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專題研究-虛偽意思表示、詐欺、脅迫 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 101 年 10 月 16日
案例思考 甲在高雄火車站看到一名老婦人向其要100元吃飯,同情其處境,欲拿100元給她,卻誤拿1000元鈔票交付。 甲因積欠乙100萬元,乙即要求甲將其價值300萬元之傳家古玉以100萬元價格賤賣給乙,藉此抵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行為人客觀所表示之行為與其內心所想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與意思決定受到不當的干涉。
意思表示 意義: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 主觀要件-內心意思 客觀要件-外部表示 行為意思 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 客觀要件-外部表示
意 義 設 例 地 位 行為意思 表意人自覺地在從事某種表示行為。 例如:睡夢中行為,他人舉自己之手,為欠缺行為意思。 必備要素 表示意思 表意人主觀上認識其行為有某種抽象之法律上意義。 例如:如拍賣中與朋友打招呼,即無表示意思。 非必備要素(較可採)。 效果意思 表意人主觀上有依其表示行為發生特定、具體法效之意思。 例如:一方在賣畫,他方誤為書本而為承諾,即為欠缺效果意思。 非必備要素。 動機 意思表示的緣由,乃意思形成過程中,所斟酌考慮的事實。 例如:以為家中書本已遺失,而再購一本。 表示行為 客觀可認為行為人在表示某種意思之行為。 例如:在拍賣會場舉手表示願買。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 意義:若為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則「可能」歸於無效。民法自第86條至第93條討論了許多有關意思表示有瑕疵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86)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 故意不一致 隱藏行為(§87 II) 有瑕疵(不健全)之法律行為 錯誤(§88) 偶然不一致 誤傳(§89) 詐欺(§92) 不自由 脅迫(§92)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義: 表意人之真意與其表示於外部之意思不符。 我國立法原則:以「表示主義為原則,以意思主義為例外」,以調和當事人保護與交易安全。
意思表示不一致類型: (1)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 (2)偶然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 A、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表示之意義 當事人無意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主觀),而為意思表示(客觀)之不一致。
效 力 (a)原則:有效(§86本文)。相對人不知時。 (b)例外: i、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法律行為無效(§86但書)。 效 力 (a)原則:有效(§86本文)。相對人不知時。 (b)例外: i、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法律行為無效(§86但書)。 ii、但為保護第三人—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類推適用§87 I但書)。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a、意義: b、效力:
意 義 即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例如:債務人欲隱匿財產而與買受人通謀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87 I)。
效 力 (a)通謀虛偽表示,於當事人間無效(§87 I本文)。 (b)對第三人之效力: 效 力 (a)通謀虛偽表示,於當事人間無效(§87 I本文)。 (b)對第三人之效力: i、為保護信賴該表示行為外觀之第三人,通謀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87 I但書)。 ii、善意第三人得主張其有效,但亦得主張其無效,若主張其有效時,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對抗之,蓋所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偶然不一致 A、意義: B、類型:
意 義 錯誤,乃表意人之表示,因誤認或不知,致與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之謂。即表意人因誤認客觀的事實致表示與其不同內容之效果意思。
類 型 a、動機錯誤: b、內容錯誤(§88 I 本文):
動機錯誤 (a)意義: (b)效力:
意 義 意思表示緣由錯誤,即何以形成客觀表示行為之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聽信某政府高層人士表示捷運將經過某地段,而高價購買該地段,嗣後發現是子虛烏有。 動機存在於表意人之內心,外人不得而知,自不許撤銷。 Q相對人明知表意人動機錯誤時,表意人可否撤銷意思表示?→否定,不許撤銷。
效 力 i、原則上:並無影響已表示之效力,惟其動機倘表示於外,構成意思表示之一部分時,其誤認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得撤銷。 例如:租101附近飯店一晚要拍跨年煙火,但適逢颱風取消煙火施放。→雙方皆無過失,利益衡量。 ii、例外:保證契約。例如:甲誤以為乙富資力而為之保證,不可撤銷保證契約。故即使乙之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保證人甲仍不得撤銷其保證契約。
內容錯誤(§88 I 本文) (a)意義 (b)分類
意 義 意思表示中所包含的事項,客觀上與所認知之客體為不同一之標的。
分 類 i、事實上之錯誤: ii、法律上之錯誤:
事實上之錯誤 (i)當事人同一性錯誤:甲誤乙為丙,而對乙為意思表示(例如:誤泌尿科陳醫生為心臟科陳醫生)。 (ii)標的物同一性錯誤:甲誤A書為B書,而出售於乙(誤為漢英字典,而買英漢字典)。
法律上之錯誤 例如:甲不知租賃有償,使用借貸無償。而就其所有之A屋表示出借於乙,實則以出租之意思 甲得依民法第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
表示方法錯誤 i、意義 ii、設例:
意 義 即「不知」,表意人不欲為該內容之意思表示,錯誤發生於客觀之表示方法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案例 (i)甲誤新筆A為舊筆B而拋棄之(拿錯)。 (ii)效力:交易上重要者,得撤銷。
誤傳(傳達不實)(§89) i、意義 ii、設例 iii、效力
意 義 意思表示成立後,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傳達不實,而發生錯誤。
設 例 使者口傳,誤傳八萬元為三萬元。
效 力 傳達機關若係: (i)傳達出於過失—得撤銷。 效 力 傳達機關若係: (i)傳達出於過失—得撤銷。 (ii)傳達故意誤傳?(例如:甲請乙告知丙欲進貨冷氣機10部,乙自作主張告知丙說甲欲購20部冷氣機時,應如何處理?) (ai)甲說(德通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乙之傳達非甲之意思表示故不生效力,根本無須撤銷。 (bi)乙說(新近見解):傳達機關由甲選任,故意誤傳之危險應由甲承擔。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1、意義: 2、要件: 3、效力: 4、脅迫:
意 義 詐欺人故意施行詐術欺罔被詐欺人,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並因之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也。
要 件 (1)存於詐欺人方面: (2)存於被詐欺人方面:
存於詐欺人方面 A、主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故意。 B、客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行為。
存於被詐欺人方面 A、主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詐欺而陷於錯誤。 B、客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效 力 對於當事人間之效力: A、施行詐欺如為「當事人之一方」時,則表意人不限何種情形,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效 力 對於當事人間之效力: A、施行詐欺如為「當事人之一方」時,則表意人不限何種情形,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施行詐欺者如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時」,則因該意思表示有無相對人而有區別。如有相對人時,則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者,始得撤銷之(92 I 但書)(若無相對人時,財詐欺縱第三人所施,表意人亦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效 力 C、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此時表意人雖仍得行使撤銷權,契約雖歸無效,但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效 力 D、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時,一年內為之;但自「意義表示」後,經過十年亦不得撤銷。
脅 迫 (1)意義: (2)要件:
意 義 以不法的危害預先告知,使他人心生畏怖,而為意思表示或財物交付之行為。
要 件 A、存在於脅迫人: a、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主觀要件): b、須有脅迫之行為(客觀要件): c、須脅迫行為係不法 要 件 A、存在於脅迫人: a、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主觀要件): b、須有脅迫之行為(客觀要件): c、須脅迫行為係不法 B、存在於被脅迫人: a、須被脅迫人因其脅迫而發生恐怖: b、須被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之效力 A、撤銷權: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92 I)。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甲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債權人執行,遂與乙合意,由甲開立一張面額1000萬元之本票給乙,並由乙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甲為了脫產,遂將自己名下之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移轉予乙。 甲將房屋設定抵押權給乙,因甲未清償本息,乙遂聲請強制執行,嗣發現甲將該房屋出租給丙,租期為6年。
民法第86條v.民法第244條 甲向銀行身辦信用貸款50萬元後,屆期未清償,為了逃避銀行強制執行而將其名下房屋以買賣為名義過戶給姊姊。 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民法第244條: 有償/無償由債務人舉證 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已存在。 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執行
詐欺、脅迫 銀行理專以「保本保息」名義向甲遊說投資「南非金磚四國」連結式債券,詎料因雷曼兄弟倒閉,致本金全數無法領回。
錯誤 D旅遊公司將過年時間的美國來回機票標價為8999元,頓時即湧入10張訂單,D公司決定以折家券發放並毀約。
法院判決爭點: D公司於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商品規格、價格及販賣,是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兩造是否已就系爭商品成立買賣契約? 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作為區別要約及要約引誘之依據。 DELL公司如就系爭商品標價錯誤,得否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 某甲購買該商品有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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