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简介 货物和劳务税科 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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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简介 货物和劳务税科 郭勇

增值税概述 营改增改革背景 营改增基本政策介绍

一、什么是增值税 税收: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必要手段,唯一来源只能是社会居民所创造或者拥有的物质财富。 直接税:以收入(所得)或财产为税基,不可转嫁,纳税人=负税人 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间接税:以支出或消费为税基,可以转嫁,纳税人≠负税人 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什么是增值税 传统销售税 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弊端: 严重的重复征税 30% 20% 10% 环节 进价 增值额 销售额 税率 本环节 应纳税额 产品税负 生产 100 10% 10 10/100×100%=10% 批发 200 20 (10+20)/200×100%=15% 零售 300 30 (10+20+30)/300×100%=20%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 计税依据:增值额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率: 比例税率 优势: 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环节 进价 税率: 比例税率 优势: 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环节 进价 增值额 销售额 税率 本环节 应纳税额 产品税负 生产 100 10% 10 10/100×100%=10% 批发 200 (10+10)/200×100%=10% 零售 300 (10+10+10)/300×100%=10%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增值税对消费行为征收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基 C:不变资本(生产资料) V:可变资本(工资) M:剩余价值 C+V+m:商品总价值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具有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性 增值税具有“中性”效应,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增值税奉行多环节普遍征收的原则,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减免并不等同于税收优惠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试行阶段(1979年-1984年) 部分地区试行 全国统一试行 1979年下半年开始 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 机器机械、农业机具、部分日用机械产品,个别地区还选择了钢铁冶炼业和制伞工业 全国统一试行 1982年出台《增值税暂行办法》,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和电风扇五个税目 按照购进扣除的原则,分别试行“扣额法”和“扣税法”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推广阶段(1984年-1993年) 1984年10月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产品 “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 1990年,部分地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1993年7月,全国全面推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全面覆盖生产流通领域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货物生产流通领域实现了普遍征收 简化了税率档次 确立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地位 统一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实行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方法 2009年初步完成了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第二部分 营改增改革背景

为什么要实施“营改增”改革 完善税制的需要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成增值税立法的需要

完善税制的需要 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间接制度

完善税制的需要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增值税:以加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全球制造业大国 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不仅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

完善税制的需要 2009年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在推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对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依然不彻底,征扣税链条依然不完整,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向依靠一、二、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围绕这一总体要求,需要在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上形成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营改增”的经济的作用机制 “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直观 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影响更深远 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成增值税立法的需要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法列入2010年提请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增值税立法与改革同等重要,应一并考虑。既要按时完成立法,又要及时推进改革,通过立法促进改革,通过改革完善立法。 “营改增”是增值税改革最为核心的问题,必须先有所突破,才能保障立法顺利成功。 “营改增”涉及到财政分配体制、税收征管体制等诸多方面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一次性全面推开可能会面临较多不确定性因素。 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预备项目。

第三部分 主要政策介绍

营改增试点政策架构 1个《方案》 1个《办法》 3个《规定》 若干补充文件

营改增试点政策架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印发 《方案》是纲领,适用于任何地区、任何行业试点。

《试点方案》 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方案》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营改增试点政策架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1】111号印发,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修订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七章 征收管理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 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交通运输业、电信、邮政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建筑安装 房地产 金融保险 生活服务业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 一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分类: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 境内 应税行为: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是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反向征税 逆向征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应税行为的界定 有偿 应税行为:有偿提供应税行为 。例如: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应税行为的界定 例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 《试点实施办法》 货物 :无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试点实施办法》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试点实施办法》 货物 :17%、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出口货物:零税率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 有形动产租赁:17% 电信增值、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及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

计税依据的确定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应税行为的界定 视同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应税行为的界定 视同发生 《试点实施办法》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申报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减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4月30日前 5月1日 一 般 纳 税 人 简易征收 取得 差额 5% 征收率 自建 全额 一般计税 预征率 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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