,各個中央及次級層級的政府以及公家機關團 體(除純粹從事商業營利活動者外)之採購作業將一律 透明化,並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提供全體外國廠商同 等機會參加投標,亦即採購案如係開放予外國廠參加投 標,所有外國廠商將有同等機會參加投標,該機關採購 將依據曾公布及大眾可取得的法令執行。 中國大陸承諾在WTO入會時,將申請成為GPA的觀察員 (目前已是觀察員),並提供一份GPA市場開放清單,展 開諮商以成為GPA會員。 2017/3/19
兩岸政府採購商機及諮商 中國大陸加入GPA前,我國採購機關可視個案情形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允 許廠商供應大陸產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中國大陸開放外國廠商參 與之採購,依最惠國待遇原則對我國廠商開放。 中國大陸加入GPA後,適用GPA協定之採購依GPA 處理。 中國大陸申請加入GPA之審查程序,我方於加入 GPA後可向對方提出雙邊諮商之要求。 2017/3/19
實施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說明 先期準備工作,將採購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一般即案名) 翻譯英文,廠商資格得規定『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設立或 登記證明文件且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注意外 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可限以新台幣報價,領 款須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請款。其餘與 本國廠商作業相同。 2017/3/19
實施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英文招標摘要公告作業說明 採購公告系統操作方式:進入公告新增畫面後 (一)、若非適用案件,於『本標案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 欄位勾選「否」並勾選排除理由,一般理由為【036其他GPA 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二) 若屬適用案件,於『本標案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 欄位勾選「是」,第一次使用檢視系統自動顯示之英文機關 名稱及英文機關地址,將英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貼入欄框 中並輸入聯絡人英文姓名及聯絡電話。在招標文件售價及付 款方式按『貼入範例於本文中』並填入面購之金額、郵購及 回郵[金額、電子領標金額。另將系統自動顯示之英文機關地 址複製貼入英文領標地點(共同採購時須注意地址)。其餘作 業與一般案件相同。 2017/3/19
Example of Summary Notice of Invitation to Tender (英文招標公告範例)1/2 [No. of Invitation to Tender(案號)] [Entity Code(機關代碼)] 3.13.2 [No. of Times of Publication] 01 [GPA-covered Case] No [Procuring Entity(機關名稱)]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ddress of Procuring Entity(機關地址)] 41-3,Sinyi Road Sec.3.Taipei Taiwan ROC [Subject and Quantity of the Procurement(標的名稱及數量)] (請輸入300個英文字母以內) [Attribute of Procurement(標的分類)] [Contact Person(聯絡人)] [Tel. No.(聯絡電話)] 886-2-2754-1255 2017/3/19
Example of Summary Notice of Invitation to Tender (英文招標公告範例)2/2 [Selling Price and Terms of Payment for Tender Documentation (招標文 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Price for selling on-site: 面購cash only NT$ 2.Price for selling via mail order郵購: postal money order NT$ , made payable to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3.Price for acquiring electronic tender documentation on the internet (URL: www.geps.gov.tw) 電子領標: electronic payment NT$ 20 [Address for Obtaining Tender Documentation(領標地點)] 41-3,Sinyi Road Sec.3.Taipei Taiwan ROC [Time-limit for Receipt of Tenders(截止期限)] Until 2009/ / ○○:○○ [Additional Description(附加說明)] 2017/3/19
GPA英文公告系統排除項目(一)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 益,而對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 不公開資訊。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 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 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 或安全而須採取之必要措施。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 命或健康而須採取之必要措施。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須 採取之必要措施。 符合GPA第2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殘障人士、慈善機構 或服刑人生產之產品或服務有關而須採取之必要措施。 2017/3/19
GPA英文公告系統排除項目(二) 外交部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 外交部有關駐外領使館、代表處及辦事處之工程採購。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計畫室之採購(我加 入GPA生效起五年內)。 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中央印製廠有關印鈔機(凹版)(HS No.8443)之採購。 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與鑄幣有關之服務。 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 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2017/3/19
GPA英文公告系統排除項目(三) 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購置、發展、製作或合製廣播節目及廣播時段之契約。 僱傭契約。 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理之採購。 依國際組織之特別程序所辦理之採購。 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電力排除項目HS 8532 電力電容器。 電力排除項目HS 8535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逾1000 volts)。 電力排除項目HS 8536 斷電器及開關設備(不逾1000 volts)。 電力排除項目HS 8537 開關盤、配電盤。 2017/3/19
GPA英文公告系統排除項目(四) 電力排除項目HS 8501 (未達22000KW之電動機及未達50000KW之發 電機)。 財務代理或保管服務之採購。 被管制金融機構之清算及管理服務。 政府債券之銷售與配銷服務。 非契約性之協議或任何形式之政府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合作協定、 補助、貸款、保證、財務獎勵與政府提供財物及服務予個人或非 適用本協定之機關。 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 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其他GPA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2017/3/19
投標須知範本(請選擇請填寫 ○)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 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案名」(案號:○○○)(以填40個字為限) □適用GPA案件英文標案名稱:(以300個英文字母以內為限) 2017年3月19日03/09/09
投標須知範本 十六、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財物 /勞務中央600萬元;次級923萬元;其他1,847萬元,工程2億3,088萬元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財物/勞務中央600萬元;工程2億3,088萬元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財物/勞務中央461萬元;次級923萬元;其他 1,847萬元,工程2億3,088萬元。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1-1)不可參與投標。 (1-2-1)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 關規定): (1-2-2)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比率不得大於1/3)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國內廠商擬採標價優惠,差價優惠:○%(3%以下)。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 2017年3月19日03/09/09
投標須知範本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2-1-1)不可參與投標。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2-1-2)不可參與投標。 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2-1)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2-2)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比率不得大於1/3 )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國內廠商擬採標價優惠,差價優惠:○%(3%以下)。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 2017年3月19日03/09/09 說明事項: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4.5條規定辦理
投標須知應附加條目: 二十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 、 (或正體中文)。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外國廠商條件與本國廠商相同,□公會會員證於簽約時送檢)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外國廠商需提供之資本額、經驗或實績證明所載相關金額之幣別,以截止投標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如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本標的屬特定行業應依我國法令規定,非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營業應檢附行業登記文件(例如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營造業),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七十四、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 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八十二、其他須知 (10)外國廠商應以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11)履約交貨地點為本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 提貨事宜。 2017/3/1901/29/09
投標須知範本 說明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 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 事項。 採購法第28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 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訂之。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規定,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 其經公開徵求程序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準用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 應訂定(即如同公開招標之招標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徵求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 訂定之,但不得少於7日。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依採購法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告,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 收件日止之期限,應定5日以上合理期限。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 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 四、巨額之採購:28日。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不得少於40日,經預告作 業達40日得縮減但不得少於24日, 個案形選擇性招標不得 少於25日、緊急情形不得少於10日。第2次招標及後續之等 標期則與一般案件相同。103.04.06生效增列網路招標公告、 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三種情形,各可縮短等標期5日。 2017/3/19
臺紐ANZTEC 政府採購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2 年11月
大綱 一、 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二、 ANZTEC政府採購章我國市場開放範圍 三、 ANZTEC政府採購章紐國市場開放範圍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第1條「宗旨」 第2條「適用範圍」 第3條「定義」 認同依亞太經合會訂定之政府採購6項不具拘束力原則辦理採購之重要性,以促進競爭 第2條「適用範圍」 除政府採購案件外,尚包括興建-營運-移轉契約(BOT)與公共工程特許權契約 不適用範圍包括:機關向另一機關採購貨品及服務,但以招標方式進行者除外;境外採購且於境外使用等 第3條「定義」 BOT與公共工程特許權契約:(1)非為商業販售或轉售,或非為製造或提供可供商業販售或轉售之貨品或服務;(2)契約期間內向政府、民眾或兩者就使用該工程收費 190
第4條「本章除外事項」 第5條「國民待遇及不歧視」 第6條「原產地規則」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不適用本章規定之例外情形,例如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措施;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之措施等 第5條「國民待遇及不歧視」 締約國對於他方廠商及其產品或服務,應給予國民待遇且不歧視 第6條「原產地規則」 依照一般進口行為所適用之原產地規定 191
第7條「不揭露資訊」 第8條「採購資訊公告」 第9條「採購程序」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採購資訊得不公開之情形,例如依個人資料保護規定而不公開之情形(修正版GPA第17條第2項、第3項) 第8條「採購資訊公告」 須透過網路公告之法規範圍 第9條「採購程序」 除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外,應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192
第10條「招標公告」 第11條「參與條件」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招標公告刊登於單一電子入口網站 招標公告內容:採購案名、廠商應具備條件摘要、投標期限、取得文件聯絡方式 等標期不少於10日 第11條「參與條件」 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或須辦理登錄之規定 得不決標予不良廠商之情形 193
第12條「登錄或合格廠商名單」 第13條「技術規格」 第14條「招標文件」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建立已登錄或已合格廠商名單及申請加入、除名、公告內容等規定 第13條「技術規格」 訂定技術規格之規定及不得限制競爭、須允許同等品之情形 第14條「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須記載之內容及修正招標文件之通知方式 194
第15條「公開或選擇性招標之例外」 第16條「決標」 第17條「決標資訊」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 決標予合格廠商之方式,得包括最低標、最有利標及預算最佳利用標,且不得意圖規避本章規定而取消採購 第17條「決標資訊」 決標後應通知投標廠商及刊登決標公告之內容 195
第18條「確保採購作業清廉」 第19條「廠商之國內救濟程序」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對於不清廉之行為應有刑事或行政處置措施 對於利益衝突行為應有處置 第19條「廠商之國內救濟程序」 廠商得向招標機關、申訴機構、法院提出之國內救濟程序 申訴機構與法院判賠金額得以準備投標所生合理備標成本為限 196
一、ANZTEC政府採購章條文 第20條「電子通訊和連絡點」 第21條「附件之修正」 第22條「合作」 鼓勵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招標領標投標 指定聯絡點協助廠商取得採購資訊 鼓勵機關儘早於每一會計年度在網站公告可能之採購計畫 第21條「附件之修正」 得就本章附件內容提出修正之情形 不需要為此提出補償開放市場範圍之情形 第22條「合作」 未來得就下列事項召開諮商會議:(1)本章執行事項;(2)政府採購議題之討論;(3)相互交換政府採購資訊;(4)進一步政府採購諮商 197
貨品、服務:13萬特別提款權(102年折合新臺幣6,000,000元) 二、ANZTEC我國市場開放範圍 適用機關 僅開放中央機關,同修正版GPA開放機關 門檻金額 (同修正版GPA門檻金額) 貨品、服務:13萬特別提款權(102年折合新臺幣6,000,000元) 工程:500萬特別提款權(102年折合新臺幣230,880,000元) 貨品、服務、工程開放項目:同修正版GPA開放項目 總附註 GPA電力排除項目(財物部分),例如HS9028電錶 198
僅開放中央機關,包括國防部、環境部等24個機關 門檻金額:同我國門檻金額 貨品、服務、工程開放項目 負面表列 三、ANZTEC紐國市場開放範圍 適用機關 僅開放中央機關,包括國防部、環境部等24個機關 門檻金額:同我國門檻金額 貨品、服務、工程開放項目 負面表列 僅排除研究發展之採購;公共健康、教育和社會福利服務之採購 總附註 不適用商業贊助約定 199 199
招決標公告之「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分為2個區塊顯示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1/8) 招決標公告之「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分為2個區塊顯示 (1)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2)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截止投標時間或決標日期須晚於ANZTEC施行日期) 機關端 登載畫面 廠商端 查詢畫面 (新增內容) (新增內容) 200 200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2/8) 政府電子採購網增加「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之適用性及門檻金額」、「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開放服務項目內容」、「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開放財物項目內容」、「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法條」等6個欄位。 為減輕採購機關傳輸招決標公告之負擔及避免採購機關誤繕,上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相關欄位大部分情況係依採購機關所登載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欄位,由系統自動判斷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之適用性及顯示相關欄位,採購機關不須登載。 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如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增加顯示「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法條」。 201 201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3/8) 如採購機關非屬ANZTEC開放清單之機關: 202 202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4/8) 採購機關屬GPA及ANZTEC開放清單之機關,如採購案不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即不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招決標公告之「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欄位大部分情況係由「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自動帶入。 自動帶入 203 203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5/8) 採購機關屬GPA及ANZTEC開放清單之機關,如採購案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即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招決標公告之「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開放服務項目內容」欄位大部分情況皆由「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開放服務項目內容」自動帶入。 自動帶入 204 204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6/8) 「依據法條」移至「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欄位上方 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如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系統依採購機關選取之政府採購法法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8款、第10款),自動顯示ANZTEC相對應之法條。 自動對應及帶入 205 205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7/8) 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採購案,如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且依據法條選取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決標公告不顯示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相關欄位。 206 206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功能(8/8) 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採購案如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且依據法條選取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招決標公告不顯示「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法條」欄位。 207 207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政府採購章報告 103年4月 208
簡報大綱 一、條文主要內容 二、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三、新加坡市場開放情形 四、新加坡政府採購概述
一、條文主要內容 臺星均為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會員,依諮商結果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政府採購章條文共4條,其中第2條引用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修正版GPA部分條文,包括修正版GPA之定義、廠商資格、參與條件、等標期、限制性招標、資訊公開等 210
服務項目:除WTO/GPA服務項目之外,我國未增 加對星方開放項目 二、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適用機關 包括修正版GPA之適用機關,並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 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自升格為直轄市起) 門檻金額 中央機關財物及服務採購案之適用門檻金額降為10萬 SDR(103年折合新臺幣4,610,000元),其餘同修正版 GPA金額 服務項目:除WTO/GPA服務項目之外,我國未增 加對星方開放項目 總附註 適用修正版GPA附錄一所載部分附註及總附註 服務及工程之開放條件及資格,適用ASTEP之服務章內 容 211 211
二、我國市場開放情形 我國增加市場開放範圍之影響有限 中央機關增加開放星商投標之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部分, 依101年度統計資料顯示,決標金額為34.15億元(A),約 為101年適用GPA案決標總金額之1.09%。 地方機關增加開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升 格為直轄市後)之採購市場部分,依101年度統計資料顯示, 須對星商開放之採購決標金額為564.77億元(B),約為101 年適用GPA案決標總金額之18.16% 。 依101年度統計資料顯示,適用GPA案星國廠商得標金額比 重0.072%【包括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台北市、高雄市)、 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國立大學)】。按上述我國 增加開放範圍,預估星國廠商得標金額約為4,312萬元 【(A+B)x0.072%】,對我國廠商影響有限。 212 212
三、新加坡市場開放情形 適用機關 同修正版GPA之適用機關 門檻金額 同我國門檻金額 服務項目 除WTO/GPA服務項目之外,星方增加對我國對等開放26 項,例如綜合工程服務、電腦維修服務、污水處理服務; 星方增加單方對我方開放7項,包括生物科技服務、室內設 計服務、圖書館服務、飯店及餐廳服務、導遊服務、獸醫 服務、管理階層人員搜尋服務 須依服務章之服務承諾表所列之限制和條件 總附註 適用修正版GPA部分總附註 213 213
WTO秘書處提出新加坡貿易政策檢討報告摘要 四、新加坡政府採購概述 WTO秘書處提出新加坡貿易政策檢討報告摘要 2011年新加坡政府總採購金額為267億星幣(約208億美元),其中採公開招標方式決標占80%。 招標公告刊登於GeBIZ(http://www.gebiz.gov.sg/) 星國政府採購一般由各機關辦理,部分集中由財政部辦理;星國無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通常大型公共服務專案計畫可透過促參方式(PPPs)辦理。 星國與美國、日本、韓國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另與紐西蘭、智利及汶萊4 國簽署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P4)。 214 21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02-27030161 cyyang0208@yahoo.com.tw 2017/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