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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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 Q :為什麼要建置性騷擾防治措 施,如何建置 ? 一、法令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 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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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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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例研討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完整的法規體系,請參考附件 憲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何謂平等?存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議 例如:1960之前的美國,支持「隔離但平等」的看法,不過,顯然忽略了馬丁路德金恩博士所代表的黑人心聲。 很多弱勢者被形式平等所限制。國內亦然。 憲增十:實質平等、反性別歧視、強調婦女人身安全保障。 對於性侵害的處罰,既有的刑法和民法體系都已經存在存在。 但是顯然不夠完備。 要防制性侵害,除了刑罰的處罰和民事的賠償,可以多少遏制性侵害的行為之外,事前的防範和教育,也是相當重要的,這就需要行政法的相關規範來補強了。 除了民刑法外,相關法令的主要作用: 一、融合實體/程序、民事/刑事/行政之特別規定。 二、針對人、事、場域提出特別的性別規範 如: 針對兒童與少年: 針對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性騷擾:性艘擾防治法 針對場域: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平等相關法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追蹤輔導治療、教育訓練宣導 通報義務 審判程序:陪同、隔離詰問或訊問、法庭外証言、詰問之限制、審判不公開 性騷擾防治法: 任何人對他人性騷擾之罰鍰(1萬~10萬)。 賦予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防制性騷擾責任。 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被害人身分保密)、第24條(違反第12條之罰鍰)及第25條(親吻、擁抱、摸臀、襲胸之徒刑、拘役、罰金。)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規範受僱者、求職者、雇主間的行為 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 促進工作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生VS.學生 性騷擾和性侵害的行政懲處、通報、告發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 以下情形皆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 2.教育、訓練 3.福利 4.薪資給付 5.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6.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的相關規定: 生理假、產假 、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滿三歲前)(施行日期行政院另定) 、工作時間調整、工時減少、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 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性侵害防治法: 第1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16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違反評估、登記、報到、治療、輔導教育,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鍰

性騷擾、性侵害法規適用對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性侵害法規適用對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專任、兼任 代理、代課 教官 護理教師 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學校對其有管理權責 固定在校工作 校長 教師 職員工 紅色:性別工作平等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綠色: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黑色:性別平等教育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以經獲得入學資格但尚未辦理註冊者,不屬本法所定之學生。 所有身分之認定,以行為發生時為認定標準。 校外人士 學生 編制內職員工、學校約聘雇人員、替代役、人力派遣約聘僱、外包廠商派駐人員、教授聘用助理、設備維修人員、校內商店人員 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概要

性別平等教育的意涵與範疇 消除 歧視 防治騷擾與侵害 平等 多元 尊重不同族群特質 相同機會與資源 積極性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教育法—組織與經費 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各機關應依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擬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習環境與資源 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1萬元~10元罰鍰 ) 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1萬元~10萬元罰鍰 ) 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生理性別:性器官與副性徵 性傾向:描述一個人性渴望、幻想和感覺的對象。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無性戀 性別特質:女性性別特質--舉動優雅纖細,心思細膩體貼、說話輕聲細語。男性性別特質--陽剛堅強、豪邁不拘、體力旺盛 性別認同:不認同自己的生理性別,想要變性---變性慾。認同自己的生物性別,但是喜歡穿著另一種性別的服裝---扮異性癖。

課程、教材及教學 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教師之性別意識 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有差別待遇 大專院校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教師之性別意識 具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何謂性侵害或性騷擾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舊法(強姦罪):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舊法(強姦罪):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法(性侵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 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未成年人有同意性行為能力之齡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 猥褻:乃指姦淫行為外,主觀上足以引起自己之性慾,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性慾。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617號: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就具體案情,隨時檢討改進。

兩小無猜條款 法定代理人提告訴、互控。 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一: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概念 性擾騷: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令人不愉快的(感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與樣態),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結果)。 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不必然引起他人性慾,案例公車上鹼豬手、超商「強吻案」法院判決不構成猥褻罪。

性騷擾法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平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例如二人之間熟識,性騷擾言語不以意,但此一空間另有他人,造成他人有受騷擾之感覺。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交換、性徇私) 例如師生以提供性服務達成合議,結果造成影響他人權益,他人可提出性騷擾之訴求。

校園性騷擾樣態 言語:在課堂或辦公室開黃腔;評論長相、身材;不當稱呼;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探詢隱私、性傾向等、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散播文字:貼海報、上網、廁所塗鴨、匿名信 追求或分手: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郵件騷擾、分手報復

校園性騷擾樣態 肢體不當碰觸:上下其手、強抱、強吻、利用上課:體適能課、體育課、利用面談討論:撫摸手、小腿、肩、臀部;碰觸胸部、親腳趾;利用其他理由:指導電腦技術;整理依物儀容;餵藥;請求幫忙;利用出外開會、出國機會:要求進房;暗示邀約同宿;提供按摩;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阿魯巴等觸摸生殖器官之開玩笑遊戲

學校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 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通報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機制(社會局、教育局) 一、依據性平法、兒少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二、當事人與檢舉人資料保密 三、性侵害通報表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性侵害、性騷擾通報表) 四、知悉未通報者之責任裁罰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通報 台訓(三)字第0940000344C號函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學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2)充當風化場所侍應生。(3)遭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4)被利用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違反通報義務,無正當理由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61條) 性侵害犯罪防法第8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無罰則規定) 兒童:12歲以下。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成年:20歲以上。(民法)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以下 限制行為能力:7歲以上,未滿20歲。 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 充當以下場所侍應: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條) 遭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被利用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30條) 違反通報義務,無正當理由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61條)

申復 調查報告 處理建議 申調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學校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 告訴 行 為 人 受理 任何人 檢舉 不受理 檢警機關 移 送 主管機關 通 報 學生獎懲會 教評會 人評會 交付議處 告發 通知

權利保障與救濟 申復、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 主管機關 訴願 行 為 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申評會 申復 張生:莊老師罵他小孬孬,而且在研究室性侵他。 莊師:這實在太超過了,我對他的論文要求嚴格,張生才這樣報復我。 申調 申復申訴 任何人 教評會 不受理 懲處 檢舉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經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11條: 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將依規定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3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1.調查程序重大瑕疵 2.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受理 學校 性平會 調查報告及處置建議

學校責任 性平法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責任 性平法第3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工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機關、學校、部隊、雇主、場所負責人無法免責(讓加害人不致心存僥悻)

案例一、師生之間合意性交 某國中一年級的女學生「小如」(化名)與卅一歲、台大畢業的單身陳姓導師,因日久生情,從師生關係變成「夫妻」關係,兩人分別使用JackyChen807X及MaryLi kecocX的網路帳號對話。去年四月四日,兩人網路聊天室談話內容被人發現,不僅互以「老公、老婆、寶貝」暱稱,陳姓導師還透露主動幫女學生寫作業,並出現「寶貝,我很想你」、「我真的好愛你」等對話,從去年五月起到八月間,發生多次性關係,後經家長發現至校理論 。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任 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 媒體,怎麼進行?

問題與研議內容 1、陳老師應負何刑責? 2、學校應如何通報主管機關? 3、學校可否居協調雙方和解?若雙方 已和解學校可否結案不予處理? 4、調查期間,學校如何 處置陳老師? 5、刑事判決未確定前,性平會調查屬 實,可否決議陳老師懲處?程序該 如何進行?

案例二、師生之間性騷擾 某一國中男老師以輔導學生課業為由,某日要求班上一女同學放學後留下加強輔導,於辦公室內撫摸女同學身體,並恐嚇如不順從讓其該科不及格,並使其無法畢業,女同學不敢抗拒,嗣後女同學因身心受創辦理休學,後經人向校方檢舉。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任 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 媒體,如何進行?

問題與研議內容 6、刑事判決未成立前,可以解聘該師嗎? 1、男師應負何刑責? 2、如果檢舉人匿名檢舉,學校是否應通報主 管機關? 3、如果當事人不願出面申訴,但有其他證據 證明有此事實發生,學校如何處理? 4、調查期間,學校如何處理男老師? 5、性平會調查本案如果認為查證屬實,事實 認定?接下去的程序為何? 6、刑事判決未成立前,可以解聘該師嗎?

案例三、學生之間性騷擾 某國中男女合班。某班經常發生男生去捉女生的胸部、碰觸他人的生殖器、 掀女生裙子、偷看女生上廁所等。導師得知此事後,曾予制止,但無效果。某家長得知後到學校向某主管反應,詎雙方言談不歡,吵起架來。於是家長在盛怒之餘,帶著媒體與民意代表到學校理論。因此,本案就上了報。 次日教育主管機關即派督學駐校,協助處理。學校某主管在媒體記者詢問時,表示這是一件小事情,且到議會報告時,亦未道歉認錯。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任 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 媒體,如何進行?

案例四、學生之間性侵害 某中學是招收國、高中生的男校,學生一律集體住校。某日,一群高中學長集體鞭打國中學弟的屁股,一位國中學生的家長在為其子擦藥時,發現其子的屁眼紅紅的,有「異狀」。在家長追問下,學生道出遭受某高中學長「雞姦」,並提告訴 。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 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 任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媒 體,如何進行?

問題與研議內容 1、性侵同學應負何刑責? 2、學校應如何通報主管機關? 3、學校可否居協調雙方和解? 4、調查如果屬實性平會調查期間,學校各應 如何處理性侵害案之加害人與被害人同學? 5、刑事判決未確定前、性平會調查屬實,案 移學生懲處委員會,學校如何處置?

案例五、學生之間合意性交 某市一私立高中一年級男生與同市的某國中學校一年級女同學多次發生性關係,而致該女同學懷孕,男同學無意間告訴同班女同學,班上導師輾轉得知上情。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任 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 媒體,如何進行?

問題與研議內容 1、男女學生各應負何刑責? 2、學校應否通報主管機關? 3、學校可否居協調雙方和解?若雙方已 和解學校可否結案不予處理? 4、調查如果屬實性平會調查期間學校如 何處理雙方當事人?

案例六、學生遭員工性侵害 一位就讀於私立國中二年級學生,於某日學校加強課輔後,趕搭學校最後一班校車離去,因其在最後一站下車,又或許整日的操勞疲累,而不知不覺地在昏沉中睡去,司機乃趁機載往無人之處停車,並鎖上門窗再加以強暴。事情發生當晚,該位女學生回到家已超過平常作息時間,加上身體瘀傷,神情有異,經父母追問之下,說出真相,但司機矢口否認,於是產生一連串的衝擊。 由於家長、學校、媒體、警察問案…等處理不當,導致該名少女輟學,多次自殺,這是一樁活生生且悲慘的案例,盼提出討論,找出週遭大人應有處理之道。

問題與研議內容 一、學校在此事件的立場為何? 二、本案相關人員與單位有哪些? 三、成立何單位與人員,處理任 務分工? 四、處理過程包括學校、家長、 媒體,如何進行?

問題與研議內容 1、司機應負何刑責? 2、學校是否應通報主管機關? 3、學校如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證據? 4、學校性平會調查本案如果查證屬實, 案移人評會,可否因司機矢口否認決 定此暫不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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